黄金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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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黄金有关税收政策
搜狐财经· 2025-11-01 12:41
税收政策核心内容 - 在2027年底前对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的卖出方免征增值税 [1] - 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 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则区分投资性与非投资性用途适用不同政策 [1] - 实物交割出库后 投资性用途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非投资性用途适用免征增值税及买入方按6%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政策 [1] 政策影响与行业意义 - 政策是对现有黄金市场政策的进一步完善 能更好区分黄金的商品和金融属性 [1] - 政策调整仅针对交易所内黄金交易 对交易所外的黄金销售政策没有变化 [1] - 中国对黄金产业的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优于国际主要黄金市场 [1] 长期战略目标 - 政策实施将持续支持中国黄金市场提升国际竞争力和定价话语权 [1] - 有利于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1] - 有利于促进税制公平 防范税收风险 提升税收政策精准性和规范性 [1]
事关黄金,两部门发布重要公告
中国能源报· 2025-11-01 10:57
黄金交易增值税政策核心调整 - 自2025年11月1日起,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对卖出方免征增值税,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同样免征增值税 [1][4] - 政策明确区分了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和“非投资性用途”的差异化增值税处理方式,并规定了具体的发票开具规则 [4][5][6] - 政策执行期至2027年12月31日,并废止了此前相关的两项税收通知 [11] 投资性用途黄金的税收处理 - 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并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4] - 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投资性用途黄金直接销售或加工成金条、金块等(法定金质货币除外)并销售的,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6] -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生产发行法定金质货币的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生产销售法定金质货币的,需缴纳增值税,但可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 非投资性用途黄金的税收处理 - 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向买入方开具普通发票 [5] - 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买入方会员单位,可按普通发票注明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 - 买入方将非投资性用途黄金加工后销售的,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可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 标准黄金的定义与实物交割 - 政策明确定义标准黄金的牌号与规格,牌号包括AU99.99、AU99.95等,规格包括50克、100克、1公斤等 [5] - 发生实物交割出库是指将会员单位或客户在交易所已成交或已交割的黄金从指定金库提取的行为 [7] - 为两类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的实际成交价格、单价、金额及税额的计算提供了详细公式 [7][11] 黄金用途变更的管理规定 - 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后,若实物交割出库的实际用途发生改变,须在用途改变前向交易所报告 [8] - 用途改变申请须在取得交易所发票当月起6个月内提出,且仅允许申请改变一次 [8] - 用途在投资性与非投资性之间转换时,交易所将相应调整增值税政策(即征即退或免征)并重新开具发票,会员单位需同步进行进项税额的转出与重新抵扣处理 [8] 合规与违规处罚 - 会员单位未按规定报告用途改变信息或违规开具发票,首次发现将面临3个月内被暂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处罚,再次发现处罚期延长至6个月 [10] - 若会员单位或客户发生利用黄金税收政策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自处罚次月起,其通过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时将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0]
周末突发!财政部、税务总局重磅发布!
天天基金网· 2025-11-01 10:56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于2025年11月1日联合发布关于黄金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的增值税政策[3][4] - 政策对标准黄金的定义为牌号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包括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原料[9] - 公告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并废止此前相关的两项税收政策通知[14] 投资性用途税收规定 - 会员单位通过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并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 - 投资性用途包括直接销售,以及加工生产含金量99.5%及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9] - 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加工成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 非投资性用途税收规定 - 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普通发票[6] - 买入方会员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6] - 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加工成非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 客户交易税收规定 - 客户购入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客户开具普通发票[6] - 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6] - 客户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后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 用途变更与违规处理 - 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后,实物交割出库实际用途发生改变的,应在用途改变前向交易所报告,且仅允许申请改变用途一次[8] - 会员单位未在用途改变前报告或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面临交易所暂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有抵扣功能普通发票的处罚[12] - 会员单位或客户发生利用黄金税收政策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13]
事关黄金税收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
央视新闻· 2025-11-01 10:42
税收政策核心调整 - 对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的卖出方免征增值税 [1] - 政策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以实物交割出库时间为准 [9] - 废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第二、四、五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 [9] 投资性用途黄金税收处理 - 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且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 - 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投资性用途黄金直接销售或加工成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法定金质货币除外)销售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 生产销售法定金质货币(熊猫普制金币除外)的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可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可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非投资性用途黄金税收处理 - 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普通发票 [2] - 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买入方会员单位,可按普通发票注明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 - 买入方会员单位将非投资性用途黄金加工后销售的,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可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客户交易税收处理 - 客户购入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向买入方客户开具普通发票 [2] - 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客户,可按普通发票注明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 - 客户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加工后销售的,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可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场外交易与标准黄金定义 - 纳税人不通过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3] - 标准黄金指牌号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原料 [4] - 投资性用途包括直接销售,以及加工生产含金量99.5%及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 [4] 发票与税额计算规则 - 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投资性用途标准黄金并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金额及税额需按规定公式计算 [4] - 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实际成交单价计算公式为:实际成交单价 = 实际成交金额 ÷ (标准黄金成交数量 + 溢短重量) [5] - 上海期货交易所的单价计算公式为:单价 = 实际交割价 ÷ (1 + 增值税税率) [5] 用途变更管理 - 实物交割出库后黄金用途发生改变的,会员单位应在用途改变前向交易所报告,且仅允许在交割出库当月起6个月内申请改变一次 [6] - 用途由投资性改为非投资性的,交易所改按免征增值税处理,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重新开具普通发票,已获即征即退税款无需退还 [6] - 用途由非投资性改为投资性的,交易所改按增值税即征即退处理,需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 违规处理措施 - 会员单位未按规定报告用途改变信息或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首次发现将自次月起3个月内被暂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8] - 再次违规将自发现次月起6个月内被暂停开具相关发票 [8] - 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自处罚决定书作出的次月起,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8]
周末突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刚刚公告!
券商中国· 2025-11-01 10:21
黄金交易税收政策核心调整 - 财政部发布新公告,对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的标准黄金交易增值税政策进行细化 [1] - 新政策根据黄金用途(投资性或非投资性)和是否发生实物交割,规定了不同的增值税处理方式 [2] - 相对于2002年和2008年的旧规,新规条目从5条和2条增加至13条,规定更为详尽 [4] 投资性与非投资性用途的税务处理 - 会员单位销售标准黄金免征增值税,买方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也免征增值税 [2] - 发生实物交割时,用于投资性用途的黄金,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同时向买入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4] - 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向买入方开具普通发票 [2][4] - 买入方将黄金加工成投资性产品并销售的,需缴纳增值税且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加工成非投资性产品销售的,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 上海黄金交易所税收计算细则 - 实际成交单价需扣除增值税税率进行计算:单价 = 实际成交单价 ÷ (1+增值税税率) [6] - 实际成交金额由成交金额和溢短金额构成,其中成交金额 = 标准黄金成交数量 × 标准黄金实际成交单价,溢短金额 = 溢短重量 × 溢短结算价格 [7] - 实际成交单价的计算基础是实际成交金额除以(标准黄金成交数量+溢短重量) [7] 上海期货交易所税收计算细则 - 单价计算方式为:单价 = 实际交割价 ÷ (1+增值税税率) [7] - 实际交割价由实际交割货款除以提货数量得出,实际交割货款 = 交割货款 + 溢短结算货款 [7] - 交割货款 = 标准仓单张数 × 每张仓单标准数量 × 交割结算价,溢短结算货款 = 溢短重量 × 溢短结算日前一交易日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 [7] - 公告明确实际成交价格按后进先出法原则确定,不包括交易费、手续费、仓储费等费用 [7]
事关黄金税收!财政部、税务总局最新公告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1-01 10:19
税收政策核心调整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黄金交易增值税新政策 [1] - 政策涉及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标准黄金 [1] - 卖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销售标准黄金时免征增值税 [1] 不同交易场景的税务处理 - 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 交易所免征增值税 [1] - 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 根据黄金用途适用不同增值税政策 [1] - 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 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 - 会员单位购入用于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 交易所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 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 交易所免征增值税 [1] - 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 交易所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普通发票 [1] - 客户购入标准黄金 交易所免征增值税 [2] - 客户购入标准黄金 交易所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客户开具普通发票 [2]
事关黄金税收,财政部、税务总局最新公告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1-01 10:12
文章核心观点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了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的增值税政策,核心在于根据黄金的用途(投资性或非投资性)以及交易是否发生实物交割,适用不同的增值税征免规定 [1][2][3] 交易所交易与增值税政策 - 通过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方销售时免征增值税;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 [1] - 发生实物交割出库时,税收政策根据购入黄金的用途区分:用于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 [1][2] - 纳税人不通过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3] 关键定义与范围 - 公告明确“会员单位”指按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注册登记的会员,上海期货交易所适用相同范围;“客户”指按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登记备案的客户,上海期货交易所除会员单位外的交易主体适用客户政策 [4][5] - “标准黄金”指牌号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原料 [6] - “投资性用途”包括直接销售,以及加工生产含金量99.5%及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非投资性用途”指投资性用途以外的情形 [6] - “发生实物交割出库”指会员单位或客户将交易所已成交或已交割的黄金从指定金库提取的行为 [7] 发票与税额计算规则 - 会员单位购入用于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并发生实物交割的,交易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单价、金额及税额按特定公式计算 [7] - 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实际成交单价计算公式为:实际成交单价 = 实际成交金额 ÷ (标准黄金成交数量 + 溢短重量),其中实际成交金额 = 成交金额 + 溢短金额 [7] - 上海期货交易所的单价计算公式为:单价 = 实际交割价 ÷ (1+增值税税率),其中实际交割价 = 实际交割货款 ÷ 提货数量 [7] - 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发票注明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 - 客户购入标准黄金,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发票注明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 用途改变的处理 - 会员单位在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后若需改变用途,应在用途改变前向交易所报告,且仅允许在出库取得发票当月起6个月内申请改变一次 [8] - 用途由投资性改为非投资性,交易所改开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获即征即退税款无需退还,会员单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并按新发票计算进项税 [10] - 用途由非投资性改为投资性,交易所改开红字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员单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并按新发票抵扣进项税 [10] 过渡期与合规要求 - 公告实施前会员单位购入并已实物交割出库的标准黄金,在公告实施后销售或加工销售的,视同销售投资性用途黄金,按相应规定缴纳增值税 [11] - 会员单位未按规定报告用途改变信息或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面临交易所暂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有抵扣功能普通发票的处罚,暂停期首次为3个月,再次及后续为6个月 [12] - 会员单位或客户若利用黄金税收政策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处罚次月起,通过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时,交易所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且不得开具抵扣发票 [12] 实施时间与旧政策废止 - 本公告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时间以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时间为准 [13]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第二、四、五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自2025年11月1日起废止 [13]
刚刚,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事关黄金税收政策
搜狐财经· 2025-11-01 09:40
黄金交易增值税政策核心调整 - 公告明确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时 对卖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免征增值税 [1] - 政策根据交易是否发生实物交割以及黄金用途进行差异化增值税处理 [1] 投资性用途黄金税收规定 - 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 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 - 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投资性用途黄金直接销售或加工后销售 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且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生产发行法定金质货币的会员单位 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生产销售法定金质货币 需缴纳增值税但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非投资性用途及客户交易税收规定 - 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 交易所免征增值税 并向买入方开具普通发票 [2] - 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买入方会员单位 可按普通发票注明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 - 客户购入标准黄金 交易所免征增值税 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 可按普通发票注明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 - 客户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加工后销售 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但可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事关黄金税收,财政部、税务总局最新公告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1-01 09:30
黄金交易增值税政策核心规定 - 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 卖出方免征增值税 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 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按用途区分增值税政策[2] - 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的 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成交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 - 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 交易所免征增值税 按实际成交价格开具普通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发票金额和6%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3] - 客户购入标准黄金 交易所免征增值税 按实际成交价格开具普通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发票金额和6%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3] - 纳税人不通过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 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3] 标准黄金与用途定义 - 标准黄金指牌号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 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原料[3] - 投资性用途包括直接销售 以及加工生产含金量99.5%及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4] - 非投资性用途指用于投资性用途以外的情形[4] - 发生实物交割出库指会员单位或客户将交易所已成交或已交割黄金从指定金库提取的行为[4] 发票与税额计算规则 - 上海黄金交易所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增值税税率) 金额=单价×数量 税额=金额×增值税税率[4] - 上海期货交易所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价=实际交割价÷(1+增值税税率) 金额=单价×数量 税额=金额×增值税税率[4] - 实际成交价格按后进先出法原则确定 不包括交易费、手续费、仓储费等费用[4] 用途改变处理机制 - 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 实物交割出库后用途发生改变的 应在用途改变前向交易所报告[5] - 会员单位应自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取得发票当月起6个月内提出用途改变申请 仅允许改变用途一次[5] - 由投资性用途改为非投资性用途的 交易所改免征增值税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重新开具普通发票 已获即征即退税款无需退还[5] - 由非投资性用途改为投资性用途的 交易所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 过渡期与违规处罚 - 公告实施前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并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标准黄金 公告实施后销售视同销售投资性用途黄金 按投资性用途规定缴纳增值税[6] - 会员单位未在用途改变前报告或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首次发现暂停3个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再次发现暂停6个月[7] - 会员单位或客户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自处罚次月起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7] 政策实施时间与范围 - 公告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适用时间以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时间为准[8]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四、五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废止[8]
事关黄金税收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
第一财经· 2025-11-01 09:27
黄金交易税收政策核心调整 - 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 销售方免征增值税 [3] - 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 交易所免征增值税 [3] - 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 根据黄金用途和交易方身份适用不同增值税政策 [3] 投资性用途黄金税收细则 - 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 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 - 投资性用途黄金买入方会员单位销售时需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并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生产发行法定金质货币的会员单位 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生产销售法定金质货币需缴纳增值税 但可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非投资性用途及客户交易税收细则 - 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 交易所免征增值税 并向买入方开具普通发票 [4] - 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买入方会员单位 可按普通发票注明金额和6%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 - 客户购入标准黄金 交易所免征增值税 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可按普通发票注明金额和6%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