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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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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黄金税收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
第一财经· 2025-11-01 09:27
黄金交易税收政策核心调整 - 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 销售方免征增值税 [3] - 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 交易所免征增值税 [3] - 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 根据黄金用途和交易方身份适用不同增值税政策 [3] 投资性用途黄金税收细则 - 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 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 - 投资性用途黄金买入方会员单位销售时需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并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生产发行法定金质货币的会员单位 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生产销售法定金质货币需缴纳增值税 但可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非投资性用途及客户交易税收细则 - 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 交易所免征增值税 并向买入方开具普通发票 [4] - 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买入方会员单位 可按普通发票注明金额和6%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 - 客户购入标准黄金 交易所免征增值税 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可按普通发票注明金额和6%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
财政部、税务总局重磅发布!事关黄金税收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1-01 09:22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黄金税收新政,明确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的增值税征免细则 [1] - 新政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并废止此前两项相关通知 [13] 交易所交易税收政策 - 通过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方销售时免征增值税,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 [1] - 发生实物交割出库时,税收政策根据购入黄金用途(投资性或非投资性)进行区分 [1] - 纳税人不通过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3] 投资性用途黄金税收处理 - 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并发生实物交割,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 - 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此类黄金直接销售或加工成投资性黄金产品(法定金质货币除外)销售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生产发行法定金质货币的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生产销售法定金质货币的,需缴纳增值税,但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非投资性用途及客户税收处理 - 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向买入方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发票金额和6%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 - 客户购入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客户可按发票金额和6%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 - 将非投资性用途黄金加工后销售,需缴纳增值税,但可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标准黄金与用途定义 - 明确标准黄金的牌号包括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包括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 [6] - 投资性用途包括直接销售,以及加工生产含金量99.5%及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或经央行批准的法定金质货币 [6] 实物交割与发票管理 - 发生实物交割出库是指会员单位或客户从交易所指定金库提取已成交或已交割黄金的行为 [7] - 详细规定了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在发生实物交割出库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金额及税额的计算方法 [7] 用途变更处理 - 会员单位在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后若需改变用途,须在出库取得发票当月起6个月内向交易所申请,且仅允许变更一次 [9] - 用途由投资性改为非投资性,交易所改按免征增值税处理,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重新开具普通发票 [10] - 用途由非投资性改为投资性,交易所改按增值税即征即退处理,需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0] 合规与处罚条款 - 会员单位未按规定报告用途变更信息或违规开具发票,将面临交易所暂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具有抵扣功能普通发票的处罚,首次违规暂停3个月,再次违规暂停6个月 [12] - 若会员单位或客户利用黄金税收政策进行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将受到更严厉处罚,包括不得开具相关发票 [12]
刚刚!黄金有关税收政策出炉
Wind万得· 2025-11-01 09:16
黄金税收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于11月1日发布关于黄金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的增值税处理规则 [2] - 政策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时间以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时间为准 [9]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第二、四、五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自2025年11月1日起废止 [9] 标准黄金交易增值税免征规定 - 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方销售标准黄金时免征增值税,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 [3] - 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 - 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买入方会员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 - 客户购入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 - 纳税人不通过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4] 投资性用途与非投资性用途界定 - 投资性用途包括直接销售,以及加工生产含金量99.5%及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或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 [5] - 非投资性用途是指用于投资性用途以外的情形 [5] - 标准黄金是指牌号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原料 [4] 实物交割出库及发票管理 - 发生实物交割出库是指交易所会员单位或者客户将在交易所已成交或已交割的黄金从交易所指定金库中提取黄金的行为 [5] - 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金额及税额按实际成交价格依公式计算 [7] - 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加工成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 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加工成非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 用途改变及税务处理 - 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后实际用途发生改变的,应在用途改变前向交易所报告用途改变信息 [6] - 会员单位应自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取得交易所开具相应发票当月起6个月内提出用途改变申请,且仅允许申请改变用途一次 [6] - 由投资性用途改为非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由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已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无需退还 [6] - 由非投资性用途改为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7] 违规处理及监管要求 - 会员单位未在用途改变前向交易所报告用途改变信息,以及未按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首次发现的暂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3个月 [8] - 再次及后续又发现的,暂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6个月 [8] - 会员单位或客户发生利用黄金税收政策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书作出的次月起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8] - 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并申请实物交割出库的,应向交易所如实申报购入标准黄金的用途,并如实记录购入标准黄金的实际用途和耗用数量等信息 [8]
刚刚,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事关黄金税收!
证券时报· 2025-11-01 09:12
黄金税收政策核心规定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针对黄金交易的新税收政策公告,明确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的增值税处理方式 [1][2] - 政策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并以实物交割出库时间为准适用时间 [12] - 新规实施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四、五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废止 [12] 交易所内标准黄金交易增值税政策 - 通过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方销售时免征增值税,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同样免征增值税 [3] - 发生实物交割出库时,增值税政策根据购入黄金的用途进行区分:用于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 - 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发票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 - 客户购入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为客户开具普通发票,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同样可按发票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 发票开具与用途管理 - 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并发生实物交割的,交易所按实际成交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该会员单位将黄金直接销售或加工成投资性产品后销售时,需缴纳增值税并只能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 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非投资性用途并加工后销售的,可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 - 会员单位在实物交割出库后若需改变黄金用途,必须在用途改变前向交易所报告,且仅允许在交割出库取得发票当月起6个月内申请改变用途一次 [8] - 用途由投资性改为非投资性,交易所将增值税处理由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并重新开具发票,已退税款无需退还 [8] - 用途由非投资性改为投资性,交易所将增值税处理由免征改为即征即退,并重新开具发票 [9] 违规处理与征管措施 - 会员单位未按规定报告用途改变信息或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首次发现将自次月起3个月内被暂停开具可抵扣发票,再次发现暂停期延长至6个月 [10][11] - 会员单位或客户若发生利用黄金税收政策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自处罚决定书作出的次月起,通过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时,将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且不得开具可抵扣发票 [11] - 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申请实物交割出库时,必须向交易所如实申报购入黄金的用途,并如实记录实际用途和耗用数量等信息 [10]
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最新公告
搜狐财经· 2025-11-01 09:00
核心政策要点 - 对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的卖出方免征增值税,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亦免征增值税 [1] - 政策明确区分投资性用途与非投资性用途,并适用不同的增值税处理方式 [1][2] - 政策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时间以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时间为准 [9] 投资性用途税收政策 - 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并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 - 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投资性用途黄金直接销售或加工成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法定金质货币除外)并销售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生产发行法定金质货币的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生产销售法定金质货币的(熊猫普制金币除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非投资性用途税收政策 - 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普通发票 [2] - 买入方会员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 - 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加工成非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客户交易税收政策 - 客户购入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客户开具普通发票 [2] - 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 - 买入方客户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后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标准黄金定义与范围 - 标准黄金指牌号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且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原料 [4] - 投资性用途包括直接销售,以及加工生产含金量99.5%及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 [5] - 非投资性用途是指用于投资性用途以外的情形 [5] 实物交割与发票管理 - 发生实物交割出库是指交易所会员单位或客户将在交易所已成交或已交割的黄金从交易所指定金库中提取黄金的行为 [5] - 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后实际用途发生改变的,应在用途改变前向交易所报告,且仅允许申请改变用途一次 [6] - 用途改变申请需在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取得交易所开具相应发票当月起6个月内提出,超过6个月的,交易所不得重新开具发票 [6] 违规处理措施 - 会员单位未在用途改变前报告信息或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首次发现则自次月起3个月内暂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8] - 再次及后续发现违规,自发现次月起6个月内暂停开具相关发票 [8] - 会员单位或客户发生利用黄金税收政策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自处罚决定书作出的次月起,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8] 历史政策衔接 - 本公告实施前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并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标准黄金,在本公告实施后销售的,应视同销售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处理 [7]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第二、四、五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自2025年11月1日起废止 [9]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联社· 2025-11-01 08:59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原文如下: 一、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称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销售标准黄金时,免征 增值税。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政策: (一)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并按照实际成交 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成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 行的法定金质货币除外)并销售的,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生产发行法定金质货币的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生产销售法定金质货币的(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熊猫普 制金币除外),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普通发票。 买入方会 员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 ...
事关黄金税收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
第一财经· 2025-11-01 08:50
黄金交易增值税政策核心调整 - 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 卖出方销售时免征增值税 [1] - 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 交易所免征增值税 [1] - 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 根据黄金用途和交易方身份适用不同增值税政策 [1] 投资性用途黄金税收规定 - 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 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 - 投资性用途黄金交易中 交易所按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 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加工成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法定金质货币除外)销售 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并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生产发行法定金质货币的会员单位 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生产销售法定金质货币(熊猫普制金币除外) 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可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非投资性用途黄金税收规定 - 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 交易所免征增值税 并按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开具普通发票 [2] - 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买入方会员单位 可按普通发票注明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 - 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加工成非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 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可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客户交易税收规定 - 客户购入标准黄金 交易所免征增值税 并按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客户开具普通发票 [2] - 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客户 可按普通发票注明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 - 买入方客户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加工后销售 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可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财政部:纳税人不通过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格隆汇APP· 2025-11-01 08:49
税收政策核心调整 - 纳税人不通过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需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1] - 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并发生实物交割出库时 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 金额及税额需按规定确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