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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联晨会-20251105
万联证券· 2025-11-05 10:56
核心观点 - 市场回顾:2025年11月4日,A股市场缩量调整,上证指数跌0.41%至3960.19点,深证成指跌1.71%,创业板指跌1.96%,两市成交额约1.92万亿元人民币,超3400只个股下跌 [2][8] - 重要新闻:中俄两国领导人会晤,强调将深化在能源、农业、航空航天等传统领域及人工智能、数字经济、绿色发展等新业态的合作 [3][9];中国证监会副主席表示将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深化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合作、加强开放环境下的监管能力建设 [3][10] - 研报精选:纺织服饰行业2025年前三季度营收同比下降2.24%至3469.77亿元,归母净利润同比下降9.79%至195.97亿元 [11];黄金税收新政落地,首次将黄金区分为投资性用途与非投资性用途,并分类实施不同税收方案 [16][17] 市场表现 - 国内市场:主要股指普遍下跌,上证指数收于3960.19点(-0.41%),深证成指收于13175.22点(-1.71%),创业板指收于3134.09点(-1.96%) [5] - 国际市场:美国三大股指全线收跌,道指跌0.53%,标普500指数跌1.17%,纳指跌2.04%;恒生指数收跌0.79%至25952.4点 [2][5] - 行业板块:银行行业领涨,有色金属行业领跌;概念板块中海峡两岸、福建自贸区、冰雪产业概念涨幅居前 [2][8] 纺织服饰行业三季报综述 - 行业整体:2025年前三季度营收3469.77亿元(-2.24%),归母净利润195.97亿元(-9.79%),ROE为5.59%(-0.56pct),毛利率23.81%(+0.05pct),净利率5.82%(-0.46pct) [11] - 纺织制造板块:营收922.56亿元(-0.17%),归母净利润73.41亿元(-5.65%),毛利率18.77%(-0.93pct),净利率8.51%(-0.44pct) [12] - 服装家纺板块:营收1112.18亿元(-4.19%),归母净利润81.28亿元(-12.01%),毛利率45.57%(+1.75pct),净利率7.28%(-0.65pct) [14] - 饰品板块:营收1435.02亿元(-2.01%),归母净利润41.04亿元(-12.28%),毛利率10.20%(-0.09pct),净利率3.18%(-0.37pct) [14] - 投资建议:关注具备成本和规模优势的上游纺织制造企业、品牌力较强的服装家纺企业、以及品牌势能强且产品创新设计能力突出的黄金珠宝龙头企业 [15] 黄金珠宝行业税收新政 - 政策内容:对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标准黄金免征增值税;首次区分投资性用途与非投资性用途黄金 [16][17] - 投资性用途:买入方销售或加工成投资性黄金产品需缴纳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 [17] - 非投资性用途: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免征增值税,但开具普通发票导致进项税额扣除率从13%降至6% [17] - 市场影响:提升黄金交易市场透明度,促使交易向场内集中;黄金饰品零售商税务成本增加,可能通过提价传导至消费者;提升银行积存金、黄金ETF等产品的吸引力 [18] - 投资建议:关注具有会员资格、产品创新设计能力突出的黄金珠宝龙头企业 [19]
黄金珠宝行业快评:黄金税收新政落地,分类实施不同方案
万联证券· 2025-11-04 17:17
行业投资评级 - 行业投资评级为“强于大市”(维持)[5] 报告核心观点 - 黄金税收新政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对黄金交易进行分类管理并实施不同税收方案[1] - 新政有助于规范化黄金交易市场秩序,推动交易向场内集中,减少场外非法交易和投机行为,提升市场透明度[4] - 新政对黄金饰品产业链中下游商家造成税务成本上升,可能通过提价转嫁给消费者,影响终端销量,但将倒逼商家加强产品创新[4] - 中长期建议关注具有会员资格、产品创新设计能力突出的黄金珠宝龙头企业[4] 税收政策主要内容 - 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方销售标准黄金时免征增值税;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2] - 新政首次将黄金区分为投资性用途与非投资性用途[3] - 投资性用途(如金条、金块、金锭、金片):买入方销售或加工成投资性黄金产品时缴纳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以往为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旨在明确投资性黄金属性,避免其作为生产首饰原料抵扣税款[3] - 非投资性用途(工业用金、黄金饰品等):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向买入方开具普通发票(以往为增值税即征即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新规不占用买入方资金成本,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扣除率从13%降低至6%[3] 政策影响分析 - 黄金饰品产业链中下游商家税务成本上升,进项税额扣除率从13%降低至6%,可能通过加价转嫁给终端消费者[3][4] - 由于税收带来的价格差异,非交易所实物黄金的投资吸引力下降,银行积存金、黄金ETF等产品吸引力提升[4] - 新政加速黄金交易向场内集中,行业透明度提升[4]
黄金新规出台,有商家金条都下架了,你手里的黄金会贬值吗?
搜狐财经· 2025-11-04 17:12
税收政策核心调整 -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黄金税收新政并于11月1日正式实施 这是自2002年和2008年后最大调整 [1] - 新政首次将黄金交易按用途划分为"投资性"与"非投资性"两类 [5] - 投资性黄金指销售及加工生产含金量99.5%及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 [5] - 非投资性黄金指用于投资性用途以外的情形 如黄金首饰加工和工业用金 [7] 市场即时反应 - 深圳水贝黄金市场在新规实施第一天一片寂静 不少金店选择暂停出货 批发商表示在等通知 [3] - 品牌金店足金首饰价格应声上涨 一夜之间涨价61元/克 达到1259元/克 [3] - 天猫和京东平台的品牌投资金条和银行投资金条几乎全面消失 [3] 行业成本与价格影响 - 黄金零售商原本能取得13%的即征即退 新政下只能取得6%的抵扣率 税务成本增加7% [7] - 增加的税务成本预计将直接转移给下游消费者 预计每克成本增加约60元 [7] - 通过交易所渠道购买的标准金条享受免税优惠 成本优势突出 [9] 行业格局与渠道变革 - 新规通过显著税收差异引导黄金交易向交易所集中 纳税人不通过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需按现行增值税政策缴税 而通过交易所交易卖出标准黄金时免征增值税 [11] - 税负差距明显 预计将促使更多黄金交易从场外转向场内 [11] - 中期来看 行业洗牌将有利于知名珠宝首饰品牌 [11] - 市场渠道面临重构 通过交易所投资黄金延续增值税免征政策 而非交易所渠道需缴纳13%增值税 [18] 消费者与投资者行为变化 - 个人旧金饰交易基本不受影响 只有当个人频繁大规模销售被认定为"经营性销售"时才需按小规模纳税人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9] - 消费者购买黄金时会更关注是否通过交易所渠道交易 [9] - 短期内价格上涨可能抑制消费者对金饰的需求 [11] - 黄金饰品作为消费品 其零售价格中已包含13%增值税和5%消费税 实行价税合一支付 消费者不会明显感知税负 [16] - 未来个人手中持有的金条、金首饰 尤其是从非正规渠道购买的 变现难度可能会增加 [13]
黄金税收新政实施 买金成本会变吗
北京商报· 2025-11-02 23:59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黄金税收新政,实施期为2025年1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1] - 新政聚焦于交易所场内交易的增值税优惠与实物交割环节的精细化管理 [1] - 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卖出标准黄金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3] 实物交割环节税收规则 - 实物交割环节按“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和“发生实物交割出库”进行区分管理 [3] - 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 [3] - 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会员单位按购入标准黄金的用途适用不同税收政策 [3] - 购入用于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 - 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买入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按发票金额和6%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 投资与非投资性用途界定 - 投资性用途包括直接销售,以及加工生产含金量99.5%及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或央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 [4] - 非投资性用途指投资性用途以外的情形 [4] - 新政设立用途转换机制,允许会员单位在交割后6个月内申请一次用途变更 [4] - 对未申报用途变更或违规开票的会员单位,将实施3至6个月的开票限制 [4] 市场影响分析 - 分析认为新政将强化场内交易吸引力,推动黄金交易向规范化、集中化方向发展 [1][5] - 通过税收杠杆引导黄金资源在投资与消费领域的合理配置 [1][5] - 可能促使部分场外交易转入场内,提升市场透明度和监管效能 [1][5] - 对投资性用途的黄金销售实施专用发票开具限制,以降低流通环节中的投机空间 [6] 对市场参与者的影响 - 新政涉及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单位及客户、机构投资者、普通消费者及黄金产业链中下游商家 [6] - 普通消费者购买投资型金条时会更关注交易所渠道交易,因其享受免税优惠,成本优势突出 [6] - 购买金饰等消费型黄金时,消费者需权衡渠道、品牌与价格的综合因素 [6] - 纸黄金、黄金ETF等账户黄金产品税收政策相对稳定,但场内黄金产品的成本优势可能分流部分资金 [6] 对中小商家的挑战与行业趋势 - 中小黄金商家面临成本压力、渠道劣势和合规压力等多重挑战 [7][9] - 部分缺乏渠道和资金优势的小商家可能退出投资金条市场,转向消费型金饰、个性化定制等差异化领域 [9] - 行业将出现整合趋势,有实力的商家会主动对接交易所资源或与大型机构合作 [9] - 传统金店需强化设计、工艺、服务等非价格竞争要素,商业模式面临转型 [9] - 消费型与投资型黄金的税负分化将产生“价格信号”效应,推动市场向“投资专业化、消费品质化”双轨发展 [9] 黄金市场背景 - 黄金价格持续走高,年内接连突破3000美元/盎司和4000美元/盎司历史纪录 [5] - 在触及4381美元/盎司的历史高点后,近期金价出现震荡回头走势 [5] - 截至10月31日收盘,伦敦现货黄金价格达4002.69美元/盎司,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黄金(Au99.99)价格达921.5元/克,年内分别上涨超52%和49% [5]
黄金大消息!两部门重磅发布
搜狐财经· 2025-11-01 20:36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黄金税收新政,对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的增值税政策进行明确规定 [1] - 政策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时间以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时间为准 [10][25] - 国家税务总局同步发布配套征管公告,对具体操作事项进行解释 [4][38] 交易所交易税收政策 - 通过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方销售时免征增值税;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 [8][11] - 发生实物交割出库时,根据黄金用途(投资性/非投资性)适用不同增值税政策 [8][11] - 纳税人不通过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14] 投资性用途黄金税收处理 - 会员单位购入用于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8][11] - 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此类黄金销售或加工成投资性用途产品后销售,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11][28] - 投资性用途包括直接销售,以及加工生产含金量99.5%及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或经央行批准的法定金质货币 [10][17] 非投资性用途及客户税收处理 - 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向买入方开具普通发票 [8][12] - 买入方会员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按普通发票注明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8][12] - 客户购入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按普通发票注明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9][13] 标准黄金定义与实物交割 - 标准黄金指牌号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原料 [10][17] - 发生实物交割出库是指会员单位或客户将在交易所已成交或已交割的黄金从指定金库提取的行为 [10][18] 用途变更与合规要求 - 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后用途发生改变的,应在改变前向交易所报告,并在交割出库取得发票当月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且仅允许申请一次 [10][20] - 会员单位需留存佐证材料并建立黄金购入销售台账,记录时间、数量、金额等信息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35][48] - 对未按规定报告用途改变信息或违规开具发票的会员单位,设有暂停开具专用发票等处罚措施 [23][24]
周末重磅!黄金有关税收新政发布
上海证券报· 2025-11-01 18:06
政策核心与实施时间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黄金税收新政,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时间以实物交割出库时间为准 [1] - 新政核心变化是将黄金税收分为投资性黄金与非投资性黄金两类路径,标志着税务政策从“一刀切”的粗放管理转向按用途精细划分的精准治理 [3][8] 税收政策具体规定 - 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方销售标准黄金时免征增值税,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 [4] - 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按规定适用增值税政策,纳税人不通过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4] - 明确废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第二、四、五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 [8] 投资性与非投资性用途定义 - 投资性用途包括直接销售,以及加工生产含金量99.5%及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 [8] - 非投资性用途是指用于投资性用途以外的情形 [8] 行业影响与专家观点 - 新政可通过税收杠杆及投资用途说明遏制及预防投机过度的黄金交易及炒作,更真实地反映市场需求 [9] - 关于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规定或意味着票据套利等灰色地带将无所遁形,使得投资金条更便捷和透明 [9] - 新政有望提升黄金现货市场的流动性,促进黄金流通加速向上海黄金交易所体系集中,更易于市场监管 [9] - 对黄金价格的影响有限,因为新政策不改变黄金本身的供求基本面和全球宏观环境,短期内不会成为推动金价上涨或下跌的主要动力 [9] - 对非投资性用途黄金的税收优惠,降低了黄金珠宝加工等实体企业的税负,可能鼓励更多黄金流向实体经济,有利于相关产业的长期发展 [9] 市场背景与企业应对 - 截至北京时间10月31日收盘,伦敦现货黄金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黄金(Au99.99)的价格分别为4002.69美元/盎司和921.5元/克,分别上涨超52%和50% [12] - 有黄金珠宝企业的税务部门已经在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及政府税务主管部门做具体实操沟通 [11] - 相较于旧规,新政对发票和抵扣部分写得更为详细,甚至溢短重量、溢短金额等的计算公式也进一步明确,有助于统一税务、会计口径,降低稽查风险 [12]
黄金税收新政来袭!投资者必看
搜狐财经· 2025-11-01 16:07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将于202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1] - 政策旨在规范黄金市场税收秩序,促进黄金交易健康发展 [1] 交易所交易税收优惠 - 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时免征增值税 [1] - 在交易所内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也免征增值税 [1] 投资性用途税收优惠 - 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如加工成含金量99.5%及以上的金条、金块等,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 - 针对上述投资性用途,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 用途变更管理规定 - 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后,若实际用途发生改变,必须在6个月内向交易所报告并申请变更 [1] - 用途变更申请仅允许提交一次 [1] - 逾期未报备或未报告的会员单位,将被暂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 [1] 违规行为处罚措施 - 会员单位或客户若发生利用黄金税收政策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行为,自处罚决定书作出次月起,交易所将暂停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资格 [1] - 违规者同时不得开具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1]
事关黄金税收,财政部、税务总局最新公告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1-01 10:12
文章核心观点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了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的增值税政策,核心在于根据黄金的用途(投资性或非投资性)以及交易是否发生实物交割,适用不同的增值税征免规定 [1][2][3] 交易所交易与增值税政策 - 通过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方销售时免征增值税;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 [1] - 发生实物交割出库时,税收政策根据购入黄金的用途区分:用于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 [1][2] - 纳税人不通过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3] 关键定义与范围 - 公告明确“会员单位”指按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注册登记的会员,上海期货交易所适用相同范围;“客户”指按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登记备案的客户,上海期货交易所除会员单位外的交易主体适用客户政策 [4][5] - “标准黄金”指牌号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原料 [6] - “投资性用途”包括直接销售,以及加工生产含金量99.5%及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非投资性用途”指投资性用途以外的情形 [6] - “发生实物交割出库”指会员单位或客户将交易所已成交或已交割的黄金从指定金库提取的行为 [7] 发票与税额计算规则 - 会员单位购入用于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并发生实物交割的,交易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单价、金额及税额按特定公式计算 [7] - 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实际成交单价计算公式为:实际成交单价 = 实际成交金额 ÷ (标准黄金成交数量 + 溢短重量),其中实际成交金额 = 成交金额 + 溢短金额 [7] - 上海期货交易所的单价计算公式为:单价 = 实际交割价 ÷ (1+增值税税率),其中实际交割价 = 实际交割货款 ÷ 提货数量 [7] - 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发票注明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 - 客户购入标准黄金,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发票注明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 用途改变的处理 - 会员单位在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后若需改变用途,应在用途改变前向交易所报告,且仅允许在出库取得发票当月起6个月内申请改变一次 [8] - 用途由投资性改为非投资性,交易所改开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获即征即退税款无需退还,会员单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并按新发票计算进项税 [10] - 用途由非投资性改为投资性,交易所改开红字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员单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并按新发票抵扣进项税 [10] 过渡期与合规要求 - 公告实施前会员单位购入并已实物交割出库的标准黄金,在公告实施后销售或加工销售的,视同销售投资性用途黄金,按相应规定缴纳增值税 [11] - 会员单位未按规定报告用途改变信息或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面临交易所暂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有抵扣功能普通发票的处罚,暂停期首次为3个月,再次及后续为6个月 [12] - 会员单位或客户若利用黄金税收政策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处罚次月起,通过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时,交易所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且不得开具抵扣发票 [12] 实施时间与旧政策废止 - 本公告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时间以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时间为准 [13]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第二、四、五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自2025年11月1日起废止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