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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后实际用途发生改变的如何处理?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1-22 09:22
黄金交易增值税政策 - 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或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时,卖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销售标准黄金免征增值税[7] - 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按投资性用途或非投资性用途分别适用增值税政策[7] - 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7] - 投资性用途黄金买入方会员单位销售或加工成投资性黄金产品销售的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8] - 非投资性用途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买入方会员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按普通发票金额和6%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8] - 客户购入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客户可按普通发票金额和6%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8] - 政策执行时间为2025年1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以发生实物交割出库时间为准[8] 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 - 企业享受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需同时满足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上岗工作、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通过金融机构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条件[13][17] - 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计算,预缴申报时只允许据实计算扣除[18] - 企业必须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才能享受加计扣除[22][23]
解读黄金税新政:一条主线,三大变化
36氪· 2025-11-04 13:37
政策核心与目的 -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10月29日联合发布《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11号),自1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2][3] - 政策旨在对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进行的标准黄金交易进行制度口径的重新梳理,解决过去规定分散、执行口径不一的问题[3][4][6][7] - 核心是明确黄金在不同环节和用途下的征税、开票及抵扣规则,构建统一、可核查的制度逻辑,重新定义黄金交易秩序[5][7][8][36] 政策适用范围与定义 - 政策仅覆盖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内进行的标准黄金交易,零售金、金饰等场外交易不在此列[10] - 标准黄金明确定义为特定牌号(AU99.99、AU99.95、AU99.9、AU99.5)和规格(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11] - 法定金质货币(如熊猫金币)按规定缴税并可开专票,熊猫普制金币继续执行原有免税政策[18] 核心税务与发票逻辑 - 黄金在交易所内交易且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卖出方免征增值税,无需交税[12] - 提货后用于投资(如金条、金锭),交易所执行即征即退机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并开具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再出售时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以防止重复抵扣[13][14] - 提货后用于非投资性用途(如加工饰品、工艺品),交易所环节免征增值税并开具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可按发票金额的6%进行抵扣;加工成产品再出售时需正常缴纳增值税并可开具专用发票[15][16] - 两条路径(投资性与非投资性)的发票逻辑平行运行、互不交叉:投资线为上游专票下游普票,非投资线为上游普票下游专票[17][22][29] 用途变更与合规管理 - 允许黄金出库后企业用途发生变更,但必须在取得发票起的六个月内申报,且终生只能修改一次[25] - 变更流程严格,需冲红原发票并重新开具新发票,从投资改为非投资需退专票开普票,反之则退普票开专票[26][27] - 企业未按规定报用途或开错发票将面临处罚:初犯暂停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及开具专票资格三个月,再犯暂停六个月,涉及骗税等严重问题则直接改为免征口径,失去专票和抵扣资格[30][31][32][33] 执行机制与市场影响 - 交易所作为执行前端,负责收税、退税、开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在后台统一口径并制定征收管理办法[34] - 交易费、仓储费、手续费等附加费用照旧征税,不享受免税,政策明确区分商品与服务的界限[35] - 政策通过电子记录实现黄金交易全链路可追溯,使市场从依赖抽查转向系统化、数字化的闭环监管,提升长期确定性和对机构投资者的吸引力,同时压缩套利空间[29][34][36][40][41] - 此次调整被视为大宗商品数字化监管的前奏,通过数据协同增强市场的可描述性和信任基础[42]
黄金,大消息!两部门发公告
新浪财经· 2025-11-01 15:35
文章核心观点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发布新的黄金税收政策公告,明确了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的增值税征免细则,政策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 [1][13] 税收政策适用范围与主体 - 政策适用于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的会员单位或客户 [1] - 会员单位指按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注册登记的会员,上海期货交易所适用有关会员单位政策的范围同上 [3] - 客户指按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登记备案的客户,上海期货交易所除会员单位外的交易主体适用客户政策 [4] - 纳税人不通过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2] 标准黄金定义 - 标准黄金需同时符合特定牌号与规格标准 [5] - 牌号包括AU99.99、AU99.95、AU99.9、AU99.5 [5] - 规格包括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 [5] 投资性与非投资性用途税收处理 - 投资性用途包括直接销售,以及加工生产含金量99.5%及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 [5] - 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且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1] - 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 [2] - 客户购入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 [2] 发票开具规定 - 会员单位购入投资性用途标准黄金并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按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 会员单位将投资性用途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加工成投资性产品销售的,应缴纳增值税并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 会员单位购入非投资性用途标准黄金,交易所按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普通发票 [2] - 会员单位将非投资性用途标准黄金加工后销售的,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实物交割与用途改变管理 - 发生实物交割出库指会员单位或客户将已在交易所成交或交割的黄金从指定金库提取的行为 [6] - 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后实际用途发生改变的,应在用途改变前向交易所报告 [8] - 会员单位须自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取得交易所发票当月起6个月内提出用途改变申请,且仅允许申请改变一次 [8] - 用途由投资性改为非投资性,交易所由增值税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需重开发票 [8] - 用途由非投资性改为投资性,交易所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需重开发票 [7] 违规处理措施 - 会员单位未在用途改变前报告或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首次发现则自次月起3个月内暂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10] - 再次及后续发现违规,自发现次月起6个月内暂停开具相关发票 [10] - 会员单位或客户发生利用黄金税收政策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自处罚决定书作出的次月起,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10] 政策实施时间与过渡安排 - 公告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时间以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时间为准 [13] - 公告实施前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并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标准黄金,在公告实施后销售或加工后销售的,视同销售投资性用途标准黄金处理 [9]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四、五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废止 [13]
事关黄金,两部门发布重要公告
中国能源报· 2025-11-01 10:57
黄金交易增值税政策核心调整 - 自2025年11月1日起,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对卖出方免征增值税,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同样免征增值税 [1][4] - 政策明确区分了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和“非投资性用途”的差异化增值税处理方式,并规定了具体的发票开具规则 [4][5][6] - 政策执行期至2027年12月31日,并废止了此前相关的两项税收通知 [11] 投资性用途黄金的税收处理 - 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并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4] - 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投资性用途黄金直接销售或加工成金条、金块等(法定金质货币除外)并销售的,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6] -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生产发行法定金质货币的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生产销售法定金质货币的,需缴纳增值税,但可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 非投资性用途黄金的税收处理 - 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向买入方开具普通发票 [5] - 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买入方会员单位,可按普通发票注明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 - 买入方将非投资性用途黄金加工后销售的,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可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 标准黄金的定义与实物交割 - 政策明确定义标准黄金的牌号与规格,牌号包括AU99.99、AU99.95等,规格包括50克、100克、1公斤等 [5] - 发生实物交割出库是指将会员单位或客户在交易所已成交或已交割的黄金从指定金库提取的行为 [7] - 为两类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的实际成交价格、单价、金额及税额的计算提供了详细公式 [7][11] 黄金用途变更的管理规定 - 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后,若实物交割出库的实际用途发生改变,须在用途改变前向交易所报告 [8] - 用途改变申请须在取得交易所发票当月起6个月内提出,且仅允许申请改变一次 [8] - 用途在投资性与非投资性之间转换时,交易所将相应调整增值税政策(即征即退或免征)并重新开具发票,会员单位需同步进行进项税额的转出与重新抵扣处理 [8] 合规与违规处罚 - 会员单位未按规定报告用途改变信息或违规开具发票,首次发现将面临3个月内被暂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处罚,再次发现处罚期延长至6个月 [10] - 若会员单位或客户发生利用黄金税收政策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自处罚次月起,其通过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时将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0]
事关黄金税收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
央视新闻· 2025-11-01 10:42
税收政策核心调整 - 对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的卖出方免征增值税 [1] - 政策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以实物交割出库时间为准 [9] - 废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第二、四、五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 [9] 投资性用途黄金税收处理 - 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且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 - 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投资性用途黄金直接销售或加工成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法定金质货币除外)销售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 生产销售法定金质货币(熊猫普制金币除外)的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可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可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非投资性用途黄金税收处理 - 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普通发票 [2] - 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买入方会员单位,可按普通发票注明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 - 买入方会员单位将非投资性用途黄金加工后销售的,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可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客户交易税收处理 - 客户购入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向买入方客户开具普通发票 [2] - 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客户,可按普通发票注明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 - 客户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加工后销售的,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可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场外交易与标准黄金定义 - 纳税人不通过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3] - 标准黄金指牌号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原料 [4] - 投资性用途包括直接销售,以及加工生产含金量99.5%及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 [4] 发票与税额计算规则 - 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投资性用途标准黄金并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金额及税额需按规定公式计算 [4] - 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实际成交单价计算公式为:实际成交单价 = 实际成交金额 ÷ (标准黄金成交数量 + 溢短重量) [5] - 上海期货交易所的单价计算公式为:单价 = 实际交割价 ÷ (1 + 增值税税率) [5] 用途变更管理 - 实物交割出库后黄金用途发生改变的,会员单位应在用途改变前向交易所报告,且仅允许在交割出库当月起6个月内申请改变一次 [6] - 用途由投资性改为非投资性的,交易所改按免征增值税处理,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重新开具普通发票,已获即征即退税款无需退还 [6] - 用途由非投资性改为投资性的,交易所改按增值税即征即退处理,需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 违规处理措施 - 会员单位未按规定报告用途改变信息或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首次发现将自次月起3个月内被暂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8] - 再次违规将自发现次月起6个月内被暂停开具相关发票 [8] - 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自处罚决定书作出的次月起,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8]
刚刚,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事关黄金税收!
证券时报· 2025-11-01 09:35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针对黄金交易的新税收政策,明确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的增值税处理方式 [1] - 政策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并废止此前相关的两项通知 [10] - 政策核心在于根据黄金用途(投资性/非投资性)和交易主体(会员单位/客户)的不同,适用差异化的增值税征免规定 [1][2] 交易所内交易税收政策 - 通过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方免征增值税;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 [1] - 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 - 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向买入方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发票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 - 客户购入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向客户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样可按发票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 投资性与非投资性用途界定 - 投资性用途包括直接销售,以及加工生产含金量99.5%及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 [4] - 非投资性用途是指用于投资性用途以外的情形 [4] - 标准黄金指牌号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原料 [4] 实物交割与发票管理 - 发生实物交割出库是指交易所会员单位或客户将已成交或已交割的黄金从交易所指定金库提取的行为 [4] - 会员单位购入投资性用途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交易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相关计算方式为: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增值税税率),金额=单价×数量,税额=金额×增值税税率 [5] - 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加工成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销售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用途变更处理 - 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后,实物交割出库实际用途发生改变的,应在用途改变前向交易所报告 [6] - 会员单位需在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取得发票当月起6个月内提出用途改变申请,且仅允许申请改变一次 [6] - 用途由投资性改为非投资性,交易所由增值税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重新开具普通发票,已获退税无需退还 [6] - 用途由非投资性改为投资性,交易所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即征即退,需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 非交易所交易与违规处罚 - 纳税人不通过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3] - 会员单位未在用途改变前报告,或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面临交易所暂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有抵扣功能普通发票的处罚,首次违规暂停3个月,再次违规暂停6个月 [8] - 会员单位或客户发生利用黄金税收政策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自处罚次月起,通过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9]
事关黄金税收,财政部、税务总局最新公告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1-01 09:30
黄金交易增值税政策核心规定 - 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 卖出方免征增值税 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 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按用途区分增值税政策[2] - 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的 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成交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 - 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 交易所免征增值税 按实际成交价格开具普通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发票金额和6%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3] - 客户购入标准黄金 交易所免征增值税 按实际成交价格开具普通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发票金额和6%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3] - 纳税人不通过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 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3] 标准黄金与用途定义 - 标准黄金指牌号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 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原料[3] - 投资性用途包括直接销售 以及加工生产含金量99.5%及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4] - 非投资性用途指用于投资性用途以外的情形[4] - 发生实物交割出库指会员单位或客户将交易所已成交或已交割黄金从指定金库提取的行为[4] 发票与税额计算规则 - 上海黄金交易所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增值税税率) 金额=单价×数量 税额=金额×增值税税率[4] - 上海期货交易所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价=实际交割价÷(1+增值税税率) 金额=单价×数量 税额=金额×增值税税率[4] - 实际成交价格按后进先出法原则确定 不包括交易费、手续费、仓储费等费用[4] 用途改变处理机制 - 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 实物交割出库后用途发生改变的 应在用途改变前向交易所报告[5] - 会员单位应自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取得发票当月起6个月内提出用途改变申请 仅允许改变用途一次[5] - 由投资性用途改为非投资性用途的 交易所改免征增值税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重新开具普通发票 已获即征即退税款无需退还[5] - 由非投资性用途改为投资性用途的 交易所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 过渡期与违规处罚 - 公告实施前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并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标准黄金 公告实施后销售视同销售投资性用途黄金 按投资性用途规定缴纳增值税[6] - 会员单位未在用途改变前报告或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首次发现暂停3个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再次发现暂停6个月[7] - 会员单位或客户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自处罚次月起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7] 政策实施时间与范围 - 公告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适用时间以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时间为准[8]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四、五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废止[8]
财政部、税务总局重磅发布!事关黄金税收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1-01 09:22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黄金税收新政,明确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的增值税征免细则 [1] - 新政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并废止此前两项相关通知 [13] 交易所交易税收政策 - 通过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方销售时免征增值税,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 [1] - 发生实物交割出库时,税收政策根据购入黄金用途(投资性或非投资性)进行区分 [1] - 纳税人不通过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3] 投资性用途黄金税收处理 - 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并发生实物交割,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 - 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此类黄金直接销售或加工成投资性黄金产品(法定金质货币除外)销售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生产发行法定金质货币的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生产销售法定金质货币的,需缴纳增值税,但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非投资性用途及客户税收处理 - 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向买入方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发票金额和6%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 - 客户购入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客户可按发票金额和6%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 - 将非投资性用途黄金加工后销售,需缴纳增值税,但可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标准黄金与用途定义 - 明确标准黄金的牌号包括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包括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 [6] - 投资性用途包括直接销售,以及加工生产含金量99.5%及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或经央行批准的法定金质货币 [6] 实物交割与发票管理 - 发生实物交割出库是指会员单位或客户从交易所指定金库提取已成交或已交割黄金的行为 [7] - 详细规定了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在发生实物交割出库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金额及税额的计算方法 [7] 用途变更处理 - 会员单位在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后若需改变用途,须在出库取得发票当月起6个月内向交易所申请,且仅允许变更一次 [9] - 用途由投资性改为非投资性,交易所改按免征增值税处理,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重新开具普通发票 [10] - 用途由非投资性改为投资性,交易所改按增值税即征即退处理,需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0] 合规与处罚条款 - 会员单位未按规定报告用途变更信息或违规开具发票,将面临交易所暂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具有抵扣功能普通发票的处罚,首次违规暂停3个月,再次违规暂停6个月 [12] - 若会员单位或客户利用黄金税收政策进行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将受到更严厉处罚,包括不得开具相关发票 [12]
刚刚,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事关黄金税收!
证券时报· 2025-11-01 09:12
黄金税收政策核心规定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针对黄金交易的新税收政策公告,明确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的增值税处理方式 [1][2] - 政策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并以实物交割出库时间为准适用时间 [12] - 新规实施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四、五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废止 [12] 交易所内标准黄金交易增值税政策 - 通过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方销售时免征增值税,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同样免征增值税 [3] - 发生实物交割出库时,增值税政策根据购入黄金的用途进行区分:用于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 - 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发票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 - 客户购入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为客户开具普通发票,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同样可按发票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 发票开具与用途管理 - 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并发生实物交割的,交易所按实际成交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该会员单位将黄金直接销售或加工成投资性产品后销售时,需缴纳增值税并只能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 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非投资性用途并加工后销售的,可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 - 会员单位在实物交割出库后若需改变黄金用途,必须在用途改变前向交易所报告,且仅允许在交割出库取得发票当月起6个月内申请改变用途一次 [8] - 用途由投资性改为非投资性,交易所将增值税处理由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并重新开具发票,已退税款无需退还 [8] - 用途由非投资性改为投资性,交易所将增值税处理由免征改为即征即退,并重新开具发票 [9] 违规处理与征管措施 - 会员单位未按规定报告用途改变信息或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首次发现将自次月起3个月内被暂停开具可抵扣发票,再次发现暂停期延长至6个月 [10][11] - 会员单位或客户若发生利用黄金税收政策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自处罚决定书作出的次月起,通过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时,将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且不得开具可抵扣发票 [11] - 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申请实物交割出库时,必须向交易所如实申报购入黄金的用途,并如实记录实际用途和耗用数量等信息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