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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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历金龙鱼子公司案“庭审马拉松”,见证超18亿元退赔责任背后的复杂攻防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1-25 09:41
案件背景与核心指控 - 金龙鱼子公司广州益海被指控在2008年至2014年间,作为仓储中转方,涉嫌配合云南惠嘉对安徽华文进行合同诈骗[3][4] - 案件造成受害人直接经济损失32.3亿元,间接损失20.15亿元,合计超52亿元[2] - 一审判决广州益海构成合同诈骗罪,系从犯,需与云南惠嘉共同承担18.81亿元退赔责任,并被处以罚金100万元[2][11] 案件关键方与商业模式 - 案件涉及三方:云南惠嘉(棕榈油进口商)、安徽华文(国企,贸易代理方)、广州益海(金龙鱼子公司,仓储中转方)[3] - 商业模式为融资性贸易,安徽华文代理云南惠嘉进口棕榈油,广州益海提供第三方仓储服务,此模式在大宗商品贸易中常见[3] - 2014年云南惠嘉进口棕榈油约100万吨,占当时国内进口量的20%左右[3] 诈骗手法与争议核心 - 诈骗方云南惠嘉负责人通过行贿,将安徽华文的“先款后货”模式改为“先货后款”,并严重超额度获取货权[4] - 云南惠嘉使用伪造的《对账函》等手段,掩盖已销售存储在广州益海仓库的棕榈油的事实[4] - 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广州益海是否知晓并协助造假,一审判决认定其工作人员接受行贿并为掩盖事实提供了帮助[4][10] 庭审过程与关键辩论 - 2024年两次庭审辩论激烈,单次庭审持续时间长,其中7月3日的庭审持续至深夜11点32分[2][5][9] - 辩论核心围绕审计报告的合规性,包括审计人员资格、审计独立性以及采用大连商品交易所期货价格评估现货损失的合理性[5][6][7] - 广州益海辩护律师质疑审计报告数据准确性及签字会计师资格,认为仅凭期货价格评估损失不合逻辑[6] 公司立场与上诉理由 - 金龙鱼及广州益海坚决否认指控,当庭提出上诉,并表示未参与、不知晓任何诈骗行为,也未获取任何单位利益[2][11][12] - 上诉理由强调广州益海定期向安徽华文邮寄库存确认单和催款函,安徽华文有多种渠道知晓真实库存情况,公司是被蒙蔽方[12] - 公司董事长郭孔丰强烈否认指控,并表示未参与任何不当行为[2] 案件后续与潜在焦点 - 案件二审可能围绕四大争议焦点:广州益海的主观故意、员工行为是个人还是单位行为、因果关系的判断、以及案件属于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13]
退赔18.81亿、罚金100万!金龙鱼为子公司喊冤
观察者网· 2025-11-24 19:38
案件核心判决与公司立场 - 金龙鱼子公司广州益海被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从犯,判处罚金100万元,并对安徽华文的经济损失18.81亿元承担共同退赔责任[1] - 广州益海及金龙鱼公司均不认可一审判决,认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根本错误,并已当庭提起上诉[1][5] - 公司主张广州益海作为仓储中转方,未参与违规贸易核心流程,对诈骗行为不知情,不应构成共犯[1][5] 案件背景与业务关系 - 案件源于2008年至2014年期间,云南惠嘉与安徽华文之间的棕榈油代理进口业务,安徽华文为代理方,云南惠嘉为委托方[2] - 广州益海在此业务链中仅作为中转仓储方,与双方签订《中转协议书》,负责储存涉案棕榈油[2] - 纠纷起因是云南惠嘉实际控制人张利华通过行贿安徽华文高管,将货权释放方式由“先款后货”违规变更为“先货后款”[2] 指控的诈骗行为与涉案金额 - 云南惠嘉张利华使用伪造的《对账函》和货权转让通知书等手段,掩盖棕榈油已销售的事实,并超出额度获取货权[3] - 检察机关指控造成安徽华文直接经济损失32.3亿元,间接损失20.15亿元,其中因广州益海配合造成直接损失18.81亿元,间接损失11.67亿元[4] - 检察机关认为广州益海工作人员接受行贿,在应对核库、货权转让等环节提供了帮助,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帮助犯[4] 公司的抗辩理由 - 公司强调案件背景是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安徽华文高管被行贿并共同造假,自身并非“被害人”[5] - 广州益海审慎履行仓储合同义务,查验文件并电话确认,事后通过邮寄函件告知真实库存,无帮助诈骗的故意和行为[6] - 广州益海向云南惠嘉购买棕榈油的价格处于合理范围甚至高于市场价,并未获取不正当利益[7] 对一审证据的质疑 - 公司质疑一审判决依据的《审计报告》不中立、不专业、不合法,指其审计人员组成违法、结论前后矛盾[8] - 公司认为判决将合法的在途货物买卖与进口流程错误认定为帮助诈骗行为,缺乏对贸易商业常识的认识[8]
突发!金龙鱼遭剔除
深圳商报· 2025-11-24 15:29
MSCI指数调整 - 金龙鱼等20只股票被MSCI宣布从MSCI中国指数中剔除,调整将于2025年11月24日收盘后生效 [1] - 进入MSCI中国指数意味着进入MSCI全球标准指数系列,从而获得被动资金跟踪 [1] 公司基本面与历史业绩 - 公司是国内重要的农产品和食品加工企业,旗下拥有“金龙鱼”、“胡姬花”等知名品牌,主营业务为厨房食品、饲料原料及油脂科技产品 [1] - 2020年上市后,归母净利润从2020年的60.01亿元逐年下滑至2024年的25.02亿元 [1] - 毛利率从2020年的11.01%一路走低至2024年的5.35% [1] 2025年前三季度业绩表现 - 2025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842.70亿元,同比增长5.02% [2][4] - 2025年前三季度归母净利润为27.49亿元,同比增长92.06% [2][4] - 2025年前三季度扣非归母净利润为20.17亿元,同比增长745.88% [2][4]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7.60亿元,同比增长119.97% [4] - 业绩改善得益于厨房食品销量及利润增长,特别是面粉、大米业务原料价格下降及油脂产品价格反弹 [4] 子公司法律纠纷 - 子公司广州益海被一审判决构成合同诈骗罪(从犯),判处罚金100万元,并被责令对经济损失18.81亿元承担共同退赔责任 [5] - 公司声明广州益海未参与诈骗行为,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子公司已提出上诉 [5][6] 二级市场表现 - 截至11月24日收盘,公司股价报30.13元/股,下跌2.43%,总市值约1633.53亿元 [6][8] - 与2021年1月高位相比,公司股价已下跌超过70%,市值蒸发超过3600亿元 [6] - 当前动态市盈率为44.57,静态市盈率为65.29,市净率为1.70 [8]
与前湖北首富刚节外生枝 金龙鱼又陷合同诈骗案
搜狐财经· 2025-11-22 19:55
公司与关联方法律纠纷 - 金龙鱼子公司广州益海卷入合同诈骗案,检察机关认定其行为造成经济损失18.81亿元[12] - 案件涉及云南惠嘉通过行贿广州益海工作人员柳德刚等方式,将棕榈油交易模式从“先款后货”变更为“先货后款”[10] - 广州益海工作人员柳德刚因合同诈骗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280万元[17] 公司财务与运营影响 - 金龙鱼当前市值约1600多亿元,仅为高峰时期的五分之一[4] - 公司去年净利润为25亿元,今年前三季度净利润为27亿元[14] - 合同诈骗案涉及的18.81亿元赔偿金额若确定,将对公司业绩产生显著影响[12][14] 高管表态与公司立场 - 金龙鱼董事长郭孔丰表示公司绝不可能为小利益去帮助诈骗国有企业[15] - 公司作为郭鹤年家族在华代表,其企业价值观与高管意愿存在被个别员工行为偏离的风险[15] - 金龙鱼在与兰世立的官司中态度强硬,在名誉侵权案胜诉后仍申请强制执行[6][15]
金龙鱼(300999) - 2025年11月21日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2025-11-22 16:57
案件核心主张与事实依据 - 案件本质是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内外勾结、共同造假导致的国有资产损失,广州益海是被蒙蔽的一方 [1][2] - 安徽华文对所谓“诈骗行为”完全知情并直接参与,不存在“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形 [1][2] - 广州益海严格按照合同流程执行,每次货权转让前均通过QQ、邮件、电话等方式取得安徽华文授权人员确认 [6][9] - 广州益海定期向安徽华文邮寄真实的《库存确认函》和《催款函》告知库存情况,但安徽华文为掩盖事实予以销毁或伪造虚假库存单 [6][7][9] 一审判决质疑与程序问题 - 一审判决认定广州益海构成合同诈骗罪从犯并判赔18.81亿元,公司认为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2][9] - 案件存在严重程序违法:侦查阶段隐瞒立案信息、审查起诉阶段未依法告知情况、未送达《审计报告》 [3][8] - 法院分案审理且无故不同意其他被告人出庭,剥夺了广州益海的发问、质证等诉讼权利 [3][8] - 一审判决对大量无罪证据未采信,却采信不中立、不专业的《审计报告》作为定罪依据 [2][3] 商业常识与物理事实矛盾 - 广州益海罐容仅约16万吨(可用不足10万吨),不可能容纳安徽华文宣称的100多万吨棕榈油 [2][6][8] - 棕榈油保质期较短,不可能长期存放十多年而不变质,光仓储费就需人民币几十亿元 [2][8] - 安徽华文进口棕榈油后数十年不销售,违背贸易常识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求 [2] 公司背景与投资规模 - 益海嘉里集团在华累计投资额约1,000亿元,郭氏家族在华总投资额超2,500亿元 [4][5] - 公司强调没有理由为小利益损害国家利益及家族在华建立的声誉 [4][5][13] 案件影响与后续行动 - 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不确定 [12] - 广州益海已当庭上诉,若二审维持原判将依法提起再审申请 [11][12] - 公司强调严格的内控管理流程,相关业务均按流程执行 [9][13]
子公司一审败诉,金龙鱼“喊冤”!
新浪财经· 2025-11-21 23:57
一审判决与公司回应 - 金龙鱼子公司广州益海被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构成合同诈骗罪(从犯),判处罚金100万元,并被责令与云南惠嘉共同退赔被害单位安徽华文经济损失18.81亿元 [3] - 公司管理层(总裁穆彦魁、广州益海董事长房彦江)坚决否认指控,认为广州益海不构成犯罪,未获得任何不当利益,并已当庭提出上诉,坚信二审将改判 [3][4] - 案件核心涉及2008年至2014年期间,广州益海作为中转仓储方,被检察机关指控配合云南惠嘉实施合同诈骗,但公司辩称出库单据系由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共同伪造 [3][4] 案件细节与商业逻辑质疑 - 涉案期间存储于广州益海的棕榈油累计约90万吨,但公司指出安徽华文宣称的100多万吨长期存储量违背常识,因广州益海罐容仅约16万吨,可对外使用的不足10万吨 [4] - 公司强调棕榈油不可能存放十多年而不变质,以此质疑对方陈述的真实性 [4] - 安徽华文对媒体询问不予回应,表示以公告和文件为准 [5] 公司财务状况与案件潜在影响 - 金龙鱼2025年第三季度营业收入为685.88亿元,同比增长3.9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93亿元,同比大幅增长196.96% [4] - 2025年前三季度净利润合计27.49亿元,而本次涉案金额18.81亿元占去年净利润比例超过七成 [4] - 由于案件处于上诉期,一审判决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 [5]
子公司被判合同诈骗罪 金龙鱼发表声明:已上诉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1-20 14:37
案件核心判决与财务影响 - 金龙鱼子公司广州益海因合同诈骗罪一审被判处罚金100万元,并被责令与云南惠嘉共同退赔安徽华文经济损失18.81亿元 [1] - 该案涉及的经济损失18.81亿元约占金龙鱼去年全年净利润25.02亿元的近七成 [1] - 广州益海原总经理柳德刚因合同诈骗罪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280万元 [1] 公司立场与后续行动 - 金龙鱼及广州益海均不认可一审判决,广州益海已当庭提出上诉,公司将依法全力支持上诉 [2][8] - 公司认为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采信证据上存在根本错误,判决广州益海构成合同诈骗罪从犯于法无据 [8] - 公司强调广州益海对涉案行为不知情、未参与,且未因案涉行为获取任何单位利益 [8][12] 案件背景与核心争议 - 案件源于2008年至2014年期间,广州益海作为中转仓储方,储存安徽华文代理云南惠嘉进口的棕榈油 [5][6] - 检察机关指控云南惠嘉通过行贿安徽华文高管,变更交易模式并超额度获取货权,造成安徽华文直接经济损失32.3亿元,其中18.81亿元与广州益海相关 [6][7] - 金龙鱼抗辩称,本案实质是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违规从事融资性贸易,安徽华文高管参与共同造假,企图将损失转嫁给广州益海 [8] 相关方情况 - 原告安徽华文是一家国有控股的外向型文化企业,提供供应链运营服务 [10] - 另一涉事方云南惠嘉曾是国内最大棕榈油融资商,2014年进口量约占国内20%,但近年因政策、价格及股东地产主业低迷导致资金周转困难 [10][11] - 云南惠嘉目前涉及司法案件237条,已被列为被执行人 [11]
子公司广州益海被判合同诈骗罪从犯 金龙鱼:依法全力支持上诉|速读公告
中国经济网· 2025-11-20 09:40
案件判决与公司立场 - 金龙鱼子公司广州益海被一审判决构成合同诈骗罪从犯,判处罚金100万元,并与云南惠嘉共同承担退赔安徽华文经济损失18.81亿元的责任[1] - 广州益海不认可一审判决,当庭提出上诉,金龙鱼表示依法全力支持上诉[1][2] - 金龙鱼认为一审判决在司法程序、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及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判决广州益海构成从犯于法无据[2] 案件背景与指控内容 - 检方指控在2008年至2014年期间,广州益海作为棕榈油中转仓储方,配合云南惠嘉及其负责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构成帮助犯[1] - 指控指出广州益海工作人员接受云南惠嘉行贿,在伪造货权转让、应对核库及采购过程中提供帮助[2] 公司抗辩理由 - 金龙鱼辩称广州益海未参与任何诈骗行为,对相关情况不知晓也未实施帮助行为[2] - 公司表示广州益海每次货权转让前均取得安徽华文授权人员确认,并以多种方式告知实际库存情况[2] - 金龙鱼强调广州益海采购价格未低于甚至高于市场价格,未获取不当利益,不构成合同诈骗罪[2] 案件影响与后续 -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对金龙鱼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3] - 金龙鱼及子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3]
罚100万元!千亿巨头子公司,被判合同诈骗罪
深圳商报· 2025-11-20 08:45
事件概述 - 金龙鱼下属子公司广州益海因合同诈骗罪一审被判处罚金100万元,并被责令对被害单位安徽华文的经济损失18.81亿元承担共同退赔责任 [1] - 案件相关被告人柳德刚被判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280万元 [1] - 广州益海不认可一审判决,已当庭提出上诉,金龙鱼表示将依法全力支持上诉 [1][4] 公司立场与辩护 - 公司辩称广州益海未参与任何诈骗行为,每次货权转让前均取得了安徽华文授权人员的确认,并以多种方式告知了实际库存情况 [4] - 公司表示广州益海的采购价格并未低于市场价格,甚至高于市场价格,并未获取任何不当利益,不构成合同诈骗犯罪 [4] - 金龙鱼认为一审司法程序、认定事实、采信证据及适用法律错误,据以定罪量刑的观点和事实依法均不能成立 [4] - 广州益海委托的七位权威刑法学专家一致认为其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4] 公司经营与财务表现 - 公司主营业务为厨房食品、饲料原料及油脂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5] - 2025年前三季度,公司营业收入为1842.70亿元,同比增长5.02% [5] - 2025年前三季度,公司归母净利润为27.49亿元,同比增长92.06% [5] - 2025年前三季度,公司扣非归母净利润为20.17亿元,同比增长745.88% [5] 市场表现 - 截至11月19日收盘,金龙鱼股价报32.74元/股 [5] - 公司总市值为1775亿元 [5][6] - 当日股票最高价为32.90元,最低价为32.38元,成交量为9.98万手,成交额为3.26亿元 [6]
“协助财务造假,让上市公司高价购买被并购标的”!许冠群获刑5年但已提起上诉,公司有望追回4000万元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1-19 14:41
案件判决核心 - 公司收到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许冠群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同时被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万元发还公司 [1] - 判决认定许冠群在资产并购协议履行过程中,提供资金并帮助同案人财务造假,导致公司支付明显不合理高价购买被并购标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1] -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被告已提起上诉,最终判决及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实际影响需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2] 历史收购事件背景 - 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以10亿元对价收购倍泰健康100%股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4.82亿元,交易对手承诺倍泰健康2016年至2019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3.11亿元 [4] - 因收购倍泰健康形成商誉约7.56亿元,对2017年归母净利润仅约2.3亿元的公司构成潜在减值风险 [4] - 2018年7月,公司公告子公司倍泰健康董事长方炎林及总经理李询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对倍泰健康经营管理造成不利影响 [4] 财务影响与隐藏债务 - 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显示,因初步预计计提商誉减值金额约5亿元至5.5亿元,公司预计净亏损4.65亿元至4.7亿元,上年同期盈利约1.03亿元 [5] - 根据2018年半年报,公司报告期净亏损4.68亿元,其中计提商誉减值超过5亿元 [6] - 2018年披露倍泰健康存在一笔隐藏债务,涉及2016年7月25日与许冠群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本金7000万元及相应利息2447.3万元,该债务未在相关审计报告及重组报告书中披露 [7] 后续法律行动 - 2022年10月,公司就倍泰健康的股权转让事项,将汤臣倍健及其他15名股东或相关方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购买协议及补充协议,返还已收取的股权转让现金对价及利息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