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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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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通股份: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8-26 00:30
核心观点 -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办法 旨在规范相关主体股份交易行为 明确禁止情形 限制性规定及信息披露要求 确保合规性 [1][2][3][4][5][6][7][8][9][10][11][12][13][14] 适用范围与定义 - 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包括登记在其名下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及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1] - 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需合并计算 各账户可减持数量按持股比例分配 [1] - 禁止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1] 股份买卖禁止行为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以下情形不得减持:离职后6个月内 承诺不转让期限内 公司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或处罚未满6个月 个人涉嫌与公司相关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或处罚未满6个月 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 未足额缴纳罚没款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等 [2] - 以下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季度报告 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重大事件发生或决策过程中至披露日止 [3] 减持限制性规定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 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除外 [4][7] - 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25%比例限制 [4] - 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所持本公司股份 [7] - 可转让股份数量以上一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 [8] - 公开或非公开发行 股权激励 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 行权 协议受让等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基数 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基数 权益分派导致持股增加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5] - 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股份计入年末持股总数 作为次年可转让基数 [5] - 违反《证券法》规定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的 收益归公司所有 董事会需收回收益并披露 [6] 信息申报与披露要求 -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及持股数据 统一办理个人信息网上申报 每季度检查买卖披露情况 发现违法违规需及时报告 [7]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在特定时点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个人 配偶 父母 子女及股票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 包括新上市公司申请初始登记时 新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 个人信息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 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等 [11] - 计划买卖股份前需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董事会秘书核查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后形成明确意见 填写确认函 同意买卖的需报交易所备案并披露 未获确认不得擅自交易 [9][13] - 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需在首次卖出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包括拟减持数量 来源 时间区间 方式 价格区间 原因等 每次披露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3个月 [9][10] - 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需同步披露减持进展并说明关联性 [10] -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未实施完毕均需在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10] - 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需在收到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 [10] - 确保配偶 父母 子女 兄弟姐妹 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其他主体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股份的行为 这些主体需在买卖后2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11] -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保证向交易所申报数据真实 准确 及时 完整 同意交易所公布持股变动情况并承担法律责任 [11] 责任与处罚 - 违规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董事会负责收回收益 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11] 附则与附件 - 管理办法与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 交易所规则冲突时按后者执行 [12] -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12] - 附件包括《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和《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 用于交易前审核和确认 [13][14]
深天马A: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2 20:20
核心观点 -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强化股份变动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 [1][2] 持股变动管理 - 董事及高管买卖股份前需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需核查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 [2] - 因股权激励等情形设置限售条件的股份需向深交所申请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3] - 董事及高管需在任职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本人及近亲属身份信息 包括证券账户和离任职时间等 [3] - 持股变动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深交所网站公告 [4] -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及高管持股数据 并定期检查买卖披露情况 [5] - 董事及高管在任期内及离任后6个月内 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25% 持有不超过1000股可一次性转让 [5] - 离任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持有及新增股份 [5] - 可转让股份数量以上年末持股数为基数计算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 [5][6] - 因权益分派导致持股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6] - 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可申请解除限售 锁定期间收益权表决权等权益不受影响 [6] 股份买卖禁止情形 - 禁止转让情形包括上市交易起1年内 离职后半年内 被立案调查或处罚未满6个月等 [6][7] - 禁止买卖期间包括年报公告前15日内 季报公告前5日内 重大事件决策至披露期间等 [8] - 违反《证券法》6个月内买卖股票的 公司需收回所得收益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持股 [8] - 董事及高管需确保配偶父母子女等关联方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份 [9] - 禁止以本公司股票进行融资融券或衍生品交易 [9] 增持股份规范 - 未披露增持计划情况下首次增持且拟继续增持的需披露后续计划 [9] - 披露增持计划后需承诺在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 [9] - 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需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进展 [10] - 定期报告发布时增持计划未完毕的需披露实施情况 [10] - 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前不得减持股份 [10] 减持股份规范 - 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需在首次卖出15个交易日前报告并披露计划 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3个月 [10] - 减持期间遇高送转等重大事项需同步披露减持进展及关联性 [11] - 减持计划完毕或时间区间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需披露完成公告 [11] - 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的需在收到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处置细节 [11] - 因离婚分配股份的 双方在任期内及离任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不得超过各自持股25% [11] - 高管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减持战略配售股份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2]
标准股份: 标准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2 17:21
核心观点 - 公司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交易管理制度 强化信息披露和交易行为规范 [1][2][3][4][5][6][7][8] 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1] - 所持股份包括登记在其名下或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含信用账户内股份[1] 股份变动申报要求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主动申报股票账户及持股变动情况[2] - 买卖股份前至少两日需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需核查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2] - 需在特定时点(如任职变更、信息变化、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个人信息[2] - 需保证向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3] 股份转让数量限制 -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3] - 可减持股份数量计算公式为: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25%[3] - 因权益分派(如送红股、转增股本)导致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减持数量[4] - 因公开发行、股权激励、二级市场购买等原因新增股票的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让25% 新增有限售条件股票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基数[4] - 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股份计入年末持股总数 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计算基数[4] 禁止转让情形 -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4] - 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4] - 承诺不转让且尚在承诺期内的不得转让[4] - 公司或个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或处罚未满6个月的不得转让[4] - 因违法违规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不得转让[4] -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时不得转让[4] 禁止交易期间 -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不得买卖[5] - 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不得买卖[5] - 重大事件发生或进入决策程序至依法披露之日不得买卖[5] 短线交易限制 -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 收益归公司所有[5] - 6个月期限从最后一笔买入或卖出时点起算[5] 减持计划信息披露 - 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转让股份的 需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6] - 减持计划需包括拟减持数量、来源、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及原因[6] - 减持时间区间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6] - 需说明不存在禁止转让情形[6] - 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需同步披露减持进展及关联性[6] - 减持计划完成后或未实施的 需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6] 股份变动披露 - 股份发生变动的 需在2个交易日内书面报告董事会秘书并在交易所网站公告[7] - 公告内容需包括变动前持股数量、变动日期、数量、价格、原因及变动后持股数量[7] - 股份被法院强制执行的 需在收到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处置细节[6] 违规处罚 - 公司有权没收违法违规所得收益 并依据交易金额处以罚款[7] - 公司有权建议相关责任人辞任[7] 制度适用范围扩展 - 制度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制同样适用于其配偶、父母及子女[8]
汇金通: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2 16:12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办法 规范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及交易行为 确保合规性 [1][3] 适用范围与定义 - 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3] - 高级管理人员范围以公司章程界定为准 [1] - 所持股份包括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股份 含信用账户内股份 [2][3] 信息申报与披露要求 - 董事及高管需在特定时点委托公司通过交易所网站申报个人信息 包括任职、离职及信息变更后2个交易日内 [4] - 持股发生变动时需在当日向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 公司需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 内容包括变动前后持股数量、日期、价格等 [4][5][7] - 减持计划需提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备案及公告 减持计划需包含数量、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及方式 [6] - 减持实施完毕或时间区间届满后需在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6] - 减持进展需在减持数量过半或时间过半时披露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时需立即报告减持情况并说明关联性 [8] 股份转让限制 -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25% [11] - 禁止转让情形包括:公司上市一年内、离职后半年内、被立案调查或处罚未满6个月、被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触及退市风险警示及承诺限售期内等 [8][10][11][13] - 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时可一次性全部转让 [9] - 禁止转让期间包括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内、业绩预告前5日内及重大事件决策至披露期间 [11] 可转让股份计算 - 以年末所持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可转让数量 [9] - 年内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可转让25% 新增限售股份计入次年基数 [9] - 因权益分派导致股份增加时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9] 特殊交易限制 - 禁止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及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衍生品交易 [12] - 限制转让期内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股份 获得限制转让股份前需了结现有融券合约 [12] - 因离婚导致股份减少时 过出方和过入方需共同遵守相关规定 [8] 合规与责任 - 董事及高管需保证申报数据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7] - 禁止内幕交易、短线交易等行为 违反规定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13] - 需确保配偶、父母、子女、控制法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利用内幕信息交易 [13] -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个人信息及股份数据 每季度检查披露情况 发现违规需及时报告 [4]
福瑞达: 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1 21:13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相关人员持股行为及信息披露流程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 [1] - 制度明确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持股数据及信息申报 并对股份锁定 解锁 转让限制及违规处罚作出具体规定 [2][3][4][5][6][7][8][9][10][11][12] 信息申报管理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在任职变更后2个交易日内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个人信息 包括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及证券账户等 [2] - 申报需同步提供配偶 父母 子女 兄弟姐妹及股票账户实际控制人身份信息 并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3] - 董事会秘书需每季度检查持股披露情况 并对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信息确认及反馈 [2][3] 股份锁定与解锁机制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在个人信息申报后由登记结算公司自动锁定 包括其名下及信用账户内所有股份 [3][4] - 限售股份解除条件满足后 可委托公司申请解锁 登记结算公司将对可转让额度内股份自动解锁 [4] - 离任人员所持股份自申报离任日起6个月内全部锁定 期满后无限售条件股份自动解锁 [4] 股份转让限制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等方式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25% 但持有不超过1000股时可一次性全部转让 [6][7] - 转让基数以上年末持股数为准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 新增限售股计入次年基数 [7] - 禁止转让情形包括离职后半年内 涉嫌证券违法被立案调查或处罚未满6个月 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 [5] 交易时间窗口限制 - 不得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季度报告 业绩预告公告前5日内及重大事项决策至披露期间买卖公司股票 [7] 减持披露要求 - 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需提前15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报告计划 包括数量 来源 时间区间及价格区间等 [8] - 股份变动需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变动前持股数 变动日期 数量 价格及变动后持股数 [8][10] -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涉及配偶 父母 子女等关联账户 [8][9][11] 适用范围与责任 - 制度覆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关联自然人或组织 禁止利用内幕信息交易 [11] - 违反制度规定将依法接受证监会 交易所及公司内部处罚 [12]
潮宏基: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证券之星· 2025-08-14 20:13
核心观点 - 公司为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 制定详细制度 涵盖股份转让限制 申报程序 禁止交易情形 信息披露要求及增持行为规范 确保符合A股及H股市场监管规则 [1][2][3] 适用范围与对象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包括登记在其名下或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2] -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3] - 相关条款延伸至董事的配偶 未成年子女及拥有权益的信托或投资基金交易 [2][3] 股份变动申报要求 - 董事买卖公司证券前需书面通知董事长或指定董事 并获得注明日期的确认书 董事长需在董事会会议通知或通知指定董事后方可交易 [3][4] - 董事会秘书需核查信息披露进展 对可能存在不当情形的买卖行为提示风险 [5] - 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在任职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 包括亲属身份及证券账户细节 [6][7] - 公司需保证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 及时性和完整性 [8] 股份转让限制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持有不超过1,000股可一次性转让 [8] - 每年首个交易日按上年末持股基数的25%计算本年度可转让额度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进行解锁 [9] - 因发行股份 股权激励或权益分派新增股份 当年可转让25% 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基数 [9] - 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股份 且任期内每年转让比例仍受25%限制 [10] 禁止交易情形 - 禁止转让情形包括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离职后半年内 承诺限售期内 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调查或处罚未满六个月等 [11] - 禁止短线交易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 收益归公司所有 [12] - 禁止交易期间包括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业绩预告前5日内 重大事项决策至披露日 以及香港规则规定的业绩刊发期间及内幕信息敏感期 [12][13] 信息披露要求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需在首次卖出15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 披露数量 来源 原因 方式 时间区间及价格区间 [15] - 股份发生变动后2个交易日内需公开变动前持股数量 变动日期 数量 价格及变动后持股数量 [15] - 需在中期报告及年报中披露是否采纳更高标准的董事证券交易守则 是否遵守相关标准及任何违规详情 [10] - 根据香港规则 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需披露其及关联方对公司及相联公司金融工具的全部权益及淡仓 [16] 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 增持适用情形包括持股达30%未达50%时每12个月增持不超过已发行股份2% 持股达50%以上时不影响上市地位 及披露增持计划 [17] - 披露增持计划需包括增持主体 已持股数量及比例 过去12个月增持实施情况 过去6个月减持情况 增持目的 数量或金额区间 价格前提 实施期限 方式 不减持承诺及锁定安排等 [18] - 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需披露进展 包括已增持数量 比例 方式及未实施原因 [19] - 增持比例达到2%或完成时需披露结果公告 包括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增持前后持股数量及比例 是否违反监管规则及是否导致控制权变化等 [21] 违规处理 - 违反制度买卖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由董事会收回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24]
芯碁微装: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13 19:11
总则 - 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规定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组织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2] - 所持公司股份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3] 交易禁止及交易限制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4]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事前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票参照上述要求提交给董事长确认 [6]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承诺不转让期限内、公司被立案调查或处罚未满六个月等七种情形下不得转让所持股份 [7]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8]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所持股份为基数计算可转让股份数量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 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计算基数 [9][10] - 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所持股份总数 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11]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12]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内、业绩预告前5日内等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3]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其配偶、父母、子女等关联方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14] 买卖申报及信息披露 -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股份数据 统一办理个人信息网上申报 每季度检查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15]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任职后2个交易日内、个人信息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 [16]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本人及关联方的证券账户负责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申报所持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 [18]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 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报告公司并公告减持计划 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19] -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应在二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未实施或未实施完毕的应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二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19] - 所持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应在收到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信息 [19] -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应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与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20] - 所持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内容包括变动前持股数量、变动日期数量价格、变动后持股数量等 [21] - 因离婚分割股份后减持的 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股份总数的25% [22] - 因离婚、法人终止、公司分立等拟分配股份的 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23] 违规责任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公司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等处分 [24] - 对于违反规定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 [24] - 对于在禁止买卖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24] - 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可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4] - 违反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规则的 中国证监会可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24] - 公司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应予以完整记录 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公开披露的应及时报告或披露 [25] 附则 -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股份的 依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执行 [26] -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时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27] -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28] -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29]
博通集成: 博通集成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09 00:23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总则 - 制度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减持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董事及高管买卖公司股票前需遵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性规定[1] - 所持股份范围涵盖登记名下账户、他人账户及信用账户内股份[2]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 禁止转让情形包括上市首年内、离职半年内、被立案调查/处罚未满6个月等8类情况[2] - 禁止交易窗口期包括年报/半年报公告前15日、季报/业绩预告前5日及重大事件决策至披露期间[3][4] 信息申报与披露 - 董事及高管需确保申报数据及时准确完整[4] - 减持计划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 包含数量、来源、时间区间等要素 且单次披露区间不超过3个月[4][5] - 减持实施完毕或区间届满后需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5][6] 账户及股份变动管理 - 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25%(持有≤1000股可一次性转让)[5] - 可转让数量计算基数为上年末持股数 新增无限售股份当年可转25%[5] - 股份变动需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变动前后数量、价格等详细信息[7] 其他规定 - 因离婚导致股份变动的双方需共同遵守制度[7] - 制度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7][8] - 制度由董事会批准生效并负责解释修订[8]
海新能科: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08月)
证券之星· 2025-08-08 19:14
公司股份管理制度 - 本制度旨在规范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明确申报、披露、监督等管理程序 [2][3]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3] - 适用范围涵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自然人、法人或组织 [3] 持股与交易限制 - 董事及高管所持股份包括登记在其名下、他人账户代持及信用账户内股份 [4] - 上市未满一年时,新增股份100%锁定;上市满一年后,年内新增无限售股份按75%锁定,有限售股份计入次年基数 [13] - 每年首个交易日按上年末持股基数25%计算本年度可转让额度,不足1,000股可全额转让 [15] 减持管理 - 禁止减持情形包括:上市一年内、离职半年内、涉嫌证券违法未满六个月等12类场景 [12] - 减持需提前15交易日披露计划,内容含数量、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及合规说明 [19] - 离婚分配股份后,过出方与过入方每年各自转让不得超过持股25% [28] 信息披露要求 - 股份变动需在2交易日内公告,内容含变动前/后数量、价格及交易所要求事项 [24] - 禁止交易窗口期包括年报前15日、季报前5日及重大事件决策至披露期间 [25] - 增持计划需披露目的、数量区间(上限不超下限一倍)、实施期限(最长6个月)及不减持承诺 [33] 违规责任 - 违规处罚包括警告、降职、追缴收益(6个月内短线交易)、民事赔偿及刑事责任 [40] - 融券卖出或以公司股份为标的的衍生品交易被明确禁止 [29][39] -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扩展至配偶、直系亲属及控制法人等关联方 [30]
ST长方: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05 00:35
总则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1] - 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 [1] - 股份范围涵盖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包括信用账户内的股份 [2] 股份管理 - 买卖股份前需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需核查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 [2] - 不得融券卖出公司股份或开展以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3] - 禁止买卖股票期间包括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季度报告公告前5日内及重大事项决策至披露期间 [3][4] - 禁止转让情形包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离职后六个月内及被立案调查或处罚未满六个月等 [4] - 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25% 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可一次全部转让 [5] - 因离婚分配股份后 过出方和过入方各自每年转让不得超过各自持有股份总数的25% [5] - 可转让股份数量计算基数为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股份总数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 [5] - 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股份计入年末所持股份总数 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计算基数 [6] - 股份锁定期间依法享有的收益权 表决权 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7] -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7] 信息申报与披露 -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股份数据和信息 [2] - 需申报个人信息时点包括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任职后2个交易日内及个人信息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 [7] - 需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 准确 及时 完整 [8] - 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需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8] - 减持计划需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和来源 减持时间区间和价格区间等 [8] - 股份变动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披露变动前持股数量 变动日期和数量及变动后持股数量 [9][12] - 持有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需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10] 责任追究 - 违反制度买卖公司股份的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处分或交由监管部门处罚 [10] - 违反制度买卖公司股份并受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分记入诚信档案的 可要求引咎辞职 [10] 附则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 解释及修订 [11] - 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