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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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益智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17 20:21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控制实体等持有的公司股份及衍生品管理 [1][2] - 明确禁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2] - 董事及高管不得将个人股票账户转借他人或参与公司股票融资融券交易 [3][4] 股份持有及变动申报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管理董事及高管的持股信息并办理网上申报 [6] - 新任董事/高管需在任职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 包括亲属关系及证券账户 [7] -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申报数据对相关证券账户中的公司股份进行锁定 [11] 股份转让限制规则 - 每年可转让股份额度为上年底持股基数的25%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 [12][13] -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25% 离职后半年内禁止转让 [14][19] - 权益分派导致持股变化时 可转让额度同步调整 不足1000股时全额解锁 [13] 禁止交易情形 - 年报/半年报公告前15日、季报/业绩预告前5日等敏感期禁止买卖股票 [25] - 涉嫌证券违法被立案调查或处罚未满6个月期间股份不得转让 [26] - 公司重大违法退市风险期间适用深交所规定的限售期 [26] 信息披露要求 - 股份变动需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 披露变动数量、价格及剩余持股情况 [29][30] - 短线交易(6个月内反向操作)所得收益由公司董事会收回并公告 [30][31] - 集中竞价减持需提前15日披露计划 每6个月报告进展及完成情况 [31][32] 其他规定 - 离婚导致的股份分割需双方持续遵守制度限制 [33] - 制度与上位法冲突时以《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为准 [35] - 董事会拥有制度解释权及修改权 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6][37]
金富科技: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5-20 21:22
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金富科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1][2] - 适用范围包括公司董事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2] - 董事及高管名下所有股份(含信用账户股份)及委托他人买卖行为均受本制度约束 [2] 信息申报 - 董事及高管需在公司股份初始登记时申报个人身份信息,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管理其股份 [5] - 需在特定时间节点(如任职、离任、信息变更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本人及近亲属身份信息及证券账户 [6] - 公司及个人需确保申报数据真实准确,并同意交易所公开其股份变动情况 [7][8] 股票锁定 -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董事及高管申报的股份进行锁定 [7] - 附加限售条件的股份(如股权激励)需申请登记为限售股 [10] - 离任后6个月内所持股份将被全部锁定,但保留表决权等权益 [13][14] 股票买卖 - 董事及高管买卖股票前需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核查信息披露情况 [15] - 禁止转让情形包括上市首年、离职半年内、立案调查期间等9类场景 [16] - 任期内及离任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25%,但持股≤1000股可一次性转让 [17][19][21] - 禁止买卖窗口期包括财报公告前15日、重大事件决策至披露期间等 [18] 信息披露 - 股份变动需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含变动数量、价格及剩余持股量 [23] - 减持计划需提前15日备案,披露数量、价格区间等信息且减持期不超过3个月 [24] - 短线交易(6个月内买卖)需公告违规详情及公司追缴收益措施 [25] 责任 - 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份数据管理及披露核查 [28] - 违规行为将面临公司处分及监管处罚 [29][30] 附则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由董事会解释及修订 [31][32] -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33]
深科达: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5月)
证券之星· 2025-05-19 20:33
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 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 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