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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起实施,非车险“报行合一”落地:明确“见费出单”
南方都市报· 2025-10-11 16:16
监管新规核心内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新规,将车险领域成熟的“报行合一”监管体系全面延伸至非车险市场,新规将于2025年11月1日起正式生效,同时废止2007年出台的旧规 [2] - 新规明确非车险业务是指机动车辆保险以外的其他财产保险业务,但农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 针对违规行为,新规明确惩戒措施,对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条款费率或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机构,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3] 非车险业务市场背景 - 非车险业务发展迅速,其保费占比已从2019年的37.1%攀升至2024年的47.4% [2][3] - 2024年非车险保费收入达7770亿元,近五年的年均复合增速超过10% [3] - 规模扩张伴随着费用水平过高、承保亏损、应收保费率较高等问题,责任险、企财险等主力险种承保亏损问题日益突出 [2][3] “报行合一”监管要求 - 新规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强化保险费率管理,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保险产品,推动非车险产品的使用与备案情况一致,即明确非车险“报行合一”要求 [3] - “报行合一”监管模式最早于2018年6月应用于车险领域,此次延伸至非车险意味着保险业三大核心业务板块已全面覆盖这一监管模式 [4] - 业内分析指出,新规有助于压缩非理性竞争空间,引导保险机构从“规模争夺”转向“价值深耕” [2] “见费出单”与应收保费管理 - 新规明确财产保险公司应在收取保费后向客户签发保单并开具保费发票,以解决长期存在的“先出单后收费”问题 [6] - 对保费超过一定金额且需分期缴纳的工程保险等业务,公司应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并可约定保险合同效力或赔付责任 [6] - 要求财险公司加强应收保费管理,完善信息系统、优化规章制度及考核政策,从源头控制应收保费风险 [6] 行业协同与监管执行 - 金融监管总局各级派出机构需加强经营指标监测,对于手续费率超过备案水平或综合费用率异常变动的机构,及时开展监管约谈、现场检查等 [7] - 保险业协会需研究制定行业示范条款、承保理赔自律指引等,做好非车险自律管理 [8] - 精算师协会需测算制定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银保信公司需完善产品智能检核系统,推动行业信息共享以支持监管落地 [9]
一直亏本赚吆喝,非车险业务“报行合一”来了!
经济观察网· 2025-10-11 15:47
监管政策核心内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5年10月10日发布《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2] - 《通知》聚焦非车险领域经营不规范、非理性竞争等问题,明确落实“报行合一”要求[3][8] - “报行合一”指保险公司报送的产品定价假设需与实际经营行为保持一致[3] 非车险业务市场背景 - 非车险业务指财产保险公司除车险外的其他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责任险、健康险和企财险等[4][5] - 非车险业务增长迅速,保费规模占比从2019年的37.1%攀升至2024年的47.4%[5] - 2025年上半年,上市险企车险原保费收入同比增幅在0.5%至3.6%之间,增长放缓促使行业寻找第二增长曲线[4][5] 行业竞争与经营问题 - 恶性竞争加剧,部分机构通过拆分保额、更改标的使用性质变相降费,或虚列费用套取手续费[5] - 应收保费坏账风险积聚,政保类业务因财政支付延迟形成大量“空转保单”,侵蚀险企现金流[5] - 非车险业务整体承保亏损,中国平安责任险及保证保险综合成本率均超过100%,中国太保责任险及企财险综合成本率分别为103.7%和103.8%[7] 监管具体要求 - 推动财险公司非车险业务经营理念由追求规模、速度向追求质量、效益转变[9] - 强化保险费率管理,要求科学厘定费率,合理设置预定附加费率和手续费率水平,严格执行经备案的条款费率[9] - 规范经营管理费用,要求据实列支费用,加强手续费核算管控,不得变相支付手续费或套取费用[10] - 强化市场行为监管,对违规行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10] - 要求财险公司完善信息系统,实行“见费出单”,从源头严格财务管理[10][11] 政策预期影响 - 推行非车险“报行合一”旨在规范业务,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备案条款费率,有效管控应收保费风险[12] - 政策落地将引导行业回归保险本源,推动理性竞争,合理设定费率,降低费用率和应收率[12] - 有助于提升非车险行业承保能力,提供更多更好的风险管理服务[12]
非车险“报行合一”新规11月落地
环球网· 2025-10-11 12:08
监管新规概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报行合一”监管原则将全面延伸至非车险领域 [1] - 新规旨在规范市场秩序、防范经营风险,将于202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引导非车险市场回归高质量发展轨道 [1] 非车险市场现状与问题 - 非车险业务已成为财产险市场重要增长引擎,保费占比从2019年的37.1%攀升至2024年的47.4% [3] - 规模扩张伴随承保亏损隐忧,根源在于脱离保险定价的大数法则,部分产品通过变相降低费率、提高手续费导致定价失真 [3] 经营理念与考核机制转变 - 要求财产保险公司优化考核机制,合理降低对保费规模、业务增速的考核权重 [3] - 提高合规经营、质量效益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考核比重,推动行业从“追求规模、速度”向“追求质量、效益”转变 [3] 具体监管规定 - 强化费率管理:要求公司合理设置预定附加费率和手续费率上限,建立费率定期回溯和动态调整机制 [4] - 严禁变相调价:禁止通过特别约定、批单、协议等方式实质改变保险条款责任,或通过拆分标的等形式变相调整费率 [4] - 严控费用套利:严禁通过宣传费、技术支持费等名目变相支付手续费,或虚挂中介业务、虚列费用套取资金 [4] - 强化中介管理:保险公司不得委托不具备合法资质的机构销售保险,中介机构需设置与服务价值相匹配的手续费 [5] 违规处罚与行业协同 - 对于违规行为,金融监管总局各级派出机构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并对财产保险机构和中介机构强化“同查同处” [5] - 保险业协会、精算师协会等行业组织被要求在制定示范条款、测算基准损失率、完善智能检核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5]
优化考核机制 加强费率管理 非车险业务将于11月1日起实施“报行合一”
新华网· 2025-10-11 09:22
政策核心与实施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非车险业务“报行合一”将于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 [1] - “报行合一”指保险公司需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确保备案内容与实际经营一致 [1] - 通知旨在解决非车险领域经营不规范、非理性竞争等问题,引导行业高质量发展 [1][3] 监管重点要求 - 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合理降低保费规模、业务增速、市场份额的考核权重,提高合规经营、质量效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考核权重 [1] - 财产保险公司需遵循公平、合理、充足原则科学厘定费率,不得设置与所提供服务不符的高额费用 [2] - 主险精算报告和附加险备案材料需明确列示预定附加费率、平均手续费率和逐单手续费率上限 [2] - 财产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通过特别约定、批单、协议等方式实质改变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责任,或通过违规拆分保险标的等形式变相调整费率 [2] 行业运营与中介管理 - 财产保险公司需建立费率定期回溯和动态调整机制,精算假设偏差过大时应及时调整并重新备案 [2] - 财产保险公司应履行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责任,不得委托不具备合法资质的机构销售或支付手续费 [2] - 保险中介机构需配合执行监管要求,设置与所提供服务价值相匹配的手续费水平,严禁账外经营 [2] 政策目标与展望 - 政策旨在引导财产保险公司加快由追求规模、速度向追求质量、效益转变 [1] - 监管总局预计通知能有效促进非车险业务高质量发展,为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提供更充分有效的保险保障 [3] - 下一步将指导各派出机构和财产保险公司落实政策,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3]
优化考核机制、加强费率管理 非车险业务将于11月1日起实施“报行合一”
中国证券报· 2025-10-11 07:29
政策核心与实施范围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非车险业务“报行合一”将于202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1] - “报行合一”指保险公司需确保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与实际经营行为完全一致 [1] - 非车险业务定义为机动车辆保险以外的其他财产保险业务,农业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另有规定 [1] 监管重点与公司经营要求 - 监管聚焦非车险领域经营不规范、非理性竞争等问题,在六方面强化要求,包括优化考核机制、规范产品开发使用等 [1] - 财产保险公司需合理降低保费规模、业务增速、市场份额的考核权重,提高合规经营、质量效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考核权重 [1] - 公司需加快由追求规模、速度向追求质量、效益转变,合理规划非车险业务发展 [1] 费率与产品管理规范 - 财产保险公司需遵循公平、合理、充足原则科学厘定费率,合理设置预定附加费率和手续费率水平,不得设置与所提供服务不符的高额费用 [2] - 主险精算报告和附加险备案材料需明确列示预定附加费率、平均手续费率和逐单手续费率上限 [2] - 公司需建立费率定期回溯和动态调整机制,当精算假设与实际偏差过大时应及时调整并重新备案,必要时先行停售相关产品 [2] 条款使用与中介管理 - 财产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通过特别约定、批单、协议等方式实质改变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责任 [2] - 禁止通过违规拆分保险标的、更改被保险人属性等形式变相调整保险费率 [2] - 财产保险公司需履行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责任,不得委托不具备合法资质的机构从事销售或支付手续费 [2] - 保险中介机构需设置与所提供服务价值相匹配的手续费水平,真实核算收支,严禁账外经营 [2] 政策目标与后续安排 - 政策旨在引导理性竞争,促进非车险业务高质量发展,为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提供更充分有效的保险保障 [3] - 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派出机构和财产保险公司落实政策,稳步推进监管要求落地见效 [3]
金融监管总局最新发布!非车险“报行合一”新规11月正式落地
券商中国· 2025-10-11 07:27
文章核心观点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通知》,将“报行合一”监管全面延伸至非车险领域,旨在引导行业从追求规模速度向追求质量效益转变 [1][2] - 新规通过规范考核机制、产品开发、费率管理和条款执行,解决非车险业务因定价脱离大数法则而长期承保亏损的问题 [2][3] - 相关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行业组织需在研究制定标准条款、基准纯风险损失率等方面提供支持 [1][5] 非车险业务现状与监管必要性 - 非车险业务在财产险总保费中占比从2019年的37.1%攀升至2024年的47.4%,贡献接近半数财险保费规模 [2] - 行业存在承保亏损现状,主要原因在于销售过程中通过差异化降低费率、提高手续费率,使保险定价的大数法则失去意义 [2] - “报行合一”监管政策落地将引导行业回归保险本源,基于大数法则定价,对非车险带来重大改变 [2] 监管核心要求:考核机制与经营理念转变 - 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合理降低保费规模、业务增速、市场份额的考核权重,提高合规经营、质量效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考核要求 [2] - 推动公司非车险业务经营理念由追求规模、速度向追求质量、效益转变 [2] 监管核心要求:费率与条款管理 - 要求合理设置预定附加费率和手续费率水平,不得设置与所提供服务不符的高额费用 [3] - 主险精算报告和附加险备案材料需明确列示预定附加费率、平均手续费率和逐单手续费率上限 [3] - 公司应建立费率定期回溯和动态调整机制,在精算假设与实际经营情况偏差过大时及时调整并重新备案 [3] - 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通过特别约定、批单、协议等方式实质改变条款责任,或通过拆分保险标的等形式变相调整费率 [3] 监管核心要求:中介管理与费用控制 - 公司应履行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责任,不得委托不具备合法资质的机构从事销售或支付手续费 [3] - 中介机构应设置与所提供服务价值相匹配的手续费水平,真实合理核算收支,严禁账外经营 [3][4] - 公司须据实列支经营管理费用,为销售支付的中介费用不得超过产品报备的手续费率上限 [4] - 不得通过宣传费、技术支持费等名义变相支付手续费,或通过虚挂中介业务等方式套取费用变相突破手续费率上限 [4] 行业组织支持与监管落实 - 保险业协会需研究制定行业示范条款、标准条款及承保理赔自律指引 [5] - 精算师协会需测算制定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提升行业定价规范性 [5] - 银保信公司要完善财产保险产品智能检核系统,推进非车险业务平台和数据标准建设 [5] - 上海保交所需发挥安责险信息共享平台作用,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5] - 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派出机构和公司做好政策落实,稳步推进监管要求落地 [5]
优化考核机制 加强费率管理——非车险业务将于11月1日起实施“报行合一”
中国证券报· 2025-10-11 07:04
监管政策核心内容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非车险业务“报行合一”将于202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1] - “报行合一”要求保险公司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确保备案内容与实际经营完全一致 [1] - 政策旨在解决非车险领域经营不规范、非理性竞争等问题,引导行业向追求质量、效益转变 [1] 非车险业务定义与范围 - 非车险业务指机动车辆保险以外的其他财产保险业务 [1] - 农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 公司考核与发展导向 - 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合理降低保费规模、业务增速、市场份额的考核要求 [1] - 要求有效提高合规经营、质量效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考核权重 [1] - 公司应结合市场承载能力和自身发展基础,合理规划非车险业务发展 [1] 费率与产品管理要求 - 要求财产保险公司遵循公平、合理、充足原则科学厘定保险费率,合理设置预定附加费率和手续费率水平 [2] - 不得设置与所提供服务不符的高额费用 [2] - 主险精算报告和附加险备案材料需明确列示预定附加费率、平均手续费率和逐单手续费率上限 [2] - 公司应建立费率定期回溯和动态调整机制,精算假设与实际偏差过大时需及时调整并重新备案,必要时先行停售相关产品 [2] 条款执行与业务操作规范 - 要求财产保险公司持续加强主险和附加险条款费率的规范使用,严格执行经备案的条款费率 [2] - 禁止通过特别约定、批单、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实质改变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责任 [2] - 禁止通过违规拆分保险标的、拆分保险金额、更改被保险人属性、更改标的使用性质、提高或降低免赔额(率)等形式变相调整保险费率 [2] 保险中介机构管理 - 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履行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责任,不得委托不具备合法资质的机构从事销售活动,不得向其支付手续费 [2] - 要求保险中介机构配合财产保险公司执行监管要求,设置与所提供服务价值相匹配的手续费水平 [2] - 要求保险中介机构真实、合理核算各项收入支出,严禁账外经营 [2] 政策目标与后续安排 - 监管总局表示该通知是对非车险监管政策的全面梳理和系统优化,旨在引导理性竞争,促进非车险业务高质量发展 [3] - 政策目标是为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提供更加充分有效的保险保障 [3] - 下一步将指导各派出机构和财产保险公司做好政策落实,稳步推进监管要求落地见效,更好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3]
非车险业务将于11月1日起实施“报行合一”
中国证券报· 2025-10-11 04:57
非车险业务“报行合一”新规核心内容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旨在解决非车险领域经营不规范、非理性竞争等问题 [1] - “报行合一”指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确保备案内容与实际经营行为完全一致 [1] - 新规是对非车险监管政策的全面梳理和系统优化,旨在引导理性竞争,促进非车险业务高质量发展 [3] 监管要求与业务方向 - 财产保险公司应降低对保费规模、业务增速、市场份额的考核权重,提高对合规经营、质量效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考核要求 [1] - 行业需结合市场承载能力和自身发展基础,合理规划非车险业务,加快由追求规模、速度向追求质量、效益转变 [1] - 监管机构将指导派出机构和公司落实政策,以维护消费者权益并实现非车险业务高质量发展 [3] 费率与产品管理规范 - 财产保险公司需遵循公平、合理、充足原则科学厘定费率,合理设置预定附加费率和手续费率,不得设置与所提供服务不符的高额费用 [2] - 主险精算报告和附加险备案材料需明确列示预定附加费率、平均手续费率和逐单手续费率上限 [2] - 公司需建立费率定期回溯和动态调整机制,当精算假设与实际经营偏差过大时,应及时调整并重新备案,必要时先行停售相关产品 [2] 条款执行与中介管理 - 财产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通过特别约定、批单、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实质改变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责任 [2] - 禁止通过违规拆分保险标的、保险金额、更改被保险人属性或标的使用性质、调整免赔额(率)等形式变相调整保险费率 [2] - 财产保险公司需履行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责任,不得委托不具备合法资质的机构销售保险或向其支付手续费 [2] - 保险中介机构应配合执行监管要求,设置与所提供服务价值相匹配的手续费水平,真实核算收支,严禁账外经营 [2]
非车险业务“报行合一”新规落地 财产保险行业“反内卷”再强化
上海证券报· 2025-10-11 02:20
核心观点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通知以规范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 推动行业从追求规模速度向追求质量效益转变 [1] - 通知通过优化考核机制 加强费率管理 严格条款费率使用等措施 旨在解决非理性竞争等问题 促进非车险业务高质量发展 [1][2][3] 非车险业务市场概况 - 2024年行业非车险保费收入达7770亿元 近五年年均复合增速超过10% 占财险行业保费收入的46% [2] - 非车险业务包括企业财产险 家庭财产险 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 保证保险 工程保险等机动车辆保险以外的业务 [2] 费率管理要求 - 公司应遵循公平 合理 充足原则科学厘定费率 合理设置预定附加费率和手续费率水平 不得设置与所提供服务不符的高额费用 [2] - 公司需建立费率定期回溯和动态调整机制 当精算假设与实际经营偏差过大时应及时调整并重新备案 必要时应先行停售相关产品 [2] - 公司应据实列支各项经营管理费用 中介费用不得超过产品报备的手续费率上限 不得通过宣传费 技术支持费等方式变相支付手续费 [3] 条款费率使用规范 - 公司和中介机构不得通过特别约定 批单 协议等方式实质改变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责任 [3] - 不得通过违规拆分保险标的 更改被保险人属性 提高或降低免赔额等形式变相调整保险费率 [3] - 不得通过虚挂中介业务 虚列费用等方式套取费用 变相突破报备的手续费率上限 [3] 考核机制优化 - 公司应合理降低保费规模 业务增速 市场份额的考核要求 有效提高合规经营 质量效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考核权重 [4] - 此举旨在引导行业“反内卷” 结合市场承载能力和自身发展基础合理规划业务 向追求业务质量和效益转型 [4] 配套监管措施 - 监管部门将建立“查处—通报—挂钩”三项机制 并对已备案的存量产品分阶段开展清理 [4][5] - 将引导保险业协会推动非车险产品标准化建设 并对公司报备产品进行智能检核 [5]
打破“内卷”!非车险“报行合一”来了
国际金融报· 2025-10-10 23:56
新规核心内容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旨在加强财险公司非车险业务监管,推动业务理性竞争、降本增效、提质扩面,并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1] - 新规是对非车险监管政策的全面梳理和系统优化,有助于引导财险公司从规模导向转向效益导向,促进行业降本增效和长期健康发展 [3] 行业背景与问题 - 非车险市场长期存在价格战,财险公司通过虚列费用、变相降费等方式突破备案费率,导致行业内卷和普遍亏损 [3] - 非车险业务持续快速发展,2024年非车险保费收入达7770亿元,近五年年均复合增速超10%,贡献近半数财险保费规模,但恶性竞争问题日益凸显 [4] 考核机制优化 - 要求财险公司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合理降低保费规模、业务增速、市场份额的考核要求,有效提高合规经营、质量效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考核权重 [4] - 财险公司应结合市场承载能力和自身发展基础,合理规划非车险业务发展,加快由追求规模、速度向追求质量、效益转变 [4] 费率管理加强 - 要求财险公司遵循公平、合理、充足原则科学厘定保险费率,合理设置预定附加费率和手续费率水平,不得设置与所提供服务不符的高额费用 [5] - 主险精算报告和附加险备案材料应明确列示预定附加费率、平均手续费率和逐单手续费率上限,并建立费率定期回溯和动态调整机制 [5] 条款费率使用规范 - 财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通过特别约定、批单、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实质改变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责任,不得通过违规拆分保险标的等形式变相调整保险费率 [6] - 要求规范经营管理费用,加强手续费核算管控,支付的中介费用不得超过产品报备的手续费率上限,不得通过虚挂中介业务、虚列费用等方式套取费用 [6] 保费收入管理(见费出单) - 明确财险公司应在收取保费后向客户签发保单并开具保费发票,即实行“见费出单” [7] - 对保费超过一定金额且确需分期缴纳的工程保险等业务,财险公司应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并可根据保费缴纳情况约定保险合同效力或赔付责任 [7] - “见费出单”原则有助于提升保费实收率,改善公司现金流,减少资金挪用和各种纠纷,并能遏制变相套费 [7] 预期行业影响 - 非车险“报行合一”将给公司综合成本率的改善带来大幅改变,预计2026年整个非车险行业的盈利将会得到很好改善 [8] - 手续费率透明化与费用压降直接利好承保利润率的提升,预计头部财险公司的综合成本率将得到显著改善 [8] - 新规将倒逼险企提升产品创新和服务质量,而非依赖低价策略,竞争模式或将重塑,头部公司凭借风控和服务优势将扩大市场份额 [8] 配套监管措施 - 监管部门将建立非车险“查处—通报—挂钩”三项机制,并加强非车险产品监管,新产品需按监管要求开发和使用,存量产品分阶段清理 [9] - 将强化信息支撑与智能化赋能,对财险公司报备产品进行智能检核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