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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胖东来调改永辉,看商超如何做好商品差异化?
搜狐财经· 2025-06-10 23:43
商务部在几年前的一个调研报告中曾经指出:我国目前零售行业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千店一面、千店同品"问 题。 总体看,随着二十年前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开放零售市场,外资零售进入,带来了现代百货店、超市、卖 场、便利店等一些新的零售形式,推动中国零售行业获得了快速发展,推动了中国消费品行业的快速发展。 但是,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门店数量的快速增加,市场的竞争也在不断加剧。加之市场环境的不断快速变化 (从早期的满足基本消费需求,到后来的消费升级,再到目前出现的需求放缓),目前这种"千店一面"格式化零 售,与"千店同品"无差异化商品零售确实很难适应当前的市场环境变化要求。 从最近胖东来组织调改的步步高、永辉、合力等几家超市企业的情况看,打破"千店一面、千店同品"的局面,是 企业解决当前面临的市场压力,实现转型发展的重要方向。 三家调改企业门店,通过改变门店形象,彻底改变门店的商品结构,均取得了显著的业绩提升效果。 从零售经营的基本规则讲,零售企业的竞争力,主要来自于差异化。差异化的市场定位、差异化的门店运营、差 异化的商品结构。企业只有具备差异化的经营能力,才能具备更强的竞争能力。 在这当中,差异化的商品结构是核心 ...
旭升集团: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5-06-10 21:0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人")作 为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升集团"或"公司")年度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进行 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原因 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354,628,046.00 元(含税)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 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 将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拟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本次回购 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7,5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5 ...
芯碁微装: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送转特殊除权除息事项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5-06-10 19:49
差异化分红送转特殊除权除息事项 - 公司2024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70元(含税)[1] - 截至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131,740,716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477,322股后的股本131,263,394股为基数,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48,567,455.78元(含税)[1] - 如在利润分配预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2] 差异化权益分派计算依据 - 公司已实施完成回购计划,实际回购股份477,322股,最高价67.09元/股,最低价58.44元/股,支付资金总额30,016,900.65元(不含交易费用)[2] - 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因此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3] - 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公式为:(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3]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计算 - 申请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72.61元/股,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流通股变动比例为0[3] -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为0.36866元/股,虚拟除权(息)参考价格为72.24134元/股[3] - 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为0.37元/股(含税),实际除权(息)参考价格为72.24元/股[3] -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为0.00185%,绝对值在1%以下[3]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特殊除权除息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4]
麦澜德: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5-06-10 19:48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澜德"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持 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对 麦澜德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如下 意见: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核查意见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原因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 币 2,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 人民币 50 元/股(含),回购股份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 日起 12 个月内。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 ...
珀莱雅: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5-06-10 19:4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 专项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邮编:310008 GrandallBuilding,No.2&No.15,BlockB,BaitaPark,OldFuxingRoad,Hangzhou,Zhejiang310008,China 电话/Tel:(+86)(571)85775888 传真/Fax:(+86)(571)8577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五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珀莱雅差异化分红专项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 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对珀莱雅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珀莱雅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 实和有效的,一切 ...
芯碁微装: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6-10 19:37
利润分配方案 - 公司实施差异化分红方案,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7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送红股 [1] - 分红基数以总股本131,740,716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477,322股后的131,263,394股为基准,合计派发现金红利48,567,455.78元 [2] -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1][3] 除权除息计算 - 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公式为(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因无送转股,流通股变动比例为0 [2] - 摊薄调整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36866元,除权参考价=(前收盘价格-0.36866)元/股 [2] 分红实施安排 - 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及现金红利发放日具体日期未在公告中披露 [1][3] - 现金红利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指定交易股东派发,未办理指定交易的由结算公司暂管 [3] - 程卓、宁波亚歌等特定股东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4] 税务处理细则 -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超1年免征个人所得税,持股1年内暂不代扣,转让时按持股期限补缴(1个月内税负20%,1-12个月10%) [4][5] - QFII股东代扣10%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0.333元 [5] - 沪股通香港投资者按10%税率代扣,税后每股0.333元 [5][6] - 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需自行申报纳税,税前每股0.37元 [6]
滨化股份: 滨化股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6-10 19:37
证券代码:601678 证券简称:滨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2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3元 ? 相关日期 |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 --- | --- | --- | --- | --- | --- | | A股 | 2025/6/16 | - | 2025/6/17 | 2025/6/17 |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26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 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公 ...
珀莱雅: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6-10 19:37
证券代码:603605 证券简称:珀莱雅 公告编号:2025-027 债券代码:113634 债券简称:珀莱转债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1.19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 --- | --- | --- | --- | --- | --- | | A股 | 2025/6/16 | - | 2025/6/17 | 2025/6/17 |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5 年 5 月 19 日的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
金发科技: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5-06-10 19:26
差异化权益分派原因 - 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9.58元/股,回购金额为不低于3亿元且不超过6亿元,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3] - 截至2025年5月26日,公司总股本为2,636,612,697股,回购专户内的股份数量为61,979,417股 [3] - 根据相关规定,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等权利,因此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 [4] 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后的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 [5] -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将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5] - 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份、不送红股 [5] 差异化权益分派计算依据 - 截至2025年5月26日,公司参与分配的股份数量为2,574,633,280股(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股份) [5] -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计算公式为(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因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流通股变动比例为0 [5] - 以2025年5月26日收盘价10.49元/股计算,实际分派除权除息参考价格为10.39元/股,虚拟分派除权除息参考价格为10.3924元/股,两者差异绝对值在1%以下,影响较小 [6] 法律意见结论 - 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监管指引第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6] - 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6]
仕佳光子: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pdf
证券之星· 2025-06-10 19: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仕佳光子")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