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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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 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取消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限制
证券时报· 2025-09-16 02:34
跨境投资端改革 - 取消外商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境外投资者可直接开立账户并汇入资金 [1] - 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政策扩大至全国 被投资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 [1] - 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 包括企业外汇利润和境外投资者外汇利润 [2] - 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政策由部分省市试点扩大至全国 [2] 跨境融资端改革 - 高新技术 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 [2] - 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进一步提升至等值2000万美元 [2] - 简化跨境融资相关登记管理 参与便利化业务的企业签约登记时免于提供审计财务报告 [2] 支付便利政策优化 - 缩减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结汇所得人民币支付使用负面清单 取消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的限制 [2] - 将粤港澳大湾区港澳居民购房结汇支付便利推广至全国 境外个人可凭购房合同先结汇支付后补备案证明 [3] - 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 银行可自行决定事后随机抽查比例和频率 [3]
事关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国家外汇局最新发布
中国证券报· 2025-09-16 00:25
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核心政策 -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通知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 内容涵盖跨境投资外汇管理改革 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 优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三部分 [1] - 政策旨在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 助力吸引和利用外资 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5] - 下一步将持续推进外汇领域改革开放 支持经营主体合法合规的跨境投融资活动 [3]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 - 取消外商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5] - 取消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 [5] - 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 [5] - 便利非企业科研机构吸引利用外资 [5] 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 - 扩大科创类企业跨境融资便利 将全国范围内高新技术 "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 [4][5] - 将部分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的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提高至等值2000万美元 [5] - 简化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签约登记管理要求 不再要求相关企业在签约登记环节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5] 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 缩减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在境内支付使用的负面清单 取消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的限制 [6][8] - 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 允许银行依据客户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等级等自行决定事后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 [6] - 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 将在粤港澳大湾区试点实施的港澳居民购房结汇支付便利推广至全国 [6][7][9] - 境外个人在满足购房资格条件下 可在取得购房备案证明文件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办理结汇支付 后续补交备案证明文件 [6][9]
外汇局最新发布!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允许FDI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
券商中国· 2025-09-15 23:13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旨在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助力吸引和利用外资,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1][2] 跨境投资外汇管理改革 - 取消外商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境外投资者可直接开立账户并汇入资金 [3] - 将FDI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试点政策扩大至全国,被投资企业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 [3] - 允许FDI项下外汇利润在境内进行再投资,包括企业境内合法产生及境外投资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 [3] - 将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的“科汇通”试点政策扩大至全国,便利其吸引利用外资 [3] 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 - 将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 [4] - 将部分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企业的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进一步提升至等值2000万美元 [4] - 简化跨境融资相关登记管理,参与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在签约登记环节不再要求提供上年度或近期审计财务报告 [4] 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优化 - 缩减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在境内支付使用的负面清单,取消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的限制 [5][6] - 将粤港澳大湾区试点的港澳居民购房结汇支付便利推广至全国,允许境外个人凭购房合同“先结后补” [6] - 允许银行依据客户合规情况和风险等级自行决定事后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优化外资投资兴业环境 [6]
重大利好!外汇局最新发布!
金融时报· 2025-09-15 22:33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 - 取消外商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境外投资者可直接开立账户并汇入资金 [2] - 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将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被投资方无需办理接收登记 [1][3] - 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在境内进行再投资 [3] - 将便利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的“科汇通”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 [1][3] 跨境融资便利化 - 将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 [1][4] - 将部分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企业的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提高至等值2000万美元 [1][4] - 简化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签约登记管理,不再要求提供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1][4] 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 - 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取消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的限制 [2][5][6] - 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允许银行自行决定事后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 [2][5] - 允许境外个人在满足购房资格条件下,凭购房合同先行办理结汇支付,后续补交备案文件 [5][7][8] 政策背景与目标 - 政策旨在扩大高水平开放,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助力吸引和利用外资 [1] - 取消资本金不得用于非自用房地产的限制,是为适应国内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助力市场稳健发展 [6] - 境外个人购房结汇支付便利化政策旨在满足合理购房需求,推动区域融合和人才流动 [7][8]
外资,重大利好
证券时报· 2025-09-15 21:51
跨境投资外汇管理改革 - 取消外商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境外投资者可直接开立账户并汇入资金 [2] - 将FDI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试点扩大至全国 被投资方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 [2] - 允许FDI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 包括FDI企业境内合法产生的外汇利润及境外投资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 [2] - 将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的“科汇通”政策试点扩大至全国 便利其吸引利用外资 [2] 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 - 将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 [3] - 将部分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进一步提升至等值2000万美元 [3] - 简化跨境融资相关登记管理 参与便利化业务的企业签约登记时不再要求提供上年度或最近一期审计财务报告 [3] 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优化 - 缩减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在境内支付使用的负面清单 取消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的限制 [4] - 将粤港澳大湾区试点的港澳居民购房结汇支付便利推广至全国 境外个人可凭购房合同“先结后补”办理结汇支付 [4] - 允许银行依据客户合规情况和风险等级自行决定事后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 提升企业便利化业务体验 [5]
外汇局:将“科汇通”政策扩大至全国
北京商报· 2025-09-15 21:43
三是优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取消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 宅性质房产限制。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允许银行在统筹便利化服务和风险防范前提下,依据客 户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等级等自行决定便利化业务事后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允许境外个人在满足房 地产主管部门及各地购房资格条件下,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凭购房合同或 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所涉外汇资金结汇支付,后续再向银行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便利境外个人 境内购房结汇支付。境内购房结汇支付便利不改变境外个人境内购房政策。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持续推进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支持经营主体合法合规的跨境投融资活动,更 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北京商报讯(记者 岳品瑜 董晗萱)9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 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25〕43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一是深化跨境投资外汇管理改革。取消外商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取消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将在部分省市试点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政策扩大至全国。 允许外商直接投资 ...
外资,重大利好!
证券时报· 2025-09-15 21:36
跨境投资外汇管理改革 - 取消外商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允许境外投资者直接开立账户并汇入资金 [2] - 将FDI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试点扩大至全国 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 [2] - 允许FDI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 包括FDI企业外汇形式利润和境外投资者外汇利润 [2] - 将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政策试点扩大至全国 便利非企业科研机构吸引利用外资 [2] 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 - 高新技术 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 [3] - 部分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提升至等值2000万美元 [3] - 简化跨境融资登记管理 参与便利化业务企业签约登记环节不再要求提供上年度或最近一期审计财务报告 [3] 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优化 - 缩减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结汇所得人民币支付使用负面清单 取消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限制 [4] - 将粤港澳大湾区港澳居民购房结汇支付便利试点推广至全国 境外个人可凭购房合同先行办理结汇支付 [4][5] - 允许银行自行决定事后随机抽查比例和频率 依据客户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等级 [5]
外资,重大利好!
证券时报· 2025-09-15 21:33
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 -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 提出9条改革措施 从投资端、融资端和支付便利三方面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 助力吸引和利用外资 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1] 跨境投资外汇管理改革 - 取消外商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FDI企业前可直接开立账户并汇入资金 [3] - 将FDI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试点扩大至全国 明确取消FDI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 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 [4] - 允许FDI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 FDI企业境内合法产生的外汇形式利润、境外投资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可在境内进行再投资 [5] - 将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科汇通")政策试点扩大至全国 便利非企业科研机构吸引利用外资 [5] 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 - 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 [7] - 部分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的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进一步提升至等值2000万美元 [7] - 全国范围内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都将享受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利好 [8] - 简化跨境融资相关登记管理 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在签约登记环节不再要求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9] 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 - 缩减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在境内支付使用的负面清单 取消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的限制 [11][12] - 将粤港澳大湾区试点实施的港澳居民购房结汇支付便利推广至全国 境外个人在满足购房资格条件下可"先结后补" 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办理结汇支付 后续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 [13][14] - 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 允许银行依据客户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等级自行决定事后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 [15]
国家外汇管理局李斌:国内房地产市场形势已发生变化 相关外汇管理措施有必要加以优化调整
智通财经网· 2025-09-15 20:29
智通财经APP获悉,9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 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答记者问时表示,近年来,国内房地产市场形势已发生变 化,房地产行业相关宏观调控措施已优化调整。基于此,相关外汇管理措施有必要加以优化调整,以适 应新形势新要求,助力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 李斌提到,现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在境内支付使用的负面清单中,包括不得用于购 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房产。该项政策是在房地产市场过热背景下,各部门先后出台一系列针对房地产企 业和行业的调控政策。国家外汇管理局从防范"热钱"投机炒作角度,配合出台了"非房地产企业的资本 金、外债等资金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措施,为房地产市场阶段性平稳健康发展发挥了 积极作用。 原文如下: 四是便利非企业科研机构吸引利用外资。明确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参照FDI企业办理相 关登记和汇兑手续。此为前期在部分省市实施的"科汇通"试点,现推广至全国。 问:《通知》在深化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
第一财经· 2025-09-15 19:33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新规,旨在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通过取消多项登记要求、扩大便利化政策适用范围等措施,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1][2] 深化跨境投资外汇管理改革 - 取消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境外投资者汇入前期费用资金可直接在银行开立账户,无需预先办理登记 [2] - 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在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规定且项目真实合规前提下,被投资方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再投资登记,资金可直接划转 [2] - 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进行境内再投资,相关外汇资金可划入被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或股权出让方资本项目结算账户 [2] - 便利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可参照外商投资办理外汇登记及账户开立等手续,并参与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3] 深化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 - 扩大跨境融资便利,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 [4] - 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企业,外债额度可提升至不超过等值2000万美元 [4] - 简化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登记管理,企业在签约登记环节不再要求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4] 优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 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非金融企业资本金、外债项下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使用需遵循真实、自用原则,并明确禁止用于证券投资、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等用途 [6] - 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银行可依据客户合规情况和风险等级自行决定事后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 [6] - 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在满足购房资格条件下,可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办理结汇支付,后续补交备案证明文件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