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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301282 股票简称:金禄电子 公告编号:2025-027
权益分派方案 - 公司202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剔除已回购股份后的149,484,76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4,948,476.80元,不送红股及不使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3][6] - 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10股现金分红(含税)为0.989048元,即每股现金红利为0.0989048元 [2][12] - 除权除息参考价计算公式为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减去0.0989048元/股 [2][12] 股东会审议情况 - 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会议于2025年4月22日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3][5] - 分配方案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 权益分派实施细节 - 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6月17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6月18日 [8] - 分派对象为截至2025年6月17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9] - 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5年6月18日通过托管证券公司划入资金账户,部分股东由公司自行派发 [10][11] 相关参数调整 -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1,655,200股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 [3][12] - 首发前持股5%以上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格由29.68元/股调整为29.58元/股 [13] -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权益分派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14][15] 税务处理 - 境外机构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900000元 [6] - 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持股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0.200000元,持股1个月至1年补缴0.100000元,持股超过1年不需补缴 [6][7]
芯碁微装: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送转特殊除权除息事项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5-06-10 19:49
差异化分红送转特殊除权除息事项 - 公司2024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70元(含税)[1] - 截至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131,740,716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477,322股后的股本131,263,394股为基数,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48,567,455.78元(含税)[1] - 如在利润分配预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2] 差异化权益分派计算依据 - 公司已实施完成回购计划,实际回购股份477,322股,最高价67.09元/股,最低价58.44元/股,支付资金总额30,016,900.65元(不含交易费用)[2] - 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因此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3] - 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公式为:(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3]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计算 - 申请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72.61元/股,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流通股变动比例为0[3] -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为0.36866元/股,虚拟除权(息)参考价格为72.24134元/股[3] - 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为0.37元/股(含税),实际除权(息)参考价格为72.24元/股[3] -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为0.00185%,绝对值在1%以下[3]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特殊除权除息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4]
伯特利: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5-06-10 18:39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 )作为芜 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伯特利"或"公司")持续督 导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对伯特利 2024 年度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 项(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进行了专项核查,核查情况与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具体内容 为:上市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5 元(含税)。截至核查意见出 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606,510,820 股,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专用账户中已 回购的股份 1,800,000 股,实际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数为 604,710,820 股。以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人民币 1,208,851,302.79 元的 17.51%。公司于 股份回购金额合计为 274,848,531 元 ...
李子园: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5-06-09 21:1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李子 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子园"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 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属于: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分配。 具体除权除息方案:"每股拟派发现金红利 0.50 元(含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李子园 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原因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
安井食品: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差异化分红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5-06-09 21:19
FANGDA PARTNERS http://www.fangdalaw.com 中国上海市石门一路 288 号 电子邮件 E-mail: email@fangdalaw.com 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 24 楼 电 话 Tel.: +86- 21-2208 1166 邮政编码:200041 传 真 Fax.: +86-21-5298 5599 HKRI Taikoo Hui Shanghai, PRC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井食品"或"公司")的委托,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就安井食品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 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及其他相关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公开颁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 "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
菲菱科思: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6-06 18:15
权益分派方案 - 公司202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总股本69,342,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69,342,000元(含税)[1][2] - 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454,300股不参与利润分配,实际分红基数调整为68,887,700股,合计派发现金红利68,887,700元(含税)[1][2][3] - 按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10股现金红利为9.934484元,每股现金红利为0.9934484元[1][6] 除权除息安排 -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6月11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6月12日[4] - 除权除息价格计算公式为:股权登记日收盘价减去每股现金红利0.9934484元[2][6] 股东承诺调整 - 公司股东王乾及万圣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格因权益分派调整为52.62元/股[5] 回购股份调整 -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和回购股份数量[7] 分红对象及方法 - 分派对象为截至2025年6月1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不含回购专用账户)[4][5] - 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9.000000元[3]
四川九洲: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6-05 21:47
利润分配方案 - 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后的1,022,806,64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合计现金分红102,280,664.6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1] - 若在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配比例 [1] - 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900000元 [1] 权益分派实施细节 - 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6月11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6月12日 [2] - 分派对象为截至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2] - 现金红利将于除权除息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直接划入资金账户 [2] 回购价格调整 - 因权益分派实施,公司回购价格上限由26.37元/股调整为26.27元/股,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调整前的每股回购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0.100000元/股) [3] -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自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3] 税务处理 - 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1] - 持股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00000元,持股1个月至1年每10股补缴税款0.100000元,持股超过1年不需补缴税款 [2] - 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红利税,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1]
味知香: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的业务申请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5-06-05 17:37
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 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人民币3.60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2] - 分红基数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为准,总股本为138,000,000股,扣除回购股份后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136,619,948股 [2] - 本次现金分红总金额为49,183,181.28元 [2] 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 -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计算公式为(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其中现金红利按摊薄计算为0.3564元/股 [2] - 公司仅进行现金分红,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因此除权除息参考价格简化为(前收盘价格-0.3564) [2] - 以2025年5月23日收盘价23.86元/股测算,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为23.50元/股,虚拟分派计算的参考价格为23.5036元/股 [3] 差异化分红影响分析 - 差异化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为0.0153%,低于1%的阈值,表明影响较小 [3] -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交易所相关规定 [2][3] 保荐机构核查结论 -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4] - 保荐机构对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的业务申请无异议 [4]
凯尔达: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杭州凯尔达焊接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5-06-04 18:34
差异化权益分派原因及情形 - 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和9月19日通过回购股份议案,计划以不低于5,000万元且不超过6,000万元资金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 [2] - 2024年2月2日调整回购资金总额至9,000万-11,000万元,资金来源扩展至超募资金或自有资金 [3] - 实际回购5,152,000股,占总股本109,858,870股的4.69%,回购专用账户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派方案 - 2025年4月23日和5月19日通过利润分配方案,以扣除回购股份后的104,706,87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3.00元(含税) [3] - 若股权登记日前股本变动,将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并调整总额 [3] 差异化分红计算依据 - 实际参与分配股本为104,706,870股,虚拟分派现金红利为0.2859元/股 [4] - 除权除息参考价计算公式:前收盘价35.20元,虚拟参考价34.9141元/股,实际参考价34.9000元/股 [5] - 差异化分红对参考价影响绝对值为0.0404%,小于1%阈值 [5] 保荐机构核查结论 - 确认差异化分派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规要求 [6]
奥普科技: 关于奥普科技差异化分红事项之股票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5-05-30 20:18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富春路 308 号华成国际发展大厦 12 层 电话:0571-89838088 传真:0571-89837084 邮编:310020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致: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或"本所")接受奥 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普科技")的委托,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 简称"《监管指引第 7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就公 司奥普科技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差 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