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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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新药业: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30 00:17
总则 -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 保障投资者利益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制定[1] - 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股权性质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3] - 公司董事会需建立募集资金存储 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明确存储 使用 变更用途 监督 责任追究 申请 审批权限 决策程序 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程序等内容 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及披露[3]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勤勉尽责确保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2] -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若发现占用需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原因 影响 清偿整改方案及进展 董事会需追究法律责任[2] - 保荐机构需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制度规定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 进行持续督导[2] 募集资金存储 - 公司需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其他用途[2] -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时需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需存放于专户管理[2] - 公司需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 协议内容包括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专户账号 涉及项目及金额 商业银行每月提供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需通知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可随时查询专户资料[4] - 协议有效期届满前终止时 公司需在两周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5] 募集资金使用 -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除金融类企业外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或直接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不得通过质押 委托贷款等方式变相改变用途 不得直接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7]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后 可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 实施中原则上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 若支付人员薪酬 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确有困难 可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置换 置换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发表同意意见并公告[6]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需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其他用途 不得影响投资计划 现金管理产品需为结构性存款 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产品 不得为非保本型 流动性好且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不得质押[6][8]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发表同意意见并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使用情况 投资产品额度及期限 是否变相改变用途及保障措施 投资产品收益分配方式 范围及安全性 保荐机构意见[6] - 公司以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单次时间不超过12个月 需在到期日前归还至专户并公告[9][12] - 公司需妥善安排超募资金使用计划 用于在建项目 新项目或回购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 使用需经董事会审议 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提交股东会审议 及时披露必要性和合理性 使用暂时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需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披露[13] -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 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时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发表同意意见并公告 节余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时可免于程序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用于非募投项目时需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程序及披露义务[13]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发表同意意见 节余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时还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时可免于程序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13]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公司募集资金需按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 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改变用途情形包括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并实施新项目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改变实施主体 改变实施方式或被证监会及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需由董事会决议 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13][14] - 变更后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需科学审慎进行新项目可行性分析 确信有较好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使用效益[15] -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时需在董事会审议后公告 内容包括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原因 新项目基本情况 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投资计划 审批情况 保荐机构意见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 购买资产 对外投资时需参照相关规则披露[15] - 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时需确保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15] - 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或仅变更实施地点时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由董事会决议 无需股东会审议 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披露[15] - 除募投项目在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外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时需在董事会审议后公告 内容包括转让或置换原因 已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换入项目基本情况 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转让或置换定价依据及收益 保荐机构意见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16]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管 - 公司需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16] - 公司财务部需对募集资金使用设立台账 详细记录支出和项目投入情况[16] - 公司审计部需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存在违规情形 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未提交报告时需及时向董事会报告[16] - 公司董事会需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 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 编制 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报告需包括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基本情况及存放 管理和使用情况 若实际投资进度与计划存在差异需解释原因[16] - 年度审计时公司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17] - 保荐机构需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发现异常时需督促公司整改并及时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核查报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和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募投项目进展及与计划差异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情况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情况和效果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情况 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情况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存放 管理和使用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17] - 公司董事会需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17] - 公司需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 现场核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 及时提供必要资料[17]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时 公司需采取措施保证其遵守本制度[19] 附则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19]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19] -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有效或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18][19]
辽宁成大: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9 23:12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1]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性质证券募集的资金 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 需专款专用并优先用于主营业务[2] - 董事会需持续监督资金存放与使用 高管需确保资金安全 控股股东不得占用或利用募投项目牟利[4] 募集资金存储规范 - 公司需开设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 超募资金也需存入专户 且不同融资需分设账户[3] - 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需包含资金集中存放、账户明细、银行对账单报送及大额支取通知等条款[3] - 境外项目需确保资金安全性与使用规范性 并在专项报告中披露措施与效果[3] 募集资金使用要求 - 资金使用需符合申请审批程序 不得随意改变投向 需披露实际使用情况 募投项目出现重大变化需重新论证可行性[4] - 禁止将资金用于财务性投资、证券投资或提供给关联方 不得通过质押等方式变相改变用途[5]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的 可在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置换 需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5]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需通过专户或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产品需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非质押型 期限不超过12个月[6][7] - 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基本情况、使用情况、产品安全性及保荐机构意见[7] - 闲置资金可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但需通过专户操作 且单次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不得用于证券交易[7] 超募资金与节余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需用于在建项目、新项目或股份回购 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使用计划与合理性[8]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元或承诺投资额5%可免程序 但需在年报披露 用于非募投项目需履行变更程序[9] - 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净额5%可免程序 但需在定期报告中披露[9] 募投项目变更与监督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 包括取消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情形[10] - 变更后项目需投资于主营业务 需进行可行性分析并披露变更原因、新项目计划及审批情况[11] - 公司需每半年度核查募投进展并编制专项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需出具鉴证报告 保荐机构需每半年现场核查[13][14] 责任与附则 - 公司内部审计需每半年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审计委员会需向董事会报告违规情形[13] - 违规使用资金导致损失时 公司有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15]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修订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16][17]
天元股份: 半年报监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29 23:11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 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5年8月18日通过电话、邮件、短信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召开 [1] - 会议召集程序、出席人数及议事内容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1] -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群芳主持,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1] 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资金监督 - 监事会全票通过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认为编制程序合规且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2] - 监事会确认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及时准确,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符合深交所监管要求及公司管理制度 [2] - 未发现募集资金使用存在变相改变用途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 募投项目延期安排 - 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仅涉及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间调整,不涉及实施主体、建设内容及投资规模变更 [3] - 延期不会对绿色低碳包装耗材制造基地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且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 - 监事会全票通过延期事项,认为符合股东利益 [3] 外汇风险管理措施 -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以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波动对经营业绩的不利影响 [4] - 业务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禁止投机性交易,并已建立内部评估机制及监管制度控制风险 [4] - 监事会认为该业务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有利于长远发展 [4] 审计机构续聘决议 - 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2025年度审计工作,因其具备证券审计经验及专业能力 [5] - 监事会认为该机构能提供公正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年度财务审计要求 [5] - 该议案获监事会全票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
红星美凯龙(01528) - 海外监管公告
2025-08-29 22:42
募集资金情况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31,500万股,发行价10.2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322,245.00万元,净额305,000.78万元,2018年1月9日到位[10] - 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449,732,673股,发行价8.2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3,701,299,898.79元,净额3,678,363,799.29元,2021年10月11日到位[14] - 截至2025年6月30日,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账户余额合计24,776,694.53元[25] - 截至2025年6月30日,2020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账户余额合计291,810.48元[24][27] - 2024年3月5日公司转出首次公开发行闲置募集资金35,000.00万元补充流动资金,2025年3月3日已足额归还[30] - 2024年10月25日和30日公司分别转出2020年非公开发行闲置募集资金100,400.00万元、600.00万元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5年6月30日未归还[31] - 截至2025年6月30日,已使用且未归还的闲置募集资金共计101,000.00万元[32] -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37300万元、2020年非公开发行84536.7万元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40] 项目调整情况 - 2018年2月7日公司同意用“哈尔滨松北商场项目”节余资金4,812.04万元补足“呼和浩特玉泉商场项目”与“东莞万江商场项目”自筹资金超出部分[36] - 调整后“呼和浩特玉泉商场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为7,682.53万元[36] - 调整后“东莞万江商场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为16,414.51万元[36] - 公司同意使用“天津北辰商场项目”3533.35万元和“哈尔滨松北商场项目”7390.02万元节余资金用于“乌鲁木齐会展商场项目”,调整后该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66908.37万元[37] - 2024年3月28日,公司同意将首次公开发行的“长沙金霞商场项目”结项、“新一代智慧家居商场项目”终止,约30679.27万元节余/剩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39] - 2024年3月28日,公司同意终止2020年非公开发行“天猫‘家装同城站’项目”等3个项目,约84536.70万元剩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39] - 公司同意将“南宁定秋商场项目”建设完成日期延长至2026年12月,中止“佛山乐从商场项目”建设[39] 财务资助情况 -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本金总余额为241,262.30万元[59] - 截至2025年6月30日,未到期财务资助本金余额为68,096.95万元,逾期未收回的为173,165.36万元[59] - 截至2025年6月30日,逾期财务资助本金已累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57,754.11万元,未到期已累计计提4,104.38万元[59] 其他情况 - 公司计划于2025年09月18日15:00 - 16:00举行2025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71] - 业绩说明会以网络互动形式召开,地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72][74] - 投资者可在2025年09月11日至09月17日16:00前预提问[74] - 参加业绩说明会人员包括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76]
赛力斯: 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证券之星· 2025-08-29 22:20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56,368,913股,发行价格46.00元/股,募集资金净额未直接披露,但截至2025年6月30日累计使用256,377.43万元 [1] - 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137,168,141股,发行价格51.9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7,129,999,969.18元,扣除发行费用71,443,881.0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7,058,556,088.13元 [1] - 截至2025年6月30日,2021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累计使用256,377.43万元,未使用余额2,505.26万元,累计利息收入净额2,143.62万元 [1] - 截至2025年6月30日,2022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累计使用458,180.02万元,未使用余额165,923.13万元,累计利息及现金管理收益净额18,654.51万元 [1]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最近修订于2023年10月27日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1] - 2021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于中国工商银行重庆三峡广场支行(余额24,902,374.63元)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九龙坡支行(余额42,743.52元) [1] - 2022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涉及多家子公司,包括赛力斯汽车有限公司、重庆问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总存储余额1,659,231,260.56元 [2] - 公司与保荐机构中金公司及多家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确保专款专用 [1][2] 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 2021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SERES智能网联新能源系列车型开发及产品技术升级项目累计投入151,031.77万元,进度93.13%;营销渠道建设项目累计投入12,864.68万元,进度99.98% [4] - 2022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电动化车型开发及产品平台技术升级项目累计投入210,714.84万元,进度48.89%;工厂智能化升级与电驱产线建设项目累计投入38,538.34万元,进度63.18%;用户中心建设项目累计投入8,926.84万元,进度42.51% [6] - 报告期内无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3]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0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3][6]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 2021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变更:将"SERES智能网联新能源系列车型开发及产品技术升级项目"子项目"动力技术升级"的2.27亿元变更为投入子项目"SERES智能网联新能源系列车型开发项目" [5] - 2022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变更:调整"用户中心建设项目"的"场地装修"为"场地租赁及维护",并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25年12月 [7] - 报告期内无其他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3] 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 SERES智能网联新能源系列车型开发及产品技术升级项目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 [3] - 营销渠道建设项目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 [3] - 电动化车型开发及产品平台技术升级项目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 [3] - 工厂智能化升级与电驱产线建设项目不涉及新增产能,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 [3] - 用户中心建设项目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 [3]
光峰科技: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9 22:20
募集资金管理总则 - 公司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维护股东权益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上交所相关规则等[1] - 募集资金指通过公开发行股票或其他股权性质证券募集的资金 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1]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勤勉尽责确保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控股股东及关联人不得占用或利用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1] 专户存储制度 -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需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开设专项账户[2] - 募集资金需及时完整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户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多次融资需分别独立设置专户[2] - 超募资金也需存放于专户管理 资金到位后需及时办理验资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2][3] - 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及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需包含资金集中存放 银行每月提供对账单 保荐机构可随时查询及违约责任等内容[3]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公司需对募集资金使用申请 审批权限 决策程序及风险控制措施做出明确规定 并按照发行文件承诺的计划使用资金[4] - 募投项目出现严重影响正常进行的情形时需及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若实际投资金额与计划差异达50%需重新论证可行性[4]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 变相改变用途或提供给关联人使用[5] - 公司可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需在到账后6个月内完成并经董事会审议 保荐机构需发表意见[5][6] 闲置资金管理 -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需投资于结构性存款或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且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产品[6] - 现金管理需通过专户或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不得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 需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基本情况 使用情况 额度及产品收益分配等信息[6][7] - 闲置募集资金可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需通过专户实施且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活动 单次期限不超过12个月[7] - 超募资金需用于在建项目 新项目或股份回购 至迟于同批次项目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 使用需经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审议[8] 用途变更与监督 - 募集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变更需经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审议 包括取消原项目 实施新项目或改变实施主体等情形[9][10][13] -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需投资于主营业务 董事会需进行可行性分析 变更需及时公告原因 新项目基本情况及投资计划等内容[10][14] - 公司需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编制专项报告 年度审计时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12][15] - 董事会需在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核查意见及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结论 并配合相关机构的持续督导及现场检查工作[15] 附则与生效 -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16] -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若与日后颁布的强制性规定抵触则按新规定执行[16]
光峰科技: 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证券之星· 2025-08-29 22:20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800万股,发行价格为17.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19,000.00万元,扣除发行相关费用12,752.92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06,247.08万元[1] -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99,225.39万元,累计收到的理财收益及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6,975.76万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合计为5,072.57元[1]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 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25年6月30日监管协议履行正常[1] - 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账号为666000021157068656,余额为5,072.57元[1] 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将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有资金的情况[1] - 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11,6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中收益凭证购买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1] - 2025年上半年公司进行结构性存款投资:杭州银行"添利宝"结构性存款产品认购金额1,500万元(77天期限),中国银行共赢智信汇率挂钩人民币结构性存款认购金额5,700万元(80天期限)[1] -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1] - 公司已将"新一代激光显示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结项,节余资金5,161.67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专项账户已于2023年5月17日注销[1] - 公司已将"光峰科技总部研发中心项目"结项,节余资金2,715.31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杭州银行)已于2025年5月13日注销[2] - 公司已将"信息化系统升级建设项目"结项,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汇丰银行)已于2025年5月注销[2]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且不存在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详情 - 新一代激光显示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承诺投资金额28,400.00万元,累计投入25,715.83万元,投入进度90.55%,2025年3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2] - 光峰科技总部研发中心项目:承诺投资金额31,300.00万元,累计投入27,931.11万元,投入进度89.24%,2022年12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2] - 信息化系统升级建设项目:承诺投资金额7,000.00万元,累计投入5,025.41万元,投入进度71.79%,2025年3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2]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承诺投资金额33,300.00万元,累计投入33,539.50万元,投入进度100.72%[2] - 股份回购项目:使用超募资金6,247.08万元,累计投入6,185.81万元,投入进度99.12%[2] 项目调整与变更情况 - 公司对"光峰科技总部研发中心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进行调整,将"设备购置费"调减6,500.00万元,"研发支出"调增6,500.00万元[3] - 公司多次使用超募资金进行股份回购,最近一次为2024年4月17日审议通过的2024年度第二期回购方案[3] - 所有募投项目均已结项,未发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2]
*ST元成: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证券之星· 2025-08-29 22:19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284,546,499.12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为277,055,400元 [1] - 截至2025年6月30日募集资金期末余额171,673,600元,其中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余额171,603,500元,专户余额70,100元 [1] - 报告期内未投入募投项目资金,累计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净额129,000元 [1]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 设立4个募集资金专户,分别存放于兴业银行、杭州银行、农业银行和工商银行 [1] - 专户存储总额701,227.10元,其中农业银行账户余额152,664.70元,工商银行账户余额548,525.70元 [1] - 与保荐机构及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符合交易所规范要求 [1] 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 报告期内实际使用募集资金0元,累计投入募投项目105,510,800元 [1][7] - 使用募集资金9,055,300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履行了董事会审议程序 [2] - 不存在超募资金使用、现金管理及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4] 闲置募集资金使用 - 分三次批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总额分别为100,000,000元、60,000,000元和15,000,000元 [2][3][4] - 截至报告期末有171,603,500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未归还至专户 [4] - 未归还原因为工程款回收不及预期导致流动资金紧张 [5] 募集资金账户异常情况 - 因诉讼导致募集资金账户被冻结,2024年冻结金额41,622,200元,2025年6月30日冻结金额28,678,300元 [5] - 2024年司法划转募集资金211,400元,已用自有资金归还 [6][7] - 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支付募投项目18,593,400元,自有资金支付14,470,300元,未计入募集资金投入总额 [7] 募投项目进度 - 主要募投项目"红色旅游基础设施项目"计划投资229,140,100元,实际投入57,595,500元,进度仅25.14% [7] - 项目实际工程建设进度44.03%,因规划调整导致延期 [7][8] - 购买办公楼和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均已完成100%投资 [7]
三生国健: 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9 21:12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保护投资者权益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科创板相关监管规则[1][2] - 制度适用于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性质证券募集的资金 但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资[2] - 募集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投向科技创新领域 用于主营业务以增强竞争力和创新能力[3] - 董事会需持续监督资金存放与使用 董事及高管需确保资金安全 不得擅自改变用途[4] -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得占用募集资金或通过募投项目牟利 若发生需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5] - 保荐机构需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公司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同样适用本制度[6][7] 募集资金存储规范 - 资金存放遵循集中存放 专户存储原则 仅能使用专用账户 禁止与其他账户混用[8][9] - 公司需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需包含资金存放 对账单报送 查询权限及违约责任条款[11] - 存在多次融资时需独立设置专户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10] - 境外投资项目需确保资金安全与使用规范性 并在专项报告中披露措施[12] 募集资金使用规定 - 资金支出需严格履行审批流程:使用部门提出计划→部门领导签字→财务负责人审核→董事长审批(超权限需董事会审批)[13] - 需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公允 付款需合理合法并提供依据材料[14] - 募投项目需按计划进度实施 延迟需披露原因 出现市场重大变化 搁置超一年 投资进度不足50%等情形需重新论证可行性[15][16] - 项目延期需董事会审议 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并披露原因 资金存放情况及后续计划[17] - 禁止将募集资金用于财务性投资 变相改变用途 或提供给关联方使用[18]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仅限投资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且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产品 不得质押[19] - 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 披露资金基本情况 使用情况 产品额度及安全性等信息[20] - 出现产品亏损风险时需及时披露并说明风控措施[21] - 募集资金可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需在6个月内完成并经董事会审议[22] - 闲置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操作 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且不得用于证券交易[23] - 补充流动资金需董事会审议 到期需归还并公告[23][10] - 超募资金需用于在建/新项目或股份回购 需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审议 披露使用必要性和合理性[24] - 节余资金低于1000万可免审议程序 但需在年报披露[26] 募投项目变更管理 - 原则上不得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但出现取消原项目 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情形时需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审议[27] - 变更后资金应投向主营业务 董事会需重新进行可行性分析[28][29] - 变更需披露原项目情况 变更原因 新项目可行性 投资计划及审批进展[30][14] - 项目转让或置换需披露原因 已投资金额 项目进度及效益 定价依据等[31] 资金使用监督与披露 - 公司需真实准确完整披露资金使用情况 严重影响投资计划时需及时公告[32]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进展 编制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解释实际与计划差异原因[33] - 保荐机构需每半年度现场核查 年度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内容涵盖资金存放 项目进展 置换情况等10项要素[34] - 公司需配合审计机构出具鉴证报告 并与年报同步披露[17] - 发现资金管理违规时 保荐机构需督促整改并向上交所报告[18]
三生国健: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完成承诺募集资金投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5-08-29 21:12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获证监会批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数量为61,621,142股 发行价为每股28.18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17.36亿元[1] - 扣除承销费及其他发行费用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未明确披露具体数值 但由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于2020年7月17日出具验资报告确认[1]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 募集资金原计划用于多个项目 包括抗体药物生产新建项目 抗肿瘤抗体药物的新药研发项目 自身免疫及眼科疾病抗体药物的新药研发项目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创新抗体药物产业化及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 以及补充营运资金项目[2] - 经过多次调整 包括2022年公告编号2022-045 2023年公告编号2023-018 及2025年公告编号2025-025 最终调整后募集资金总额为3.35亿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3.18亿元[2][3] 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 - 截至2025年8月29日 自身免疫及眼科疾病抗体药物的新药研发项目和创新抗体药物产业化及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已完成承诺投资 其他募投项目已结项[3] - 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16.37亿元 利息及理财收益扣除手续费后为7,320.03万元 节余募集资金金额为7,029.08万元[4] - 节余原因包括项目建设和采购成本节约 资源优化调度 以及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获得投资收益和银行存款利息收入[4] 节余资金使用计划 - 公司拟将节余募集资金7,029.08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充盈现金流并提升经济效益[5] - 剩余待支付合同尾款及其他后续支出将由公司自有资金支付 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5] 相关审议批准程序 - 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认为此举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6] - 同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该议案 认为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符合公司经营发展规划[6]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保荐机构 经核查认为公司已履行必要法律程序 节余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符合相关规定 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