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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洲际油气: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9 19:13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总则 - 为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1]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1]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3] - 公司不得通过垫支费用、拆借资金、委托投资、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代偿债务等方式为关联方提供资金 [4]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义务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诚实守信,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利用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或占用公司资金 [5] - 若存在资金占用问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在资金全部归还前不得转让股份(除非转让所得用于清偿) [5] 审计与监督机制 - 审计机构需在年度审计中对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需公告该说明 [6] - 公司设立由董事长领导的专项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董事、独立董事、财务负责人等,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9] 资金占用整改与追责 - 公司需自查现有资金往来情况,存在占用问题的需及时整改 [10] - 若发生侵占行为,董事会需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拒不纠正时可向监管机构报告或提起诉讼 [11] - 被占用资金原则上需以现金清偿,非现金资产抵债需满足业务协同性、评估审计等严格条件 [12] 关联交易支付程序 - 关联交易资金支付需严格执行协议及公司资金管理制度,明确结算期限防止违规占用 [13] - 支付前需经财务总监审核及董事长审批,财务部门需建立专门档案记录资金往来 [15][16] - 财务负责人需确保财务独立性,拒绝关联方侵占指令并及时报告董事会 [17] 责任追究 - 董事或高管纵容资金占用的,董事会可处分直接责任人或提议罢免涉事董事 [18] - 子公司发生资金占用导致损失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19] 附则 - 制度解释权及修订权归董事会,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1][22]
展鹏科技: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8 19:14
防范资金占用管理制度核心内容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资金管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经营性或非经营性方式占用资金,保护公司及利益相关者权益 [1] - 明确控股股东定义:持股超50%或表决权足以影响股东会决议的主体 [4] - 实际控制人界定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等能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组织 [5] - 关联方范围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及上市规则界定 [6] 资金占用形式与禁止行为 - 经营性占用包括采购、销售等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3] - 非经营性占用涵盖垫付费用、代偿债务、无对价资金拆借等行为 [3] - 禁止共用银行账户、强制担保、纳入控股股东财务核算系统等影响财务独立的行为 [8] - 明确禁止"期间占用期末归还""小金额多批次"等变相占用形式 [9] 关联交易与监督机制 - 关联交易需严格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经营性往来变相提供资金 [12] - 财务公司提供服务时需保障资金安全并配合关联交易披露 [13]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部门需定期检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11] - 设立专项领导小组,由董事长牵头监督资金占用防范工作 [20] 责任追究与处罚措施 - 董事长为资金占用清欠第一责任人 [19] - 发现占用行为需立即披露并采取追讨措施,必要时冻结相关方股份 [22][25] - 董事及高管协助资金占用将面临经济处罚、罢免及连带赔偿责任 [27] - 违规担保造成损失的,董事有权向控股股东追偿 [28] 制度实施与补充条款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后生效,董事会拥有解释权 [32][33] - 未规定事项适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31] - 发生资金占用需制定清欠方案并严格执行 [26]
金道科技: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7 18:12
制度制定依据与适用范围 - 为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往来制定本制度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及《公司章程》等 [1]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2] - 关联方界定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为准 [3] 资金占用定义与禁止行为 -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通过采购、销售等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4] -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垫付工资福利、代偿债务、拆借资金、承担担保责任等无商品劳务对价情况 [4] - 明确禁止八类资金提供行为 包括垫支费用、拆借资金、委托投资、开具无真实交易商业汇票等 [7] - 禁止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资金 [7] 防范原则与执行机制 - 需严格防范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中的资金占用 [6] - 经营性资金往来需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不得变相提供财务资助 [8] - 董事会需定期检查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及关联交易 [9] - 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审计并督促披露异常情况 [10] - 财务负责人需监控资金往来并保证财务独立性 [11] -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内需重点关注资金占用异常 [12] 责任主体与追责措施 - 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和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3] - 董事会和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 [14] - 关联交易资金审批需严格执行协议和资金管理规定 [15] - 发生占用时需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 [16] - 对协助占用资产的责任人给予处分或提请罢免 [18] - 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将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20] - 违规行为造成投资者损失将追究法律责任 [21]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3] -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24] - 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时以法律法规和章程为准 [22]
奥特维: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25 02:20
防范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严格制度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经营性或非经营性方式占用资金,明确禁止垫支费用、拆借资金、委托投资等行为 [1][2] - 建立核查机制定期检查资金往来,审计委员会监督执行并强制披露异常情况 [7][9] - 占用资金需以现金清偿为主,非现金资产抵债需满足业务协同性、独立评估等条件 [13] - 对违规占用行为采取诉讼、追责等措施,董事及高管需承担连带责任 [14][15][16] 制度框架 资金占用定义 - **经营性占用**:通过采购、销售等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1] - **非经营性占用**:无商品或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资金的行为 [1] 禁止性条款 - 明确禁止12类资金占用情形,包括垫付成本、拆借资金、开具无真实交易票据等 [5][6] - 特别禁止"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的变相占用模式 [6] 执行措施 - 财务负责人需监控资金往来并确保财务独立性,拒绝违规指令 [11] - 年报审计期间需与会计师沟通,出具资金占用专项说明 [10] 整改与追责 - 占用资金原则上需现金清偿,非现金资产抵债需经评估及股东大会批准 [13] - 董事会需采取法律手段追偿损失,罢免失职董事 [14][15] 相关ETF动态 - **科创100ETF华夏(588800)**:跟踪科创板100指数,近五日涨幅3.4%,市盈率228.17倍,最新份额34.3亿份(增加250万份),主力资金净流入978.1万元 [6] - 当前估值分位57.92% [7]
腾亚精工: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6月)
证券之星· 2025-06-22 16:30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总则 - 制度制定目的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规[1] - 控股股东定义为持股超50%或表决权足以对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2] - 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等非股东身份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个人或机构[3] 资金占用类型与禁止行为 - 资金占用分为经营性(采购/销售等关联交易产生)和非经营性(垫付费用、代偿债务、无对价资金拆借等)两类[4] - 禁止控股股东通过共用银行账户、将公司资金存入关联方账户、违规担保等6类方式影响财务独立性[5] - 明确列举10项禁止性资金占用行为,包括垫付工资福利、代偿债务、无商业实质往来款等[7][8] 防范机制与监督措施 - 设立由董事长领导的专项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总经理、财务总监、董秘及财务/审计部门人员[13] - 董事会需按权限审批关联交易,严格执行资金审批流程[14] -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监督[18] - 财务部门需定期检查子公司与控股股东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19] 风险处置与责任追究 - 发现资金占用时董事会需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措施[16] - 占用资金原则上需现金清偿,非现金资产抵债需满足业务协同性、经评估且股东大会批准等3项条件[22][23] - 对纵容资金占用的董事/高管可给予处分或提议罢免,违规担保责任人需承担连带责任[24][25] -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损失的,除经济处罚外还将追究法律责任[26][27] 制度执行与修订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和修订,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9] - 若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以法律为准[28]
锴威特: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20 20:24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核心观点 - 公司建立专项制度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经营性或非经营性方式占用资金,明确禁止13类具体资金占用行为[2][3] - 制度覆盖合并报表范围内所有子公司,要求董事会定期核查资金往来并披露异常[4] - 董事长、财务总监为第一责任人,需监控资金流向并拒绝违规指令[6] 资金占用定义与分类 - **经营性资金占用**:通过采购、销售等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2] -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代垫费用、代偿债务、无偿拆借资金、违规担保等12类具体情形[2][3] - 禁止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变相占用形式[4] 防范措施与责任机制 - 财务部需严格审核资金流出,审计部每半年检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并报告[9][12] - 发现占用行为需立即追回资金并按银行利息计收占用费,必要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14] - 违规占用需优先现金清偿,非现金资产抵债需满足4项条件包括评估审计、独立董事意见等[17] 监督与处罚 - 审计委员会需督促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年审会计师需出具专项说明[5] - 董事及高管违规批准占用将面临追责,金额巨大时需股东会通报处理[18]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需承担赔偿责任[16]
协鑫集成: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2025年6月)
证券之星· 2025-06-20 19:52
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资金管理,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及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适用范围涵盖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往来,控股子公司行为视同公司行为 [1][2] 资金占用定义与原则 - 资金占用分为经营性占用(如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和非经营性占用(如垫付费用、代偿债务等) [2] - 控股股东不得通过资金占用损害公司利益,需保持公司在业务、人员、资产等方面的独立性 [2][4] - 禁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或资产 [3][4] 禁止性行为 -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垫支工资、福利等费用或拆借资金(委托贷款除外) [3][4] - 禁止为控股股东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提供无商业逻辑的预付款 [4] - 控股股东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小金额、多批次"形式占用资金 [4] 防范措施 - 公司建立长效机制防止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董事及高管需勤勉履职 [4][5] - 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总经理为执行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具体监管,财务部门与内审部门分别负责落实与监督 [5] - 关联交易需严格审批,财务部定期检查资金往来,内审部审核后上报董事会 [5][6] 追责与清偿机制 - 发生资金占用时,董事会需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必要时提起诉讼或申请股份冻结 [6][7] - 清偿优先以现金进行,非现金资产需符合业务体系要求并经过评估、审计及独立董事意见 [7][8] - 公司需在半年度及年度报告中披露资金占用情况 [8] 责任追究 - 协助资金占用的董事及高管将面临通报、罢免或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8][9] - 非经营性占用导致不良影响的,相关责任人将受内部处分及经济处罚,严重者承担刑责 [9] 附则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需及时修订并报董事会审议 [9] - 制度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9]
盈康生命: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2025年6月)
证券之星· 2025-06-20 19:23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总则 - 制定本办法旨在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杜绝资金占用行为发生 [1] - 依据包括《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资金占用分为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类 [1] 防范资金占用的具体原则 - 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经营性往来占用公司资金 [2] - 禁止公司以垫付工资、福利、广告等费用方式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资金 [2] - 禁止公司通过代偿债务、拆借资金、委托贷款等方式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资金 [2] - 控股股东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小金额、多批次"形式占用资金 [3] 关联交易与审计要求 - 关联交易需严格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4] - 年度审计中注册会计师需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公告 [4] - 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审议 [4] 责任与监督措施 - 公司应建立防止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5] - 董事长为资金占用防范和清欠工作第一责任人 [5] - 审计部门负责监督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5] - 发生违规占用时需制定清欠方案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5] 责任追究与处罚 - 控股股东损害公司利益时董事会可提出赔偿要求并追究责任 [6] - 董事会可申请冻结控股股东股份以偿还占用资产 [6] - 协助资金占用的董事及高管将受处分或罢免 [6] -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造成损失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经济及法律责任 [6] 附则 -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6] -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6] - 本办法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6]
中科环保: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19 20:32
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往来,防范资金占用行为,保护公司及利益相关方权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1] - 适用范围涵盖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1][2] 资金占用类型界定 -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通过采购、销售等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2] -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代垫费用、无偿拆借资金、代偿债务等非业务往来资金转移 [2] - 明确禁止以垫支工资、预付投资款等形式变相提供资金给关联方 [4] 资金往来禁止行为 - 禁止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等期间费用或承担成本支出 [5] - 禁止有偿或无偿拆借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关联方,参股公司同比例融资除外 [5] - 禁止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或以预付款等名义输送资金 [5] 管理职责与监督机制 - 董事长为资金占用防范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承担具体监管职责 [3][4] - 财务部门与内部审计部门分别负责措施落实与日常监督 [4] - 董事会需按权限审批关联交易,重大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9] 风险处置措施 - 建立"占用即冻结"机制,经独立董事提议可司法冻结控股股东股份 [5] - 占用资金原则上需现金清偿,非现金资产抵债需满足业务协同性等严格条件 [5] - 年度审计需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说明 [5] 违规追责条款 - 控股股东违规占用资金需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法律责任 [6] - 董事及高管纵容资金占用行为将面临处分或罢免 [6] - 制度未规定事项以《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为准 [7]
百胜智能: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6月)
证券之星· 2025-06-16 19:28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管理制度 旨在建立长效机制 杜绝资金违规占用行为 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1] 制度制定依据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资金占用定义与类型 -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占用和非经营性占用 涵盖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委托贷款、无商业实质往来款等九类禁止行为 [2][3] - 明确禁止"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变相占用形式 [3] 防范原则与监管措施 - 公司需严格限制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占用 不得通过垫支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1] - 财务部和内部审计部门需定期检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财务负责人需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占用及担保情况 [3][4] - 关联交易需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内部制度决策实施 [4] 内部管理架构 - 设立专项领导小组 由董事长任组长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组成 作为日常监督机构 [4] - 董事、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 [1][5] 资金占用清偿机制 - 占用资金原则上需以现金清偿 非现金资产清偿需满足资产属于同一业务体系、经评估审计、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等严格条件 [6] - 建立"占用即冻结"机制 发现违规占用时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所持股份 [7][8] 责任追究与处罚 - 对协助资金占用的董事及高管给予通报、警告或罢免处分 违规担保造成损失需承担连带责任 [8][9] -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造成不良影响或投资者损失的 公司将处分责任人并追究法律责任 [9] 制度执行与修订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9] - 制度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时 以后者为准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