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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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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核心要点梳理及解读:强化基金投资之锚,助力公募高质量发展-20260126
西部证券· 2026-01-26 14:32
报告行业投资评级 未提及 报告的核心观点 2026年1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指引》规范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选取和使用,强化约束作用,助力公募高质量发展 [1][6] 根据相关目录分别进行总结 背景 业绩比较基准是基金投资的“锚”和“尺”,当前公募基金在业绩比较基准方面存在缺乏法规制度、机构未有效监督、“风格漂移”等问题;为落实相关方案,规范业绩比较基准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证监会制定《指引》,协会公布《细则》 [7] 核心内容 1. **明确基准的选取规范**:遵循代表性、客观性、持续性、约束性原则,授权协会建基准要素库,管理人可从中选要素,明确不同类型基金选指数原则 [8][16] 2. **严格基准变更要求**:业绩比较基准应具持续性,明确可变更情形和程序,销售机构等应及时告知投资者变更信息 [9][17] 3. **加强基准的信息披露**:在基金法律文件和定期报告中披露基准相关信息,托管人加强复核监督 [9][10] 4. **强化基准的约束作用**:管理人建全流程管控机制,强化风格稳定性管理,托管人压实投资监督职责 [10][18] 5. **突出基准衡量业绩的作用**:规范绩效考核、业绩展示和基金评价,以业绩比较基准为重要依据 [11][19] 6. **过渡期设置**:存量产品不符规定的给1年过渡期,相关要求过渡期拉齐为1年,托管人监督风格稳定性要求给6个月过渡期 [11][20] 主要影响 1. **基金管理人**:建内部控制和管理体系,业绩基准经复核和决策确定,成立独立部门监测风格稳定性,法律文件和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信息 [12][18] 2. **基金托管人**:审慎复核投资风格库,建监督机制,明确与管理人权利义务 [14][19] 3. **基金评价机构**:围绕业绩比较基准建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及时评估调整基金分类 [15][19] 4. **基金销售机构**:展示业绩时同时展示基准表现,结合基准区分基金投资风格 [14][19]
1月24日投资早报|龙韵股份筹划购买愚恒影业58%股权,帅丰电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白银有色2025年预亏4.5亿元到6.75亿元同比转亏
搜狐财经· 2026-01-24 08:42
隔夜市场行情 - 2026年1月23日A股三大指数集体收涨,沪指报4136.16点涨0.33%,深证成指报14439.66点涨0.79%,创业板指报3349.50点涨0.63% [1] - A股市场个股涨多跌少,上涨个股超3900只,沪深两市全天成交额3.09万亿元,较上个交易日放量3900亿元 [1] - 同日港股高开高走,恒生指数涨0.45%报26749.51点,恒生国企指数涨0.51%报9160.81点,恒生科技指数涨0.62%报5798.01点,恒指全日成交额为2408.72亿港元 [1] 私募基金监管动态 - 证监会近期持续严查私募基金领域违规募集、侵占挪用、自融自用、利益输送等触及监管底线红线的违法违规行为 [1] - 2025年证监会组织1.75万家机构开展自查评估和问题整改,对600余个机构及个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立案稽查约30起,移送公安机关线索约40条 [1] - 2026年证监会还将督促私募机构自查自纠,抓紧整改通道化、违规代持等各类不规范行为 [1] 公募基金监管新规 - 证监会于2026年1月23日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2] - 新指引共六章二十一条,核心内容包括突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征作用,强调其运用的严肃性和稳定性,要求基准与基金合同核心要素及投资风格相匹配且不得随意变更 [2] - 指引强化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要求业绩比较基准由公司管理层决策确定,并建立健全内控机制以持续管理投资风格稳定性 [2] - 指引加强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外部约束,明确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规范销售及评价机构对基准的展示与运用行为,并要求做好投资者教育 [2] -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依法对相关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2]
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 3月1日起施行
搜狐财经· 2026-01-23 18:46
政策发布 - 中国证监会为落实《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并坚持以投资者为本,制定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该指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1] 政策背景与问题 - 业绩比较基准是基金合同的基本要素,由指数、合约价格、利率等构成,是基金投资的“锚”和“尺”,具有确定产品定位、明晰投资策略、表征投资风格、衡量产品业绩、约束投资行为等重要功能 [2] - 当前公募基金行业在业绩比较基准方面存在三大问题:法规制度缺乏专门性、系统性规定,约束力不强;多数基金管理人尚未建立覆盖业绩比较基准的全链条内控机制,托管、销售等机构也未有效监督和使用基准;部分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业绩大幅偏离业绩比较基准,个别产品甚至出现“风格漂移”,对投资者获得感造成较大影响 [2] 政策核心内容 - 《指引》共六章二十一条,核心内容包括突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征作用,强调其运用的严肃性和稳定性,明确业绩比较基准应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核心要素和产品投资风格相匹配,且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3] - 强化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明确业绩比较基准应由公司管理层决策确定,并要求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和管理体系,加强对基金经理及产品投资风格稳定性的持续管理 [3] - 加强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外部约束,明确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展示和运用等行为,并要求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 [3] - 严格监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依法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3]
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
证监会发布· 2026-01-23 18:15
监管政策核心内容 - 中国证监会制定并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旨在落实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坚持以投资者为本 规范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和使用 发挥其表征投资风格、约束投资和衡量业绩的功能 督促基金管理人完善内控和管理机制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 - 《指引》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2] 《指引》主要内容要点 - 突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征作用 强调运用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明确业绩比较基准应与基金合同核心要素和产品投资风格相匹配 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3] - 强化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和管理 明确业绩比较基准应由公司管理层决策确定 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和管理体系 加强对基金经理和基金产品投资风格稳定性的持续管理 [3] - 加强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外部约束 明确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 规范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展示和运用等行为 要求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 [3] - 严格监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依法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3] 政策制定与后续安排 - 《指引》共六章二十一条 [3] - 前期中国证监会就《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各方总体表示赞同认可并提出具体修改建议 中国证监会逐条研究反馈意见并吸收采纳 对《指引》作出了修改完善 [3] - 后续中国证监会将做好《指引》的实施工作 [3]
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 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每日经济新闻· 2026-01-23 18:13
政策核心内容 - 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该指引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1] - 指引共包含六章二十一条,旨在规范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运用与管理 [1] 业绩比较基准的运用规范 - 突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征作用,强调其运用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1] - 明确业绩比较基准应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核心要素和产品投资风格相匹配 [1] - 规定业绩比较基准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1]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 - 明确业绩比较基准应由公司管理层决策确定 [1] - 要求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和管理体系 [1] - 要求基金管理人加强对基金经理及基金产品投资风格稳定性的持续管理 [1] 外部约束与监督机制 - 明确基金托管人对业绩比较基准负有监督职责 [1] - 规范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展示和运用等行为 [1] - 要求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 [1] 监管与执法 -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依法对相关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1] - 监管范围涵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1]
中国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金融时报· 2025-11-03 09:27
政策核心内容 - 中国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指引》共六章21条 [1] - 基金业协会同步起草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规范并公开征求意见 [1] 政策主要规定 - 突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征作用,基准应体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核心要素和投资风格,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1] - 强化业绩比较基准的约束作用,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全流程内控机制,提高内部决策层级,确保投资风格稳定性 [1] - 发挥业绩比较基准的评价作用,规范薪酬考核、基金销售、基金评价等对业绩比较基准的使用要求 [1] - 健全多道防线,在基金管理人自我约束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和基金托管人监督 [1]
六章二十一条!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搜狐财经· 2025-11-01 17:44
文件发布与征求意见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10月31日起草并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 -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29日 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2] - 该操作细则适用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评价机构选取和使用业绩比较基准的相关活动 [2] 规则核心内容与目标 - 文件旨在规范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和使用 完善管理人内部控制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 - 核心目标包括突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征作用 体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核心要素和投资风格 且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2] - 强化业绩比较基准的约束作用 要求基金管理人建立全流程内控机制 提高内部决策层级 确保投资风格稳定性 [3] 实施与监督机制 - 发挥业绩比较基准在薪酬考核 基金销售 基金评价等环节的使用要求 [3] - 健全多道防线 在基金管理人自我约束基础上 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和基金托管人监督 [3]
证监会、基金业协会重磅发布 公募重大改革落地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1-01 00:36
法规发布背景 - 中国证监会于10月31日起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 - 基金业协会同步起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以明确具体操作规范 [1] - 业内机构认为新规将规范基金管理人投资行为 加强公募基金行业服务居民财富管理需求的作用 提升投资者体验 [1] 法规主要内容 - 《指引》共二十一条 分为总则、基准的规范、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准的外部约束、监督管理、附则等六章 [1] - 突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征作用 要求基准选取具备代表性和客观性 若选取指数需确保编制合理、流动性良好 [1] - 强化业绩比较基准的约束作用 规定基准不得因短期因素随意调整 变更需履行公告、注册或持有人大会程序并及时告知投资者 [2] - 发挥业绩比较基准的评价作用 规范其在薪酬考核、基金销售、基金评价等领域的使用要求 [2] - 健全多道防线 在基金管理人自我约束基础上 加强信息披露和基金托管人监督 [3] 具体操作规范 - 管理人和托管人分别承担产品开发与基金合同审核责任 [1] - 基金法律文件需说明业绩比较基准设定依据及变更机制 定期报告需对比基准与实际表现并由托管人复核 [2] - 公募管理人须建立内控机制 对投资偏离度设置预警阈值并及时调整 [2] - 基金托管人需加强对基金投资风格稳定性的监督 [2]
全文来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新浪基金· 2025-10-31 18:26
文件概述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29日 [1] 适用范围与总体要求 - 细则适用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评价机构选取和使用业绩比较基准的相关活动 [4] - 基金管理人需建立健全覆盖业绩比较基准选取、披露、监测、评估、纠偏及问责的机制 [4] - 基金托管人需围绕业绩比较基准开展基金合同审核、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复核等工作 [4] - 基金评价机构需建立以五年期以上长周期业绩为核心的评价评奖体系 [4] 业绩比较基准要素库 - 协会建立和维护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要素一类库和二类库,实行要素入库与使用适度分离 [5] - 鼓励基金管理人在开发主动管理型基金时规范选取和使用一类库要素 [5] - 拟使用二类库内股票指数或库外股票指数作为基准要素时,需在产品注册时说明相关考量 [5] 业绩比较基准的规范 - 权益型基金选择业绩比较基准需满足特定要求,例如全市场选股策略产品原则上以宽基指数为要素 [6] - 债券基金选择业绩比较基准也需满足特定要求,例如全市场债券基金原则上以主流全市场综合债券指数为要素 [6][7] - 业绩比较基准设置应与基金可投资的主要资产类型相匹配,多资产类型基金原则上以匹配其资产类型的指数作为要素 [7] - 按照指数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产品,应将跟踪的标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7] - 选择作为基准要素的指数需满足编制方案合理、持续运作、数据可及时准确发布等条件 [7][10] 信息披露要求 - 基金管理人需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基金与业绩比较基准在收益率、波动率等方面的对比情况,覆盖周期包括过去一年、三年、五年、十年及基金成立以来 [7] - 针对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需披露资产配置比例对比及行业分布对比;针对债券型基金,需披露久期对比、信用等级分布对比等信息 [8] - 基金管理人需通过定性和定量方法对基金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差异进行解释说明,定量指标包括跟踪误差、信息比率等 [8] -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基金,需在变更后一年内的定期报告中对变更事项、基准差异进行持续说明,并将基金业绩与变更前后的基准进行比较 [9]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 - 基金管理人需建立覆盖产品设计全流程的业绩比较基准管理机制,并通过科学测评评估其适当性 [10] - 需指定独立于投资部门的部门定期对基金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合理性和潜在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对投资风格稳定性进行持续监测和报告 [10][11] - 监测偏离时需建立合理风控模型,设计有效的事前、事后风控指标和阈值,科学运用业绩归因结果 [11] - 合规部门需对业绩比较基准选取和使用的合法合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健全内部问责机制 [11] 外部监督机制 - 基金托管人需建立健全覆盖业绩比较基准相关合同审查、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复核等环节的工作机制 [12] -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审核中需重点关注业绩比较基准的代表性和客观性,发现不匹配时需及时提醒管理人 [12] - 基金托管人需与基金管理人协商明确基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监督指标,并建立定期沟通机制 [12] - 对于特定主题类产品,基金管理人需向托管人提供投资风格库清单和筛选标准,托管人需进行审查 [12][13] - 基金评价机构需围绕业绩比较基准建立基金评价标准、方法和指标体系,并考虑指数编制方法差异对指标的影响 [13][14] - 业绩比较基准发生变更时,基金评价机构需及时评估是否需要调整基金分类,并设定新的评价起始日期 [14] 自律管理与施行 - 协会将依据相关规定,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 [15] - 发现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情形,将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15] - 细则中关于基金托管人建立权益类基金投资风格稳定性监督机制的要求,自细则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后开始执行 [16]
中国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发布· 2025-10-31 18:17
监管政策核心内容 - 中国证监会起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和使用,以落实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 - 指引共六章二十一条,核心目标是发挥业绩比较基准在表征风格、约束投资和衡量业绩方面的功能,并完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2] - 基金业协会同步起草配套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业绩比较基准在选取展示、信息披露、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等方面的具体操作规范[3] 业绩比较基准的表征作用 - 规定业绩比较基准必须体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核心要素和投资风格,且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以突出其表征作用[2] 业绩比较基准的约束作用 - 要求基金管理人建立全流程内控机制,提高内部决策层级,确保投资风格稳定性,从而强化业绩比较基准的约束作用[2] 业绩比较基准的评价作用 - 规范薪酬考核、基金销售、基金评价等环节对业绩比较基准的使用要求,以发挥其评价作用[2] 行业多道防线机制 - 在基金管理人自我约束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和基金托管人监督,以健全多道防线机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