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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自己睡觉,让辅助驾驶“自动”开车,司机构成危险驾驶罪
财联社· 2026-02-13 11:10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自动驾驶相关指导性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 明确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 驾驶人激活功能后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并负有安全责任的人 即使不在驾驶位也一样 [1] 案件基本事实与判决结果 - 被告人王某群于2025年9月13日醉酒后驾驶汽车 血液酒精含量为114.5毫克/100毫升 其曾于2024年7月因酒驾被行政处罚 [2][4] - 王某群在驾驶中激活车辆2级辅助驾驶功能 并利用私自安装的“智驾神器”配件逃避系统监测 随后移至副驾驶座位睡觉 导致车辆在无人监管状态下行驶 [2][3] -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9日判决王某群犯危险驾驶罪 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 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判决已生效 [5] 案件核心法律争议与裁判理由 - 案件争议焦点在于醉酒后激活辅助驾驶功能且不在主驾位操作是否属于驾驶行为并构成危险驾驶罪 [6] - 裁判理由指出 根据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 0到2级系统为驾驶辅助 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主体 驾驶人激活后仍是实际执行任务的责任人 [7] - 王某群车辆所装系统为2级辅助驾驶 不能脱离驾驶人监管 其利用非法配件逃避监测并移至副驾睡觉的行为属于违规驾驶 不能否认其驾驶人身份和责任 [7] - 王某群血液酒精含量为114.5毫克/100毫升 属醉酒 且其在两年内曾因酒驾受行政处罚 因此其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 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8][9]
醉酒后自己睡觉,让辅助驾驶“自动”开车,司机构成危险驾驶罪
第一财经· 2026-02-13 10:26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自动驾驶相关指导性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其中《王某群危险驾驶案》明确,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人激活功能后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并负有安全责任的人,即使不在驾驶位也一样 [1] 案件基本事实与当事人行为 - 被告人王某群于2025年9月13日饮酒后驾驶汽车,随后在血液酒精含量为114.5毫克/100毫升的醉酒状态下,激活车辆辅助驾驶功能,并利用私自安装的“智驾神器”配件逃避系统监测,坐到副驾驶座位睡觉,直至车辆在目的地附近因挡道被群众发现报警 [2] - 涉事车辆安装的是2级驾驶自动化系统(辅助驾驶系统),该系统设定若驾驶人双手脱离方向盘超过2分钟会发出提示,若未及时接管车辆会主动减速并退出系统 [3] - 王某群在购车后学习了辅助驾驶系统安全知识并通过考试,明确知道酒后不能激活辅助驾驶功能,且激活后需手握方向盘并准备随时接管,但仍购买并加装非法配件以逃避监测 [3] - 王某群曾于2024年7月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罚款人民币1500元,此次属于两年内再次因酒驾受行政处罚 [3] 案件裁判结果与法律分析 -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9日判决被告人王某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4] - 裁判理由指出,根据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40429-2021),0到2级为驾驶辅助,不能脱离驾驶人监管,驾驶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仍是负责执行驾驶任务的驾驶人 [5] - 王某群利用非法配件逃避监测并移至副驾驶位睡觉的行为属于违规驾驶,不能否认其驾驶人身份和责任 [5] - 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14.5毫克/100毫升,虽未满150毫克/100毫升,但因在两年内曾因酒驾受行政处罚,故不应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6]
醉酒后自己睡觉 让辅助驾驶“自动”开车 司机构成危险驾驶罪!
央视新闻· 2026-02-13 10:10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自动驾驶相关指导性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 其中《王某群危险驾驶案》明确 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 驾驶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 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并负有安全责任的人 即使驾驶人不在驾驶位也一样 [1] 案件基本事实与被告人行为 - 2025年9月13日 被告人王某群饮酒后驾驶汽车 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14.5毫克/100毫升 属醉酒 [2] - 王某群激活车辆辅助驾驶功能 设置目的地 并利用私自安装的“智驾神器”配件逃避系统监测 随后坐到副驾驶座位睡觉 导致车辆在实际无人监管状态下行驶 [2] - 王某群所驾汽车安装有2级驾驶自动化系统(辅助驾驶系统) 该系统要求驾驶人双手脱离方向盘超过2分钟需接管车辆 王某群在购车后学习了相关安全知识并通过考试 明知饮酒后不能激活辅助驾驶功能且需做好接管准备 但仍购买并加装非法配件以逃避监测 [3] - 王某群曾于2024年7月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 [3] 案件裁判结果与法律依据 -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9日判决 被告人王某群犯危险驾驶罪 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 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判决已生效 [4] -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醉酒后激活辅助驾驶功能且不在主驾驶位操作是否属于驾驶行为并构成危险驾驶罪 [5] - 根据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40429-2021) 0到2级为驾驶辅助 辅助驾驶系统受技术限制无法保证所有环境下的安全 其功能仅为辅助而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主体 [5] - 法院认定王某群在第二阶段利用辅助驾驶系统时 因其车辆为不能脱离驾驶人监管的2级系统 故其仍然是负责执行驾驶任务的驾驶人 其逃避监测并移至副驾驶位睡觉的行为属于违规驾驶 不能否认其驾驶人身份和责任 [6] - 根据《刑法》及相关意见 王某群血液酒精含量为114.5毫克/100毫升 虽不满150毫克/100毫升 但其在二年内曾因酒驾受行政处罚 故不应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 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8]
男子醉酒后爬副驾睡觉 靠“智驾”无人驾驶 法院判决→
经济观察网· 2026-02-10 11:22
案件核心判决与法律定性 - 杭州法院判决认定,醉酒后在副驾驶位使用辅助驾驶系统的“无人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为智能驾驶厘清了责任边界[1] - 法院判决依据为《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国家标准,指出目前车辆驾驶自动化共分为0级至5级六个等级,0-2级为辅助驾驶,驾驶主体始终是驾驶人,被告人开启的是不能脱离驾驶人监管的2级辅助驾驶系统,其从主驾驶位移至副驾驶位、双手脱离方向盘的行为属于不当驾驶,不能否认其驾驶人身份[4] - 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5mg/100ml,虽不满150毫克/100毫升,但因其在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具有从重处罚情形,故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4][5] 辅助驾驶技术现状与责任界定 - 根据国家标准,驾驶自动化等级L0-L3均需驾驶人及时接管,L4和L5处于试点阶段,目前市面上在售的车辆最高一般为L3驾驶水平[14] - 法官提示,目前我国市场上销售的汽车所搭载的“智驾系统”绝大部分不具备“自动驾驶”功能,仅能提供辅助驾驶功能,驾驶人在开启后仍需保持对车辆的控制并观察行驶动态,驾驶人仍是第一责任人[6] - “智能辅助驾驶”不等于“自动驾驶”,驾驶人才是最终责任主体,车辆驾驶辅助系统被激活后,驾驶人仍需全程动态参与驾驶过程并对突发情况做出应急接管[15] 类似司法案例与普遍性 - 2024年2月,王某刚聚餐饮酒后,使用车辆驾驶辅助系统行驶200多公里后被查获,其血液酒精含量达醉驾标准,法院审理认为驾驶辅助系统仅为协助功能,驾驶员法律地位和安全驾驶义务不变,该行为与普通醉驾性质无异,最终判决其犯危险驾驶罪[7][8][9] - 2025年8月,浙江一男子酒后拒绝代驾,自行开启车辆辅助驾驶功能上高速并在路上睡着,导致车辆停在快车道,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175mg/100ml,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检察机关审查起诉[9][11][12][13] - 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普法提示指出,司机在醉酒后是否开启了驾驶辅助功能与其要承担责任没有关系,不能作为其减轻刑罚的理由[15]
最高检:危险驾驶案件连续两年大幅下降 但仍为受理最多类型案件
经济观察网· 2026-01-26 13:25
案件数量与趋势 - 2025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危险驾驶案件23.6万人同比下降22.1% [1] - 同期提起公诉21.1万人同比下降17.2%危险驾驶案件连续两年较大幅度下降 [1] - 危险驾驶罪仍是检察机关受理最多的犯罪占受理所有刑事案件人数的14.4% [1] - 自2023年底“两高两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来醉驾犯罪案件持续下降 [1] 案件治理成效与挑战 - 醉驾治理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重大恶性事故仍然偶有发生 [2] - 一些群众对醉驾危害后果缺乏准确认识高估自己酒后驾驶控制能力认为“酒驾是小事”“不被查就没事” [2] - 有的群众对醉驾新规理解不到位心存侥幸而触犯法律或导致情节加重 [2] - 新规采用“醉酒程度+其他情节”确定入罪、处罚的基本标准 [2] 法律后果与刑罚 - 醉酒驾驶可能触犯危险驾驶罪最高刑期为6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2] - 行为恶劣、后果严重的还可能触犯交通肇事罪最高刑期为15年有期徒刑 [2] - 行为恶劣、后果严重的还可能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刑罚为死刑 [2] - 检察机关始终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置于首位持续依法惩治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行为 [3] - 酒驾醉驾将面临法律后果轻则罚款、拘留、吊销驾照重则入罪、判刑甚至面临严判重罚 [3] 典型案例与从重情节 - 杜某某夜间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多次蹭倒、撞击过往车辆和行人造成8人死亡、4人受伤检察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 [2] - 高某凌晨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为137mg/100mL其为逃避检查跑离现场且有酒驾行政处罚前科法院酌情从重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3] - 错误认为酒后短距离挪车、交接车辆不构成犯罪但忽略了如果存在造成事故等从重情节依然构成犯罪 [4] - 醉酒驾驶血液酒精含量相对较低但被查处时选择逃避、阻碍检查或者找人顶包、贿买执法人员因有从重情节而入罪行为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妨害公务或者袭警等犯罪 [4] - 有酒驾醉驾前科劣迹仍然继续醉驾不但构成犯罪且将被从严判处、加重处罚 [4] 政策导向与社会呼吁 - 最高检表示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加强监督持续推动新规落地落实进一步释放新规治理效能 [3] - 提醒广大群众要认真学习醉驾新规自觉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 [3] - 呼吁共同营造拒绝酒驾醉驾的社会氛围 [3]
最高检:去年前11个月危险驾驶罪仍是检察机关受理最多的犯罪
新京报· 2026-01-26 13:17
醉驾治理成效与现状 - 2025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危险驾驶案件23.6万人同比下降22.1% [1] - 同期提起公诉21.1万人同比下降17.2%危险驾驶案件连续两年较大幅度下降 [1] - 危险驾驶罪仍是检察机关受理最多的犯罪 [1][2] 醉驾行为的法律风险与严重后果 - 醉酒驾驶可能触犯危险驾驶罪最高刑期为6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2] - 行为恶劣后果严重的可能触犯交通肇事罪最高刑期为15年有期徒刑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刑罚为死刑 [2] - 检察机关办理的杜某某案中夜间醉酒驾驶造成8人死亡4人受伤最终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提起公诉 [2] 公众认知误区与执法案例 - 部分群众对醉驾危害缺乏准确认识存在“酒驾是小事”“不被查就没事”等错误观念 [2] - 错误认为酒后短距离挪车交接车辆不构成犯罪但忽略造成事故等从重情节依然构成犯罪 [2] - 醉驾新规采用“醉酒程度+其他情节”确定入罪处罚标准无论何种情形酒驾醉驾都将面临法律后果 [2] - 高某危险驾驶案中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37mg/100ml且曾有酒驾行政处罚记录最终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3]
男子喝4两白酒后凌晨开“智驾”上高速,2小时行驶约200公里,被警方现场查获!“具有立功、坦白情节”,该男子被判缓刑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0-15 08:38
法律定性 - 醉酒状态下使用驾驶辅助系统操控机动车被明确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1][4] - 相关行为给公共安全带来巨大危害 血液酒精含量需达到或超过80毫克/100毫升的醉驾标准 [1][2] - 公安部强调目前国内市场汽车搭载的智驾系统均不具备自动驾驶功能 仍属于辅助驾驶阶段 [4] 司法案例 - 南京案例中被告人饮用约4两白酒后 启动驾驶辅助系统行驶约两小时距离约两百公里 血液酒精含量为151.2毫克/100毫升 最终被判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1] - 湖南益阳案例中驾驶人酒后开启智驾 血液酒精含量测试结果达225毫克/100毫升 面临吊销驾驶证及追究刑事责任 [2] - 杭州案例中男子酒后使用智驾神器 自己躺在副驾睡觉 车辆行驶20分钟后在道路中央停下 最终被判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4000元 [2] 行业现状与风险 - 驾驶人在使用智驾系统过程中一旦脱手脱眼将面临严重安全隐患和法律风险 [4] - 目前市场上所有智驾系统均停留在辅助驾驶阶段 驾驶人需对车辆操作负全部法律责任 [4]
用了自动驾驶,醉驾者责任能减轻吗
人民日报· 2025-10-10 08:37
案件核心观点 - 醉酒驾驶行为人开启汽车驾驶辅助系统不能成为危险驾驶罪的抗辩理由或减轻处罚依据[1][2] - 法院认定驾驶人醉酒后启用驾驶辅助功能仍属于驾驶机动车应作为驾驶主体承担全部刑事责任[2] 案件事实与判决 - 闫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01.4毫克/100毫升在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桥被查获[1] - 一审法院判处闫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2] 自动驾驶技术法律界定 - 根据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0-2级为驾驶辅助系统3级有条件自动驾驶和4级高度自动驾驶尚处试点阶段未安装在家用汽车上[2] - 涉案车辆只配置驾驶辅助系统对驾驶员依赖性较高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2] - 驾驶辅助系统激活后驾驶人仍需实际执行动态驾驶任务并监管系统以确保安全[2]
用了自动驾驶,醉驾者责任能减轻吗(新闻看法)
人民日报· 2025-10-10 06:09
案件核心事实与判决 - 闫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01.4毫克/100毫升,构成醉酒驾驶 [1] - 一审法院判处闫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1] - 闫某某以开启自动驾驶功能为由上诉请求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1] -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自动驾驶功能的法律定性 - 法院认定现有证据未显示车辆被查获时已开启自动驾驶功能 [2] - 根据国家标准,涉案车辆仅配置0-2级驾驶辅助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 [2] - 驾驶辅助系统激活后,驾驶人仍需监管系统并参与驾驶任务以确保安全 [2] - 醉酒后启用驾驶辅助功能仍属于驾驶机动车,驾驶人应作为主体承担刑事责任 [2]
假期前看看醉驾案例:视情节、后果等有可能触犯最高死刑的犯罪
新京报· 2025-09-28 12:39
醉驾入罪标准优化 - 2023年底出台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优化了醉驾入罪标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导致醉酒驾驶刑事案件案发量、起诉量大幅下降[2] - 《意见》设置了血液酒精含量每百毫升80、150、180毫克三条线,血液酒精含量在80至150毫克/100毫升之间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不再刑事立案,150至180毫克/100毫升之间且无规定情节的可适用缓刑,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判处实刑[2] - 优化标准后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好转,但醉驾案件因部分群众对法律缺乏了解、守法意识淡薄及存在侥幸心理而仍然高发频发[2] 依法从重处理的醉驾情形 - 对于醉驾肇事逃逸、醉驾再犯、醉驾不配合检查等行为依法从重处理[2] - 醉驾肇事后逃逸并连续冲撞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死刑[1][3] - 醉驾导致交通事故后弃车逃离,且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32毫克/100毫升,属于一般不适用缓刑的从重情节[4][5] - 酒驾醉驾后两年内再犯,即使血液酒精含量为103.1毫克/100毫升(低于150毫克/100毫升),也因具有从重情节而构成危险驾驶罪[6] - 醉驾被查处时不配合依法检查,为逃避检查驾车逃跑并撞到警车,属于“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从重情节,一般不适用缓刑[7][8] - 醉驾后让他人顶包,妨害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导致检测延迟三个多小时,应认定为“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从重处理情节[9][10] - 醉酒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汽车,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情形,应依法从重处理且一般不适用缓刑[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