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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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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丨专访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大学博雅特聘教授田轩:建议延长A股交易时间,公司法修订夯实独董根基
证券时报· 2026-03-03 18:13
资本市场投融资综合改革 - 改革需围绕提升制度包容性、平衡投融资两端、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风险四大目标 [2] - 深化发行与退市制度改革,提升IPO注册制包容性以适配科创、中小及民营企业融资需求,同时严格退市执行,完善常态化、多元化退市机制 [2] - 推动投融资平衡需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遏制过度融资与定增套利,并培育社保、保险、公募等长期机构投资者以优化投资者结构 [2] - 提升资本市场高水平双向开放,需对接国际交易规则与监管标准,优化沪港通、深伦通等互联互通机制,扩大A股在国际指数中的纳入比例 [2] - 强化中小投资者保护,健全多元化赔偿机制与代表人诉讼,严厉打击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虚假陈述 [3] - 加快资本市场数字化转型,以数字化提升监管与交易效率,建设数字化融资服务平台,推动证券行业数字化升级 [3] - 坚守服务实体经济本源,引导资源向科技创新、先进制造、绿色发展、乡村全面振兴等领域倾斜,明晰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定位以实现错位发展 [3] - 全过程筑牢风险防线,健全预警、处置、化解全链条机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3] 独立董事制度改革 - 当前独董履职存在三大核心问题:权责体系失衡、选任管理不规范、监管与自律协同不足 [5][6] - 权责体系失衡表现为“重追责、轻保障”,独董与非独董责任认定无差异化,信息获取与独立核查手段有限 [5] - 选任管理不规范,提名多由控股股东或管理层主导,资格认定无统一标准,专业能力参差不齐 [6] - 监管以事后行政追责为主,自律管理缺乏权威资源,履职评价体系尚不完善 [6] - 应以公司法修订为契机,解决独董制度定位不明确、权责边界不清晰、履职保障无依据三大问题 [6][7] - 需在公司法中明确上市公司设立独董的基本要求,包括任职比例、专业背景门槛,杜绝“形式化设独董” [8] - 需界定“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边界,明确独董与非独董、控股股东的责任划分,结合信息获取能力、履职投入、主观过错合理追责,并明确免责情形 [8] - 需在法律层面赋予独董独立的信息获取权、独立中介机构聘请权、重大事项一票否决权,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必要的信息与经费支持 [8] - 建议设立证监会指导下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独立董事协会,以弥补“监管+自律”体系短板,建立统一的资格认定与培训体系,并推动差异化独董责任保险制度 [9][10] A股交易时间延长 - 延长A股交易时间是顺应资本市场高水平双向开放与国家战略的必然选择 [12] - 当前A股每日4小时交易时长与伦敦、纽约、东京等交易所重叠不足,不利于掌握中国上市公司的全球定价权 [13] - 交易时间差导致境外投资者难以及时应对市场变化,降低了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沪伦通参与A股的活跃度 [13] - 截至2025年,A股上市公司总数已突破5400家,市场日均交易量超万亿元,原有交易时间无法满足投资者多元交易需求 [13] - 交易时间不足会导致市场信息无法及时反映在价格中,降低流动性,非交易时段过长会放大波动风险,延长交易时间可提升定价效率与市场核心竞争力 [13] - A股与港股等市场的交易时间差易引发套利交易,增加中小投资者成本与信息风险,延长交易时间实现同步可减少此类问题 [13] - 延长交易时间应分步推进:第一步将下午收市时间延至16:00与港股同步;第二步将上午休市时间延至12:00,使每日交易时间增至5.5小时;第三步视情况提前开市以扩大与亚太市场重叠 [15] - 需完善新增时段交易规则,明确集合竞价、涨跌幅、异常交易监控标准,从严界定短线与内幕交易 [15] - 需强化数字化智能监管,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实现实时监测与风险预警,并推动券商优化交易系统与加强投资者风险提示 [15] - 需加强投资者教育以普及长期投资理念,并建立跨市场监管协作与应急机制,共享异常交易线索,完善极端波动下的停牌等工具 [15]
独董15天履职“底线”不容挑战
证券日报之声· 2026-01-26 01:09
监管动态 - 上交所对科创板公司正帆科技出具警示函 指出其一名独立董事2024年现场工作时长不足15天 [1] - 上交所对德马科技集团出具警示函 提及部分独董履职时间未满足规定天数 [1] - 交易所与地方证监局协同监管 两家公司因募集资金使用、内控或信息披露等问题同时被证监局采取警示函措施 [2] 制度要求与问题 -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不少于15日 [1] - 现场工作时间是独立董事深入一线、掌握实情并有效发挥监督职能的基础前提和必要条件 [1] - 履职时间不足等基本底线无法坚守 易导致独立董事沦为“花瓶独董” 背离制度设计初衷 [1] 监管趋势与影响 - 自2023年独立董事制度改革以来 独立董事履职主动性、专业性与独立性持续提升 [2] - 监管将履职时间等可衡量、可核查的要求纳入视野 引导独立董事真正“动起来”和“深下去” [2] - 2026年证监会系统工作会议提出“促进上市公司价值成长和治理提升”及“全面落地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3] - 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成为2026年资本市场重点工作 [3] 提升治理水平的路径 - 提高独立董事履职质量及上市公司治理水平需独立董事、上市公司、监管部门三方协同 [3] - 独立董事需强化责任意识、提升专业素养、保障履职精力并发挥监督制衡作用 [3] - 上市公司需健全内控机制、完善独立董事履职保障并健全考核激励机制 [3] - 监管部门需持续加强履职监管、完善激励与评价机制以激发履职动力 [3]
独董制度改革显效 履职生态持续优化
证券日报· 2025-12-30 01:06
中国独立董事制度改革与履职评价首次结果 -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首次正式开展独立董事履职评价工作 结果显示 在沪深A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中 评价结果为A类的有3208人 占比32.9% 评价结果为B类的有6506人 占比66.7% [1] - 自2023年独立董事制度改革以来 独立董事履职的长效机制不断完善 履职生态显著改善 此次评价结果反映出独董履职整体合规 改革初显成效 [1] - 下一步应推动独立董事从合规履职进一步转向专业有效履职 使其成为公司治理的核心监督力量 [1] 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政策框架与评价体系 - 2023年4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启动了独立董事制度改革 同年8月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细化了具体要求 [2] -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随后发布了一系列指引文件 在制度“硬约束”基础上强化道德“软约束” 为独立董事规范有效履职提供指导 [2] - 履职评价体系涵盖职业道德 履职行为合规性 履职行为有效性三个维度 满分分别为20分 60分和20分 主要依据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公司年报等公开披露信息及诚信数据进行评价 [2] - 开展履职评价工作旨在激发独立董事履职积极性 强化队伍建设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生态 并为完善制度体系 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指明方向 [2] 履职评价中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向 - 部分独立董事因述职报告格式化 样板化 缺乏具体履职细节 在本轮评价中未能获得高分 未来需要提高报告内容的实质性与质量 [3] - 专家建议监管部门可进一步优化披露规则 鼓励独立董事进行具体披露 并对履职良好的独立董事进行正面引导和激励 [3] - 对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应避免简单量化 而要侧重履职过程的质量 专业判断的合理性以及监督的实际成效 [3] 独立董事履职新貌:异议票的现状与分析 - 改革后独立董事履职积极性明显提升 突出表现之一是敢于公开发声和投出异议票 2024年度 共有25家上市公司的35名独立董事曾投出异议票 [4] - 在35张异议票中 有18名独立董事的异议票投向了定期报告 数量最多 其次是并购重组领域 有4名独立董事投出异议票 [4] - 独立董事的异议票主要集中在三类领域:关联交易 资金占用与对外担保 重组并购的估值与对赌条款 以及定期报告中的会计估计变更 商誉与减值测试等“高判断空间”问题 [4] - 市场对异议票态度不一 有上市公司高管表示会提前与独立董事沟通修改议案 尽量避免公开出现反对票 [4] 理性看待独立董事异议票的视角 - 独立董事公开发表异议是正常且重要的履职行为 说明上市公司透明度在提升 市场需要辩证 理性看待 不要简单将其视为“利空” [5] - 异议票可能提示公司潜在风险 但部分独立董事出于谨慎性原则投出异议票 并不代表公司必然存在严重问题 应视为上市公司“治理在运转”的信号 [5] - 投资者可从四个维度分析判断异议票:理由质量 改进路径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与专业性 以及事件后续发展 [5] - 投资者需要对照独立董事的投票理由和公司相关信息披露 谨慎做出“知情决定” 并建议机构投资者和长线投资者通过行使投票权支持勤勉尽责的独立董事 [6] 独立董事履职工具的多样化与全流程监督趋势 - 除了投异议票 独立董事的履职“工具箱”还包括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依法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对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独立发声 甚至支持和督促公司提起索赔诉讼 [7] - 独立董事履职逐步呈现前置化 多样化趋势 部分独立董事在定期报告发布前督促公司更正数据 或对公司问题自行开展调查 要求聘请独立第三方核查 [7] - 随着制度机制不断完善 独立董事将逐步实现从事前防范 事中干预到事后否决的全流程监督 [8] - 新公司法的实施完善了中小股东权利保护法治环境 使得独立董事对“问题议案”进行质疑 对“存疑事项”开展独立调查渐成风气 [8] 提高独立董事履职有效性的未来路径 - 专家建议从治理前置 风控穿透 沟通与约束机制三方面持续发力以提高独立董事履职有效性 [8] - 在治理前置方面 把“事后否决”前移到“事前可行性与条款设计” 关注重组估值口径 对赌与业绩承诺的可实现性等 [8] - 在风控穿透方面 依托审计委员会推动交易穿透与资金链监控 对关联交易 应收账款质量等建立红黄灯机制 并推动引入独立第三方持续审阅 [8] - 在沟通与约束方面 建立与中小股东 机构投资者的固定沟通机制与“吹哨”通道 提升信息披露可读性与一致性 [8]
应彻底改革独立董事制度
国际金融报· 2025-11-18 15:19
新公司法实施与公司治理结构变革 -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明确股份有限公司可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不再设监事会[1] - 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在2026年1月1日前完成章程修订设审计委员会并承接监事会职权促使更多公司提前撤销监事会[1] - 六大国有银行及头部券商中信建投中信证券相继公告不再设置监事会[1] 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 现实中极少有独立董事真正履职长期被视为花瓶作用寥寥可有可无[2] - 独立董事无法真正履职的原因包括多为外人不了解公司实情由实控人或大股东推荐无法真正独立以及身兼数职或无暇顾及[2] - 独立董事的现状对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缺乏实际意义且无法保护中小投资者[2] 独立董事制度的改革方向 - 在监事会职权移交审计委员会后独立董事的作用更为关键但需进行全面彻底的改革[3] - 改革建议包括推行职业独董制度要求到上市公司坐班每月不少于一周且最多在三家单位兼任[3] - 独立董事产生方式可改为由专业机构如独立董事协会推荐再由股东大会表决以保障其独立性并建立培训及管理机制[3] - 对年满70岁和75岁的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再安排或一律不再安排工作[3]
中上协力促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升履职质效
中国证券报· 2025-06-07 05:00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发布 -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 旨在规范审计委员会运作并提升履职质效 [1] - 《工作指引》共四章二十八条 包含条文和提醒关注事项两部分 自6月6日起施行 [1] - 条文内容细化法定履职要求及原则性规定 提醒关注事项为补充说明和倡导性建议以增强可操作性 [1] 审计委员会设立与运行要求 - 明确审计委员会设立及构成 成员任职期限 持续学习培训要求以及履职保障要求 [1] - 规定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披露内容 会议类型与形式 审议表决程序及会议记录保存要求 [1] 审计委员会职责与职权细化 - 梳理职责内容与重点监督事项 包括前置审议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及披露等 [1] - 细化履职方式方法 吸收境内外良好实践 为监督职能发挥提供操作指引 [1] - 明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具体内容 [1] 独立董事制度改革衔接 - 审计委员会是独立董事履职关键平台 对财务信息及内外部审计发挥监督作用 [2] - 《工作指引》配合独立董事改革目标 推动上市公司实践与最新法定要求衔接 [2] - 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配套使用 从自律规则层面落实改革要求 [2] 后续实施与培训计划 - 将通过宣传培训引导上市公司及审计委员会成员理解规则要求 [3] - 将《工作指引》作为独立董事履职评价及公司治理评价依据 未达标者将通报监管机构 [3]
第二单投保机构公开提名独董案例落地 上市公司治理生态将进一步优化
证券日报· 2025-05-18 23:55
独立董事提名案例 - 中证投服中心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杜健获上峰水泥股东会表决通过 这是继第一医药后第二单由投保机构提名并成功的独董案例 [1] - 本次征集表决权共收到8名有效股东授权 代表1191.21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1.2288% 占表决权股份的1.2494% [2] - 同意议案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88% 中小股东同意比例达180.45% 其中中证投服中心征集股份占中小股东同意数的71.94% [3] 投票机制分析 - 中证投服中心受托的所有票都投给杜健 其他股东将票平均分配给三位候选人 大股东和董监高的支持对选举结果起决定性作用 [3] - 投保机构事后征集到的表决权比例1.2494%已超过提名所需的1%门槛 未来可单方提名候选人 [2] 制度创新意义 - 开创投资者保护机构提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先河 为拓宽独董来源和完善选任机制进行探索 [4] - 投保机构联合中小股东介入独董提名环节 使分散的股东诉求转化为治理效能 提供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有效路径 [4] - 连续两单成功实践形成标准化操作流程 将激励更多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 推动公司治理结构优化 [5] 市场影响 - A股已有两单投保机构公开提名独董案例落地 未来可能出现更多类似案例 有助于优化上市公司治理生态 [1] - 中证投服中心将推动优化独立董事选任机制 累积公开提名实践 促进制度改革走深走实 [1]
从拓宽独董提名渠道到特别代表人诉讼扩容,证监会17个案例解码投资者保护升级路径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05-16 20:30
监管执法与投资者保护 - 2024年证监会查处证券期货违法案件739件,作出处罚决定592件同比增长10%,处罚责任主体1327人(家)次同比增长24%,市场禁入118人同比增长15%,移送公安机关案件线索178件同比增长51% [1] - 上市公司资金占用问题触发规范类退市风险警示,*ST信通案例显示多方监管合力促使大股东全额归还占用资金 [1][5] - 投服中心提起全国首例"零成本"代位诉讼,太安退案通过司法协同追回控股股东占用资金本息合计5.72亿元 [4] 投资者保护机制创新 - 投服中心首次公开提名独立董事进入第一医药董事会,议案获99.99%表决权同意,中小股东同意股份中99.98%来自投服中心征集 [3] -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在金通灵案、美尚生态案成功实践,"默示加入、明示退出"规则提升群体纠纷解决效率 [2][6] - 证监会推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要求法院简化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案件的受理流程 [6] 反诈与投资者教育 - 浙江证监局指导国信证券与公安部门首创警证联合反诈机制,"萧然金色阳光"义警队伍累计劝阻732起诈骗案件,止付1926.5万元 [7][8] - 反诈机制通过真假APP比对、账户核实等专业手段提升劝阻成功率,公安部门正推广该模式 [7][8] 典型案例与制度突破 - *ST信通在投服中心质询函督促下全额清偿5.68亿元占用资金,体现监管对资金占用问题的零容忍 [5] - 太安退代位诉讼创新采用股权转让代偿方式解决资金占用,法院全额退还239万元诉讼费用体现公益属性 [4][5]
独立董事的制度改革与职业选择
梧桐树下V· 2025-04-29 12:04
独立董事履职风险与监管动态 - 2024年证监会共追责91名独董,天瑞仪器案中独董张某因内幕交易被罚250万元,同时因财务报告虚减营收6.14亿元、利润252万元被警告并罚款60万元 [1] - 2025年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新增独立董事专节,明确任职条件包括:法律资格、5年以上相关经验、良好个人品德等6项要求 [2] 独立董事职业价值与发展历程 - 职业价值包括现金津贴、公司治理参与机会、高端人脉资源、职业灵活性及成就感 [5] - 制度发展涵盖康美案引发的改革,中国首例独董信息披露案及行政处罚免责案等里程碑事件 [5] 独立董事任职选择与履职策略 - 任职条件分三类:积极条件(5年法律/会计/经济经验)、限制条件(兼职≤3家、任期≤6年)、消极条件(无独立性缺失或重大失信记录) [6] - 公司选择需考量性质(国有/民营)、津贴水平、行业分布及资源需求 [6] - 履职方式包括会议参与、调查研究(行业对标)、沟通管理层及中介机构,遇妨碍时可向监管报告 [6] 课程内容与专家背景 - 课程涵盖制度解析(中外独董制度演变)、实务分析(中国独董实践)、案例研究(处罚案例归纳) [7] - 主讲人刘运宏为华东政法大学博导,兼任多家上市公司独董,出版《独立董事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等专著 [8]
中证投服中心提名独立董事 上峰水泥中小股东行权机制升级
上海证券报· 2025-04-28 03:02
公司治理改革 - 中证投服中心向上峰水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杜健,并公开征集表决权,这是继2024年6月为第一医药提名独董后的第二单案例 [1] - 中证投服中心通过"公开提名+表决权征集"模式,为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提供制度化路径,破解"少数股东提名权垄断"问题 [1][2] - 该案例标志着独董制度改革覆盖面扩大,未来有望形成更广泛的示范效应 [1] 独立董事候选人背景 - 提名的独董候选人杜健具有企业创新创业与战略管理专业背景,现任浙江大学创新创业与战略学系副教授、博导,并担任多个学术职务 [2] - 杜健拥有丰富的独董履职经验,曾担任可靠股份、壹网壹创和福莱特的独立董事 [2] - 中证投服中心对杜健进行独立尽职调查,确认其无重大失信记录,符合独董任职要求 [3] 中小股东参与机制 - 中证投服中心通过公开征集表决权,将分散的中小股东投票权集中,形成"表决权集合",使中小股东拥有与大股东对等的提名权和投票权 [1] - "机构专业代理+股东简便授权"模式缓解中小股东"想参与却不会参与"的焦虑,通过规模化集中表决权形成"治理合力" [4] - 投资者可通过查看征集公告了解参与方式,或自行投赞成票支持独董候选人 [5] 投资者行动指引 - 投资者需关注上峰水泥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7日)、征集截止时间(5月12日18:00)及所需文件 [5] - 可通过现场参会、网络投票或委托中证投服中心等方式表达对独董候选人的支持 [5] - 建议投资者把握政策窗口期,通过法定渠道积极参与治理,将股东权利转化为实质治理效能 [5]
证监会:2026年起IPO企业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梧桐树下V· 2024-12-27 23:40
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过渡期安排 - 自2026年1月1日起,申请首发上市的企业需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并取消监事会或监事,审计委员会将承接监事会职权 [3][5] - 企业上市前需完成内部监督机构调整,中介机构需核查审计委员会成员资格及履职情况,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更新相关内容 [3][6] - 报告期内曾设监事会或监事的企业,原监事仍需对签字文件负责,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仍适用原规则 [3][6] 上市公司过渡期安排 - 上市公司需在2026年1月1日前完成审计委员会设置并取消监事会,过渡期内原监事会规则继续适用 [7] - 再融资或发行证券购买资产的企业,若申报时未完成调整则按原规则执行,已完成调整则按新规则执行 [8] - 报告期内曾设监事会的上市公司,原监事对签字文件的核查仍适用原规则 [8] 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调整要求 - 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需在2026年前明确选择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作为内部监督机构,二者不可并存 [9] - 经营多类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必须设审计委员会并取消监事会 [9] - 属于上市公司或国有企业的机构需同时遵守相关监督机构设置要求 [10] 配套规则修改与废止 - 证监会拟集中修改89件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删除上市公司监事会相关条款,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可自主选择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 [4][11] - 调整公司治理规则以衔接新《公司法》,如增加董事忠实勤勉义务条款及"事实董事"制度 [14] - 废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等2件文件,因其与新《公司法》冲突或被新规则替代 [15] 独立董事制度改革 - 删除强制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条款,改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股权激励等事项发表意见 [14][17] - 调整独立董事定义及职责,明确其定位和独立性要求 [21] 公司治理结构优化 - 新增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专节,明确其责任义务 [20] - 完善类别股规定,要求公司章程载明类别股权利义务及中小股东保护措施 [20][24] - 股东会临时提案权持股比例由3%降至1%,且公司不得提高该比例 [23] 资本公积金与表决机制调整 - 允许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与新《公司法》第214条衔接 [15][21] - 股东会表决程序优化,需当场公布结果,类别股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