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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房能源: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25-08-21 22:13
公司财务决策 - 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2] - 公司使用不超过40,000万元(4亿元)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存款类产品或理财产品 [2] - 资金使用期限自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且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2] 资金管理策略 - 公司强调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进行资金管理操作 [2] - 投资方向明确限定为存款类产品或理财产品以控制风险 [2]
金房能源: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证券日报之声· 2025-08-21 21:40
利润分配方案 - 公司以2025年6月30日总股本156,812,676股为基数实施分红 [1] - 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00元(含税) [1] - 合计派发现金红利31,362,535.20元(含税) [1] 实施时点 - 利润分配预案针对2025年半年度财务期间 [1] - 分红基准日确定为2025年6月30日 [1]
金房能源(001210.SZ)发布上半年业绩,归母净利润1.2亿元,增长36.09%
智通财经网· 2025-08-21 21:12
财务表现 - 营业收入6.71亿元 同比增长11.06% [1]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亿元 同比增长36.09% [1]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17亿元 同比增长37.78% [1] - 基本每股收益0.76元 [1]
瑞纳智能:全资子公司中标2.25亿元项目
新浪财经· 2025-08-21 20:45
公司中标项目 - 全资子公司合肥瑞纳智能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中标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供热老化管道及设施更新改造项目施工一标段 [1] - 中标金额为2.25亿元人民币 [1] - 项目总工期为364天 [1] 财务影响 - 中标预计将对公司营业收入产生积极影响 [1] - 中标预计将对公司营业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1]
金房能源:拟将5800万元募集资金变更至综合能源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
新浪财经· 2025-08-21 18:24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公司将5800万元募集资金从研发中心暨供热运营管控平台建设项目变更至综合能源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 [1] - 变更旨在实现募集资金效益最大化 [1] - 项目预计投资5800万元 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26.46% 税后静态投资回收期7.14年 [1] 公司治理程序 - 董事会已授权转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办理相关银行专项账户事宜 [1] - 变更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1] - 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均认为变更合理合规 符合公司实际发展需要 [1]
市场监管总局拟对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 出台新规
新华社· 2025-08-21 15:27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用事业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1] - 公用事业涵盖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广播电视、公共交通等行业 多数具有自然垄断环节 [1] - 公用事业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多发 特别是在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等行业 [1] 指南针对的垄断行为类型 - 指南细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考虑因素 包括不公平高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和差别待遇 [1] - 针对限定交易行为 指南提出考虑是否要求交易相对人只能采购指定经营者提供的工程施工服务或设备材料 [1] - 通过直接拒绝、故意拖延服务或设置报装流程、管理系统等方式实施限定交易也被纳入考量范围 [1] 公用事业垄断行为的特殊性及指南目的 - 公用事业垄断行为因公共性、地域性、政策性等特点呈现特殊性 [2] - 指南旨在明确反垄断执法基本原则 细化垄断行为分析思路和认定标准 [2] - 为反垄断执法和经营者合规提供明确指引 健全监管长效机制 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2]
支持 北约32个成员国确认!美联储会议纪要:同意维持利率不变!对公用事业 我国拟出台反垄断新规!
期货日报· 2025-08-21 08:20
地缘政治与军事动态 - 以色列国防军空袭黎巴嫩南部真主党目标 包括武器库和火箭发射器 以军称违反以黎协议 [2][3] - 北约32个成员国国防部长举行视频会议 确认支持乌克兰并讨论安全保障问题 优先事项为实现公正可信持久和平 [4][5] - 欧盟考虑为乌克兰建立相当于北约第五条的条约 规定对成员国攻击即视为对全体攻击 盟友将自动提供防御 [5] 美联储货币政策 - 美联储7月会议纪要显示联邦基金利率目标区间维持在4.25%-4.5% 委员一致认为上半年经济活动增长放缓 [6][7] - 通胀率仍略高且经济前景不确定性较高 两名官员投票反对维持利率不变 支持下调25个基点以防止就业市场疲软 [7] 农产品贸易与行业压力 - 美国大豆协会主席致信总统称大豆种植户面临极大财务压力 大豆价格下跌同时生产成本大幅上涨 [8][9] - 2018年前7年美国大豆28%出口中国 占同期出口总量60% 2023-2024市场年度对华出口2500万吨 远超对欧盟490万吨 [9] - 协会敦促美中贸易谈判优先考虑大豆议题 越晚达成协议对豆农冲击越严重 [8][9] 公用事业监管政策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针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自然垄断行业 [10][11][12] - 指南细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标准 包括不公平高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差别待遇等 [12] - 特别针对限定交易行为提出考量因素 如是否强制要求采购指定经营者服务或通过流程设置实施限制 [12][13]
市场监管总局拟对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出台新规
新华网· 2025-08-20 23:44
行业监管动态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 - 指南针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广播电视、公共交通等具有自然垄断环节的行业制定 [1] - 公用事业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多发 特别是在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等行业 [1] 反垄断执法重点 - 细化不公平高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和差别待遇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标准 [1] - 针对限定交易行为提出具体考量因素 包括是否强制采购指定经营者提供的工程施工服务或设备材料 [1] - 通过设置报装流程、服务过程、格式合同、管理系统等方式实施限定交易的行为被纳入监管范围 [1] 政策制定背景 - 公用事业因公共性、地域性、政策性等特点 其垄断行为类型和损害呈现特殊性 [2] - 指南旨在明确反垄断执法基本原则 健全监管长效机制 [2] - 为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执法和经营者合规提供明确指引 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2]
公用事业反垄断指南将出炉 界定垄断行为边界
证券时报网· 2025-08-20 22:12
公用事业反垄断指南发布背景 - 市场监管总局于8月20日发布《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旨在明确反垄断执法原则 细化垄断行为分析思路和认定标准 为执法和经营者合规提供指引 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1] 公用事业领域垄断问题现状 - 公用事业涵盖供水 供电 供气 供热 污水处理 垃圾处理 广播电视 公共交通等行业 多数具有自然垄断环节 [2] - 该领域垄断行为较为多发 经营者易将垄断优势向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延伸或限制竞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在供水 供气 供电 供热等行业尤为突出 [2] 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 -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重点考虑市场份额 相关市场竞争状况 控制物理网络或关键基础设施的能力 用户依赖程度 以及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包括行业准入限制和特许经营模式) [3] - 结合公用事业领域自然垄断环节 特许经营模式 以及公共性 地域性 政策性等特点进行综合分析 [3]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类型 - 指南针对不公平高价 拒绝交易 限定交易 搭售 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和差别待遇等行为逐项细化认定因素 [3] - 针对多发的限定交易行为 明确考虑是否要求交易相对人只能采购指定经营者提供的工程服务或设备材料 或通过报装流程 合同设置等方式实施限制 [3] 正当理由认定标准 - 列举认定滥用行为时常见的正当理由(如符合法律法规 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及通常不能认定为正当理由的情形 [4] - 针对拒绝交易 限定交易 差别待遇等行为规定可考虑的特定正当理由 并结合执法实践明确排除不合理抗辩 [4] 经营者集中与公平竞争审查 - 经营者可通过公平竞争依法实施集中(如收购物理网络或关键基础设施资产)以扩大规模 但未达申报标准的集中若可能限制竞争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要求申报 [5] - 进一步明确公用事业领域需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包括限定交易 妨碍市场进入 妨碍商品流通 限制招投标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的行为 [5] 法律责任与处罚规则 - 违反《反垄断法》的公用事业经营者 行业协会及相关个人将依法处理 [6] - 若垄断行为因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导致(如被动遵守行政命令或受强制实施) 经营者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6] - 组织或实质性帮助达成垄断协议但情节轻微且主动消除危害的经营者 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6]
《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公开征求意见
新京报· 2025-08-20 17:12
核心观点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旨在强化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监管 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9月3日 [1][2] 总则 - 指南制定目的为预防和制止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 强化自然垄断环节监管 依据《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 [2] - 公用事业定义涵盖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广播电视、公共交通等行业 [3] - 基本原则包括维护公平竞争、依法科学监管、增进民生福祉和服务高质量发展 [5][6] - 鼓励公用事业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 行业协会需加强行业自律 [7] 相关市场界定 - 相关商品市场界定需综合考虑商品特征、用途、价格、需求者依赖程度及供给替代因素 [9] - 相关地域市场界定需考虑需求者实际选择区域、物理网络分布及特许经营范围 [10] - 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 地域市场一般界定为物理网络覆盖范围 [10] 垄断协议 - 横向垄断协议包括固定价格、划分销售地域或市场份额等行为 [12][13] - 纵向垄断协议包括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价格及通过奖惩措施强制实施价格限定 [14] - 市场份额低于执法机构标准且符合条件者可豁免禁止 [15] - 禁止经营者组织或实质性帮助达成垄断协议 禁止行业协会组织垄断行为 [16][17] - 豁免需证明协议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条条件 [19]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认定需先界定相关市场 再分析市场支配地位及竞争影响 [20] - 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因素包括市场份额、控制关键基础设施能力、用户依赖度及市场进入难度 [21] - 禁止行为涵盖不公平高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条件及差别待遇 [22][24][25][26][28][29] - 正当理由包括法律法规要求、行业惯例、保护消费者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等 [31] - 保障安全、补偿亏损等理由一般不被认定为正当理由 [32] 经营者集中 - 达到申报标准的集中需事先申报 未申报或未批准不得实施 [35] - 收购物理网络或其他关键基础设施资产可能构成经营者集中 [36] - 未达申报标准但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集中 执法机构可要求申报 [37] - 审查重点为自然垄断环节经营者与竞争性环节经营者之间的集中 [38] - 违法实施集中包括未申报、未经批准实施及违反审查决定等行为 [39] 公平竞争审查与行政权力滥用 - 行政机关需对涉及公用事业经营者的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40] - 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交易、妨碍市场进入、妨碍商品自由流通及排斥限制招投标等行为 [42][43][44][45][46][47] - 禁止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及制定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48][49] 法律责任 - 违反《反垄断法》者依法处理 可考虑经营者合规建设情况 [50] - 因行政权力滥用实施垄断行为者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51] - 组织或帮助垄断协议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情节轻微者可从轻处罚 [52][53] - 拒绝配合调查者从重处罚 积极配合者可从轻处罚 [54] - 宽大制度允许主动报告者减轻或免除处罚 [55] - 行政处罚记入信用记录并通过公示系统公开 [56] - 涉嫌犯罪或违规案件移交公安、纪检监察或检察机关 [57] 适用范围与解释 - 指南适用于公用事业经营者及其他相关经营者 [58] - 由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