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士达(833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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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士达(833394) -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2025-07-08 21:32
制度情况 -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于2025年7月7日经董事会审议,待股东会审议[2] - 制度自股东会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4] 资金占用规定 - 资金占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非经营性如垫付费用等[4] -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多种方式占用公司资金[6] 应对措施 - 发生关联交易按规定决策,资金占用需制定还款计划[7][8] - 建立“占用即冻结”机制,原则上现金清偿[10] 人员责任 - 董事等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10] - 协助侵占资产,董事会视情节处分或提议罢免[12]
民士达(833394)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07-08 21:32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于2025年7月7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为报告义务人[7] 重大交易报告标准 - 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需报告[9] -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9] - 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9] - 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150万元需报告[9] 关联交易报告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需报告[10]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且超300万元需报告[10] 其他报告标准 - 诉讼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需报告[10] - 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质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该资产的30%需报告[11] 报告相关人员职责 - 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17] - 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收集、整理信息及联络工作[17] 保密与追责 - 董事等人员在信息未公开前要保密,不得内幕交易[17] - 报告义务人未履行义务致信息披露违规将被追责[17] 制度其他规定 - 制度与其他规定抵触时以其他规定为准[20]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1]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21] - 制度发布时间为2025年7月8日[22]
民士达(833394) - 内部审计制度
2025-07-08 21:32
内部审计制度 - 2025年7月7日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股东会审议[2] - 实施机构为内控管理部,向董事会负责,受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6] 审计职权与职责 - 内控管理部可行使要求报送资料等多项职权[7] - 需履行拟定制度计划等职责[10] 审计流程 - 以就地审计为主,提前5个工作日送达通知书,特殊业务实施时送达[12] - 被审计单位3天内反馈异议,逾期视为无异议[13] 报告要求 - 内部审计总结每年上报,至少季度报告一次[13] -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每年提交一次[13] 人员要求与生效 - 专职人员需专业知识或经历,有利害关系回避[15] - 规定自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解释[21]
民士达(833394) -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07-08 21:32
规则审议与生效 - 董事会议事规则于2025年7月7日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待股东会审议[2] - 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35] 交易审议标准 - 董事会决定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7] - 董事会决定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等[8] 会议召开规则 - 董事会每年开两次定期会议,提前10日书面通知董事[17] - 特定主体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10日内召集主持,提前3日书面通知[17] 专门委员会设置 - 董事会设战略、审计等四个专门委员会[14] - 部分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且任召集人,审计召集人需为会计专业人士[14] 决议相关规定 - 董事会会议须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21] - 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需特定比例董事同意[24] - 关联交易决议需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24] 其他规定 - 董事会决议文件和会议记录保存10年[29][31] - 独立董事履职不达标,董事会30日内提议股东会解除职务[33]
民士达(833394)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2025-07-08 21:31
制度审议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7月7日经六届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待股东会审议[3] 会议通知 - 定期会议召集人提前10天、不定期提前3天通知,全体同意不受限[8] 会议召集主持 - 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召集和主持,不履职时可自行召集推举代表[8] 会议审议 - 关联交易等事项、特别职权行使需会议审议,过半数同意后提交[10] 会议其他 - 可研究征集股东权利等事项,表决一人一票,有多种方式[8][10] - 应制作会议记录,董事签字确认,公司提供便利支持[13][14] 制度生效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股东会通过生效,董事会负责解释[16]
民士达(833394)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07-08 21:31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于2025年7月7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 管理目的与原则 - 目的包括促进公司与投资者良性关系、建立稳定优质投资者基础等[6] - 原则有充分披露信息、合规披露信息等[6][7] 工作对象与沟通 - 工作对象包括投资者、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等[9] - 与投资者沟通内容涵盖发展战略、法定信息披露等[9] - 沟通方式有公告、股东会、年度报告说明会等[11] 年度报告说明会 - 应在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举办,董事长等应出席[10] - 召开应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发布通知[10] 管理负责人与部门 - 董事会秘书为事务负责人,证券部负责相关活动和日常事务[12] 工作内容与措施 - 工作内容包括信息沟通和定期报告工作[13] - 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并责成专人接听[14] - 证券部派专人接待上门来访投资者并建立规范化来访档案[15] 媒体宣传与审核 - 业务媒体宣传样稿需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发布[16] - 主动采访媒体的采访计划和拟报道文字资料需经董事会秘书审核[15] 其他管理措施 - 应与证券监管等部门建立良好沟通关系并解决关注问题[15] - 应对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知识培训[16] - 发布重大信息应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16]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比例每达5%整数倍需告知公司[16] 纠纷解决与责任人 - 公司与投资者纠纷可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17] - 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主管负责人[17]
民士达(833394) -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2025-07-08 21:31
制度审议 -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7月7日经第六届董事会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待股东会审议[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董事议案,特定情况应采用[3] 投票规则 - 股东投票权总数为股份总数与拟选董事人数乘积[4] - 当选董事得票须超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半数[4] 特殊情况处理 - 得票相同按规则重新选举或部分当选再重选[5] - 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应选人数,部分当选后剩余重选[5] 其他规定 - 选举独立董事投票权及投向规定[5] - 公司应披露投票制度等相关事项[6] - 候选提名程序依章程执行[6] - 细则股东会通过生效,董事会负责解释[6]
民士达(833394)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07-08 21:31
制度审议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于2025年7月7日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 - 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22] 决策权限 - 控股50%以上及纳入合并报表企业,对外投资决策视同公司事项[5]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六种情况需股东会审议[7]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七种情况需董事会审议[8] - 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以上不超过10%由董事长审批[10] - 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不超过2%由总经理审批[10] 投资管理 - 确定投资方案注重现金流量等指标选最优[12] - 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变更需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查批准[12] - 用实物或无形资产投资需评估且结果经审议确认[12] - 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派驻股东代表跟踪管理[13] - 财务部加强投资档案管理保证文件安全完整[14] 信息披露 - 投资达披露标准应及时披露,未披露前知情人员保密[14] 投资处置 - 六种情况下可处置对外投资[16] - 投资收回、转让、核销等需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17] - 投资项目终止需全面清查被投资单位并办理入账手续[17] - 处置投资权限与批准投资权限相同[17] 参股子公司管理 - 通过派出人员对参股子公司依法行使职权管理[19] - 参股子公司重大事项,派出人员应汇报并按规定行使表决权[19] - 参股子公司每月向公司报送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和财务报表[19]
民士达(833394)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07-08 21:31
制度审议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于2025年7月7日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待股东会审议[2] - 制度修改由股东会决定,授权董事会拟订草案,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22] 担保规则 - 只对控股子公司、有配股资格上市公司等提供担保,原则上不为控股股东及持股50%以下关联方担保[7] - 被担保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70%,财务指标较好(特殊情况除外)[7] - 对外担保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接受特定财产抵押和特定权利质押[8] - 原则上只提供一般保证,严格控制连带责任保证[16] 决策程序 - 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9]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情形需股东会审议[9] - 股东会审议部分担保事项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方担保表决有特殊规定[10] - 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特定担保可豁免部分规定[9] 信息披露 - 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须在指定报刊披露内容及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14] - 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为股东等提供担保金额、超净资产50%部分金额等信息[14] 监督管理 - 财务部每半年检查、清理担保合同[16] - 办理担保业务一周内向董事会书面备案[17] 责任追究 - 董事等擅自越权签担保合同致公司受损,追究民、行、刑事责任[16] - 全体董事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20] - 审核部门及人员未按规定签合同或怠职致公司损失,承担全部损失[20] 其他 - 制度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22] - 制度中“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22] - 制度与法律相悖时,按法律执行[22]
民士达(833394)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07-08 21:31
关联交易制度审议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于2025年7月7日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待股东会审议[2] 关联人界定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为关联人[5][6] 关联交易审议标准 - 与关联人成交金额(担保除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3000万元或占30%以上,提交股东会审议[15]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经董事会审议[15]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且超300万元,经董事会审议[15]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低于30万元,由董事长决定[15]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低于300万元或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由董事长决定[15] 担保审议要求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6] - 为持股5%以下(不含5%)股东提供担保,比照为关联人担保执行,有关股东股东会回避表决[16] -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提交股东会审议,对方需提供反担保[16] 信息披露与计算规则 - 及时披露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决议公告披露表决及表决权回避情况[17] - 提供财务资助以发生额为成交金额适用规则,其他关联交易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17] 日常关联交易规定 - 以前审议通过且主要条款未变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定期报告披露履行情况;条款变化或期满续签需提交审议[17] - 新发生日常关联交易订立书面协议并根据金额提交审议,通过后按规定办理[18] - 可对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合理预计并提交审议,超出预计金额履行相应程序[18]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内容含定价原则等主要条款,未确定价格披露实际与市场价格及差异原因[19] 审议表决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会议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9]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所持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0] 其他规则 - 部分交易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适用规则,已履行义务的不再累计[21] - 与关联方进行部分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议和披露[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