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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城投(60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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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城投(600239) -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11-28 20:48
担保管理 - 公司对外担保由总部统一管理,财务管理部门为职能部门[5] - 为他人担保需财务管理部门调查提意见,经党委会等审核后提交审议[11] 审议规则 - 对外担保须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董事过半数且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董事通过[12] - 多情形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3] 担保业务 - 为购房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销售合同终止可收回物业[18] 后续处理 - 履行担保义务后向债务人追偿并披露情况[23] 信息披露 - 对外担保及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相关部门负保密义务[25] - 独立董事在年报对担保情况专项说明并发表意见[25] 违规追责与制度修订 - 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等违规行为担责赔偿[28] - 制度修订由财务管理部门提意见报股东会批准,发布日执行[32]
云南城投(600239) -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11-28 19:47
信息报告义务人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为信息报告义务人[3] 信息变更报备 - 信息报告联络人变化需在2个工作日内重新指定并报备[5] 重大交易报告 - 重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应及时报告[9]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应报告[10] 关联人界定 - 过去12个月内或相关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符合特定情形的法人或自然人是公司关联人[10][11] 重大诉讼仲裁报告 - 重大诉讼和仲裁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需报告[12] 重大风险事项 -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等超总资产30%属重大风险事项[13] - 除董事长、总经理外其他董高无法履职超3个月属重大风险事项[14] 重大变更事项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属重大变更事项[15]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控人持股情况变化属重大变更事项[15] 经营情况报送 - 公司及下属公司每月报送各项目经营情况[17] 控股股东告知义务 - 控股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应及时告知公司[18] 重大信息报送时间 - 重大信息定期报送为每月末[21] - 重大信息临时报送在重大事项触发时进行[21] 信息报送形式 - 信息报告义务人需书面报送重大信息相关材料[22] 违规处罚 - 部门或下属公司违规未造成重大损失未受处罚,公司勒令责任人查清原因并检查、处罚[24] - 部门或下属公司违规造成重大损失或受处罚,公司对责任人罚款、降职等,严重的移送司法[25] - 责任方违反保密义务,公司追究责任,给予处分及经济处罚,造成损失需赔偿[25]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27]
云南城投(600239) -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11-28 19:47
关联方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关联法人[8]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8] 关联交易审批 - 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30万元以上关联交易(担保除外)应披露[14] - 与关联法人拟发生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关联交易(担保除外)应披露[14] - 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重大关联交易须提交股东会审议[14]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须提交股东会审议[14] -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30 - 300万元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16] -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30万元以内关联交易经党委会前置研究和总经理办公会批准[16] - 与关联法人发生30 - 300万元关联交易经党委会前置研究和总经理办公会批准[16] - 与关联法人发生30万元以内关联交易由交易主体权责决策并按月备案[16] - 重大关联交易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同时审核[22]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审议[23]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24] 委托理财 - 委托理财相关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19] 交易计算原则 - 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21] 关联交易协议 - 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定价政策,主要条款重大变化按变更后金额重新履行审批程序[27] - 关联交易定价应公允,有多种定价原则和方法可供参考[27][28] 关联交易披露 - 与关联人进行关联交易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需提交相关文件[30] - 关联交易公告应包含关联交易概述、关联人介绍等内容[30] - 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重要事项中披露报告期内重大关联交易事项[32] -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已审议通过且主要条款未重大变化,在年报和半年报披露履行情况[33] - 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根据总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无具体金额提交股东会[34] - 公司可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出预计需重新履行程序并披露[34]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34] -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或出售资产达披露标准且标的为公司股权,需披露标的公司情况及财务指标[35] 特殊情况处理 -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100%,交易对方未提供相关承诺时需说明原因等[36] -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40] -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特定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37] 文件保存 - 有关关联交易的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40] 制度执行 - 本制度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执行[41]
云南城投(600239) -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展战略管理制度
2025-11-28 19:47
战略制定 - 公司按五年周期制订未来发展战略[12] - 特定情况公司应重新制订战略方案[16] 流程决策 - 投资管理部门提初步方案,经审批启动工作[18] - 草案经多环节审议,最终由董事会审批[20] 战略评估 - 公司每年分析战略实施情况并评价[26] - 投资管理部门至少每年编制评估报告[27] - 战略脱节时投资管理部门提修改调整方案[28] 部门职责 - 董事会决定战略,党委会前置研究[9] - 战略及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建议[9] - 投资管理部门负责方案制定实施[10]
云南城投(600239) -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11-28 19:47
募集资金存放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超募资金也需专户管理[9] 资金使用规定 - 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等[4][14]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五千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二十,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10] 协议相关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可使用募集资金[9] - 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应自终止之日起两周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10]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10] 用途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4]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由董事会决议[15] 资金管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2]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23]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占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3] 资金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需在6个月内实施[25] - 支付人员薪酬等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困难时,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可实施置换[27] 资金使用期限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28]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超过12个月[29] 核查与披露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5]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30]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计划差异原因[31] - 年度审计时公司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随年报披露[31]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31]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随年报披露[31]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核查和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32] 违规处理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履行协议应督促整改并报上交所[32] - 违反本制度,上交所将视情节给予惩戒,严重的报中国证监会查处[34] 其他 - 公司总经理负责统筹资金使用管理,组织拟订具体实施细则[6]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其他企业实施适用本制度[34]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5]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及时披露[18]
云南城投(600239) -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2025-11-28 19:47
信息披露制度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5版)[1][2] - 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滥用暂缓或豁免披露[3] 豁免披露情形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依法豁免披露[7] - 符合特定情形的商业秘密信息可暂缓或豁免披露[9] 信息披露要求 - 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出现特定情形应及时披露[7] -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报告可特定方式豁免披露[11] -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应在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并说明情况[12] 材料保存与报送 - 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8] - 公司应在报告公告后10日内报送相关登记材料[9] 责任追究机制 -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责任追究机制[12] 相关表格与承诺 - 云南城投置业有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办理审批表[17] - 有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18] - 云南城投置业有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21] 知情人义务 - 知情人明确与上市公司关系及知悉信息方式[19] - 知情人遵守制度,负有保密义务,不买卖股票等[22] - 知情人主动填写登记表并备案,泄密愿担责[22]
云南城投(600239) -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11-28 19:47
内幕信息界定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资产总额30%等属内幕信息[7] - 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属内幕信息[8] - 放弃债权或财产超上年末净资产10%属内幕信息[8] 内幕知情人相关 - 董事等相关人员属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11] - 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和报送主要责任人[14] 档案要求 - 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15] - 档案至少保存10年,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报送上交所[18] 其他 - 擅自披露信息公司保留追责权利[26] - 发现内幕交易2个工作日报送云南证监局和上交所[26]
云南城投(600239) -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薪酬制度
2025-11-28 19:47
董事薪酬制度 - 公司制定2025版董事薪酬制度[1][2] - 不同类型董事薪酬确定及发放方式有别[2] - 履职费用据实报销,任期不满按实际发放[3][4] - 受处分、辞职或免职有薪酬处理办法[4]
云南城投(600239) -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5-11-28 19:47
制度制定 - 公司制定2025版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1] 职责履行 - 独立董事年报编制需履行编制披露述职报告、独立性自查等职责[4] 工作安排 - 公司应在特定时间安排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见面[5] 股票交易限制 - 特定时间内独立董事不得买卖公司股票[6] 改聘报告 -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董事需发表意见并报告[6] 审查程序 - 独立董事应审查年报相关程序和资料,不符规定可提意见[6] 文件递交 - 公司应在董事会通过年报后2个工作日内将文件递交上交所[6] 意见签署 - 独立董事应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有异议应陈述理由并披露[7] 延期报告 - 董事会会议延期可能致年报不能如期披露,独立董事应报告[9] 述职说明 -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需说明履职及重点事项情况[14]
云南城投(600239) -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11-28 19:47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4][5]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为公司前十名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相关亲属不得担任[7]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人员及其相关亲属不得担任[7] -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该职[9][10] 独立董事选举与任期 -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提出候选人[11]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12] 独立董事履职与监督 - 行使特定职权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8,20]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且不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应在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其职务[18] - 每年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24] - 工作记录及公司向其提供的资料应至少保存10年[26] 补选与解除规定 - 提前解除职务,公司应及时披露理由和依据[12] - 不符合相关规定,公司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12] - 辞职致比例不符规定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应继续履职至新任产生,公司六十日内完成补选[13][14] 委员会决策规定 - 审计委员会相关事项需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2] -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应记载意见及理由并披露[23] -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应记载意见及理由并披露[24] 信息披露与沟通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7] - 公司应健全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26] 公司支持与保障 - 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29] - 保障知情权,定期通报运营情况并提供资料[30] -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不迟于规定期限提供资料,专门委员会会议应不迟于召开前三日提供资料,会议资料保存至少十年[30] 独立董事权利保障 - 两名及以上认为会议材料有问题可书面提出延期,董事会应采纳[30] - 行使职权,相关人员应配合,阻碍时可向董事会说明,仍不能消除可向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31] - 履职涉及应披露信息,公司不披露时,可直接申请披露或向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32] 费用与津贴 - 公司承担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职权所需费用[32] - 可建立责任保险制度[32] - 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年报披露[32] 股东定义 - 主要股东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或不足5%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35] - 中小股东指单独或合计持股未达5%且不担任董高人员的股东[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