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普科技(603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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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科技(603551)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管理制度
2025-08-25 17:31
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行为,保护公司合法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 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
奥普科技(603551) -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2025-08-25 17:31
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 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以及《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 项,制订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 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订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 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 排的理由等情况。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订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
奥普科技(603551) - 信息披露制度
2025-08-25 17:31
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奥普智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 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 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 时,将关于本制度 ...
奥普科技(603551) - 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5 17:31
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零二五年八月修订 | 第一章 | 总则 1 | | | --- | --- | --- | | 第二章 |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 | | 第三章 | 股份 3 | | |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 | | |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 |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6 | | | 第四章 | 股东和股东会 7 | | | | 第一节 股东 7 | | |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10 | |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11 | |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15 | | |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16 | | |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18 | | |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21 | | 第五章 | 董事和董事会 25 | | | | 第一节 董事 25 | | | | 第二节 独立董事 28 | | | | 第三节 董事会 31 | | |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35 | | |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 37 | | 第六章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8 | | 第七章 | 财务会计制度、 ...
奥普科技(603551) -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08-25 17:31
融资审批 - 资产负债率不超70%,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不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10%(含),经总经理审议通过[6] - 资产负债率不超70%,单笔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超10%但不超30%(含),报董事会审批[6] - 资产负债率超70%,融资事项须报股东会审议批准[6] - 单笔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30%,或达标准后又融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6] 担保审批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经董事会决议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14]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经董事会决议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14]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经董事会决议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14] - 按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经董事会决议后报股东会审议,且需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4] - 按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达或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以上,经董事会决议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15]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经董事会决议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15] - 合营或联营企业担保额度调剂,获调剂方单笔调剂金额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6] - 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70%(股东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担保额度[16] 关联担保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决议,提交股东会审议[17]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7] 其他规定 - 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10日内报送公司财务部和法务部登记备案[21] - 已获批的融资及对外担保事项,获批准后60日内未签合同,超时限再办理视为新事项,需重新审批[21] - 被担保债务到期展期需公司继续担保,视为新对外担保,按程序履行申请审核批准程序[21] - 公司财务部应在办理融资业务款项偿付时,若发现与合同不符,拒绝支付并报告[24] - 公司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情况,发现经营恶化等重大事项,财务部、法务部及时报告董事会[26] -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债权人主张公司担责,财务部、法务部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报董事会[27] - 全体董事审核融资及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失当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31] - 管理人员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合同等给公司造成损失需追究法律责任[30] - 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未造成损失公司仍可处罚[30]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33] - 本制度“以上”“达到”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34]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相关规定执行[34] - 本制度与相关规定不一致以相关规定为准[35]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6]
奥普科技(603551)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08-25 17:31
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1 第一条 为规范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充分发挥股东 会的作用,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 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奥普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股 ...
奥普科技(603551) - 内部审计制度
2025-08-25 17:31
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下, 也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 执行。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人员的设置应根据组织的性质、规模、内部治理结构 及相关规定,配备一定数量具有相应资格的内部审计专职人员。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 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制度,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及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管 理、会计核算、生产经营与管理等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运行的效率和 效果等开展的评价活动。 内部审计机构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的保证性与咨询性活动,运用 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进公司 ...
奥普科技(603551)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08-25 17:31
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增强公司决策的独立性和科学性,更好地保护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遵循平 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关联人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与关联人有任何 利害关系的董事,在就该关联交易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 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做出专项报告。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 ...
奥普科技(603551) - 市值管理制度
2025-08-25 17:31
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 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司市值管理行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维护公司与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和《奥普 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 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三条 市值管理主要目的是通过制定正确战略规划、完善公司治理、 改进经营管理、可持续地创造公司价值,同时信息披露充分合规,增强公司透 明度,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利用资本运作、权益管理、投资 者关系管理等手段,使公司价值得以充分实现,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 础,获得长期 ...
奥普科技(603551) -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08-25 17:31
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职责、权限和义务 第六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条 为完善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保证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总经理 有效行使其职权,依照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 批准后聘任或解聘。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和管理工作组织,负责组织实 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置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若干名,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 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第四条 董事可受聘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 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职工代表董事的总数不得超公司董事会成 员的 1/2。 第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总经理任期从董事会决议通 过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是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工作分工如下: 第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是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