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锐精密(688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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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锐精密(688059) -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2025-08-29 17:50
董事离职披露 - 公司应在收到董事辞职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情况[4] 董事补选 - 董事提出辞职,公司需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5] 解除职务审议 - 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提案,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5] 移交手续 - 董事应在正式离职后5日内向董事会办妥移交手续[7] 股份转让限制 - 公司董事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10] - 任期届满前离职的董事,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减持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10]
华锐精密(688059)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2025-08-29 17:50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专门 召开的会议。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责权限 ...
华锐精密(688059) -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8-29 17:50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职能,提高董事会的效率,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 对公司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审 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公司章程》以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独立履行监督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 ...
华锐精密(688059) -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5-08-29 17:50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 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 律、法规、文件以及《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 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作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会议审议。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 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 额。 第六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
华锐精密(688059) - 《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08-29 17:50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株 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选举。董事 会中的职工代表均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 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 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 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提案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 ...
华锐精密(688059)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08-29 17:50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株洲华锐精密工具 ...
华锐精密(688059) -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08-29 17:50
第一条 为提高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效 率和科学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或"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职责权限与工作分工作出规定, 并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管理职能作出规定。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按《公司章程》的 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管理责任。《公司 章程》中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 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 责。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应采取公开、 透明的方式进行。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 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 ...
华锐精密(688059) -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8-29 17:50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 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 会负责。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 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 ...
华锐精密(688059)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08-29 17:50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三名,聘任适当人员担任,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 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和经理层的约束和激励,保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 资者的相关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证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 ...
华锐精密(688059) -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2025-08-29 17:50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转换公 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义务,保障债 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项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为公司依据《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 有限公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 书")约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或"可转债")。债券 持有人为通过认购、交易、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 第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依据本规则组成,债券持有人会 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 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 (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 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可转债的持有人,下同)均有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