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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钢股份(0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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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兰玉辞去董事长,邓建军接任
中国能源报· 2025-10-17 19:13
王兰玉辞去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钢股份")董事长等职务,公司选举邓建军为公司新任董 事长。 10月17日,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接到董事长王兰玉和副董事长、总经理许斌、总会计师张爱民递交的书面 辞职申请。 王兰玉因工作变动辞去董事长及董事职务,许斌因工作变动辞去总经理、副董事长及董事职 务,张爱民因工作变动辞去总会计师职务 。王兰玉、许斌、张爱民担任原职务的原定任期到期日为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其辞职自辞职申请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 辞职后,王兰玉、许斌不再在 本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张爱民将担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10月17日,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召 开六届三次董事会, 选举邓建军 为公司新任董事长、选举张爱民为新任副董事长 , 任期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 聘任张爱民为新任总经 理、王保卫为新任总会计师 , 聘期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 证券代码: 000709 公告编号: 2025-051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 ...
河钢股份:部分董事和高管变动
证券时报网· 2025-10-17 16:49
人民财讯10月17日电,河钢股份(000709)10月17日公告,王兰玉因工作变动辞去董事长及董事职务, 许斌因工作变动辞去总经理、副董事长及董事职务,张爱民因工作变动辞去总会计师职务。辞职后,王 兰玉、许斌不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张爱民将担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公司董事会选举邓建军为 公司新任董事长、选举张爱民为新任副董事长;聘任张爱民为新任总经理、王保卫为新任总会计师。 ...
河钢股份(000709.SZ):选举邓建军为公司新任董事长
格隆汇APP· 2025-10-17 16:39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召开六届三次董事会,选举邓建军为公司新任董 事长、选举张爱民为新任副董事长,任期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聘任张爱民为新任总经理、王保卫为新 任总会计师,聘期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 格隆汇10月17日丨河钢股份(000709.SZ)公布,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接到董事长王兰玉和副董事长、总经 理许斌、总会计师张爱民递交的书面辞职申请。王兰玉因工作变动辞去董事长及董事职务,许斌因工作 变动辞去总经理、副董事长及董事职务,张爱民因工作变动辞去总会计师职务。王兰玉、许斌、张爱民 担任原职务的原定任期到期日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其辞职自辞职申请送达公司董事会时 生效。辞职后,王兰玉、许斌不再在本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张爱民将担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
河钢股份(000709)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10-17 16:31
第一条 为规范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1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 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时,公司应当确保 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 论证,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 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相关责任人 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 ...
河钢股份(000709)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10-17 16:31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优化董事会、管理层的人员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 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并由董事会过 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 任,负责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 在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出 ...
河钢股份(000709)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10-17 16:31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 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 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 的董事。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 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证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1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 ...
河钢股份(000709)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10-17 16:31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 息披露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充分履行对投资者诚 信与勤勉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 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 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 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应 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
河钢股份(000709)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10-17 16:31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 及的公司相关负责人及部门包括:总会计师及经营财务部为 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汇集和初审被担 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 控制;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 审核及信息披露责任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审核、 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六条 未 ...
河钢股份(000709)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10-17 16:31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二) 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 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 诺; (五)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的行为; (六) 未得到明确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