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钢板材(000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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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钢板材(000761) -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08-28 20:00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子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合理有效地防范经营 管理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上级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全资、控 股(含实际控制)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及上级监管部门对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及资产控制的要求,依据子公司章程行使对子公 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 的权利。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提供相关服务的 义务。 第四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在各 自的业务范围内加强对子公司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 策,建立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 1 -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经 ...
本钢板材(000761) -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对照表
2025-08-28 20:00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对照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 | | |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 | | | 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 | | | 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 |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 |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 | | 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 | | |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 |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 |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 | 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 | | 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 | | |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 | 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 | | |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 ...
本钢板材(000761) -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08-28 20:00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 加强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以及规范公司 预算及审计工作,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使董事 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 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以 下称"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责,审计与风 险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及重大关联交易,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负责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 核查工作。为董事会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第九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八条 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 ...
本钢板材(000761) -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2025-08-28 20:00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 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 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 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立 即按照募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 的使用工作。 - 1 -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 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 ...
本钢板材(000761) -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08-28 20:00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 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 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 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 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公司董事会; (三)公司各部门、生产制造单元、直属职能中心、控 股子公司; (四)公司控股股东、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 第二章 信 ...
本钢板材(000761) -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5-08-28 20:00
股份锁定 -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董高年内新增无限售股按75%自动锁定,新增限售股计入次年可转让基数[5] -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董高新增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5] 股份转让限制 - 董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25%,不超1000股可一次全转[7] - 董高新增无限售股当年可转让25%,新增限售股计入次年可转让基数[7] - 董高离任6个月内不得转让持有及新增股份[8] - 董高及5%以上股东6个月内买卖股票收益归公司[9] - 董高在年报、半年报公告前15日不得买卖股份[9] - 董高在季报、业绩预告、快报公告前5日不得买卖股份[9] 股份变动披露 - 董高股份变动应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公告[13] - 董高未披露增持计划首次披露且拟继续增持需披露后续计划[14] - 增持下限不为零,上限不超下限一倍[13] - 增持期限不超6个月[14] - 增持期限过半披露进展,完成或届满披露结果[14][15] - 董高减持提前15日披露计划[16] - 减持完毕或未完毕2个交易日报告并公告[17] - 董高股份被强制执行2个交易日披露[17] - 董高因离婚股份减少双方遵守规定[17] - 董高违规买卖股票董事会披露情况及措施[17] - 董高股份变动达规定履行报告披露义务[17] 融资融券规定 - 董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遵守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18]
本钢板材(000761) -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对照表
2025-08-28 20:00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对照表 1 | | | 第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 | --- | --- | --- | | 第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 | 担任公司的董事: | |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 |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 | | 坏社会主 |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 |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 | | |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 | 满未逾 5 | 年,或者因犯罪 |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 |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 5 年; | | | | | 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 |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 | | | 总经理, |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
本钢板材(000761) -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08-28 20:00
董秘任职 - 董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聘任后需公告并提交资料[4] - 受处罚或谴责人士不得担任董秘[4] 履职安排 - 聘任董秘同时应聘任证券事务代表,董秘不能履职时代表代为履职[5] - 董秘空缺超3个月,董事长代行职责并6个月内完成聘任[6] 制度相关 - 董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组织制定相关制度[8]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订,2025年8月27日制定[12][13]
本钢板材(000761) -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08-28 20:00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 范运作,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钢板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 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 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 1 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 ...
本钢板材(000761) -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08-28 20:00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负责 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参股子公司负责人均为负有向董事 - 1 -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 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 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披露信息, 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公司章程》等 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 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 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 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经理层和 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 门、公司下属企业(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 50%的子 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会报告重大信息的义务人,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