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生物(002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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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茵生物(002166)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20:31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下简称"深交所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桂林莱茵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括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辞 任)、被解除职务、退休及其他导致董事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辞职。公司董事 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 ...
莱茵生物(002166)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20:31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特别 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对信息披露事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 门、各子公司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 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 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
莱茵生物(002166) - 内部控制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20:31
内部控制原则 - 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遵循全面性、重要性等五项原则[3] - 公司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等原则[14] - 公司对外担保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原则[20] -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原则[24] - 公司重大投资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原则[27] 内部控制要素与环节 - 公司内部控制涵盖内部环境、风险评估等五要素[6] -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涵盖销售及收款等业务环节[7] 子公司管理 - 公司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管理控制[8] -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管理控制包括委派人员等活动[11] - 公司控股子公司若控股其他公司需逐层建立管理控制制度[12] 风险管控 - 公司应建立完整风险评估体系监控各类风险[8] - 公司需建立重大风险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8] 审批与监督 -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8] - 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18] - 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核查担保情况[20] - 公司财务部和内部审计部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25] -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27] - 公司董事会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进展及安全状况[28] - 公司董事会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追究未达标责任人责任[28] 信息披露 - 公司按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对外发布信息主要联系人[30] 内部审计 -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审工作情况和问题,每年至少提交一次内审报告[33] 报告披露 - 公司董事会依据内审报告形成年度内控自我评价报告及决议,与年报同时披露[34] -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控有效性审计并出具报告,提供咨询的不得同时提供审计服务[35] - 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做专项说明[35] 考核与追责 - 公司将内控执行情况作为绩效考核重要指标,建立责任追究机制[36] - 公司建立反舞弊机制,明确重点领域和职责权限[36] - 公司建立举报投诉和举报人保护制度,设置举报专线[37] - 因失职致内控重大缺陷或风险并造成损失,责任人将受处分并赔偿[37] 制度管理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修订,自审议通过日起施行[39]
莱茵生物(002166)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20:31
财务资助规则 - 不得为关联方提供资助,对关联参股公司资助需特定审议程序[4] - 为他人取得股份资助累计不超已发行股本10%,董事会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4] - 对外资助需董事过半数、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披露[7] 特殊情况处理 - 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等情况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7][8] - 资助控股子公司且其他股东无特定关联人可免部分审批规定[8] 部门职责 - 财务部和证券投资部负责风险调查,审计部审核评估[10] - 财务部办理手续并跟踪监督,出问题制定措施上报[10][12] - 证券投资部负责信息披露,内部审计部门监督合规性[13][14] 信息披露 - 董事会通过后两交易日内公告资助内容[12] - 已披露资助特定情形下需及时披露情况及措施[13][14]
莱茵生物(002166)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20:31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 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 的资金监管。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 的承诺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 ...
莱茵生物(002166) -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2025-10-27 20:31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保障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 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桂 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范围 第一节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 ...
莱茵生物(002166) - 内部问责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20:31
问责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管及相关人员,子公司参照执行[2] 问责情形 - 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多方面共52种情形需问责[7][8][10][11][12][13] 问责方式 - 包括限期纠正等6种,附带经济问责[15] 问责流程 - 审计委员会5日内启动,30日内完成[17] 其他规定 - 举报、申辩、备案、披露等规定[17][20][21] 制度定义与生效 - 明确高管范围,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22]
莱茵生物(002166)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20:31
关联交易签署与批准 - 关联交易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0.5%的协议由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署生效[7] - 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5%以下(不含)的协议由董事会批准生效[7] - 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的协议由董事会预案并股东会批准生效[7] 关联交易审议与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三十万元的交易,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10] - 与关联法人(或组织)成交金额超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的交易,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10] - 与关联人成交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的,应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还需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11] 财务资助规定 -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0] - 公司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0] 关联担保规定 - 关联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反担保[12] 关联交易其他规定 - 关联交易相关额度使用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13]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就同一交易标的的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16] - 每年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可按类别预计年度金额,超出预计金额以超出金额履行程序并披露[17]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17] -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成交价相比账面值溢价超100%,交易对方未提供相关承诺需说明原因等[20]
莱茵生物(002166) - 职工代表董事选任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20:31
职工代表董事设置 - 公司设职工代表董事人数1名[4] 选举与罢免规则 - 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5] - 选举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5] - 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可联名提出罢免议案[7] - 不能正常履职超六个月可被罢免[7] 履职与监督 - 每年至少向职代会报告一次履职情况[9] - 职代会可进行年度或任期评议[10] 档案与生效 - 工会应建立选任与履职档案[12] - 制度经董事会和职代会审议通过后生效[14]
莱茵生物(002166)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20:31
第一条 为规范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 保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 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下简称《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以下简称《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公司对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 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原则,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 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以后及 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 担保的,公司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