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明技术(002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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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明技术(002970)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08-21 20:04
独立董事任职限制 - 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3] - 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3] - 特定股东及亲属不得担任[9] - 近三十六个月内有违法犯罪或受处分者不得为候选人[11] - 连续任职满六年,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12] -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17] 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等可提出候选人[15] -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请求股东委托提名[16] - 提名人提名前应征得同意并了解情况[16] - 选举两名以上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披露[17] 履职与监督 - 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董事会30日内提请解除职务[18] - 因特定情形辞职等致比例不符,60日内完成补选[18][19]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25] - 工作记录及资料至少保存10年[28] 委员会设置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会计专业人士任召集人[21] -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任召集人[22] 决策机制 - 特定事项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审议[23] 会议相关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推举一人召集主持,不履职时两人以上可自行召集[32] - 董事会办公室会前3日提供资料,一致同意可不受限[32]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前原则上3日提供资料并保存十年[37] - 两名以上认为资料有问题可联名申请延期,董事会应采纳[38] 履职保障 - 公司指定部门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确保信息畅通[37] - 行使职权遇阻碍可报告[39] - 聘请中介机构费用由公司承担[38] 津贴与披露 - 公司给予适当津贴,标准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年报披露[39]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30] 规则生效 - 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修改亦同[41]
锐明技术(002970)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08-21 20:04
累积投票制适用情况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时采用[2]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30%以上的公司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采用[3] 累积表决票数计算 - 每位股东累积表决票数按选举董事类型和应选人数计算[7] 投票规则 - 所投候选董事人数超应选人数,表决票视为弃权[8] - 投票总数多于累积表决票数,投票无效[8] 当选条件 - 当选董事所得票数须超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二分之一[10] 缺额处理 -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公司应尽快筹划新股东会选举缺额董事[10]
锐明技术(002970) - 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2025-08-21 20:04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宗旨 为规范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明确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公司董事会高效规范运作,提高董事会规范运 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相 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性决策机构,行使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赋予的职权。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公司股东会 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报告、 ...
锐明技术(002970) - 公司章程
2025-08-21 20:04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首次发行2160万股普通股,12月17日在深交所上市[6] - 公司注册资本为178698639元[8] - 公司设立时发行股份总数为6000万股[21] - 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为178698639股,均为普通股[22] 股权结构 - 赵志坚持股20229600股,占比33.716%[21] - 望西淀持股15005400股,占比25.009%[21] - 嘉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4700000股,占比24.500%[22] - 深圳市卓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3840000股,占比6.400%[22] - 深圳永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960000股,占比1.600%[22] 股份发行与转让 - 董事会可决定三年内发行不超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26][123]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31] - 公司董事、高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所持同类股份总数25%,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及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31] 股东权益与诉讼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股东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凭证[37] - 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效力有争议,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轻微瑕疵除外)[39]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特定情形下可请求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向法院诉讼[42] 重大事项审议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事项[52]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须经股东会审议[52] - 交易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须经股东会审议[52] 担保与财务资助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58] - 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或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58] -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59] 股东会相关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59]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59][66] - 年度股东会应在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应在召开15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71]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职工董事1名,设董事长1名[121]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130]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等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主持[130] 利润分配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170] -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20%,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现金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60%[179]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83] 其他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187][188]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1年,可续聘,聘用、解聘由股东会决定[192][193] -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199]
锐明技术(002970)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2025-08-21 20:04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和公司财 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 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 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
锐明技术(002970)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08-21 20:04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公 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刊 物或网站正式对外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 ...
锐明技术(002970) -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08-21 20:04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 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 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
锐明技术(002970)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2025-08-21 20:04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的工作程序,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 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 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系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上市规则》《规范运作》《香港上市规则 ...
锐明技术(002970) - 反不当行为及举报管理制度 (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2025-08-21 20:04
第一条 目的 本条例根据上市公司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市场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深 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旨在阐述公司 反不当行为(舞弊、贿赂、欺诈、洗钱)的政策方针,建立有效的防范和检查不当行为的 机制,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降低公司风险,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确 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和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护股东合法权益。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反不当行为及举报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不当行为的概念及形式 第四条 舞弊的概念与形式 本条例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以故意欺骗为特征的违纪违法行为。舞弊的目 的可能是采用欺骗等违纪违法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正当的公司/股东经济利益 1 的行为;或是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二条 宗旨 反不当行为工作的宗旨是规范本公司董事、高中级管理层职员和普通员工的职业行为,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业规范和准则、职业道德及公司规章制度,树立廉洁从业和勤勉敬 业的良好风气,防范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三条 适用范 ...
锐明技术(002970)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08-21 20:04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定科学、有效的 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市锐 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公司 董事会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 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薪酬方案的制定及执行;负责公 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考评方案的制定及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任职的董事长、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高管人 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 员。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及其下设工作组成员,应当受本议事规则的约束。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