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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富科技(003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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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富科技(003018) -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2025-06-05 20:15
股东参会情况 - 参加股东会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66人,代表股份183,907,895股,占比70.7338%[4] -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60人,代表股份491,595股,占比0.1891%[4] 议案表决情况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总表决同意183,803,195股,占比99.9431%[6] - 《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中小股东表决同意387,195股,占比78.7630%[10] 董事选举情况 - 选举陈珊珊为非独立董事总表决同意股份数183,417,943股,占比99.7336%,中小股东表决同意1,643股,占比0.3342%[25][26] - 选举陈婉如为非独立董事总表决同意股份数183,460,340股,占比99.7566%,中小股东表决同意44,040股,占比8.9586%[25][26]
金富科技(003018) -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25-06-05 20:15
公司治理 - 2025年6月5日召开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选举产生第四届董事会成员[3] - 同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7位董事全出席[3] 人事任命 - 聘任陈珊珊为总经理,任期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6] - 聘任熊平津为财务总监,任期至届满[9] - 聘任吴小霜为董事会秘书,任期至届满[10] - 聘任谢海桐为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至届满[11] 议案表决 - 多项议案表决结果均为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4][5][13] 备查文件 - 包括第四届董事会及提名、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议[14]
金富科技(003018) - 2025年5月27日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2025-05-28 16:06
公司基本信息 - 证券代码 003018,证券简称金富科技 [1] - 投资者关系活动为特定对象调研(线上交流),参与单位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7 日 11:00 - 12:10,地点为线上会议,接待人员为董事会秘书吴小霜女士和证券事务代表谢海桐女士 [2] 公司核心竞争力 客户优势 - 与华润怡宝、景田、海天味业等国内外知名企业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部分合作超十年 [2] - 2018 年获华润怡宝十年合作贡献奖,2019 年获达能 2019 年度合作共赢奖,2020 年获广西太古可口可乐 2020 年优秀供应商奖,2023 年获华润怡宝卓越贡献奖和长期服务奖、可口可乐技术进步奖 [2][3] 技术与研发优势 - 拥有多种瓶盖结构设计及制造设备发明专利、多种瓶盖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共拥有专利权超 130 项,多项专利已投入实际生产 [3] - 是广东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子公司翔兆科技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 [3] - 拥有完整研发组织体系和有竞争力的技术研发团队,核心研发人员专业知识强、行业经验丰富 [3] 人才及管理优势 - 聚集研发、生产、品质管理及企业管理等方面优秀人才,有专业化人才储备 [4] - 核心管理团队和技术团队经验丰富,形成层次清晰、梯度合理的管理和技术团队 [4] 产品质量优势 - 坚持“视质量如生命”经营理念,产品质量稳定性和安全性在业界声誉高 [5] - 产品曾被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5] 公司产能规划 - 分两步走,建生产基地时预留未来产品品类发展空间,上市前主要生产包装饮用水瓶盖,后通过并购和开拓新客户进入拉环盖和调味品盖市场,未来继续拓展品类 [5][6] - 根据订单情况逐步购买设备,产能浮动变化,确保产能灵活性以应对订单波动 [6] 拉环盖业务发展情况 - 并购翔兆科技后,通过赋能提升产品品质、降低不良率,开拓国际市场 [6] - 2024 年广西桂林金属瓶盖生产基地投产,扩产拉环盖生产线 [6] - 未来加大海外市场拓展,通过参加国外展会、增加线上销售平台等方式拓展客户,加大销售人员对国际业务开拓力度 [6] 公司瓶盖销售模式 - 主要为直销模式,由销售部直接与客户对接,负责客户开拓及维护 [6]
金富科技: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5-20 21:22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 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下称"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 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 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在规定时间报送深交所。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除依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可以自愿 ...
金富科技: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5-20 21:22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金富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 额的部分。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 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 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六条 募集资金 ...
金富科技: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5-20 21:22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允,不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遵循《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1][2] - 关联交易需保证合法性、必要性、公允性,禁止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或规避审议程序 [2]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范围 关联人定义 - 关联法人包括直接/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联自然人控制的法人等 [2][3] - 关联自然人包括直接/间接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公司董事及高管、控制公司法人的董事/监事/高管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 [3] - 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可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其他关联人 [3] 关联交易类型 - 涵盖购买/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财务资助、担保、租赁、委托管理、债权重组等18类事项 [3][8] - 日常关联交易包括购买原材料、销售产品、提供劳务、存贷款业务等 [8][15] 关联交易定价与管理 定价原则 - 优先适用国家定价,其次市场价格,再次成本加合理利润,最后协议定价 [4] - 需在协议中明确定价方法,涉及国家定价、市场价格、成本加利润或协议价格 [4] 价格管理 - 交易价款按月结算并按协议支付,财务部门需跟踪价格变动并报董事会备案 [4] - 独立董事可聘请财务顾问对价格公允性出具意见 [4] 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审批层级 - 关联自然人单笔≤30万元、关联法人单笔≤300万元或净资产0.5%以下的交易由总经理批准 [5] - 关联自然人单笔30万-3000万元或净资产5%以内、关联法人单笔300万-3000万元且净资产0.5%-5%的交易需董事会审议 [6] - 单笔超3000万元且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需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审计/评估报告 [6][7] 特殊情形 - 为关联人担保需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9] - 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同一标的的关联交易需累计计算审批标准 [10] - 免于审计/评估的情形包括日常关联交易、现金出资按比例分配权益等 [9][11] 关联交易豁免与限制 豁免情形 - 公开招标、单方面获利益(如受赠现金)、国家定价交易等可豁免股东会审议 [11] - 现金认购公开发行证券、承销债券、按同等条件向关联自然人提供服务等可免于披露 [12] 限制条款 - 禁止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关联参股公司除外),关联参股公司资助需经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 [12] - 与金融机构的存贷款业务以利息为准适用审批标准 [13] 回避制度与日常关联交易 决策回避 - 关联董事不得对相关决议表决,董事会需过半无关联董事出席且过半数通过 [13] -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时需回避表决,包括交易对方、控制方、受同一控制等情形 [14] 日常关联交易管理 - 首次日常关联交易按协议金额履行程序,无金额则提交股东会 [15] - 可分类预计年度金额,超预计部分需补充审议,协议超3年需每3年重新审议 [15] - 需在年报/半年报中分类汇总披露实际履行情况 [15] 其他规定 - 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需及时报送关联人名单 [16] - 制度由董事会修订,与法律冲突时以法律为准,经股东会生效 [16]
金富科技: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5-20 21:22
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维护股东利益并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1]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其他法定审计业务可参照执行 [2] - 选聘流程必须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禁止前置聘任 [3] - 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审核或指定会计师事务所 [4]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候选事务所需符合《证券法》规定,具备执业资格、固定场所及完善内控制度 [5] - 事务所需熟悉财务法规,拥有合格注册会计师团队及良好社会声誉 [5] - 需满足证监会及深交所的其他条件 [5] 选聘程序 - 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或1/3以上董事可发起选聘提案,审计委员会主导选聘及监督 [6] - 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确保公平公正 [7] - 公开选聘需发布包含评价要素的选聘文件,保障响应时间充足且无歧视性条款 [4] - 年报审计选聘流程包括资质审查、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最终签订业务约定书 [8] - 审计委员会需调查事务所执业质量,必要时要求现场陈述 [9] 改聘特别规定 - 解聘需提前30天通知事务所,审计委员会需对比新旧事务所质量并出具意见 [15][16] - 前任事务所在股东会有权陈述意见,董事会需提供便利 [17] - 改聘公告需披露解聘原因、审计委员会意见及新旧事务所收费对比等详细信息 [18] - 若事务所主动终止合作,审计委员会需调查原因并书面报告董事会 [19] 监督及处罚 - 审计委员会年度检查需涵盖法规执行、选聘程序合规性及业务约定履行情况 [20] - 违规选聘将追究责任人责任,包括通报批评、经济赔偿或纪律处分 [21] - 事务所存在分包、审计质量低下、拖延披露等行为可能被终止合作 [22] - 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将依法被处罚并通报监管部门 [23] 附则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解释权归董事会 [25][27]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生效,修改需同等程序 [26]
金富科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5-20 21:22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框架 -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管理的最高机构,董事会秘书为保密工作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证券法务部负责日常管理 [2] -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需由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双重签字确认,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并按时报送交易所 [2] -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 内幕信息定义与范围 - 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对股价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包括21类具体情形,例如: - 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超过总资产30% [3] - 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20% [4] - 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 [4] - 重大损失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 [4] - 内幕信息知情人涵盖四类主体,包括公司内部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相关方、亲属关系人、监管机构人员等 [4][5] 登记备案操作规范 - 需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记录知情人姓名、证件号、知情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14项要素 [9][17] - 重大事项(如资产重组、股份回购、年报披露等)必须分阶段报送知情人档案,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提交备忘录 [7][8][13] -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需记载方案论证、谈判、协议签署等关键环节的时间、地点及参与人员,相关人员需签字确认 [8][13] 保密与责任追究机制 -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信息或建议他人交易,公司需与知情人签署保密协议 [10][19] - 发现内幕交易需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处理结果,并向广东证监局和交易所报备 [11][12][22] - 违规行为将面临公司内部处罚、监管追责及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移送司法机关 [12][23][24] 制度执行与存档要求 -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备忘录需保存至少10年 [9][15] - 公司定期对知情人进行教育培训,明确法律责任 [25]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修订,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7][28]
金富科技: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5-20 21:22
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金富科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1][2] - 适用范围包括公司董事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2] - 董事及高管名下所有股份(含信用账户股份)及委托他人买卖行为均受本制度约束 [2] 信息申报 - 董事及高管需在公司股份初始登记时申报个人身份信息,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管理其股份 [5] - 需在特定时间节点(如任职、离任、信息变更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本人及近亲属身份信息及证券账户 [6] - 公司及个人需确保申报数据真实准确,并同意交易所公开其股份变动情况 [7][8] 股票锁定 -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董事及高管申报的股份进行锁定 [7] - 附加限售条件的股份(如股权激励)需申请登记为限售股 [10] - 离任后6个月内所持股份将被全部锁定,但保留表决权等权益 [13][14] 股票买卖 - 董事及高管买卖股票前需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核查信息披露情况 [15] - 禁止转让情形包括上市首年、离职半年内、立案调查期间等9类场景 [16] - 任期内及离任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25%,但持股≤1000股可一次性转让 [17][19][21] - 禁止买卖窗口期包括财报公告前15日、重大事件决策至披露期间等 [18] 信息披露 - 股份变动需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含变动数量、价格及剩余持股量 [23] - 减持计划需提前15日备案,披露数量、价格区间等信息且减持期不超过3个月 [24] - 短线交易(6个月内买卖)需公告违规详情及公司追缴收益措施 [25] 责任 - 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份数据管理及披露核查 [28] - 违规行为将面临公司处分及监管处罚 [29][30] 附则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由董事会解释及修订 [31][32] -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33]
金富科技: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5-20 21:22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核心内容 - 制度旨在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涵盖经营性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 [1][2] - 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关联方的资金往来管理 [1] - 明确控股股东定义(持股≥50%或表决权具重大影响)及实际控制人定义(通过投资/协议支配公司行为) [2] 资金占用类型与禁止行为 - **经营性占用**:通过采购、销售、劳务等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1] - **非经营性占用**:垫付工资/福利/债务、拆借资金、担保责任等无对价资金使用 [2] - 严禁以垫支费用、拆借资金、委托投资、虚假票据、代偿债务等方式变相占用资金 [2][3] - 禁止"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隐蔽占用形式 [3] 关联交易与资金管理机制 - 关联交易需严格按《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决策实施,关联方需回避表决 [4][5] - 财务部门需审查支付依据的决策程序合规性,及时结清关联交易余额 [4][5] - 定期检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审计部需监督子公司资金使用情况 [4] 责任主体与追责措施 - 董事长为防资金占用第一责任人,董事及高管需维护资金安全 [5][6] - 发生侵占时董事会需采取诉讼、股份冻结等措施,可实施"红利/股/资抵债"清偿 [6][7] - 注册会计师需对资金占用出具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可提请复核审计结果 [6] - 纵容资金占用的董事或高管将面临处分或罢免,造成损失需追究责任 [7] 制度执行与修订 -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解释和修订制度,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9] - 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