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达科技(30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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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达科技: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7 21:11
总则 - 公司制定对外担保制度旨在规范担保行为并防范风险,依据《公司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对外担保范围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等,涵盖借款担保、票据保证等类型[1]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明确担保总额为母公司对外担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1][2] 被担保对象审查 - 担保对象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业务互保方、重要业务关联方或控股子公司[3] - 特殊情况下,经董事会2/3成员或股东会批准可为不符合条件但风险较小的对象提供担保[4] - 董事会需评估债务人资信状况,经办责任人需调查申请人的经营、财务及信用情况并逐级报批[5][6] 审批程序 - 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特定情形需先经董事会通过再提交股东会[9][10] - 股东会审批情形包括:担保总额超净资产50%、总资产30%,或单笔担保超净资产10%等[11][12] - 董事会决策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2/3同意,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评估风险[13][14] 担保管理 - 担保文件由董事长签署,财务部门负责经办并协同法律顾问处理资信调查及法律文件[18][19][20] - 公司需定期核对担保合同,监控被担保对象财务状况,发现偿债能力恶化需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22][23] - 被担保对象违约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向董事会通报[24][25][26] 信息披露 - 公司需依法披露担保事项,包括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担保总额及占净资产比例等[31][32] - 被担保对象未按期还款或出现破产等情形时,公司需及时公告[33][34] - 担保信息保密要求严格,知情者需履行保密义务直至公开披露[35] 责任人义务 - 违规担保将视情节追究责任人责任,包括擅自越权签约或怠于履职造成的损失[36][37][38] - 保证人责任超出约定份额时,公司有权拒绝超额部分[29] - 破产案件中,公司需主动申报债权以行使追偿权[30]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以更高规定为准[40] - 董事会拥有制度解释及修改权[41]
运达科技: 董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5-07-07 21:11
董事会规则 宗旨与架构 - 公司制定董事会规则旨在规范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确保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履职,提升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1] -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由董事会秘书兼任负责人并保管相关印章[2] 会议类型与提案 -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每年至少两次)和临时会议[3] - 定期会议提案需董事会办公室提前征求董事意见形成初稿,董事长拟定前需视情况征求总裁及高管意见[4] - 临时会议触发条件包括: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审计委员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等[5][3] - 临时会议提议需提交书面文件,明确提议人、理由、时间、提案内容等要素[6] 会议召集与通知 -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主持,特殊情况由副董事长或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董事代行职责[7] - 定期会议需提前10日书面通知,临时会议提前3日,紧急情况下可口头通知但需说明原因[8] - 会议通知需包含时间、地点、提案内容、召集人信息及董事出席要求等[9][4] - 变更会议时间或提案需提前3日书面通知,临时会议变更需全体董事认可[10] 会议召开与表决 - 会议需过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非董事总裁及董事会秘书应列席[11] - 董事原则上需亲自出席,缺席者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行表决权,委托书需明确表决意向[12][5] - 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记名投票,结果需由独立董事监督统计,现场会议当场宣布结果[17][18] - 决议通过需超半数董事赞成,关联交易需无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9][20] 会议记录与档案 - 会议记录需完整记载议程、发言要点、表决结果等,参会董事及记录人员需签字确认[24][25] - 会议档案(通知、材料、录音、表决票等)由董事会秘书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27] 其他规定 - 董事会不得越权形成决议,需严格遵循股东会及《公司章程》授权[21] - 若半数以上与会董事或两名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可暂缓表决[22] - 规则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规则解释权归董事会所有[28]
运达科技: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7 21:11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二○二五年七月七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 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 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等事宜,对董事会负 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非独立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非担任独立董事职 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章程》确定。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 ...
运达科技: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之星· 2025-07-07 21:07
证券代码:300440 证券简称:运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9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7月23日 14:00 (2)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7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3日9:15—9:25,9:30—11:30和 月23日9:15-15:00。 开。 (1) 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通过书面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 会议; (2) 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 决方式,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
运达科技: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7-07 21:07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7月2日通过电子邮件发出通知 [1] - 会议在成都高新区康强四路99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1] - 现场出席董事包括何鸿云、朱金陵、王玉松,通讯表决出席董事包括徐总茂、顾诚、黄庆、吉利 [1] - 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 [1]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1] - 修订内容需提交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 - 公司拟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所有议案均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2] - 修订后的制度全文已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2] 临时股东大会安排 - 公司拟于2025年7月23日下午14:00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需股东大会批准的议案 [3] - 股东大会通知详情已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4] 备查文件 - 公告文件已按规定披露 [4]
运达科技(300440) -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07-07 20:46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 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成 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1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 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 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 ...
运达科技(300440)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07-07 20:46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关联 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使公 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成 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 由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 ...
运达科技(300440)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07-07 20:46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 开: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成都运达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
运达科技(300440)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07-07 20:46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光盘、其他储存介质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 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报董事会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 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 等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 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 式公开。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运达科技股 ...
运达科技(300440)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07-07 20:46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含选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 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 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