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通视信(300555)

搜索文档
ST路通回应起诉创投大佬吴世春:有足够证据支撑
每日经济新闻· 2025-07-25 11:57
控制权争夺诉讼事件 - 公司ST路通(300555 SZ)起诉第一大股东吴世春 诉请限制其违规增持股份表决权 索赔250万元 [1] - 诉讼起因于吴世春未依法履行协议转让的信息披露义务 且在"终止"转让后延迟一个月才告知公司 未提供终止协议 [1] - 吴世春在信息披露不完整期间通过二级市场增持2 54%股份 公司认定其为违规增持 依法不得行使对应股份表决权 [1] 公司应对措施 - 公司表示提起诉讼有法可依且有充分证据 但因需维持正常经营和应对此事耗费精力 导致诉讼延迟一个月 [1] - 公司强调通过司法途径是维护自身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合法手段 同时指出监事会绕过公司向媒体披露决议的行为不合规 [2] - 公司指出两位监事曾庆川 符玉霞长期不在岗 对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缺乏了解 [2] 股东争议现状 - 吴世春作为第一大股东被指控涉嫌违法违规 但具体协议转让终止情况仍存在疑问 [1] - 媒体联系吴世春及两位监事未获回应 电话和短信均无回复 [2]
索赔250万!ST路通起诉第一大股东,控制权争夺白热化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07-24 18:17
公司控制权争夺事件 - ST路通与大股东吴世春因控制权争夺对簿公堂,涉及表决权争议与公司治理纠纷 [1] - 公司已向法院提起两项诉讼:一是要求限制股东吴世春及其关联方对违规增持股份的表决权;二是就"违法提请改选董事会"及"违规披露信息"行为索赔250万元 [1] - 受此消息影响,公司股价应声下跌4.21% [2] 公司背景与事件起因 - ST路通是一家专注于通信网络技术服务的企业,主营业务包括光纤网络建设、智慧城市解决方案等 [3] - 今年以来,吴世春通过司法拍卖及二级市场增持等方式逐步扩大对ST路通的持股比例,并试图联合其他股东改组董事会 [3] - 现任管理层以程序合规性等缘由为由未予放行,双方围绕协议是否终止、表决权是否有效等问题展开多轮博弈 [3] 案件一:股东权益变动信披合规性问题 - 吴世春通过司法拍卖取得ST路通7.44%股份并于3月31日完成过户,4月通过二级市场增持0.02%股份 [4] - 5月7日,吴世春与多位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受让6.4%股份并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 [4] - 自5月7日起,吴世春在未披露权益变动报告的情况下通过二级市场进一步增持2.54%股份 [4] - 根据《证券法》第63条规定,投资者持有或共同持有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减5%需在三日内报告、公告并暂停交易,违规买入的超比例股份在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4] 案件二:公司治理问题 - 5月26日至6月16日期间,吴世春联合其他股东多次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增加罢免3名非独立董事、选举新董事的提案,但未获董事会通过 [5] - 监事会在处理提案过程中出现分歧,监事会主席曾庆川与监事符玉霞赞成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职工监事刘延成反对 [5] - 6月22日及7月8日,曾庆川、符玉霞在媒体披露监事会决议内容并发表针对董事会的负面言论,被ST路通指为"诋毁董事会、误导投资者" [5] - 吴世春于6月24日告知ST路通股份转让交易已于5月26日终止但未附协议,7月1日才声称与部分转让方"口头协商终止" [5] 诉讼请求详情 - 案件一要求法院判令吴世春等六被告对违规增持的3.87%股份自2025年5月7日起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7][8] - 案件二索赔金额为250万元,针对吴世春、曾庆川、符玉霞"违法提请改选董事会"及"违规披露信息"的行为 [6][8] - ST路通称三被告的行为导致公司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应对,破坏经营秩序,损害公司名誉及投资者利益 [8]
ST路通提起两起诉讼 涉案金额250万元暂计
新浪财经· 2025-07-23 23:59
诉讼案件概述 - 公司因证券纠纷和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两案均已立案受理 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250万元及所涉案件的诉讼费 [1] 证券纠纷案件 - 原告为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包括吴世春、顾纪明、尹冠民、庄小正、蒋秀军及萍乡汇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 - 被告吴世春自2025年3月起通过司法拍卖、二级市场增持及签订协议等方式取得公司相关股份及表决权 [1] - 原告认为吴世春在表决权股份比例增加过程中未按《证券法》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违规增持部分股份表决权 且在未履行权益变动报告及公告义务情况下通过二级市场违规增持股份 [1]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 - 原告为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为吴世春、曾庆川、符玉霞 [2] - 吴世春自2025年3月起通过多种方式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 但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收购协议 多次违法要求改选董事会 [2] - 曾庆川、符玉霞配合召开监事会 拟违法召开股东大会改选董事会 擅自在媒体披露公司信息 诋毁公司董事会 影响公司稳定经营管理 [2] - 原告认为三被告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名誉、声誉及投资者利益 [2] 诉讼进展 - 截至公告披露日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3] - 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最终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3] -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ST路通(300555) -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公告
2025-07-23 19:17
股权变动 - 2025年3月19日,吴世春司法拍卖取得公司7.44%股份(14,875,071股)[5] - 2025年4月,吴世春二级市场增持公司0.02%股份(48,500股)[5] - 2025年5月7日,吴世春协议受让6.4%股份(12,806,785股)及对应表决权[5] - 2025年5月7日至今,吴世春未披露增持2.54%股份(5,082,550股)[6] - 吴世春违规增持3.87%股份表决权(7,730,356股),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9] 股东大会相关 - 2025年5月26日,吴世春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审议董事任免提案[7] - 2025年6月4日,公司董事会决议反对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议案[13] - 2025年6月5日,吴世春向监事会发函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审议罢免和选举董事提案[14] - 2025年6月8日,监事会对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表决有分歧[15] - 2025年6月16日,吴世春向董事会提议增加提案,董事会决定不予提交审议[15] 诉讼相关 - 两起诉讼涉案金额合计250万元(暂计)及诉讼费[3] - 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暂计250万美元[18][19] - 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影响[21] 其他事项 - 2025年6月22日,曾庆川、符玉霞未按规定披露监事会决议内容[16] - 2025年6月24日,公司收到吴世春邮件称股份转让交易终止[16] - 2025年7月1日,吴世春声称部分股份转让协议终止[16] - 2025年7月8日,曾庆川、符玉霞诋毁公司董事会[16]
ST路通(300555) -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对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法律意见书
2025-07-21 20:10
股份转让与表决权委托 - 2025年5月7日,吴世春与转让方签6.4%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至7月31日或过户完成[7] - 2025年5月26日,顾纪明等与吴世春终止股份转让协议,签表决权委托补充协议[7][8][13][20] - 2025年6月24日,顾纪明等与吴世春确认股份转让于5月26日终止[8][20][21] - 2025年6月29日,庄小正等与吴世春确认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协议自动终止[8][18][20][21] 股东权益与股东大会 - 吴世春、顾纪明、尹冠民合计持股超10%,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26] - 2025年5月26日,三人提请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7] - 2025年6月4日,董事会未通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议案[13][27] - 2025年6月8日,监事会通过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27] - 监事会决定6月27日召开,公司未披露[27]
ST路通(300555) -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2025-07-21 20:10
股份交易 - 2025年5月7日,转让方与吴世春约定转让6.4%公司股份,受让主体为“梅岭合伙”,表决权委托至7月31日或过户完成[2] - 2025年5月26日,顾纪明、尹冠民与吴世春终止股份转让协议,签署补充协议确认表决权委托失效[3] - 2025年6月29日,庄小正等与吴世春确认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协议自动终止[3] - 吴世春持股7.46%,顾纪明2.21%,尹冠民1.05%,合计超10%[16] 股东大会 - 2025年5月26日,公司收到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17] - 2025年6月4日,董事会未通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议案[5][18] - 2025年6月8日,监事会通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并决定6月27日召开但未披露[18] - 监事会提出的会议地点与公司住所地车程约10公里,董事会认为不符合规定[25][26] 其他事项 - 提案股东提请罢免全部非独立董事及相关专门委员会职务,不利于公司经营稳定和股东利益[28]
ST路通(300555) - 广东普罗米修(茂名)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所涉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25-07-21 20:10
监管与会议 - 2025年6月28日深交所发关注函,7月11日公司披露回复公告[9] - 监事会拟召集临时股东会,地点在无锡滨湖区建筑西路599号[14] 公司治理 - 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组成,担任委员前提是担任董事[1] - 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相同[22][23] - 提案股东拟罢免非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职务,不利公司稳定[1]
ST路通控制权之争续集:协议终止“罗生门”与攻防战升级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07-15 19:31
股权交易与协议终止 - 吴世春通过司法拍卖以1.5亿元获得ST路通7.44%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 [1] - 5月7日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以1.6亿元受让6.4%股份 通过拟设立的梅岭合伙作为受让主体 [2] - 同日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转让方将对应股东权利不可撤销委托给吴世春行使至2025年7月31日或股份过户完成 [2] - 5月26日吴世春称因不符合监管要求已与部分转让方口头协商终止交易并签署补充协议终止表决权委托 [3] - 6月24日及29日分别签署确认函对股份转让终止事项予以确认 [3] 控制权争夺与法律争议 - 若表决权有效 吴世春持股10%加上委托表决权将使合计表决权达到16.4% [1] - 董事会质疑口头终止效力 指出协议约定修改或终止需书面形式且补充协议未明确提及股份转让终止 [6] - 深交所7月13日发关注函要求说明口头终止依据及是否符合书面约定要求 [6] - 监事会认为两份协议属一揽子交易 因股份转让协议终止导致交易目的落空故不构成协议收购 [4] 公司治理冲突 - 吴世春联合持股超10%股东5月26日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罢免董事长及两名董事并选举新董事 [7] - 董事会6月4日全票否决罢免提案 理由包括罢免缺乏法律依据及可能冲击经营稳定性 [7] - 监事会6月8日以2票赞成1票反对通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7] - 董事会未披露监事会决议 认为改选提案违反收购管理办法关于收购过渡期的规定 [8] - 公司称吴世春行为涉嫌空壳收购和零成本夺取控制权的野蛮人行为 [8] 股东权利与信息披露 - 深交所6月23日发关注函要求说明是否存在不当限制股东权利的情形 [8] - 公司6月27日回函否认限制股东权利 称未能配合因行为涉嫌违规违法 [8] - 董事会表示无法核实协议终止真实性 认为披露改选信息不利于投资者全面了解股东信息 [9] - 吴世春目前持股10%但未来三个月不存在协议收购计划或相关安排 [9]
针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行为 中证投服中心股东代位诉讼显成效
上海证券报· 2025-07-14 03:46
上市公司资金占用问题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无法正常经营乃至退市,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1] - 大股东资金占用是当前证券市场上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惯用手法,造成上市公司资金短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2] - 资金占用行为严重影响上市公司信誉,不利于长远发展,损害股东利益 [2] 监管措施与政策 - 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坚持"占用必偿还,整改有期限,退市不免责"原则,严厉打击恶性资金占用 [1] - 监管机关持续释放严监严管信号,健全整治资金占用行为的政策措施,明确责令改正期限、增加资金占用退市规定 [2] - 集中整治违规占用等突出问题,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首恶"从严处罚,增强监管威慑 [2] 中证投服中心维权模式 - 探索形成"股东质询函前置问询+股东代位诉讼"的维权诉讼模式 [1] - 今年已向9家公司发送股东质询函,督促追讨占用资金 [4] - 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赋予的职责,积极利用股东身份维护权益 [3] 典型案例与成效 - *ST摩登案获二审胜诉,判令控股股东归还2.4亿元占用资金,相关责任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 - ST信通案在多方协同下,两个月内追回全部5.68亿元占款 [6] - 太安退案通过调解全额追回5.72亿元占款本息,成为"零成本"追偿典型案例 [7] - ST路通案推动占用方偿还九成占款(约6400万元),剩余870万元及利息由法院判决返还 [7] 法律依据与司法实践 -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依法提起代位诉讼,证券法授权投资者保护机构代位提起诉讼 [3] - 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文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 [8] - 部分法院已在*ST摩登案、ST路通案和太安退案中给予诉讼费用缓免支持 [8] 制度完善建议 - 高昂诉讼费用(个案数百万元)影响公益机构业务开展,需探索费用减缓免机制 [8] - 建议实行股东代位诉讼集中管辖,由上市公司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法院审理 [9][10] - 集中管辖有利于统一审判标准,实现专业化,更好保障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 [10]
ST路通(300555) -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对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法律意见书
2025-07-11 18:50
股份转让 - 2025年5月7日吴世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目标公司股份转让每股价格12.50元/股[10][11] - 股份转让价款分三期支付,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付总价款10%,交易所审核通过5个工作日付80%,完成过户登记5个工作日付剩余款项[12] - 若2025年7月31日交易所审核未通过,双方有权终止协议,5个工作日退还预付款[14] - 2025年5月26日签署补充协议终止表决权委托并协商终止《股份转让协议》,6月24日确认股份转让终止[19] - 6月29日汇德合伙等与吴世春确认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协议自动终止[20] - 吴世春目前无筹划路通视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未来三个月无协议收购计划[22][37] 股东权益 - 2025年5月26日吴世春等三位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吴世春持股7.46%,顾纪明持股2.21%,尹冠民持股1.05%,合计超10%[29] - 吴世春通过自身持股合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属于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董事会情形[30][37] 规则效力 - 公司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违反上位法规定,不能阻却公司对董事无因解除权的行使[32] - 《公司章程》未对股东不得无因解任董事职务作出规定[34] - 公司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未经有效授权和审议,关于股东不得无因解任董事职务规定不具法律效力[34][36] -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