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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鱼(300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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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湖北首富兰世立“宣战”金龙鱼:一万变十万,账户冻结差点流落街头
搜狐财经· 2025-11-22 12:36
事件背景与起源 - 2024年7月,《新京报》曝光油罐车在卸载煤制油后未清洗就直接装运食用油的情况,引发公众对食用油安全的普遍担忧 [1] - 2024年7月11日,前湖北首富兰世立在社交媒体发布视频,直指涉事油罐车进入金龙鱼工厂,并称“金龙鱼两天之内跌了6500个亿”,将此事与“毒牛奶”类比 [1] - 金龙鱼品牌的境内使用权人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以名誉权纠纷为由,将兰世立诉至法院 [1] 法律诉讼与判决 - 案件经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和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两审审理,认定兰世立相关言论侵权 [1] - 法院判决兰世立赔偿益海嘉里公司1万元和律师费,并在相应网络平台刊登声明并赔礼道歉 [1] - 2025年11月11日,兰世立在其抖音账号发布道歉声明,遵照生效民事判决向益海嘉里公司道歉 [3] 纠纷升级与新变化 - 兰世立称,其在2025年10月21日收到二审判决书后,由于财务错误,本应支付1万元,误转成了10万元 [3] - 根据兰世立提供的出账回单,付款方武汉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益海嘉里支付了10万元,并备注代付相关案件款项 [4] - 兰世立在发布会上表示,益海嘉里收到款项后,未向法庭报告,反而申请强制执行,冻结了其银行账户,导致其在美国出差时“差点流落街头”,且账户至今未解冻 [5] 兰世立的后续行动 - 兰世立欲对金龙鱼方面提起诉讼,认为对方违背诚信原则,隐匿收款事实恶意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判决益海嘉里立即退还不当得利9万元,并赔偿律师费、精神损失费等 [7] - 2025年11月15日,兰世立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书,请求撤销二审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益海嘉里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 [7]
子公司一审败诉,金龙鱼“喊冤”!
新浪财经· 2025-11-21 23:57
一审判决与公司回应 - 金龙鱼子公司广州益海被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构成合同诈骗罪(从犯),判处罚金100万元,并被责令与云南惠嘉共同退赔被害单位安徽华文经济损失18.81亿元 [3] - 公司管理层(总裁穆彦魁、广州益海董事长房彦江)坚决否认指控,认为广州益海不构成犯罪,未获得任何不当利益,并已当庭提出上诉,坚信二审将改判 [3][4] - 案件核心涉及2008年至2014年期间,广州益海作为中转仓储方,被检察机关指控配合云南惠嘉实施合同诈骗,但公司辩称出库单据系由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共同伪造 [3][4] 案件细节与商业逻辑质疑 - 涉案期间存储于广州益海的棕榈油累计约90万吨,但公司指出安徽华文宣称的100多万吨长期存储量违背常识,因广州益海罐容仅约16万吨,可对外使用的不足10万吨 [4] - 公司强调棕榈油不可能存放十多年而不变质,以此质疑对方陈述的真实性 [4] - 安徽华文对媒体询问不予回应,表示以公告和文件为准 [5] 公司财务状况与案件潜在影响 - 金龙鱼2025年第三季度营业收入为685.88亿元,同比增长3.9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93亿元,同比大幅增长196.96% [4] - 2025年前三季度净利润合计27.49亿元,而本次涉案金额18.81亿元占去年净利润比例超过七成 [4] - 由于案件处于上诉期,一审判决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 [5]
金龙鱼被卷入诈骗大案,公开喊冤:我们是被蒙蔽的,市值两日蒸发百亿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1-21 23:26
案件背景与公司回应 - 金龙鱼子公司广州益海被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构成合同诈骗罪,系从犯,须对安徽华文的经济损失18.81亿元承担共同退赔责任[2] - 公司召开投资者交流会,总裁穆彦魁等6名董监高出席,强调安徽华文的损失是其与云南惠嘉内外勾结造成,广州益海是被蒙蔽方,未参与任何诈骗行为[2] - 案件结果披露后,金龙鱼股价连续两日下跌,市值蒸发超100亿元[2] - 案件尚处于一审上诉期,二审时间未定,公司不认可一审判决,如二审败诉将坚决依法申请再审[4] 案件细节与交易模式变更 - 2008年至2014年,广州益海作为中转仓储方,储存安徽华文代理云南惠嘉进口的棕榈油[6] - 云南惠嘉负责人张利华通过行贿安徽华文高管,将交易模式从"先款后货"变更为"先货后款",并严重超额度获取货权[6] - 云南惠嘉使用伪造的《对账函》等手段掩盖棕榈油已销售的事实,并通过行贿广州益海工作人员喻平及柳德刚获取帮助[7] 公司自辩理由 - 安徽华文高管收取巨额行贿后违规变更交易模式并代开信用证,导致国有资产损失扩大[8] - 伪造《货权转让通知书》的行为由安徽华文人员与云南惠嘉人员共同实施,假章模板由安徽华文提供,伪造文件通过安徽华文授权人传递至广州益海[8] - 安徽华文高层收到广州益海邮寄的真实《库存确认函》后予以销毁,转而伪造30多份虚假库存单欺骗上级和审计机构十几年[8] - 公安机关鉴定显示,安徽华文使用假印章与广州益海签署《中转协议书》并预留假出库印鉴[9] - 广州益海油罐总容量仅16万吨,不可能容纳100多万吨棕榈油,且棕榈油质保期短,无法存储十几年[9] - 安徽华文完全知晓并参与虚假货权出库事宜,不存在"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情形[9] 公司合规与内控回应 - 公司否认内控存在缺陷,称广州益海在中转业务期间严格按流程执行[11] - 广州益海原总经理柳德刚被认定受贿系个人行为,非公司单位行为,公司严厉禁止此类行为[11] - 公司已成立AI科技应用小组,深化数据分析与人工智能在采购、生产、仓储等核心环节的应用[11]
金龙鱼被卷入诈骗大案,公开喊冤:我们是被蒙蔽的,市值两日蒸发百亿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1-21 23:15
事件概述与公司回应 - 金龙鱼子公司广州益海被判合同诈骗罪,需对安徽华文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8.81亿元与云南惠嘉承担共同退赔责任 [3] - 判决披露后,金龙鱼股价连续两日下跌,市值蒸发超100亿元 [3] - 公司召开投资者交流会,总裁穆彦魁等6名董监高出席,强调广州益海是被蒙蔽方,未参与诈骗,并已就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3][4] 案件背景与核心争议 - 案件涉及2008年至2014年期间,广州益海作为中转仓储方,储存安徽华文代理云南惠嘉进口的棕榈油 [6] - 检方指控云南惠嘉负责人通过行贿安徽华文高管,将交易模式从“先款后货”变更为“先货后款”,并使用伪造文件掩盖棕榈油已被销售的事实 [6] - 检方认为广州益海工作人员接受行贿,在云南惠嘉使用伪造货权转让通知书等过程中提供了帮助 [7] - 公司反驳称,安徽华文的损失是其与云南惠嘉内外勾结造成,广州益海对诈骗行为不知情且未参与 [7] 公司提出的六大辩护理由 - 安徽华文高管收取云南惠嘉巨额行贿后,违规变更交易模式并大量代开信用证,导致国有资产损失 [7] - 伪造《货权转让通知书》的行为是安徽华文人员与云南惠嘉人员共同实施,假章模板由安徽华文人员提供,伪造文件经安徽华文人员传递给广州益海 [8] - 安徽华文高层收到广州益海邮寄的真实《库存确认函》后为掩盖事实予以销毁,转而伪造30多份虚假库存单欺骗上级和审计机构长达十几年 [8] - 公安机关鉴定报告显示,安徽华文曾使用假章与广州益海签署协议并预留假出库印鉴,广州益海取得的货权单据与预留假印鉴一致 [8] - 2014年,在云南惠嘉告知无法还款后,安徽华文高管曾协商以虚假投保、虚假交易等方式试图填补窟窿 [9] - 广州益海油罐总容量仅为16万吨,不可能容纳安徽华文所述的100多万吨棕榈油,且棕榈油质保期短,无法存储十几年 [9] 公司内控与合规声明 - 公司否认存在内控缺陷,称广州益海在三方中转业务合作期间,相关业务部门及人员都是严格按照流程执行的 [11] - 针对原总经理柳德刚的判决,公司认为其收取财物是个人行为,非公司单位行为,也是公司严厉禁止的 [11] 公司其他动态 - 公司已成立AI科技应用小组,持续深化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在采购、生产、仓储、物流、销售等核心业务环节的应用 [11]
子公司一审被判合同诈骗罪,金龙鱼“喊冤”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1-21 22:49
公司对一审判决的回应与上诉 - 公司总裁穆彦魁表示公司没有获得任何不当利益 坚定认为子公司广州益海不构成犯罪 已当庭提出上诉 并认为二审依法应该予以改判 [1] - 公司公告显示广州益海收到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判构成合同诈骗罪(从犯) 判处罚金100万元 并被责令对被害单位安徽华文的经济损失18.81亿元与云南惠嘉承担共同退赔责任 [1] - 广州益海不认可一审判决并已上诉 公司将依法全力支持 [1] 案件背景与公司抗辩理由 - 公诉书披露2008年至2014年间 广州益海作为中转仓储方 被检察机关认为配合云南惠嘉及其负责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 构成帮助犯 [1] - 广州益海董事长房彦江解释 存储货物累计约90万吨 虚假出库单据是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共同伪造 并非单方行为 [2] - 公司指出案件存在多处违背商业常识之处 包括棕榈油不可能存放十多年不变质 以及广州益海实际可用罐容不足10万吨 与安徽华文宣称的100多万吨长期存储量严重背离 [2] 案件财务影响与公司近期业绩 - 涉案的退赔金额18.81亿元 占公司去年净利润比例超过七成 [2] - 公司总裁表示案件处于上诉期 一审判决未生效 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3] - 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 三季度营业收入685.88亿元 同比增长3.96% 归母净利润9.93亿元 同比增长196.96% 扣非净利润6.28亿元 同比增长707.76% 前三季度净利润合计27.49亿元 [2] 其他相关方表态 - 公司董事长郭孔丰引述个人声明 强调若属实其家族也会将其逐出 [3] - 案件被害单位安徽华文工作人员表示不接受采访 一切以公司公告和相关文件为准 [3]
被判合同诈骗,涉案金额50亿,金龙鱼喊冤
第一财经· 2025-11-21 22:43
案件基本情况 - 金龙鱼下属公司广州益海因涉及50亿元棕榈油诈骗案一审被判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判处罚金100万元,并被责令与云南惠嘉共同承担18.81亿元的退赔责任 [1][5] - 公司不认可一审判决并当庭提出上诉,称安徽华文被诈骗后企图将巨额损失非法转嫁给广州益海 [1][5] - 案件源于2008年至2014年期间,广州益海作为中转仓储方,储存安徽华文代理云南惠嘉进口的棕榈油 [1] 案件操作细节 - 云南惠嘉负责人张利华通过行贿安徽华文高管,将交易模式从“先款后货”变更为“先货后款”,并严重超额度获取货权 [4] - 云南惠嘉使用伪造的《对账函》和货权转让通知书掩盖棕榈油已被销售的事实,广州益海工作人员喻平及柳德刚被指控接受行贿并为造假提供帮助 [4] - 该操作造成安徽华文直接经济损失32.3亿元,间接损失20.15亿元 [4] 公司抗辩理由 - 广州益海称其严格按照协议履行中转方义务,查验出库文件并电话确认,事后邮寄库存确认函和催款函,未参与或知晓任何诈骗行为 [5][6] - 公司向云南惠嘉购买棕榈油的价格为合理市场价格,甚至高于市场价,未获取任何非法单位利益 [6] - 安徽华文宣称有100多万吨棕榈油长期存储于罐容不足10万吨的广州益海,且棕榈油保质期短,长期囤积违背贸易常识 [8] 行业背景与案件影响 - 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的交易被指为融资性贸易,即安徽华文以代理贸易方式为云南惠嘉提供融资,该模式在大宗商品领域常见但易引发风险 [2] - 云南惠嘉作为被执行人的信息有98条,涉案金额近60亿元,已无退赔能力,而金龙鱼2023年前三季度归母净利润为27.5亿元 [9]
被判合同诈骗,涉案金额50亿,金龙鱼喊冤
第一财经· 2025-11-21 22:30
案件背景与核心争议 - 金龙鱼下属公司广州益海因一起棕榈油买卖纠纷被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100万元,并被责令与云南惠嘉共同承担18.81亿元的退赔责任,公司不认可判决并已当庭上诉 [3][9] - 案件源于2008年至2014年期间,广州益海作为中转仓储方,为安徽华文和云南惠嘉的棕榈油交易提供仓储服务,该交易被指实质是融资性贸易,即安徽华文以代理贸易方式为云南惠嘉提供融资 [6] - 云南惠嘉通过向安徽华文高管行贿,将交易模式从“先款后货”变更为“先货后款”,并利用伪造的货权转让通知书和对账函等手段,在未足额付款的情况下提走巨额货物,造成安徽华文直接经济损失32.3亿元,间接损失20.15亿元 [6][7] 金龙鱼方面的抗辩理由 - 广州益海坚称其严格履行了中转方的审慎核查义务,每次货权转让均核对安徽华文提供的文件并电话确认,且事后通过邮寄库存确认函等方式告知真实库存情况,故没有帮助诈骗的故意和行为 [10][13] - 公司指控安徽华文在事发后企图将巨额损失非法转嫁给广州益海,并指出案件存在多处不合常理之处,例如棕榈油保质期短不可能存放十多年,且广州益海罐容不足10万吨,无法容纳安徽华文宣称的100多万吨库存 [12] - 广州益海表示其向云南惠嘉购买棕榈油的价格合理甚至高于市价,未从中获取任何非法利益,因此依法不构成诈骗共犯 [10][11] 案件关键细节与行业观察 - 融资性贸易模式在大宗商品领域曾较为常见,但易引发货权失控和资金链断裂风险,国家有关部门已多次出台文件禁止此类违规操作 [6] - 行业分析指出,贸易商为保障油脂新鲜度通常采取边进边卖策略,长期囤积棕榈油的做法非常罕见,安徽华文在长达七年多时间内未主张提货的行为违背贸易常识 [12][13] - 云南惠嘉作为主要责任方已无退赔能力,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98条,涉案金额近60亿元,而金龙鱼2023年前三季度归母净利润为27.5亿元 [13]
金龙鱼回应子公司合同诈骗案:广州益海不知情也未参与 若二审败诉将提起再审
新浪财经· 2025-11-21 22:16
金龙鱼:广州益海对此不知情 智通财经11月21日讯(记者 吴蔚玲)子公司被判合同诈骗罪并面临超18亿元的共同退赔责任,金龙鱼 (300999.SZ)近期受到市场关注。在今日下午召开的投资者说明会上,公司管理层坚称"无罪",并阐 述了坚持上诉的多个理由。 值得一提的是,金龙鱼董事长郭孔丰今日也通过管理层表态:"我们绝不可能为如此一点点小的利益, 去帮助诈骗国有企业,损害国家利益,破坏郭氏家族几十年来在祖国建立的良好声誉。如果我真的做了 这样的事情,不用中国的执法机关来处罚我们,我相信我的叔叔郭鹤年先生也会把我逐出郭氏家族。" "公司没有获取任何不正当利益,公司坚定认为广州益海不构成犯罪,广州益海已经当庭提出上诉。"在 说明会上,金龙鱼管理层再次重申了立场,并强调,如二审维持原判,将依法提起再审申请。 据金龙鱼11月19日晚间公告,下属子公司广州益海收到淮北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显 示,广州益海构成合同诈骗罪,系从犯,判处罚金100万元。并对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安徽华文")的经济损失18.81亿元,与云南惠嘉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云南惠嘉")承担共同退赔 责任。 今年前三季度,金龙鱼 ...
金龙鱼召开一审判决结果说明会 表态称没有理由诈骗安徽华文
南方都市报· 2025-11-21 21:57
事件概述 - 金龙鱼针对子公司广州益海一审判决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及子公司均不认可一审判决结果并已当庭提出上诉 [2][4] - 一审判决广州益海构成合同诈骗罪(从犯) 判处罚金100万元 并与云南惠嘉共同承担对安徽华文18.81亿元经济损失的退赔责任 [4] 公司立场与辩护理由 - 公司认为案件本质是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违规从事融资性贸易 云南惠嘉通过长期行贿安徽华文高管并内外勾结共同造假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安徽华文企图将损失转嫁给广州益海 [4][5] - 公司强调自身为被蒙骗一方 指出安徽华文对所谓诈骗行为知情且直接参与 不存在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形 [4][5] - 公司表示益海嘉里集团在华投资额约1000亿元 业务发展良好 没有理由帮助云南惠嘉诈骗安徽华文损害公司业务运营 [5] - 公司董事长郭孔丰称郭氏家族在华总投资额超过2500亿元 绝不可能为小利益帮助诈骗国有企业损害国家利益和家族声誉 [5] 对一审判决的商业逻辑质疑 - 公司指出广州益海油罐总容量仅16万吨 不可能容纳安徽华文所述的100多万吨棕榈油 且整个广东省罐容也难以容纳 [6] - 公司强调棕榈油质保期短 行业从未有企业可存储棕榈油十几年而不销售 一审判决违背基本商业常识 [6] 关于前员工判决的回应 - 公司认为无证据证明前总经理柳德刚有帮助云南惠嘉诈骗安徽华文的行为 相关业务有严格内控流程并严格按流程执行 [6] - 公司指出柳德刚个人收取财物行为属其个人行为 非广州益海单位行为 为公司严厉禁止 [6] 财务影响与市场反应 - 若二审维持原判 公司除支付100万元罚金外 或将承担18.81亿元赔偿 该金额约占金龙鱼2025年前三季度归母净利润27.49亿元的68% [6] - 截至11月21日收盘 金龙鱼股价报30.88元/股 下跌2.92% [7] 案件后续进展 - 二审判决时间尚无法确定 一审判决未生效 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6] - 安徽华文在一审判决后未发布相关公告 其相关人员表示不接受采访 内容以公司公告和相关文件为准 [7]
金龙鱼召开一审判决结果说明会,表态称没有理由诈骗安徽华文
南方都市报· 2025-11-21 21:40
事件背景 - 金龙鱼就子公司广州益海一审判决结果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 - 广州益海一审被判构成合同诈骗罪(从犯),罚金100万元,并与云南惠嘉共同退赔安徽华文经济损失18.81亿元 [3] - 广州益海已当庭提出上诉,金龙鱼及广州益海均不认可一审判决,并表示将依法全力支持上诉 [3][4] 公司立场与辩护理由 - 公司认为案件本质是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违规从事融资性贸易,云南惠嘉通过行贿安徽华文高管并内外勾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安徽华文企图将损失转嫁给广州益海 [5] - 公司强调其隶属于世界五百强丰益国际,在华投资额约1000亿元,没有理由帮助第三方诈骗国有企业损害自身业务运营 [5] - 公司董事长郭孔丰表示郭氏家族在华总投资额超过2500亿元,绝不可能为小利益损害国家利益和家族声誉 [5] 对一审判决的商业逻辑质疑 - 公司指出广州益海油罐总容量仅16万吨,不可能容纳安徽华文所述的100多万吨棕榈油,且棕榈油质保期短,无法存储十几年,认为判决违背基本商业常识 [6] - 公司表示广州益海中转业务有严格内控流程,相关业务部门及人员均按流程执行,并无证据证明原总经理柳德刚有帮助诈骗的行为 [6] - 对于柳德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判决,公司认为属其个人行为,非公司单位行为,为公司所严厉禁止 [7] 财务影响与市场反应 - 金龙鱼2025年前三季营收1843亿元,归母净利润27.49亿元 [7] - 若二审维持原判,公司除100万元罚金外,可能承担的18.81亿元赔偿金额约占前三季度净利润的68% [7] - 截至11月21日收盘,金龙鱼股价报30.88元/股,下跌2.92% [7] 案件后续进展 - 二审判决时间目前尚无法确定,一审判决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7] - 案件另一方安徽华文在一审判决后未发布公告,并表示不接受采访,内容以公司公告为准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