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敷尔佳: 2025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证券之星· 2025-08-21 16:19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2025年期初及期末占用资金余额均为0万元 [1] - 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2025年期初及期末占用资金余额均为0万元 [1] - 其他关联方及附属企业2025年无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记录 [1] 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 上市公司子公司哈尔滨敷特佳经贸有限公司存在经营性资金往来 [1] - 2025年1-6月累计发生资金往来金额0.20万元 [1] - 2025年期初往来资金余额0.10万元 期末余额0.30万元 [1][2] 关联方关系结构 - 哈尔滨敷特佳经贸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 [1] - 资金往来计入应收账款会计科目 [1] - 往来性质明确为经营性资金往来 [1]
敷尔佳: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1 16:19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离职程序 确保治理结构稳定性和连续性 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1] 适用对象与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任 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的离职情形 [1]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辞任自公司收到书面辞任报告时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公司需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情况 [1] -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 自换届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职 [2]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生效 无正当理由解任需赔偿董事损失 [2] - 出现《公司章程》规定不得任职情形的 公司应当解除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2] 补选与过渡安排 - 董事辞任后公司需在60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规定 [2] - 特定情形下(如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原董事需继续履职直至新董事就任 [1] 离职责任与义务 - 离职人员需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以诚信原则完成工作交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 [2] - 涉及重大投资 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的 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向董事会报告 [2] - 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的 公司有权要求制定书面履行方案 未履行需赔偿全部损失 [2] - 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干扰公司经营或损害利益 忠实义务和保密义务在合理期间内持续有效(保密义务至秘密公开) [3] - 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 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3] - 擅自离职导致公司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4] 股份转让限制 -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持有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 [4] -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4] - 需严格履行对持股比例 期限 变动方式等作出的承诺 [4] 信息披露与监督 - 公司需按监管规定及时履行离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4] - 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离职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5] 责任追究机制 - 发现未履行承诺 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时 董事会需审议具体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直接损失 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5] - 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 可自收到通知15日内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 [5] 制度效力与修订 - 制度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6]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解释和修改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6]
敷尔佳: 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证券之星· 2025-08-21 16:19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公开发行普通股4,008万股,每股发行价55.68元,募集资金总额2,231,654,400元,扣除发行费用159,889,838.5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071,764,561.42元 [1]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在哈尔滨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开设专项账户,与银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2][3][4] - 三方监管协议规定: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孰低)时,需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保荐机构 [5] - 截至2025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已全部注销 [5] 募集资金使用进度 - 截至2025年6月30日,累计投入募集资金2,101,336,825.72元,其中:自有资金先期投入390,728,347.67元,2024年度使用1,699,880,130.38元 [2] - 募集资金存款利息净额2,928,056.21元,闲置资金投资收益123,456,789元(具体期间未明确) [2] - 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30,840.97万元,已累计投入210,133.68万元 [7] 募投项目具体执行 - 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投资53,592.37万元,进度100%,2024年10月达到预定状态 [7] - 研发及质量检测中心建设项目投资3,883.53万元,进度100%,2024年10月达到预定状态 [7] - 品牌营销推广项目调整后投资102,185.10万元,累计投入105,142.32万元,进度102.89% [7]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投资30,000万元,进度100% [7]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总额17,515.46万元,全部投入品牌营销推广项目,使用进度100% [7] - 超募资金及节余资金调整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7] 募投项目变更与调整 - 增加全资子公司上海敷尔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品牌营销推广项目实施主体,新增上海为实施地点 [4][7] - 变更募集资金总额13,665.10万元,占募集资金净额6.60% [7] - 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与研发及质量检测中心建设项目结余资金14,685.26万元(含利息收益)转入品牌营销推广项目 [7][9] 资金置换与账户管理 - 2024年4月公司审议通过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等额置换议案 [9] - 本期以企业支付宝自有资金预先支付5,217.17万元,截至2025年6月30日已完成置换 [9] -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无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 [9]
敷尔佳: 关于举行2025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21 16:19
公司业绩说明会安排 - 公司将于2025年8月26日15:00-17:00通过全景网以网络远程方式举行半年度业绩说明会 [1] - 投资者可通过全景网"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参与会议 [1] - 拟出席人员包括董事长张立国、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邓百娇、独立董事王孝先 [1] 投资者互动安排 - 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17:00前开放问题征集通道 [1] - 投资者可通过专题页面或扫描二维码提交问题 [1] - 公司将在说明会上集中回应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 [1]
敷尔佳: 关于“质量回报双提升”行动方案的进展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21 16:19
核心观点 - 公司发布"质量回报双提升"行动方案进展公告 聚焦主业发展、投资者回报、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 通过产品创新、利润分配和投资者沟通等措施提升质量与回报 [1][2][3][4][5][6] 主业发展与创新能力 - 公司专注医疗器械和功能性护肤品领域 实现营业收入和扣非净利润1.66亿元 [1] - 获得多项行业荣誉包括2025CiE美妆大赏年度最具影响力护肤品牌等 [2] - 推出多款新品如医用透明质酸钠修复液次抛、胶原蛋白抗皱修护次抛精华等 [2] - Ⅱ类医疗器械产品医用海藻糖修复贴已提交注册受理 医用聚谷氨酸钠修复贴完成中试生产 [2] - Ⅲ类医疗器械产品重组Ⅲ型人源化胶原蛋白贴敷料等完成临床试验备案 [2] 投资者回报 - 公司实施稳定利润分配政策 2024年度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元(含税)并以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3股 [3] - 权益分派于2025年5月27日完成 以总股本4.01亿股为基数 [3] 公司治理 - 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3] - 2025年6月26日聘任张春静女士为助理总经理 进一步提升治理水平 [4]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 - 公司通过多元渠道与投资者沟通 包括互动易平台、业绩说明会、路演等 [5] - 设立IR专岗及时回应投资者咨询 2025年4月25日举行2024年度业绩说明会 [6] - 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5][6]
敷尔佳: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1 16:19
委托理财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委托理财行为 保障资产安全并控制投资风险 同时提升投资收益和维护股东权益 [1] - 委托理财定义为公司委托专业理财机构进行投资管理或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 包括银行 信托 证券 基金 期货等机构 [1]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有控股子公司 但以投融资为主营业务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1] 委托理财基本原则 - 公司坚持规范运作 防范风险 谨慎投资和保值增值原则 确保不影响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发展 [2] - 理财资金仅限于闲置自有资金和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不得挤占运营资金或影响募集资金项目进度 [2] -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需符合专用结算账户规定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开户或注销需及时备案并公告 [2] - 必须选择资信良好 无不良记录的专业理财机构 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金额 期限 投资品种及权利义务 [2] - 理财需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账户 禁止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操作 [2] 审批权限 - 委托理财额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3] - 额度占净资产50%以上且金额超过5000万元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3] - 额度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任一时点交易金额(含收益再投资)不得超额度 [3] - 关联方委托理财需按关联交易规定执行 [3] 日常管理及职责 - 财务中心为具体经办部门 负责理财计划制定 资金筹措 手续办理及月度账务处理 [4] - 需及时与理财机构结算 密切关注投资安全 出现异常时立即报告财务负责人和董事长 [4] - 理财到期后及时回收本金和利息并进行账务处理 [4] - 财务中心需支持资金结算工作 并向财务负责人按月报告理财情况 [4] - 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 - 内审部定期监督理财产品的进展 盈亏 风险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5]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需经董事会审议 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使用情况 投资额度及收益分配方式等 [5] - 理财产品出现募集失败 提前终止 协议变更或受托方财务风险时 需及时报告并披露应对措施 [5] - 审计委员会有权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委托理财情况 [6] - 执行人员需加强信息保密 不得提前透露投资信息 [6] - 禁止通过委托理财规避审议程序或变相提供财务资助 若对资金投向有控制需披露最终投向及风险 [6] 附则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及公司章程执行 [7][8] - 制度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时 以后者为准 [7][8]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8]
敷尔佳: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1 16:19
总则 - 制度旨在完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流程 维护股东利益并提升审计质量 [1] - 选聘程序适用于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及其他重要性相当的法定审计业务 [1] - 选聘需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控股股东不得干预独立决策 [1]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和固定场所 [1] - 近3年无证券期货违法刑事处罚记录 签字注册会计师无监管行政处罚 [1] - 需熟悉财务法规 拥有合格注册会计师团队并具备完善内控制度 [1] 选聘程序 - 审计委员会负责提议启动选聘 制定政策并监督全过程 [2] - 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和单一选聘 [2][3][4] - 公开选聘需通过官网发布文件 设置合理响应时间并公示结果 [4] - 选聘流程包含资质审查 董事会审核 股东会批准及签约环节 [4] 评价标准与档案管理 - 评价要素包含审计报价(权重≤15%)和质量管理水平(权重≥40%)等 [5] - 需调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与诚信状况 可要求现场陈述 [5] - 选聘相关文件需保存至少10年 不得伪造或销毁 [5] 改聘规定 - 改聘触发条件包括审计分包 质量缺陷 无故拖延或资质丧失 [6] - 审计委员会需向前任和拟聘会计师事务所了解情况并评价专业能力 [7] -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终止服务时需详细说明原因并书面报告 [7] 审计费用与人员要求 - 审计费用可随物价指数 业务规模等因素调整 降幅≥20%需披露原因 [8] - 审计项目合伙人上市后连续服务不得超过2年 工作变动年限合并计算 [8] - 需关注频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费用大幅变动或未轮换签字注册会计师等情形 [8] 解聘与处罚 - 会计师事务所出现分包 质量问题时经股东会决议可解聘 [9] - 选聘违规造成损失时董事会可通报批评 股东会可追究经济责任 [8]
敷尔佳: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1 16:19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明确持股申报 交易限制及信息披露要求 以规范相关人员持股行为并防范内幕交易 [1][2][3][4][5][6][7][8] 股份持有范围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包括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股份 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信用账户内股份 [1] - 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2] 股份转让限制 -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股份 [2] - 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或处罚未满6个月的不得转让 [2] - 因证券期货违法被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不得转让 [2] - 因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不得转让 [2] -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时不得转让 [2] -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转让 [3] 转让比例规定 - 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 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变动的除外 [3] - 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3] - 以上年末所持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当年可转让数量 [3] - 年内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 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基数 [3] - 因公司权益分派导致持股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3] - 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股份计入年末总数作为次年计算基数 [3] 禁止交易期间 -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3] - 季度报告 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4] - 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 - 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4] 内幕信息管理 - 确保配偶 父母 子女 兄弟姐妹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4] - 确保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4] - 确保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从事此类行为 [4] - 违规买入公司股票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4] 信息申报要求 -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 [4] -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 [4] - 现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 [4] - 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 [4] -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申报 [4] 交易事前通知 - 买卖公司股份前需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5] - 董事会秘书核查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 可能违反规定的需及时书面通知 [5] 减持披露要求 - 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转让股份需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5] -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5] - 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5] - 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 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需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关联性 [5] -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5] - 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需在区间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5] - 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需在收到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 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 来源 方式 时间区间等 [6] 股份变动报告 - 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需自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交易所网站公告 [6] 账户管理 - 加强证券账户管理 及时向董事会申报证券账户 所持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 [6] - 严禁将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6] - 公司对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及时更新 [6] - 保证申报数据及时 真实 准确 完整 [6] 管理职责 -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数据和信息 [7] - 统一办理个人信息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7] 附加限制 - 公司章程规定更长禁止转让期间 更低可转让比例或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需及时向交易所申报 [7] -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7] 其他披露义务 - 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 交易所规定信息披露义务标准的需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7] 特殊情形处理 - 因离婚导致所持公司股份减少的 过出方和过入方需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有关规定 [7] 制度效力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 解释和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7] - 未明确事项或与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8]
敷尔佳: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1 16:19
总则与适用范围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以规范行为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依据包括《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制度适用于临时报告暂缓豁免披露及定期报告中豁免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内容 [2] - 信息披露义务人需自行审慎判断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条件 并接受交易所事后监管 [3] - 公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信息 不得滥用暂缓豁免规避义务或实施内幕交易 [4] 保密义务与披露范围 - 公司及相关义务人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不得以涉密名义进行业务宣传 [5] -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需增强保密意识 确保披露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6]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应当豁免披露 需有充分证据证明披露可能违反保密规定 [7]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三种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 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利益的经营信息 其他可能严重损害利益的情形 [8] 内部程序与执行流程 -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由董事会统一管理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 证券办协助具体事务 [10] - 申请流程需由相关部门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签字确认 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11] - 董事会秘书审核是否符合条件并签署意见 报董事长确认 董事长拥有最终决定权 [11] -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需由董事会秘书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 由证券办保存至少10年 [12] - 涉及商业秘密的还需登记是否已公开 认定理由 可能影响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12] 信息处理与后续管理 - 相关知情人员需做好保密工作 配合内幕信息登记 并持续跟踪进展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13] -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办需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和公司股票交易波动 [13]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时 可采用代称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14] - 若处理后仍存在泄密风险 可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14] - 暂缓豁免信息在原因消除 难以保密或已泄露三种情形下需及时披露 [15] 报告与责任机制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10日内向黑龙江证监局和交易所报送暂缓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 [16] - 公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对违规办理暂缓豁免披露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采取惩戒措施 [17] 制度附则 - 制度未明确事项或与法规章程不一致时 按法规章程执行 [18]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9]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修改需经董事会批准 [20]
敷尔佳: 舆情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1 16:19
文章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舆情管理制度以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 应对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 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保护投资者权益 [1] 舆情定义与分类 - 舆情包括媒体负面报道 社会不良传言或信息 影响投资者取向及股价波动的信息 其他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事件信息 [1] - 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传播范围广 严重影响公司形象或经营活动 已或可能造成损失及股价变动)和一般舆情(除重大舆情外的其他舆情) [1] 舆情管理原则与组织体系 - 舆情管理工作坚持统一指挥 快速反应 尊重事实 协同应对 高效处理原则 把握舆论导向 维护公司利益和形象 [2] -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舆情工作组) 由董事长任组长 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 其他高管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成员 [2] - 舆情工作组是应对各类舆情的领导机构 统一领导舆情处理工作 做出决策和部署 决定对外发布信息 [2] 舆情信息监测与报告 - 公司证券办是舆情信息监测 采集的主要部门 负责收集 分析 核实重大舆情 跟踪股价变动 研判风险 上报董事会秘书 [3] - 各部门 分子公司发生舆情事件需第一时间汇总至证券办 并协助核实 报告需及时 客观 真实 不得迟报 谎报 瞒报 漏报 [3] 舆情处理原则与措施 - 处理原则包括快速反应迅速行动 协调宣传真诚沟通 勇敢面对主动承担 系统运作化险为夷 [4] - 报告流程:证券办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发现舆情后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董事会秘书了解情况后 如为重大舆情向舆情工作组组长和组员报告 涉及不稳定因素时视情况向证监局或证券交易所报告 [4] -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办灵活处置 重大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召集会议决策部署 证券办同步监控舆情变化 控制传播范围 [4] 重大舆情具体处置措施 - 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5] - 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 防止事态发酵 [5] - 加强与投资者沟通 保证渠道畅通 及时发声 传达公司高度重视 调查中 结果将公布的信息 减少误读误判 [5] - 根据需要通过官网澄清 或按证券交易所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公告意见 [5] - 对编造 传播虚假信息的媒体或相关人员 可采取发送律师函 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5] 责任追究 - 内部相关部门及知情人员对舆情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私自公开或泄露 不得利用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违反者可能被内部处分 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6] - 信息知情人或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如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 损害商业信誉 导致股价变动 造成损失 公司可能追究法律责任 [6] - 相关媒体编造 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对公司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 公司可能追究法律责任 [6] 制度生效与执行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7] -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如与日后法律法规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抵触 按后者执行 [7][8] - 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