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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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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微: 晶华微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7-12 00:25
累积投票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细则旨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规范董事选举程序,保障股东权利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1] - 累积投票制定义:每股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集中或分散使用投票权 [2] -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及以上董事的情况,董事会需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采用累积投票制 [3] 董事候选人提名规则 - 董事候选人可由董事会或持股1%以上股东提名,独立董事提名需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7] - 被提名人需提交详细个人资料并通过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 [9] - 董事候选人需承诺资料真实性并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还需声明独立性 [11] 投票操作细则 - 股东会需明确告知累积投票规则,董事会秘书负责解释选票填写方式 [12] - 多轮选举时需重新计算表决票数,董事会秘书需当场核对并公布 [13]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投票权不可交叉使用 [14] 投票有效性标准 - 股东投票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或自身表决权总数时视为无效票 [15] - 得票总数排序前位且超过出席股东表决权总数1/2的候选人当选 [16] - 出现平票时需进行第二轮选举,若仍无法决定则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 [19] 董事当选后续处理 - 当选董事不足法定人数时需在下次股东会补选,若低于2/3则两个月内再次选举 [18] - 计票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名单 [20] - 选举出现细则未规定情形时,按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权半数以上意见处理 [22] 制度修订与执行 -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 [23] - 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需履行相同程序 [24]
金 螳 螂: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12 00:25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旨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选举,保障股东权利 [1] - 细则明确累积投票制的定义、操作规则及董事当选标准,确保选举程序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2][3][4] 实施细则制定依据 - 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制定 [1] 累积投票制定义与适用范围 - 累积投票制适用于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股东投票权数为持股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可集中或分散投票 [2]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职工代表董事不适用本细则 [2][3] 投票操作规则 - 股东会通知需特别说明采用累积投票制,会议主持人需解释投票方式及计票方法 [1][5] - 股东有效投票权总数=持股数×待选董事人数,可集中或分散投票,但总票数不得超过有效投票权总数 [6]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投票权分开计算,票数分别对应拟选人数且仅能投向对应类别候选人 [6] 计票与当选规则 - 董事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依次当选,得票需超过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 [7] - 若票数相同导致超选或不足最低董事人数,需进行第二轮投票或两个月内补选 [4] 细则执行与修订 - 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8] - 细则解释权归董事会,经股东会审议后生效 [9][10]
高测股份: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7-12 00:17
第一章 总则 - 公司制定本实施细则旨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选举程序,保障股东权利并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1] - 实施细则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1] - 累积投票制定义为股东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每股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表决权,可集中或分配投票权 [2] - 实施细则适用于独立董事和非职工代表担任的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3] - 董事选举结果需符合《公司章程》对人数及结构的规定 [4]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的董事不实施交错任期制,补选董事任期为本届剩余期限 [5]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超30%或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 [6] - 董事会需提前公告候选董事简历,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表决分开进行 [7] - 多轮选举时每轮需重新计算股东投票权总数 [8] - 股东会需明确告知累积投票规则,董事会需提供专用选票并对投票方式做说明 [9]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计算投票权,投票权数为持股数乘以应选人数 [10] - 股东投票仅投同意票,不可超额投票,否则视为无效 [11] - 投票结果需现场统计并与网络投票合并,以股东会决议形式公告 [12] - 等额选举中获超半数有效表决权票即当选,缺额视情况补选或启动第二轮选举 [13] - 差额选举按得票高低排序当选,票数相同且未超应选人数时全部当选,否则需第二轮选举 [14][15] 第四章 附则 - 实施细则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15] - 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制定解释,经股东会审议后生效 [16] - 术语解释明确"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17]
精工钢构: 精工钢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7-12 00:13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 累积投票制适用于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 每位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 股东可集中或分散投票 [1] - 选举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需分开进行 票数不可交叉使用 独立董事选举票数仅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非独立董事同理 [2] - 有效选票判定标准为:股东使用的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合法拥有的投票数目 否则选票无效 [1] 董事选举流程 - 董事候选人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若中选人数超过应选名额则按得票高低限额定选 不足时需就缺额再次投票 [2] - 补选董事程序与正常选举一致 补选董事任期至当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2] 制度执行与修订 - 股东会前需向有表决权股东发放实施细则以确保正确行使投票权 [2] - 实施细则修改权归股东会 触发条件包括法律法规变更、公司章程冲突或股东会决议 [3] - 董事会拥有实施细则的最终解释权 [3]
安通控股: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7-11 23:18
第一章 总则 - 公司制定本实施细则旨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规范董事选举行为,依据包括《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累积投票制定义为股东每持一股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可集中或分散投向候选人,职工代表董事的选举不适用此规则[2] - 强制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情形包括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或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超30%且选举两名以上董事[3] 董事提名与提案 - 非累积投票制下每位董事候选人需作为单项提案提出,选举结果需符合《公司章程》规定[4] - 董事候选人提名前需获得被提名人同意,持股1%以上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增补提案[6] 董事选举及投票机制 - 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投票权数按持股数乘以应选人数计算且不可交叉使用[7] - 股东投票需注明持股总数及分配投票权数,超限投票将按规则调整或作废[11][12] 董事当选规则 - 董事按得票数排序当选,但需获得出席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13] - 得票数相同且超出应选人数时需重新选举,未达门槛导致缺额则后续补选[14][15] 附则 - 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经股东会生效,解释修订权归董事会所有[17][18]
影石创新: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7-11 19:19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核心观点 - 公司为完善治理结构并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制定董事选举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明确投票权计算、投票方式及董事当选规则 [1][2][3] 累积投票制定义与适用范围 - 累积投票制适用于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每股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可集中或分散投票 [1] - 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不适用本细则 [1] 投票权计算与分类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分开投票:投票权数=持股数×应选同类董事人数,票数仅能投向对应类别候选人 [2] - 股东累积表决票数超过实际投票数时差额视为放弃,不足则投票无效 [2][3] 董事当选规则 - 候选人获"赞成"票数超过"反对+弃权"票数且达到应选名额时当选 [3][4] - 当选人数不足董事会三分之二时需在两个月内补选,第二轮选举仍无法满足则另行召开股东会 [3][4] - 票数相同导致无法决定当选者时进行第二轮选举,若仍无法确定则推迟至下次股东会 [4] 实施与解释 - 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经股东会批准生效,修改程序相同 [4] -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以法律和章程为准 [5] - 董事会拥有细则最终解释权 [5]
中宠股份: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7-11 17:16
董事选举实施细则 累积投票制规则 - 股东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表决权数等于持股数乘以拟选董事总人数,可集中或分散投票 [1]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由持股1%以上股东提出 [2] - 董事会需在投票前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操作流程,计票人员需核对选票有效性 [2] 候选人提名与投票 - 持股3%以上股东可在股东会前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审核后提交审议 [1] - 股东投票时需注明持股数及每位候选人的投票权数,总票数不得超过有效持股数 [2][3] - 若投票权数超限,计票人员需要求股东重新分配,否则选票作废 [2] 计票与当选规则 - 候选人按得票数排序当选,但需获得出席股东会半数以上有效表决权支持 [3] - 最后两名得票相同且超拟选人数时,需对相同得票者重新选举 [3] - 三轮选举后仍不足法定人数时,原董事留任,15天内重新召集股东会补选 [3] 实施细则效力 - 本细则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及公司章程执行 [4] - 若与国家新法规冲突,需立即修订并报股东会审议 [4] 公司治理结构 - 董事会、独立董事或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代为征集表决权 [1] - 监票人需公布候选人得票情况并按规则确定最终董事人选 [3]
江苏华辰: 江苏华辰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7-10 18:11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制度背景与目的 - 公司为完善法人治理制度并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1] - 累积投票制适用于非职工代表董事(含独立董事)选举,允许股东集中或分散使用表决权 [1][2] 累积投票制核心规则 - 股东表决权计算方式:持有股份数×应选董事人数(例:持有100股选9名董事,则拥有900票) [2][3] - 投票权可自由分配,支持非整数分配(如305票、208票、387票分配给3名候选人) [2]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需分别选举,投票权不可交叉使用 [2] 提名与选举程序 - 持有1%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前提出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审核后提交审议 [1] - 董事会需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简历及基本情况 [1] - 选举分轮次进行,每轮需重新计算表决票数,董事会秘书需现场宣布票数并接受核对 [2] 选举结果判定机制 - 首轮当选标准:得票数超过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50% [2] - 票数相同处理:对得票相同者重新投票,按票数高低排序确定当选 [2] - 三轮投票未满额时,原任董事暂不离任,董事会需在15天内召开临时会议补选 [2] 投票执行与有效性 - 公司需向股东提供书面操作说明,必要时安排现场指导 [3] - 选票有效性判定:使用票数≤合法表决权数为有效,超出则无效,差额部分视为弃权 [3] 制度修订与解释 - 细则修订需董事会提出草案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3] - 董事会拥有最终解释权,条款中"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3]
优优绿能: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7-09 19:12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总则 - 公司制定本细则旨在规范董事选举流程,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法规文件[1] -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投票权数为持股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可集中或分散投票[1][3] 董事候选人提名规则 - 董事候选人需符合《公司法》任职资格,可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持股1%以上股东提名[2][5][6] - 被提名人需书面承诺资料真实性,独立董事还需声明独立性,并提交详细个人资料(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2][7][8] - 董事会负责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列入候选人提案,不符合者需在股东会说明,候选人超额时实行差额选举[2][9] 累积投票制执行细节 - 股东会需明确告知累积投票规则,董事会秘书需解释投票方式及选票填写方法[3][10] - 票数计算方式:每轮选举按持股数×应选董事人数重新计算累积票数,董事会秘书需现场宣布票数并接受核对[3][11]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分开投票,票数仅能投向对应类别候选人[5][12] 投票操作规范 - 股东投票需注明持股总数及分配给各候选人的票数,仅投同意票且总票数不可超过累积票数上限[5][13] - 投票无效情形包括:投选人数超应选人数、总票数超累积票数,差额部分视为放弃[5][13] 董事当选原则 - 当选董事需得票数超过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0%,按得票高低排序确定[6][15] - 当选人数不足时处理规则:若达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可后续补选,否则需启动多轮选举或两个月内重新召开股东会[6][16][17] 附则条款 - 细则条款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新规为准,修改需经股东会批准,由董事会解释[8][19][21][22] - 细则自公司IPO上市之日起生效[8][20]
中兴商业: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08 21:15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旨在完善治理结构并保障股东权利,适用于特定条件下的董事选举[1] - 细则明确累积投票制的计算方式、投票规则及当选标准,确保选举过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1][2][3][4] 适用范围 - 当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30%或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强制采用累积投票制[2] - 选举单一董事时不适用该细则[2] 投票权计算与行使 - 股东累积投票权数=持股数×应选董事人数,可集中或分散投给候选人[2]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投票,投票权不可跨类别使用[2] - 选票有效性取决于投票权使用总数是否超过合法拥有量[2] 当选规则 - 董事候选人需获得超过出席股东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2方可当选[3] - 按得票数由高到低排序确定当选,票数相同则启动第二轮投票[3][4] - 若当选董事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需在两个月内重新召开股东会补选[4] 实施程序 - 股东会主持人需提前告知累积投票规则,董事会秘书负责解释具体操作[5] - 细则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最新规定为准[5] 其他条款 - 细则中"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少于"不含本数[5] - 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