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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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迪特: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7-03 00:25
公司治理细则 累积投票制定义与适用范围 - 累积投票制允许股东在选举董事时,将所持股份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作为投票权,可集中或分散使用[1] - 该制度适用于非职工董事的选举或变更,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均适用[1] - 职工董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细则规定[1] 董事候选人提名规则 - 董事会或持股1%以上股东可书面提名董事候选人,需提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2] - 提名人需核实被提名人职业背景、兼职情况,独立董事还需评估其独立性[2] - 候选人须承诺信息披露真实性,独立董事需公开声明与公司无利益冲突[2] - 独立董事提名材料需报送证监会及交易所,交易所异议者不得担任独董[3] 投票权行使原则 - 股东表决权=持股数×应选董事人数,可集中投给部分候选人或分散投票[3] - 投票数超过总表决权则无效,不足部分视为弃权[3]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投票权仅限投向对应类别候选人[3][4] 董事当选机制 - 按得票数高低排序,前N名当选(N=应选人数),且得票需超出席股东表决权半数[4] - 票数相同导致超额时:全部相同则重选,末位相同则前列当选+末位重选[4] - 三轮选举未达法定人数时,原董事留任直至补选完成[5] 累积投票操作程序 - 股东会通知需特别说明采用累积投票制[5] - 选票需标注候选人信息、股东持股数、累积票数,并说明投票规则[5] - 支持现场投票、委托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5][6] 附则与生效 - 细则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7] - 董事会拥有细则解释权,自股东会审议后生效[7]
科思科技: 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7-02 00:41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总则 - 累积投票制旨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董事选举,保障股东权利,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1] - 累积投票制定义:股东选票数=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应选董事人数,可集中或分散投票 [2] - 本细则适用于股东会选举的董事(含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适用于职工选举的董事 [3] 董事候选人提名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可推荐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需提交候选人简历及基本情况 [5] - 单独或合计持股3%以上的股东可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 -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的股东可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2] - 提名前需征得被提名人同意,被提名人需提交详细个人资料 [6][7] 董事选举程序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选票数分别计算 [9] - 董事会秘书需在累计投票前核对股东选票数,股东可咨询工作人员 [10] - 投票规则包括:标注持股数及票数、不超最高限额、超限则选票无效等 [4] - 监票人清点票数后按得票数排序决定当选董事,得票需超出席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4][12] 当选原则与特殊情况处理 - 当选董事人数不足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时,需在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补选 [4] - 票数相同的候选人需进行第二轮选举,若仍无法决定则下次股东会再选 [4] - 大会主持人需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规则及选票填写方法 [5] 附则 - 细则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5] - 董事会可修改细则并报股东会批准,细则自股东会审议后生效 [5]
超卓航科: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6月)
证券之星· 2025-07-01 00:46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总则 - 公司制定本细则旨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董事选举程序制度,保障股东权利充分行使,依据《公司法》《自律监管指引》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1] - 累积投票制定义:股东每持一股享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可集中或分散使用投票权选举董事 [1] - 董事会需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董事选举 [1] 适用范围与提名规则 - 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及以上董事的议案,涵盖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不包含职工代表董事 [2][3] - 非独立董事可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3%以上股东提名,经提名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2] - 独立董事提名权归属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提名流程与非独立董事一致 [2] - 股东临时提案需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交书面材料及候选人详细资料 [2] 候选人资格审查 - 被提名人需提供个人详细资料,包括背景、工作经历、是否存在不适宜任职情形等 [3] - 董事候选人须书面承诺资料真实性并履行董事职责,董事会审核其任职资格后确定候选人名单 [3][4] 投票与当选机制 - 累积投票票数计算:股东表决权数=持股数×应选董事人数,可集中或分散投给候选人 [4]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确保独立董事比例符合《公司章程》 [4] - 投票时需标注每名候选人所获票数,超额投票或错误标注将导致选票无效 [4] - 当选董事需获超出席股东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二分之一的票数,得票多者优先当选 [4][5] - 若首轮选举未达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需进行第二轮或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补选 [5] 实施与修订 - 股东会需明确告知累积投票规则,董事会提供专用选票并解释投票方法 [6] - 细则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修订需经董事会提案、股东会审议通过 [6][7] - 细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7]
金逸影视: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修正案
证券之星· 2025-07-01 00:45
公司章程修订 - 公司拟对《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进行修订,以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1] - 修订内容包括删除与"监事"相关的表述,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并统一替换"或"为"或者" [5] - 修订后的细则明确董事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适用于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选举 [2][3] 累积投票制调整 - 股东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需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权数根据持股比例和应选董事人数计算 [2] - 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投票权数分别计算且只能投向对应类别的候选人 [5] - 持有3%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提名董事候选人,董事会负责审核并提交股东会表决 [4][5] 提名与审核流程 -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上一届董事会提名,股东提名需提供候选人简历及证明材料 [4][5] - 董事会审核提案后,符合规定的提交股东会讨论,不符合的需在股东会上解释说明 [5] - 修订后的细则删除了监事会提名监事的条款,仅保留董事选举相关内容 [5] 其他修订细节 - 条款序号因内容调整可能发生变化,但未涉及实质性修订的部分未在对照表中列示 [5] - 本次修订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5][6]
新世界: 新世界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6-28 00:50
总则 - 公司制定本细则旨在规范董事选举程序,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1] - 累积投票制定义:股东每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可集中使用,董事会需公告候选董事简历[2]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表决,按得票数由高到低确定当选者[2] - 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细则[3] - 累积投票制强制适用情形: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或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超30%[4] 董事提名 - 董事候选人需符合《公司法》等法规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包括股东/董事会提名及股东会选举[5] - 被提名人需提前书面承诺接受提名,保证资料真实完整并承诺履职[6] - 被提名人需提交个人详细资料(如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董事会审核后决定是否提交股东会[7][8] - 独立董事提名需额外符合上交所规定,提名人需发表独立性意见,被提名人需公开声明[9] 累积投票制操作 - 股东会需明确告知累积投票规则,董事会秘书负责解释选票填写方法[10]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分开投票,投票权数=持股数×应选人数,且票数仅限投向对应类别[11] - 累积票数计算方式:股东持股数×应选董事人数,多轮选举需重新计算[12][13] - 投票时仅投同意票,超额投票无效,少投或等额投票有效,差额视为放弃[13] 董事当选规则 - 选举结果由监票人清点,合并现场与网络投票后公告得票情况[14] - 当选董事需得票超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50%,按得票高低排序确定[15] - 若首轮选举未达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需进行第二轮或两个月内补选[16][17] - 票数相同导致无法决定当选者时,需第二轮选举;若仍无法决定则延期补选[17] 特别程序与附则 - 股东会通知需特别说明累积投票制,并提前向股东公布实施细则[18][19] - 选票需包含会议名称、候选人信息、投票规则说明等要素[20] - 股东可亲自或委托他人投票[21] - 细则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解释权归董事会[22][23] - 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4]
同仁堂: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6-28 00:11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总则 - 累积投票制旨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制度并维护中小股东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制定 [1] - 累积投票制允许股东在董事选举时将表决权集中使用,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2] - 董事选举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以确保反映中小股东意见,涵盖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但不适用于职工代表董事 [3][4] 投票原则 - 董事候选人超过应选人数时实行差额选举 [5] - 股东会需明确告知累积投票规则,公司需制备专用选票并解释填写方法 [6] - 股东选举票数=持股数×应选人数,投票前可向董事会秘书核实票数并由独立董事或律师复核 [7]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提案组进行,累积投票额不可交叉使用 [8] - 股东投票仅投同意票,可集中票数投给单一或多名候选人,超限投票视为无效 [9][3] 董事当选原则 - 当选董事需得票数超过出席股东会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按得票排序确定人选 [11] - 若末位候选人得票相同且导致超限,需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无法决定则相关候选人落选 [12] - 当选董事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三分之二时,需在两个月内补选,原董事继续履职 [13] 附则 - 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14] - 细则修订由董事会提案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拥有解释权 [15][16] - 细则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025年6月修订 [17]
宁夏建材: 宁夏建材公司章程
证券之星· 2025-06-27 00:49
公司基本情况 - 公司全称为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注册地址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3] - 公司于2003年8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首次公开发行4800万股普通股[3] - 2008年5月23日完成增发5091.7874万股,2011年11月9日完成吸收合并宁夏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7818.1042万元,总股本478,181,042股[3][7] 公司治理结构 -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书记原则上由董事长兼任,党委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和经理层[15] - 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51][117] -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与董事会一致[9] -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12] 股份结构与管理 - 公司股份均为普通股,采取股票形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16][19] - 公司成立时向5家发起人发行7500万股普通股,其中宁夏赛马水泥认购6975万股[20] - 公司限制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22] - 公司股份回购情形包括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可转债转换等,回购股份需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25][27] 股东权利与义务 - 股东享有分红权、表决权、知情权等权利,连续180日持股3%以上股东可查阅会计账簿[38]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需维护公司独立性,不得占用资金或进行非公允关联交易[48] - 单独或合计持股10%以上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54] - 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包括章程修改、重大资产重组等[89] 董事会运作 -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需占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128] - 独立董事具有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等特别职权[126] - 董事应遵守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或谋取商业机会[108][109] - 独立董事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公司需为其履职提供必要条件[129][132] 经营范围 - 主营业务包括水泥生产、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建筑材料销售等[14] - 增值业务涵盖5G通信技术服务、云计算服务、大数据服务等信息技术领域[14] - 许可经营项目包括非煤矿山开采、技术进出口、互联网信息服务等[14]
国药现代: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6-27 00:47
总则 - 公司制定本实施细则旨在完善治理制度并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2] - 累积投票制定义:股东所持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可集中或分散投票[3] - 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时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仅选举一名时不适用[3] 董事选举及投票 - 股东会通知需明确说明采用累积投票制,会议主持人应告知投票方式,董事会秘书负责解释选票填写方法[4]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票数计算方式为持股数乘以应选人数[4] - 股东累积表决票数=持股数×应选董事人数,多轮选举需每轮重新计算[4] - 股东投票时仅投同意票,可集中或分散投票,但总票数不得超过累积表决票数[4] 董事的当选 - 投票结果合并现场与网络投票数据后以股东会决议公告[5] - 董事当选需满足得票数超过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按得票顺序确定[5] - 得票相同且影响当选人数时需进行第二轮选举,若仍无法决定则另行召开股东会[5] - 当选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要求时,需在2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补选[5] 附则 - 实施细则中"以上"含本数,"多于""少于"不含本数[6] - 实施细则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6] -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修订并经股东会审议生效[6]
大中矿业: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6-27 00:41
公司治理结构 -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实施细则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1] - 实施细则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2] - 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及以上董事(含独立董事)的情形 [2] 累积投票制 - 累积投票制定义: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可集中或分散投票 [2]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30%时,董事选举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除仅选举一名董事外) [2] - 董事分类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不适用本制度 [3] 董事候选人提名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持股≥1%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代行提名独立董事权利 [4] - 股东会通知需披露候选人教育背景、关联关系、持股数量及处罚记录等详细信息 [4] - 独立董事候选人材料需报送深交所,提名人需承诺无利害关系 [4] 选举程序与规则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投票权按持股数乘以待选董事人数计算 [6] - 累积投票票数计算:股东持股数×应选董事人数,多轮选举需重新计算 [7] - 选举步骤包括选票发放、票数标注、超额投票无效判定及监票人清点公布结果 [7] 当选规则 - 实行差额选举,得票过半且多者当选,票数相同需重新投票 [8] - 当选董事不足法定人数或章程要求时,需在60日内再次召开股东会补选 [8] - 股东会工作人员需提前告知投票规则以确保股东正确行使权利 [8] 附则 - 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需修订并经董事会批准 [9] - 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解释并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9]
海辰药业: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6月)
证券之星· 2025-06-27 00:39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总则 - 制定目的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选举行为,保障股东权利行使 [1] - 累积投票制定义:股东投票权=持股数×应选董事人数,可集中或分散投票 [2] - 适用范围涵盖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除外 [3] - 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需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采用累积投票制 [4] - 董事会需提供专用选票,秘书须解释投票规则 [5] 选举及投票机制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分开选举,投票权独立计算 [6] - 股东可集中或分散投票,但总票数不得超累积表决票数 [7] - 超额投票无效,不足票数视为放弃,有效票差额部分作废 [7] 董事当选规则 - 当选董事得票数需超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50%(未累积计票) [8] - 缺额达董事会成员1/3以上时需在下次股东会补选 [8] - 三轮选举未果或票数相同时,需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补选 [3] - 最终当选名单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 [3] 附则 - 细则与法律冲突时以国家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 [5] - 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属董事会,生效需经股东会批准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