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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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账户注销完成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25-07-25 08:38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300,000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41.1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753,594,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70,008,909.64元 [2] - 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1月3日全部划至公司指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2] 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 公司制定了《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 - 2023年11月至2025年2月期间,公司与多家银行及子公司签订多份《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4] - 2024年5月,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募集资金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用于管理闲置募集资金 [5]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 -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在招商银行深圳龙华支行开立的"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专用账户内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账户无余额,并已完成注销手续 [6] - 注销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应的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7] 备查文件 - 募集资金专户银行销户证明 [9]
联检科技: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终止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5-07-25 00:33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45,000,000股,每股发行价42.05元,募集资金总额18.9225亿元,扣除承销保荐费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17.5163亿元 [1] - 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8月25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1] - 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实行专户存储 [2] 募投项目调整情况 - 原募投项目计划投资总额9.6932亿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出部分7.8231亿元 [2] - 截至2025年6月30日,累计使用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9.1212亿元,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9.0250亿元,活期存款余额0.2859亿元 [4] 区域实验室建设项目终止 - 拟终止项目总投资1.3366亿元,原计划在五省建设检验检测实验室,截至2025年6月30日仅投入320.51万元,投资进度2.40% [4] - 终止原因包括:房地产行业下行导致建筑工程检测需求萎缩(2023年房屋新开工面积下降23.0%,竣工面积下降27.7%),环保检测领域地方财政订单不及预期且行业毛利率下滑 [5][6] - 新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延长检测机构资质获取周期,增加项目实施难度 [6] 项目终止后续安排 - 剩余募集资金将继续存放专户,公司将围绕检验检测主业寻找新投资项目 [7] - 终止事项已通过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尚需提交股东会,保荐机构无异议 [8][9] 行业环境变化 - 建筑工程检测业务受房地产调整冲击显著,2023年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施工面积同比下降12.7% [5] - 环保检测领域面临财政预算收缩、市场竞争加剧双重压力,服务定价普遍承压 [6]
高能环境: 高能环境2025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证券之星· 2025-07-25 00:33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7.528亿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等发行费用后到账金额为27.55亿元,于2022年8月3日存入监管账户 [1] - 截至2025年6月30日,募集资金累计投入26.996亿元,占募集资金总额的98.07%,剩余结余资金5,641.69万元(含利息收入321.75万元)已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1][4] - 募集资金专户已完成销户,实际结余与应结余资金无差异 [1][2]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并设立5个专户存储资金,与建设银行、中信证券签订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监管条款符合上交所规范 [1][2] - 2025年上半年使用不超过2.38亿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12个月 [3] 募投项目执行情况 - 主要项目包括金昌危废资源综合利用(投入进度99.32%)、江西多金属回收(97.49%)、贺州生活垃圾焚烧发电(93.78%)等,整体进度达97%以上 [4][5] - 通过优化采购流程、选择高性价比设备降低固定资产投资成本,各项目累计节约资金5,319.93万元 [4][5] - 江西鑫科项目因工艺迭代分期建设,已投产部分产生效益2,703.73万元 [5] 资金使用合规性 - 报告期内未发生募集资金用途变更、超募资金使用、现金管理等情况,信息披露符合监管要求 [4][5]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累计投入8.205亿元(含利息70.41万元),占承诺金额的100.09% [4][5]
广东鸿图: 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7-25 00:33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3,333,333股,发行价格16.50元/股,募集资金合计2,199,999,994.5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15,401,717.6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184,598,276.90元 [2] -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8月15日划入公司指定银行账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3)0500024号] [2] 新增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广州鸿图在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各新增开立1个募集资金专户,共新增开立2个,用于存放及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包括办理经董事会审批的有关现金管理业务)[1] - 公司及子公司广州鸿图已完成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手续,并与南商行、保荐人方正承销保荐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1]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途 - 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汽车轻量化汽车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广东鸿图科技园二期(汽车轻量化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广东鸿图汽车轻量化智能制造华北基地一期项目、广东鸿图企业技术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 - 子公司广州鸿图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广东鸿图企业技术中心升级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4]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 协议签署方包括公司、广州鸿图、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方正承销保荐 [3] - 丙方(方正承销保荐)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和乙方(南商行)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5] - 乙方需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在专户资金单笔支出超过5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5%时及时通知丙方 [5] - 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6]
威尔高: 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25 00:33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2]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权性质证券募集的特定用途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2] - 公司需建立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监督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要求[3] - 董事会需持续监控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董事及高管需确保资金安全且不得擅自变更用途[4] - 会计部门需设立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检查并报告审计委员会[5]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公司需开设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超募资金也需存入专户[7] - 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需包含资金集中存放、大额支取通知(超5000万元或净额20%)、银行对账单抄送等条款[4][5] - 协议终止后1个月内需重新签订并公告,控股子公司实施项目需签订四方监管协议[6]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 募集资金需按招股说明书承诺用途使用,不得用于委托理财、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活动[9][10] - 公司需防止控股股东占用募集资金,发现占用需及时追讨并披露[11]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1年、进度延迟超50%等情形时需重新论证可行性[12] - 变更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等事项需董事会审议,部分情形需股东大会批准[14][15] - 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但需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且期限不超过12个月[17][18] 超募资金及用途变更 - 超募资金应优先用于在建/新项目或股份回购,使用计划需充分披露建设方案及投资回报率[21] - 变更募投项目包括取消原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方式等情形,需董事会审慎选择新项目[22][23] - 变更实施地点需公告说明原因及影响,合资实施项目需确保公司控股[25] 监督与法律责任 - 董事会需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步披露[26] - 会计师事务所需对募集资金使用进行专项审核,鉴证结论异常时董事会需披露整改措施[27][28] - 保荐机构需每半年现场核查,发现资金管理重大违规时需向交易所报告[28] - 违反制度导致资金损失的责任人将受处分并可能承担法律责任[29]
全筑股份: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5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7-25 00:32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总则 - 公司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及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权类证券募集的特定用途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1] - 募集资金到位后需由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1] - 董事及高管需确保募集资金规范使用,禁止擅自变更用途[1] 募集资金存储要求 - 资金必须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禁止混用或挪用[2] - 多次融资需分设专户,超募资金也需纳入专户管理[2] - 资金到账1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需包含资金集中存放、账户信息、银行对账单提供等条款[2] - 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时需通知保荐机构[2]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资金需严格按承诺项目专款专用,支出需经部门申请、财务审核、总经理或董事会审批[3] - 禁止用于财务性投资、证券买卖类公司、质押或委托贷款[4] - 项目进度需定期报送,若遇重大变化需重新论证并披露[4]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但仅限安全性高、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产品[5] 超募资金及节余资金管理 - 超募资金永久补流或还贷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12个月内使用不得超过超募总额30%[7] - 单个项目节余资金转他用需董事会审议,低于100万元或5%可免程序但需年报披露[7] - 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超净额10%需股东大会审议,低于10%需董事会审议[8] 募集资金变更与监督 - 募投项目变更需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审议,仅变更实施地点可免股东大会程序[8] - 变更后项目应聚焦主业,需进行可行性分析并披露[9]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年度需会计师事务所鉴证[10] - 保荐机构需每半年现场调查,年度出具核查报告[12] 附则与实施 - 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适用本办法[12] - 办法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及解释,自通过之日起生效[13]
山东章鼓: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25 00:32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并提高使用效率,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2] - 募集资金定义为通过发行股权性质证券募集的特定用途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净额超过计划金额的部分[2] - 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并确保有效实施,子公司或境外项目需同步遵守本制度[3]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公司需在商业银行设立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于其他用途[7] - 多次融资需分别设置专户,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需包含资金集中存放、大额支取通知等条款[4][5] - 协议终止后1个月内需重新签订协议,财务部门需定期核对专户余额确保账实一致[7][9]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募集资金需严格按招股说明书用途专款专用,变更用途需经股东会决议,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财务资助等高风险活动[8][11] - 使用计划需按年度和项目编制,执行需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查、董事会审议等程序,差异超30%需调整并披露[13][15] - 募投项目投资总额调整需分层审批:20%以内由总经理办公会批准,20%以上需董事会批准[16]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终止或变更募投项目需重新论证可行性,新项目需符合主营业务方向,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30][31][32] - 变更用途需披露原项目情况、变更原因、新项目可行性及风险提示,涉及关联交易的需说明定价依据及影响[33][34] 闲置募集资金管理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需为安全性高的结构性存款或大额存单,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质押[24][25]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单次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不得用于证券投资且需在到期前归还专户[26][27] 监督与信息披露 - 财务部门需建立台账记录资金使用,内部审计每季度检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需每半年核查并披露专项报告[35][36] - 会计师事务所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保荐机构每半年现场核查并出具年度核查报告[24][37] 附则 - 本制度未明确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解释和修订权归董事会,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38][40][41]
证券代码:688775 证券简称:影石创新 公告编号:2025-012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25-07-24 07:24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4100万股,发行价格为47.2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93,80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74,776.61万元 [1] - 募集资金已通过容诚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确认,验资报告编号为容诚验字〔2025〕518Z0066号 [1]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公司在兴业银行深圳宝安支行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超募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 [2] - 公司与中信证券、兴业银行深圳宝安支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2] -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37060100107098866,截至2025年7月14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 [3]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 专户仅用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募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3] - 公司可将闲置募集资金以符合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3] -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有权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包括现场调查和查询账户资料 [5] - 银行需按月向公司和保荐机构提供账户对账单,邮箱地址为project_insta360@citics.com [5] - 专户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支取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20%时,需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保荐机构 [6] - 若银行三次未及时提供对账单或未配合调查,公司可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 [7] - 协议自三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至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7] 其他条款 - 协议一式八份,公司、银行、保荐机构各持一份,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报备 [8] - 争议解决方式为协商不成时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7]
平安电工: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7-24 00:23
文章核心观点 该文件为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等证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使用合规透明,以保障投资者权益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1][2]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总则 - 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保障投资者权益,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深交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 [2] - 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等股权性质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净额超过计划金额的部分 [2] - 公司须审慎使用募集资金,确保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承诺一致,不得擅自改变投向,改变用途必须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信息披露履行相关法律义务 [2] 募集资金使用基本原则与披露 - 公司须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若出现严重影响投资计划的情形需及时公告 [3] - 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使用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以增强公司竞争和创新能力 [3] - 董事会负责制定详细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使用公开、透明、规范,并按规定披露投向、使用情况及效果 [3] - 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须持续关注并确保规范使用募集资金,防范风险,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资金用途 [4] - 公司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募集资金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4] - 公司应在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专用账户存放募集资金,若存在两次以上融资需分别设置专户,超募资金也须存放于专户 [5] - 公司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专项账户外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专项账户也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5] - 公司须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签订后方可使用资金,协议需包含资金集中存放、账户信息、大额支取通知、对账单抄送、查询权限、各方职责与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 [5] - 公司须在签订三方协议后及时公告主要内容,若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需由公司、子公司、银行和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协议 [6] 募集资金使用规定 - 公司须按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投向 [7]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业的公司 [7] -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用途的投资 [7] - 公司须确保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若发现占用需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 [7] - 资金支出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办法,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由使用部门提出计划,经部门主管、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及董事长签字后方可付款,超出董事长授权范围需报董事会审批 [8] - 公司应确保付款金额、时间、方式、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依据性材料备查 [8]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需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若年度实际使用金额与最近一次披露计划差异超过30%,需调整投资计划并在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 [8] 募投项目异常处理与变更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资金到账后搁置超过一年、超过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50%或其他异常情形时,公司需重新论证可行性并决定是否继续实施,并及时披露 [9] - 若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拟延期,需经董事会审议并由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及时披露原因、资金存放情况、预计完成时间及保障措施 [9] -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于置换预先投入的自有资金、使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改变用途、改变实施地点、使用节余资金、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或回购股份等事项时,需经董事会审议并由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发表同意意见后及时披露 [9][10]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资金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需按《股票上市规则》履行程序 [10]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使用需履行第十九条程序;达到或超过10%的,还需经股东会审议;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净额1%的可豁免程序,但需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情况 [11]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原则上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11] - 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需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影响及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11] 闲置募集资金管理 - 公司可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且不得影响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12] - 现金管理产品需符合安全性高(如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非保本型、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质押等条件 [12] - 使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在董事会后及时公告募集资金基本情况、闲置原因、现金管理额度与期限、产品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安全性分析、风险控制措施及保荐人意见等内容 [12] - 若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或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需及时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并说明风险控制措施 [13]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需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且需符合不变相改变用途、不影响投资计划、已归还前次补充资金、单次补充时间不超过十二个月、不用于高风险投资等条件 [13][14]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募集资金基本情况、使用情况、补充金额与期限、预计节约财务费用金额、原因及保荐人意见等内容,到期前需归还至专户并公告 [14]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使用需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求,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后按顺序有计划地使用:首先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其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最后进行现金管理 [15] - 超募资金应优先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至迟需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具体使用计划 [15] - 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及新项目需充分披露项目建设方案、投资必要性、合理性、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涉及关联交易等需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15] - 确有必要使用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需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额度、期限等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5] - 公司需在年度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说明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15] 募集资金用途改变的认定与程序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包括: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并实施新项目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改变实施主体(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间变更除外)、改变实施方式及其他被监管部门认定的情形 [16] - 若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保荐人需说明项目变化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17] - 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或使用超募资金时,若超过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用途且情节严重,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17] - 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实施的,公司需控股并确保有效控制 [17]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的,需确保收购后能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17] - 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金并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需符合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不影响其他项目实施、并履行变更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要求 [17]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机制 - 公司财务部需对募集资金使用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18] - 董事会需持续关注募集资金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项目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该报告需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18] - 若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计划存在差异需解释原因,若年度实际使用金额与最近一次披露计划差异超过30%,需调整计划并在报告中披露 [19] - 会计师事务所需对董事会专项报告提出鉴证结论,若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董事会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19] - 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若发现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存在异常,需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并向深交所报告,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20][21] - 若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无保留鉴证结论,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需在核查报告中分析原因并提出明确核查意见 [21] - 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若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或发现重大违规情形及风险,需督促公司整改并报告 [21] -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法使用情况予以制止 [21] 附则 -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21] -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若有不一致,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22]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22]
平安电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新增全资子公司作为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及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5-07-24 00:23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4,638万股,发行价每股17.39元,募集资金总额80,654.8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7,900.32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72,754.50万元 [1] -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于2024年3月21日出具验资报告 [1] - 募集资金已存入专项账户,公司与相关子公司、保荐机构及商业银行签订监管协议 [1] 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 - "平安电工武汉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原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平安实业,拟使用募集资金12,291.54万元 [2] - 新增全资子公司泰铠安能为项目实施主体之一,募集资金用途及建设内容不变 [2] -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1,000万元向泰铠安能实缴出资,专项用于募投项目 [2] 新增实施主体基本情况 - 泰铠安能经营范围包括云母制品制造与销售、电工器材制造与销售、五金产品研发与零售、模具制造与销售、进出口业务及技术服务等 [3] 募集资金管理安排 - 公司将为泰铠安能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四方监管协议 [3] - 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办理专项账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署等事宜 [3] 新增实施主体的目的及影响 - 新增实施主体基于业务发展需求,旨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并保障项目进度 [4] - 该调整符合监管规定,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投向,不影响项目实施,不损害股东利益 [4] 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 董事会于2025年7月23日审议通过新增实施主体及开设专户议案,认为该安排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求 [4] - 监事会同日审议通过议案,认为决策程序合规且未损害股东利益 [4]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 保荐机构确认公司已履行必要审议程序,新增实施主体安排符合监管法规要求 [5] - 保荐机构对本次调整无异议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