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募集资金管理
icon
搜索文档
福莱新材: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2 00:30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募集资金定义涵盖公开发行证券(如IPO、配股、增发、可转债)及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资金,但不含股权激励计划资金,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净额超计划部分[1][2] 募集资金使用原则 - 募集资金仅限用于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募投项目,未经股东会决议不得变更用途,公司需依法披露资金实际使用情况[3][4] - 公司需审慎处理投入时机、资金与项目效益关系,董事及高管须确保资金规范使用,禁止协助变相改变用途[5][6] -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得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若发生占用需及时追讨并披露原因及整改方案[7] 募集资金存储要求 - 募集资金须存入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禁止存放非募集资金或另作他用,到账后需由具备证券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10][11] - 若资金规模较大,可在多家银行分设专户,但同一项目资金需同户存储,超募资金也需专户管理[12] - 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需明确专户信息、银行对账单提供及监管方式等条款[13][14] 募集资金使用与变更规范 - 募集资金需按发行文件承诺专款专用,使用计划由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可行性报告后报批,财务部需建立专用台账记录收支[15][16] - 募投项目进度由工程部细化,若因不可抗力延迟需公开说明原因,禁止用于财务性投资、关联方输送等行为[18][20] - 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项目搁置超1年或投入不足计划50%等情形时,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并披露[21] 闲置资金管理与用途变更 - 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但仅限投资结构性存款等保本型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质押[24][25]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董事会审议,单次期限不超12个月且不得用于证券交易,到期需归还专户[26][27] - 变更募投项目需披露原项目情况、新项目可行性及投资计划,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新项目须聚焦主营业务[28][29] 超募资金与节余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优先用于在建/新项目或股份回购,使用计划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并披露项目回报率等信息[34][35] - 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项目承诺额5%可免于程序,超10%需股东会审议,用于非募投项目需履行变更程序[32][33] 项目管理与监督机制 - 募投项目由总经理负责实施,工程部监控进度与质量,财务部负责资金调度及决算审计[37][40] - 审计部每半年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需每半年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披露[44][46] - 独立董事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使用鉴证,若发现违规需公告整改措施,保荐机构需每半年现场核查[47][48] 违规责任与附则 -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导致损失的责任人将受处分或承担民事赔偿,严重违规可能被交易所惩戒或证监会查处[49][50]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53]
华生科技: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5-07-02 00:30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22.38元,募集资金总额55,950.00万元 [1] - 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及其他发行相关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8,162.78万元 [1] -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开设专户存储,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1] 募投项目规划 - 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计划用于三个项目:年产450万平方米拉丝基布建设项目、高性能产业用复合新材料技改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计划投资总额2,133.89万元,其中土地购置及土建工程费用900万元,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用853.84万元,研发人员费用294万元 [2] - 所有募投项目总投资额与募集资金净额一致,均为48,162.78万元 [2] 项目结项及资金节余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决定对该项目进行结项 [3] - 截至2025年7月1日,该项目募集资金节余金额为708.45万元(含利息收入) [4] - 节余主要原因系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严格成本控制、合理降低投入 [4] - 本次结项后,公司所有IPO募投项目均已全部结项 [4] 资金使用计划 - 公司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节余募集资金708.45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4] - 资金将用于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包括产能扩张和新产品开发 [4] - 资金转出后公司将注销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终止三方监管协议 [4] 公司治理程序 - 公司于2025年7月1日召开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结项及资金补充流动资金议案 [5] - 监事会认为该事项符合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情形 [5][6] - 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5][6] 保荐机构意见 - 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认为公司已履行必要决策程序,符合监管要求 [6][7] - 节余资金用于日常经营符合相关规定,无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 [6] - 保荐机构对该事项无异议 [7]
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2,051,282股(A股),发行价格为6.1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97,756,409.94元 [1] - 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5,054,960.5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92,701,449.43元 [1] - 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62,080,000股增加至294,131,282股 [2] 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及存储情况 - 公司在中国银行三门县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行专户管理 [3] - 截至2025年6月20日专户余额为195,550,282.22元,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差异系部分发行费用未支付完毕 [4][5]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 专户账号为380586184247,仅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5] - 保荐机构浙商证券有权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并可随时查询专户资料 [5][6] - 银行需按月提供对账单,大额支取(单次或12个月累计超5000万元/净额20%)需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6] - 协议有效期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并销户,保荐机构义务持续至2026年12月31日 [7][8]
ST银江: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6月)
证券之星· 2025-07-01 00:49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2] - 募集资金指通过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资[2] - 制度明确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及责任追究的流程,包括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要求[2] - 董事及高管需勤勉尽责确保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2] - 通过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需确保子公司遵守本制度[2]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募集资金到位后需在1个月内完成验资并开设专项账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4][8] - 多次融资需分别设置专户,超募资金也需纳入专户管理[8] - 需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净额20%时需通知保荐机构等[4][8] - 控股子公司实施项目的,需由公司、子公司、银行及保荐机构共同签署协议[4]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募集资金需按招股说明书承诺用途使用,不得随意变更投向[5][10] - 禁止用于委托理财、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活动,不得质押或变相改变用途[6][11] - 使用需履行申请审批流程,由财务部门审核后经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签批[6][13] - 董事会需每半年核查项目进展,披露专项报告,实际进度与计划差异超30%需调整并说明原因[7][15]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取消原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情形视为用途变更[13][29] - 变更需经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新项目需主营相关并公告可行性分析[14][30][32] - 变更为合资经营的需确保公司控股,收购控股股东资产需避免同业竞争[14][33][34] 超募资金及闲置资金管理 - 超募资金使用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计划,单次使用超5,000万元且超总额10%的需股东会批准[10][22][23] - 闲置资金可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超12个月且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8][20][24]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需安全、流动性高,期限不超12个月[12][25][26] 监督与信息披露 - 会计部门需建立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内部审计每季度检查[15][37] - 年度审计时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专项审核,披露鉴证结论[16][38] - 保荐机构需每半年现场检查,年度出具核查报告[16][17][39] - 独立董事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使用鉴证,公司承担费用[17][40]
力芯微: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7-01 00:46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00万股,每股发行价36.48元,募集资金总额5.8368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为5.1244亿元 [1] -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 [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 截至2025年5月31日,募集资金累计投入4.7054亿元,整体投入进度达91.82% [2] - 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与多家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 结项募投项目情况 - "高性能电源防护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已结项,累计投入1.4670亿元,节余募集资金784.30万元 [3][4] - 节余原因包括:加强费用控制降低建设成本、闲置资金现金管理获得投资收益719.44万元 [4] 节余资金使用计划 - 将节余资金784.3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日常经营 [5] - 资金转出后将办理专户销户手续并终止监管协议 [5] 募投项目延期情况 - "发展储备项目"延期至2026年6月,因市场环境变化需调整产品升级节奏 [5][6] - 延期不改变投资内容与总额,属应对市场竞争加剧的审慎决策 [6] 决策程序履行情况 -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保荐机构出具无异议核查意见 [7][8] - 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规要求 [7][8]
金逸影视: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修正案
证券之星· 2025-07-01 00:45
公司章程修订 - 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暨修订、制定及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重点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1] - 修订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注册管理办法》及深交所相关规则[1] - 修订内容涉及募集资金定义、使用规范、专户管理、信息披露等核心条款,删除原制度中"监事会"相关表述并将"股东大会"统一调整为"股东会"[42][43] 募集资金定义与管理原则 - 明确募集资金指发行股票或其他股权性质证券募集的资金,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净额超过计划金额的部分[2][7] - 要求募集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投向,使用需与发行申请文件承诺一致[3][10] - 强调资金使用真实性,防止控股股东/关联方占用或挪用,需披露实际使用情况[10][12] 专户管理与三方监管 - 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募投项目个数[7] - 两次以上融资需独立设置专户,超募资金也需纳入专户管理[7][8] - 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人、商业银行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大额支取(单次或12个月累计超5000万元或净额20%)、对账单抄送等监管条款[8][6] 使用规范与变更程序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但产品需满足安全性高(如结构性存款)、期限≤12个月等条件[21][26]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涉及股东会标准的还需提交股东会,变更后原则上应投向主营业务[30][33]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1年、投入不足计划50%等情形时需重新论证可行性[11][12] 信息披露与监督机制 - 董事会需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年度鉴证[38][39] - 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需每半年现场检查,年度核查报告需分析会计师事务所"保留/否定结论"原因[40][41] - 现金管理、补充流动资金等事项需在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方案及保荐人意见[21][24]
金字火腿: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1 00:24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和管理,保障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股权性质证券募集的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 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净额超过计划金额的部分 [1] - 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有效实施,子公司或控制企业需遵守同等规定 [5] 募集资金使用原则 - 募集资金需专款专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优先用于增强主营业务竞争力 [3] - 禁止将募集资金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财务资助或变相用途变更,不得质押或委托贷款 [5] -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得占用募集资金或通过募投项目谋取不正当利益 [4]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 公司需开设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超募资金也需纳入专户 多次融资需分设专户 [8] - 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人、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需包含资金支取超5000万元或20%时需通知保荐人等条款 [9] - 三方协议终止或变更时需及时公告,境外投资项目需额外披露资金安全管理措施 [4][5] 募集资金使用审批与披露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或节余资金超10%需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12] - 闲置募集资金可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但需董事会批准且单次期限不超过12个月 [18]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产品需为结构性存款等安全型,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质押 [20][21] 募投项目变更与监督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1年或进度滞后超50%时需重新论证可行性 [14] - 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非全资子公司间)、方式或取消原项目视为改变资金用途 [26] - 会计部门需建立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内部审计每季度检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31] 持续监管与信息披露 - 董事会需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披露专项报告并附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结论 [15][32] - 保荐人需每半年现场核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发现异常需督促整改并报告交易所 [33] - 募集资金年度实际使用金额与计划差异超30%时需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原因 [16]
春兰股份: 春兰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1 00:22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并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交易所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2] - 募集资金定义为通过发行股权证券募集的特定用途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超募资金指实际净额超过计划金额的部分[2] - 公司需确保募集资金使用与发行承诺一致,不得擅自改变投向,并完整披露实际使用情况[2]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 公司需开设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超募资金也须专户管理,且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3] - 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需包含账户信息、资金支取限额(单次或12个月累计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时需通知保荐机构)等条款[3] - 若银行3次未及时提供对账单或配合查询,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账户[3] - 募集资金数额较大时可开设多个专项账户,但同一项目资金须在同一账户存储[5]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募集资金需专款专用,使用需符合审批流程,投资项目若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1年或投入不足计划50%时需重新论证可行性[5]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需在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完成,置换事项需董事会审议及保荐机构意见[6] - 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产品需为结构性存款等安全型,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质押[7]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董事会审议,单次期限不超12个月且仅限主业相关用途,到期前需归还至专户[8] 超募资金与项目变更 - 超募资金应优先用于在建/新项目或股份回购,使用计划需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审议,并披露项目回报率等信息[9]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情形包括取消原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方式等,保荐机构需说明变更原因合理性[10] - 项目延期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原因及后续计划,变更后项目应聚焦主业且避免同业竞争[11][12] - 节余资金用于其他项目需董事会审议,若金额超净额10%还需股东会批准,低于500万或5%净额可简化披露[13] 监督与披露机制 - 公司需每半年核查项目进展并编制专项报告,披露实际进度与计划差异原因[14] - 保荐机构需每半年现场核查募集资金使用,年度审计时会计师事务所需出具鉴证报告[16] - 内部审计部门每半年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违规需及时上报董事会及交易所[16] 附则与修订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及修订,自审议通过后生效,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17] - 术语定义中"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17]
安恒信息: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1 00:22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并提高资金效益,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科创板相关规则等[1] - 募集资金定义为通过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证券(如IPO、增发、可转债等)募集的资金,股权激励计划资金除外[2] - 募集资金到位后需由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报告[3]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募集资金需专户存储,遵循安全、专户管理和便于监督原则[8] - 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专户集中存放、银行对账单抄送保荐机构等[9] - 通过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时,需签署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子公司、银行、保荐机构)[3]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资金使用需严格按发行文件承诺的计划执行,重大变动需及时披露[13] - 支出审批流程包括部门申请、财务审核、董事长签字,超董事会权限需股东会批准[14] - 禁止用途包括财务性投资、变相改变用途、关联方占用等,资金应优先用于科技创新领域主营业务[15][5]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但产品需满足安全性高(如结构性存款)、流动性好(期限≤12个月)等条件[18]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经董事会批准,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用于证券交易[20] - 超募资金应优先用于在建/新项目或股份回购,使用计划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21] 募投项目变更与监督 - 变更募投项目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及保荐机构同意,新项目应聚焦主业并披露可行性分析[23][24] - 项目实施主体或地点变更不视为用途改变,但需董事会决议并披露[11]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投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保荐机构需每半年现场检查[29][30] 制度执行与附则 -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需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需出具鉴证报告[29][17]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与后续法律法规冲突时按新规执行[31][34]
李子园: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7-01 00:11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获准发行面值总额6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数量6,000,000张,实收募集资金597,597,924.53元(扣除发行费用2,402,075.47元)[1] - 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6月28日到位,并由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1]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将原项目"年产15万吨含乳饮料生产线扩产及技术改造项目"的23,557.00万元资金转投至新项目"李子园日处理1,000吨生乳深加工项目"[1] - 变更事项经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及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1][2]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 公司开立多个募集资金专户,分别存放于中国农业银行金华金东支行、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澧浦支行、招商银行金华分行等银行[2] - 截至2025年6月29日,专户存储余额不包括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未到期金额12,204.91万元[2] 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 协议签署方包括公司、宁夏李子园食品有限公司、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澧浦支行及保荐机构东方证券[4] - 专户仅用于"李子园日处理1,000吨生乳深加工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4] - 保荐机构有权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并可随时查询专户资料[5] - 银行需每月提供专户对账单,并配合保荐机构调查[5] - 资金支取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净额20%时需及时通知保荐机构[6] - 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并销户后失效[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