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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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邦股份: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23 00:49
公司监管记录 - 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行政处罚的情况 [1] - 2024年因信息披露问题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口头警示 涉及两项公告错误:一是2024年11月29日董事会决议公告遗漏"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二是同期子公司增资公告中诚邦设计集团2024年1-10月未经审计财务数据填报错误 [1] - 整改措施包括加强信息披露管理、规范制度执行 并组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 [1] 公司证券发行资格 - 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证监会行政处罚 最近一年未受交易所公开谴责 [2] -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最近三年未受证监会处罚 最近一年未受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2] - 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适用简易程序的要求 [2]
公司快评︱协议“藏了”24天,警示函来了!大连友谊信披违规曝治理硬伤
每日经济新闻· 2025-08-21 12:07
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违规事件 - 控股股东武信投资控股因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导致信息披露延迟24天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1] - 大连证监局对控股股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并将违规行为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1] - 协议涉及解除2016年旧合作协议 各方将调配优势资源支持公司提升经营成效 并支持原控股股东在股权业务层面开展多元化深层次合作[1] 公司经营与市场表现 - 公司股票在8月1日 4日 5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超过20% 构成交易异常波动[2] - 2025年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亏损3000万元至3800万元 较上年同期亏损2641万元进一步扩大[2] - 公司公告称监管措施针对控股股东 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 将敦促控股股东提升规范意识[2] 事件影响与治理要求 - 违规行为损害公司市场信誉 侵犯投资者知情权 暴露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规范性不足[3] - 公司需强化内部控制体系 确保重大事件和财务数据准确及时披露 提高信息透明度和规范性[3] - 管理层需加强法律法规学习 提升对信息披露重要性的认识和执行能力[3]
如意集团: 关于山东证监局对公司出具警示函的整改报告
证券之星· 2025-08-15 00:39
监管措施及问题 - 公司收到山东证监局责令改正及出具警示函的监管决定 涉及营业外收入确认不符合条件导致信息披露不准确 [1] - 公司2024年度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原预计归母净利润盈利620万元至910万元 后修正为发生盈亏性质变化且为大额亏损 [2] - 公司实际控制人邱亚夫等存在向第三方共同借款情况构成关联交易 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 - 公司与关联方海南恒意实业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 整改措施及进展 - 公司对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第三季度报告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并于2025年4月30日披露更正公告 [3] - 公司组织董监高学习法律法规 制定整改方案并明确责任负责人 [2] - 公司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 优化收入、成本及信用减值损失等重点科目核算指引 [4] - 公司强化关联交易管理 定期要求控股股东提供关联方清单并规范审议程序 [4] - 整改责任部门为财务部 由董事长负责 已完成整改并持续规范 [5] 公司治理提升 - 公司以整改为契机完善内控和管理体系 提升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5] - 公司全面加强董监高及关键岗位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 确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 公司推动建立科学规范的内部治理长效机制 维护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5]
鑫铂股份: 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06 00:10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工作制度》以规范对外接待行为,加强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提升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 [2][3][4] 制度目的与原则 - 制度旨在规范调研、采访及对外宣传活动,增强信息披露透明度与公平性,改善治理结构,促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 [3] -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守信、保密、合规披露信息、互动沟通及高效低耗六大基本原则 [3][4] - 保密义务要求接待人员离职后2年内持续有效,与公司章程第105条一致 [3] 特定对象范围与重大信息定义 - 特定对象包括证券分析机构、投资者、新闻媒体、持股5%以上股东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2] - 重大信息涵盖业绩利润分配、收购重组、股票发行、经营计划、专利合同、诉讼仲裁、交易关联及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 [2] 责任部门与人员要求 - 董事长为接待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主办人,证券部负责具体执行,其他部门未经授权不得参与接待 [4][5] - 董事会秘书需全面了解公司运作,策划组织调研活动,审阅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及新闻稿,并安排记录存档 [5] - 审计委员会监督接待合规性,定期核查信息披露文件及接待记录 [5] 接待工作规范 - 定期报告前30日内或重大公告前尽量避免接待,防止泄露未公开信息 [7] - 可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活动,但仅限公开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7] - 活动需采取网上直播,提前公告时间方式内容,拒绝回答涉及未公开信息的问题 [7][8] - 特定对象需提前3-5工作日预约,登记身份并签署承诺书,现场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两人以上陪同 [7][8] - 基于调研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或新闻稿需提前2个工作知会公司,公司核查后要求改正错误或误导内容 [8][9] - 再融资过程中不得向特定对象提供未公开信息以吸引认购 [9] - 重大商务谈判中需对方签署保密协议,防止信息泄露 [10] - 股东会不得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接待后1个工作日内复核是否存在信息泄露 [10] - 投资者关系活动后2交易日内编制记录表,通过深交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11] 责任与附则 - 违反规定的接待人员或非授权人员造成损害需承担责任,触犯法律则追究法律责任 [13] - 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与后续法规冲突时及时修订 [15]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日起生效 [15]
丰立智能: 2025-030: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05 00:35
公司监管历史自查情况 -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1] 证券监管措施详情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于2023年出具警示函([2023]43号) 因公司在接待特定对象调研和投资者互动平台回复中 关于产品应用于人形机器人的表述未能完整反映实际情况且未充分提示风险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于2023年出具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115号) 同样因公司对人形机器人相关产品的信息披露不完整且风险提示不足 违反《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5.1.1条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第8.1.1条、第8.5.2条、第8.5.3条规定 [2] 整改措施与执行效果 - 公司收到警示函和监管函后均高度重视 立即开展自查讨论和分析 并加强内部控制与信息披露规范 [1][2] - 通过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强化规范运作 相关问题自整改后未再发生 [1][2] 公告背景与目的 - 本次公告系因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 根据监管要求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而发布的自查结果 [1]
惠通科技: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04 00:18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总体要求 - 公司需严格遵守诚信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沟通以增进了解和认同 [1] - 发布及回复信息需谨慎、理性、客观,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且不得与已披露信息冲突 [1] - 禁止使用虚假性、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具备明确事实依据的内容不得发布或回复 [1] 内容规范性要求 - 不得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已披露事项可详细说明,未披露事项需引导投资者关注公告 [2] - 不得选择性发布或回复,需公平对待所有合规提问,重要问题答复需显著刊载 [2] - 禁止发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 [2] - 涉及不确定性事项时需充分提示风险,不得迎合市场热点或夸大影响 [3] - 禁止配合违法违规交易,不得预测股价或从事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行为 [3] - 对市场广泛质疑的回复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内部管理流程 -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各部门需配合提供资料并由证券事务部编制回复内容 [5] - 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需董事长审批,必要时可征求外部咨询机构意见 [5] - 未经审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回复提问 [5] 制度执行与修订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6]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解释,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6][7]
中达安: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6-26 04:05
公司监管情况 -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1] - 公司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涉及财务核算不准确和信息披露不准确的问题 [1]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涉及会计差错更正、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和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问题 [2] 公司整改措施 - 公司针对广东证监局警示函启动内部问责机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批评教育并要求加强法律法规学习 [2] - 公司加强管理层和相关工作人员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 [2] - 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财务核算,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并落实整改措施 [2] - 公司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进行自查、讨论和分析,加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 [3] 公司后续情况 -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最近五年除上述情况外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3]
上海沿浦: 上海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主体对外发布信息行为规范
证券之星· 2025-06-26 00:47
信息披露管理规范 - 公司制定本规范旨在规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主体的对外信息发布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内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1] - 规范所指信息包括所有可能影响股票交易价格且未公开的信息,如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及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1] - 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对外公布事宜[1] 信息发布流程与责任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履行及时公平披露义务[1] - 对外宣传文件需提交证券事务部,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并签发书面意见后方可发布[2] - 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代表公司发布未公开信息[2] 保密义务与内幕信息管理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未公开前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进行内幕交易[2] - 定期报告编制及重大事项筹划期间,相关涉密人员不得通过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等形式提前泄露内容[2]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接受媒体采访或调研时,不得提供未披露重大信息或虚假陈述[3] 外部信息报送控制 - 无法律依据的外部统计报表需拒绝报送,依法报送时需将接收方登记为内幕知情人并履行审批流程[3] -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或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否则需承担赔偿责任或法律责任[4][5] - 对外报送信息时需书面提醒接收方履行保密义务[3] 规范执行与效力 -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需严格执行本规范,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5] - 规范与法律或公司章程冲突时,以法律及公司章程为准[5] - 本规范由董事会解释,经审议后生效[5]
久盛电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规范
证券之星· 2025-06-19 16:22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发布的合规性 [1] - 信息披露范围涵盖所有可能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的未公开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等 [1] - 董事会统一领导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对外公布事宜 [1] 信息披露流程与责任 - 董事及高管需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履行必要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1][4] - 对外宣传文件需经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签发后方可发布 [1][6] - 审计委员会需通过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提交相关决议及附件 [2][10] 内幕信息保密要求 - 董事、高管及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和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禁止提前泄露信息 [2][7] - 禁止通过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等途径泄露未公开信息 [2][7] - 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发布未公开信息 [2][9] 外部信息报送规范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沟通中提供未披露重大信息或虚假信息 [3][11] - 无法律依据的外部统计报表要求应拒绝报送,依法报送需登记内幕知情人 [3][12] - 对外报送信息需填写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双重批准 [3][12][13] 违规处理与制度执行 - 外部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信息导致损失的,公司可追究赔偿责任并收回证券收益 [4][5][15] - 涉嫌犯罪的信息泄露案件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15] - 本制度与后续法律法规冲突时,按新规执行并及时修订制度 [5][16]
沃格光电: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5-30 18:41
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情况 - 公司最近五年内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1] 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监管关注决定(上证公监函〔2020〕0051 号) - 公司在E互动中回复投资者提问时称电致变色技术已具备量产能力且产能可达1亿台手机配套所用,但未充分揭示技术商用程度取决于市场需求的风险 [1] - 公司股价在信息发布后连续两个交易日涨停并触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1] - 公司随后发布公告澄清与一加的技术合作协议仅为技术合作开发,尚未有明确订单约定且技术应用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2] - 公司通过非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发布敏感信息导致股价大幅波动,且未充分揭示相关不确定性风险 [2] -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万兵因未能勤勉尽责被予以监管关注 [3] -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并认真落实整改措施,承诺加强规范运作 [3] 责令改正决定(融资贸易业务信息披露问题) - 公司与江西文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开展融资贸易业务,2021年和2022年业务发生额分别为0.66亿元和1.07亿元,预付资金发生额累计分别为1.78亿元和1.52亿元 [4] - 2022年末和2023年三季末,公司预付账款余额分别为0.79亿元和1.14亿元,但未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披露融资贸易业务情况 [4] - 公司将融资贸易业务收益计入营业收入而非投资收益,且未计入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导致信息披露不规范 [4] -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胡芳芳和时任财务总监汪科因未能勤勉尽责被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4] -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并认真落实整改措施,承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5] 监管警示决定(上证公监函〔2024〕0093 号) - 公司融资贸易业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且财务处理不规范,违反相关规定 [6] -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胡芳芳和时任财务总监汪科因未能勤勉尽责被予以监管警示 [6] - 公司收到监管警示后高度重视并严格整改,承诺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和规范运作 [7] 其他情况 -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