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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规则,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
人民日报· 2025-08-26 06:27
法律更新背景 -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12条 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 [1] - 该解释回应基层办案机关迫切需要 进一步明确裁判规则 统一法律适用 [1] - 2020年至2024年检察机关起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3.02万件 人民法院审结一审案件22.09万件 [1] 犯罪形态演变 - 犯罪方法不断翻新 手段更加隐蔽 呈现团伙化、链条化、产业化特征 [2] - 上游犯罪类型结构比例发生重大变化 由以盗窃罪为主转变为以诈骗罪尤其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主 [2] - 在惩治涉银行卡帮助行为犯罪中如何区分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存在分歧 [2] 犯罪手段认定 - 明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方法包括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 [2] - 具体手段包括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2] - 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行为也被纳入认定范围 [2] 主观要件认定标准 - 修改完善明知的审查判断规则 强调严格依法认定明知、慎用推定 [3] - 司法机关审查涉银行卡帮助行为时 要严格按照证据裁判原则认定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 [3] - 防止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 [3] 社会危害性评估体系 - 采用综合性认定标准 从上下游关系、主观恶性、行为手段、涉案金额、犯罪后果等方面综合判断 [3] - 数额较小但与上游犯罪关联紧密、情节恶劣、实际危害较大的行为可以定罪处罚 [3] - 数额较大但因与上游犯罪关联松散、情节轻微、实际危害较小的行为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3] 量刑标准优化 - 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进行优化 根据上游犯罪类型区分设置不同数额标准 [3] - 非法采矿罪等定罪量刑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设置五百万元数额标准 [3] - 其他犯罪设置五十万元数额标准 同时满足数额标准和特定情节的可适用加重处罚幅度 [3] 从宽处罚机制 - 增加从宽处罚情形 在从轻处罚条款中增加"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情形 [4] - 专门针对积极配合追查上游犯罪但尚不构成立功的行为人 [4] - 鼓励行为人积极配合追赃挽损 努力挽回人民群众财产损失 [4]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明确规则,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
人民日报· 2025-08-26 05:52
司法解释发布背景 -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共12条 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 [1] - 该罪名是案件数量最大的洗钱类犯罪 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上游犯罪密切关联 [1] - 2020年至2024年检察机关起诉23.02万件 人民法院审结一审案件22.09万件 [1] 犯罪形势新变化 - 犯罪方法不断翻新 呈现团伙化、链条化、产业化特征 [2] - 上游犯罪类型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由以盗窃罪为主转变为以诈骗罪尤其是电信网络诈骗为主 [2] - 涉银行卡帮助行为犯罪中存在罪名认定分歧 [2] 法律适用标准明确 - 明确犯罪方法包括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资产转换及跨境转移等行为 [2] - 修改完善"明知是犯罪所得"的主观要件审查规则 强调严格依法认定明知、慎用推定 [3] - 采用综合性入罪标准 从上下游关系、主观恶性、行为手段、涉案金额、犯罪后果等方面综合判断社会危害性 [3] 量刑标准优化 - 根据上游犯罪类型区分加重处罚标准 非法采矿罪等设置五百万元数额标准 其他犯罪设置五十万元数额标准 [3] - 规定同时满足数额标准和特定情节可适用加重处罚幅度 [3] - 增加从宽处罚情形 对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但尚不构成立功的 可从轻处罚 [4]
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犯罪,两高发布典型案例
新华社· 2025-08-25 21:58
虚拟货币犯罪手法 - 犯罪集团利用区块链技术和虚拟货币掩盖犯罪资金来源和性质 借助网络空间实时性突破空间限制并加快资金转移速度 [1] - 安某某等三人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将犯罪所得用于购买虚拟货币 再以虚拟货币形式实现资金快速转移帮助犯罪分子逃避追查 最终被认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 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黄金交易犯罪手法 - 犯罪分子利用大额黄金交易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在全国多地蔓延扩散 成为新的常见犯罪手法 [1] - 詹某某明知他人利用大额黄金交易方式转移犯罪所得仍配合交易且情节严重 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传统行业犯罪手法 - 犯罪分子假借废品回收从业便利实施收赃销赃犯罪行为 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的常见方法 [2] - 陈某某长期多次以明显低于实际价值的价格收购来源不明铺路钢板 非法获利600余万元 被认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 司法认定标准 - 司法机关依法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的"明知"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综合考察行为人主观明知内容和提供帮助类型方式 [2] - 准确界定区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信罪 推动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 [2]
不做犯罪“工具人”!最高法发布掩隐罪典型案例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08-25 19:29
洗钱类犯罪案件数据 - 2020年至2024年检察机关起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达23.02万件 [1] - 同期人民法院审结一审案件22.09万件 [1] 新型犯罪手段识别 - 虚拟货币成为转移犯罪资金的新型手段 [2][3] - 大额黄金交易被用于犯罪所得转移 [5][6] - 废品回收行业存在长期隐匿犯罪所得行为 [9][11] 司法实践标准 - 上游犯罪未裁判不影响本罪认定 [12][13] - 需综合考察行为人主观明知内容及帮助方式 [16][17] - 需准确界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信罪 [16][17] 量刑考量因素 - 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人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作用 [20][21] - 认罪认罚和退缴违法获利表现影响量刑 [21] - 典型案例显示刑期范围在二年至六年不等 [3][5][9][21]
不做犯罪“工具人”!最高法发布掩隐罪典型案例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08-25 17:08
案件数量与司法动态 - 2020年至2024年检察机关起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23.02万件,人民法院审结一审案件22.09万件 [2] - 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司法解释并遴选6个典型案例,旨在提升社会反洗钱意识 [2] 犯罪手段与行业特征 - 虚拟货币成为转移犯罪资金的新手段,案例中三人因利用虚拟货币协助转移资金被判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 大额黄金交易被用于掩盖犯罪所得,案例中涉案人因配合黄金交易转移资金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6] - 废品回收行业存在利用从业便利实施销赃行为,案例中涉案人因销售来源不明铺路钢板被判有期徒刑六年 [9][11] 司法认定与法律适用 - 上游犯罪未裁判不影响本罪认定,案例中非法采砂上游犯罪未结案但转移海砂行为仍被认定构成犯罪 [12] - 需严格区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例中通过综合考察主观明知内容及帮助方式改判罪名 [15][16] - 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人在犯罪链条地位、认罪态度及退缴获利情况量刑,案例中两名被告人各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18]
“两高”发典型案例:金店老板配合电诈人员转移赃款获刑
中国新闻网· 2025-08-25 16:21
司法解释发布 -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8月26日起施行[1][3] 案件数量统计 - 2020年至2024年检察机关起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3.02万件[3] - 人民法院审结一审案件22.09万件[3] 犯罪手段特征 - 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包括通过OKEX等网络交易平台购买虚拟货币转移资金[6] - 利用黄金交易实施犯罪如珠宝店收到600余万元涉诈购金款涉及91名诈骗被害人[7] 量刑标准调整 - 区分非法采矿罪等犯罪设置五百万元数额标准和其他犯罪五十万元数额标准[5] - 对数额较小但情节恶劣行为可定罪处罚对数额较大但情节轻微行为可不起诉[4] 从宽处罚情形 - 增加"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作为从轻处罚条款[5] - 鼓励行为人配合追赃挽损挽回人民群众财产损失[5] 典型案例判决 - 虚拟货币转移资金案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至四万元[6] - 黄金交易洗钱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二审维持原判[7]
严惩洗钱“下游”、“帮凶”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08-25 14:54
司法案件数据 - 2020年至2024年检察机关起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达23.02万件 [2] - 同期人民法院审结一审案件22.09万件 [2] 司法解释更新 - 两高联合发布新司法解释明确居间介绍买卖、财产转换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等行为构成犯罪 [2][4] - 明确通过虚拟货币转移资金、大额黄金交易洗白赃款等新型犯罪手段属于规制范围 [4] - 将跨境转移资产、提供资金账户等行为纳入"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手段"范畴 [4] 犯罪特征演变 - 上游犯罪结构由盗窃罪为主转变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主 [4] - 犯罪呈现团伙化、链条化、产业化特征且手段更隐蔽 [4] - 电信网络诈骗和网络赌博高发导致关联案件数量长期居高 [3] 量刑标准调整 - 废除唯数额论 采用上下游关系、主观恶性、行为手段等综合性认定标准 [6] - 上游为盗窃诈骗等普通侵财犯罪时 下游犯罪升档量刑标准提高至50万元 [8] - 上游为非法采矿职务侵占等犯罪时 下游升档量刑标准设定为500万元 [8] - 调整原因包括避免刑罚倒挂 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 [9] 司法适用区分 - 对与上游犯罪关联紧密且情节恶劣的行为即使数额较小也可定罪 [6] - 对链条末端的"卡农"群体因关联松散、作用次要 避免仅因数额大就入罪 [6]
废品收购者注意,这类行为可能触犯掩隐罪
新京报· 2025-08-25 14:30
案件核心事实 - 陈某某假借废品回收从业便利长期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 [1] - 陈某某明知李某所售铺路钢板来源不明仍长期以明显低于实际价值的价格收购并转卖 [1] - 陈某某支付收购费用总计1600余万元并转售非法获利600余万元 [1] - 陈某某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1] 行业监管与义务 - 废旧金属回收公司的经营人负有审查所回收金属来源合法性的法定义务 [2] - 对于明显并非废旧金属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物品需判断赃物嫌疑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2] 案件性质与影响 - 该行为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的常见方法 [2] - 陈某某的行为对上游合同诈骗犯罪起到推波助澜作用 [2] - 此类行为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法治化营商环境 [2]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进一步严密我国反洗钱刑事法网 来看典型案例→
央视网· 2025-08-25 12:18
司法解释核心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12条,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 [1][3] - 该解释针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掩隐罪),这是实践中案件数量最大的洗钱类犯罪,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上游犯罪密切关联 [1][3] - 解释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规定"其他方法"包括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 [5] - 解释强调严格认定主观明知,修改完善明知的审查判断规则,强调严格依法认定明知、慎用推定,防止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 [5] - 在涉银行卡案件中,要切实防止不考虑犯罪主观要件,仅因转款、套现、取现行为可疑即一律认定为掩隐罪的"一刀切"做法 [6] - 对位于犯罪链条末端,行为人受他人指使,使用本人银行卡实施转账、套现、取现行为的,行为人很难明知是犯罪所得,认定为掩隐罪要特别慎重 [7] 定罪量刑标准调整 - 解释对掩隐罪的加重处罚标准(判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作了进一步优化,区分上游犯罪类型分别设置了五十万元和五百万元的数额标准 [8] - 对于上游犯罪为非法采矿罪的,掩隐罪的加重处罚标准定为五百万元,而对于上游犯罪为其他犯罪的,加重处罚标准为五十万元 [10] - 这一调整有效解决上下游量刑均衡的问题,防止出现上下游量刑不协调甚至倒挂的突出问题 [10][12] - 解释还进一步明确了依法从宽处罚的情形,增加"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从轻处罚条款,引导行为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赃挽损 [12] - 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群体实施掩隐犯罪的,应当给予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2] 司法实践与典型案例 - 2020年至2024年,检察机关起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3.02万件,人民法院审结一审案件22.09万件 [14] - 司法实践中,一些犯罪分子收到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后立即安排人员在金店大额刷卡购买金条、首饰等黄金制品,然后运送出境或出售变现,通过匿名交易迅速实现资金转移、转换 [15] - 广东饶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例中,被告人詹某某作为珠宝店店主,在明知他人使用犯罪所得(电信诈骗资金)大额购买黄金首饰的情况下,仍继续配合完成交易,收到购金款共计600余万元,涉及91名诈骗被害人 [17][19] - 法院认定詹某某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1] - 詹某某被抓获后积极协助追查犯罪,挽回被害人损失500余万元 [17] - 以黄金为代表的贵金属具有高价值、便携性、易变现、不记名等特征,我国《反洗钱法》明确规定从事规定金额以上贵金属、宝石现货交易的交易商属于"特定非金融机构",必须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报告、可疑交易上报等义务 [23]
明起施行 “两高”发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司法解释
央视新闻· 2025-08-25 10:42
司法解释核心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 [1] - 该解释针对洗钱类犯罪中案件数量最大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与电信网络诈骗及网络赌博等上游犯罪密切关联 [1] - 2020年至2024年检察机关起诉此类案件23.02万件 法院审结22.09万件 有效震慑了上游犯罪并推进反洗钱工作 [1] 刑事法网严密化 - 明确犯罪方法包括"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 以应对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的形势 [2] - 指导司法机关依法惩治各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 实现犯罪分子无处遁逃的效果 [2] 主观要件认定标准 - 严格认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主观要件 修改完善明知的审查判断规则 [2] - 强调严格依法认定明知并慎用推定 防止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 [2] - 对涉银行卡帮助行为要求严格按照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明知" [2] 入罪标准调整 - 采用综合性认定标准 破除"唯数额论" 避免机械司法 [3] - 即使未达原解释3000-10000元数额标准 但存在上游犯罪性质恶劣等情节的仍可定罪 [3] - 对链条化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卡农"行为 注意限定刑事打击面 不因数额较大一律入罪 [3] 加重处罚标准优化 - 根据上游犯罪类型区分加重处罚数额标准 [3][4] - 上游犯罪为盗窃、诈骗、抢夺等普通侵财犯罪 下游犯罪升档量刑标准为50万元 [4] - 上游犯罪为非法采矿罪、职务侵占罪等犯罪 下游犯罪升档量刑标准为500万元 [4] - 解决司法实践中上下游量刑不协调甚至倒挂的问题 [4] 从宽处罚情形 - 增加"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作为从轻处罚情形 [4] - 针对尚不构成立功但积极配合追查上游犯罪的行为 鼓励追赃挽损和挽回群众财产损失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