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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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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利机械: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7-17 00:12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核心内容 总则 - 制定本办法旨在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资金占用行为发生 [1] - 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资金往来 [1] - 明确界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法律定义,包括持股超50%或具有重大表决权影响的股东等 [1] - 资金占用分为经营性占用(如关联交易产生)和非经营性占用(如垫付费用、代偿债务、无偿拆借等) [1] 防范原则 - 严格防止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不得以垫支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2] - 禁止通过六类方式向关联方输送资金:包括无偿拆借、委托贷款、虚假商业汇票、代偿债务等 [2][3] - 关联交易需按《创业板上市规则》决策并及时结算,避免形成非正常资金占用 [3] - 严格控制对关联方的担保,执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 [3] 责任与措施 - 董事会为管理主体,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总经理为执行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为具体监管人 [3] - 财务部门需定期检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审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并上报异常情况 [4] - 子公司与关联方的经营性交易需签订真实合同,严格资金审批流程,异常合同需协商解除 [4] - 年度审计需由注册会计师出具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说明并披露 [5] - 发现资金侵占时董事会需采取清欠措施,拒不纠正则向监管部门报备并提起诉讼 [5] 责任追究 - 违规占用资金的相关方需赔偿损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5][6] - 董事及高管擅自批准资金占用视为严重违规,造成损失需连带赔偿 [5][6] - 纵容资金占用的董事可能被罢免,高管可能被解聘 [6][7] - 违规担保或非经营性占用导致损失的,责任人将受行政、经济处分乃至法律追责 [7] 附则 -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9] - 本办法由董事会解释,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9]
毕得医药: 《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16 00:09
公司防范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制度 制度制定依据与目的 -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制定本制度 旨在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1] - 明确禁止经营性资金占用(如逾期不还的资产往来)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如代垫费用、拆借资金、担保形成的债权等)[1][3] 公司独立性要求 - 公司需与控股股东实现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五独立 确保独立核算和权责清晰 [5] - 董事会及内部机构需独立运作 禁止与控股股东存在机构混同 [6] 资金往来限制措施 - 严格限制经营性资金往来中的资金占用行为 禁止控股股东要求公司代垫工资、广告等费用 [7] - 明确禁止六类资金提供行为 包括代偿债务、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投资等 [8] 监督与责任机制 - 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执行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及财务部/审计部分别承担监管与监督职能 [11][13] - 财务部与审计部需定期检查资金往来情况 注册会计师需对资金占用出具专项说明并公告 [13][14] 违规处理与清偿原则 - 发生资金侵占时 董事会需要求控股股东制定还款计划 必要时提起诉讼或申请财产保全 [15] - 占用资金原则上需以现金清偿 非现金资产抵债需满足业务协同性要求且经评估/审计/股东大会批准 [16][17] - 违规行为将追究责任人内部处分、经济处罚及法律责任 [17] 制度适用范围与修订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18] - 制度需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生效 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20][19]
科捷智能: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15 22:11
资金占用防范制度 - 公司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涵盖经营性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1] -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代垫费用、代偿债务、无偿拆借资金、担保形成的债权等[1] - 公司需独立于控股股东,确保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五分开[4] 资金往来规范 - 经营性资金往来需明确结算期限,禁止变相财务资助[6] - 禁止通过委托贷款、拆借资金、开具无真实交易商业票据等方式向关联方提供资金[7][4] - 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垫付工资、福利等费用或代偿债务[4] 监管与追责机制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内控部门需每季度检查资金往来情况[12] - 注册会计师需对关联方资金占用进行专项审计并公告[13] - 发生侵占时董事会可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措施[14] 以资抵债规定 - 抵债资产需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且不得为未投入使用资产[15] - 需聘请中介机构评估资产,定价需考虑资金现值折扣并公告[15] - 以资抵债方案需经股东会批准且关联方回避投票[15] 制度适用范围 - 子公司适用本制度,与控股股东资金往来参照执行[17]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股东会批准后生效[18]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并需及时修订[19]
精工钢构: 精工钢构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12 00:13
公司治理结构 - 公司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规范资金往来行为 [2]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2] - 资金占用分为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类 [2] 关联方定义与资金往来 - 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定义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 -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所有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制度 [3] -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得通过经营性资金往来占用公司资金 [3] 资金占用禁止条款 - 公司不得以预付刊播费、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3] - 禁止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成本、支出或提供无商业对价的资金 [3][4] - 关联交易行为需严格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制度 [3]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防范 - 财务部门定期检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 [4] - 公司建立防范资金占用的领导责任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 [5] -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原则上需以现金清偿,非现金资产抵债需符合严格条件 [6][7] 对外担保规定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总资产的30%需经股东会审议 [4]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股东会批准 [4]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 [4] 责任追究机制 - 董事及高管协助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将面临处分或罢免 [8] - 违规担保造成损失的,董事需承担连带责任 [8] - 违反制度导致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的责任人将承担法律及赔偿责任 [9] 制度执行与监督 - 注册会计师需对控股股东占用资金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公告 [5] - 资金支付需董事长书面审批或授权总裁审批 [6] - 董事会可对侵占公司资产的控股股东提起诉讼 [6]
ST亚联: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11 20:17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制度总则 - 制定目的为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往来,建立防止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杜绝占用行为发生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关联方范围涵盖《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定义的关联自然人和法人 [1][2] - 资金占用分为经营性占用(通过关联交易产生)和非经营性占用(垫支费用、代偿债务等) [1][3] 适用范围与定义 - 适用对象包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2] - 控股股东定义:持股超50%或表决权具重大影响的股东,及证监会认定的情形 [2] - 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或协议能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 [2] 资金往来原则 - 禁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经营性往来占用公司资金 [3] - 明确禁止六类资金提供行为:垫支费用、拆借资金(含委托贷款)、委托投资、开具无真实交易票据、代偿债务等 [3][4] - 关联交易须严格按《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4] 监管措施与责任 - 财务部定期检查资金往来,内审部核查非经营性占用情况 [4] - 年审会计师需对资金占用进行专项审计并公告,独立董事需定期核查并提请异常处理 [4] - 发生侵占时董事会需采取措施要求赔偿,必要时提起诉讼或向监管机构报告 [5] - 资金占用清欠方案需及时报告,非现金资产抵债需满足主业相关、评估审计、独立董事审议等条件 [5][6] 责任追究机制 - 董事及高管纵容资金占用的,可面临警告、解聘或刑事责任追究 [6][7] - 非经营性占用造成损失的,除处分责任人外可追究法律责任 [7] 制度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以最新规定为准 [7]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7]
洲际油气: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9 19:13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总则 - 为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1]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1]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3] - 公司不得通过垫支费用、拆借资金、委托投资、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代偿债务等方式为关联方提供资金 [4]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义务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诚实守信,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利用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或占用公司资金 [5] - 若存在资金占用问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在资金全部归还前不得转让股份(除非转让所得用于清偿) [5] 审计与监督机制 - 审计机构需在年度审计中对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需公告该说明 [6] - 公司设立由董事长领导的专项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董事、独立董事、财务负责人等,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9] 资金占用整改与追责 - 公司需自查现有资金往来情况,存在占用问题的需及时整改 [10] - 若发生侵占行为,董事会需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拒不纠正时可向监管机构报告或提起诉讼 [11] - 被占用资金原则上需以现金清偿,非现金资产抵债需满足业务协同性、评估审计等严格条件 [12] 关联交易支付程序 - 关联交易资金支付需严格执行协议及公司资金管理制度,明确结算期限防止违规占用 [13] - 支付前需经财务总监审核及董事长审批,财务部门需建立专门档案记录资金往来 [15][16] - 财务负责人需确保财务独立性,拒绝关联方侵占指令并及时报告董事会 [17] 责任追究 - 董事或高管纵容资金占用的,董事会可处分直接责任人或提议罢免涉事董事 [18] - 子公司发生资金占用导致损失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19] 附则 - 制度解释权及修订权归董事会,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1][22]
展鹏科技: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8 19:14
防范资金占用管理制度核心内容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资金管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经营性或非经营性方式占用资金,保护公司及利益相关者权益 [1] - 明确控股股东定义:持股超50%或表决权足以影响股东会决议的主体 [4] - 实际控制人界定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等能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组织 [5] - 关联方范围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及上市规则界定 [6] 资金占用形式与禁止行为 - 经营性占用包括采购、销售等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3] - 非经营性占用涵盖垫付费用、代偿债务、无对价资金拆借等行为 [3] - 禁止共用银行账户、强制担保、纳入控股股东财务核算系统等影响财务独立的行为 [8] - 明确禁止"期间占用期末归还""小金额多批次"等变相占用形式 [9] 关联交易与监督机制 - 关联交易需严格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经营性往来变相提供资金 [12] - 财务公司提供服务时需保障资金安全并配合关联交易披露 [13]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部门需定期检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11] - 设立专项领导小组,由董事长牵头监督资金占用防范工作 [20] 责任追究与处罚措施 - 董事长为资金占用清欠第一责任人 [19] - 发现占用行为需立即披露并采取追讨措施,必要时冻结相关方股份 [22][25] - 董事及高管协助资金占用将面临经济处罚、罢免及连带赔偿责任 [27] - 违规担保造成损失的,董事有权向控股股东追偿 [28] 制度实施与补充条款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后生效,董事会拥有解释权 [32][33] - 未规定事项适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31] - 发生资金占用需制定清欠方案并严格执行 [26]
奥特维: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25 02:20
防范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严格制度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经营性或非经营性方式占用资金,明确禁止垫支费用、拆借资金、委托投资等行为 [1][2] - 建立核查机制定期检查资金往来,审计委员会监督执行并强制披露异常情况 [7][9] - 占用资金需以现金清偿为主,非现金资产抵债需满足业务协同性、独立评估等条件 [13] - 对违规占用行为采取诉讼、追责等措施,董事及高管需承担连带责任 [14][15][16] 制度框架 资金占用定义 - **经营性占用**:通过采购、销售等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1] - **非经营性占用**:无商品或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资金的行为 [1] 禁止性条款 - 明确禁止12类资金占用情形,包括垫付成本、拆借资金、开具无真实交易票据等 [5][6] - 特别禁止"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的变相占用模式 [6] 执行措施 - 财务负责人需监控资金往来并确保财务独立性,拒绝违规指令 [11] - 年报审计期间需与会计师沟通,出具资金占用专项说明 [10] 整改与追责 - 占用资金原则上需现金清偿,非现金资产抵债需经评估及股东大会批准 [13] - 董事会需采取法律手段追偿损失,罢免失职董事 [14][15] 相关ETF动态 - **科创100ETF华夏(588800)**:跟踪科创板100指数,近五日涨幅3.4%,市盈率228.17倍,最新份额34.3亿份(增加250万份),主力资金净流入978.1万元 [6] - 当前估值分位57.92% [7]
腾亚精工: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6月)
证券之星· 2025-06-22 16:30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总则 - 制度制定目的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规[1] - 控股股东定义为持股超50%或表决权足以对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2] - 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等非股东身份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个人或机构[3] 资金占用类型与禁止行为 - 资金占用分为经营性(采购/销售等关联交易产生)和非经营性(垫付费用、代偿债务、无对价资金拆借等)两类[4] - 禁止控股股东通过共用银行账户、将公司资金存入关联方账户、违规担保等6类方式影响财务独立性[5] - 明确列举10项禁止性资金占用行为,包括垫付工资福利、代偿债务、无商业实质往来款等[7][8] 防范机制与监督措施 - 设立由董事长领导的专项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总经理、财务总监、董秘及财务/审计部门人员[13] - 董事会需按权限审批关联交易,严格执行资金审批流程[14] -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监督[18] - 财务部门需定期检查子公司与控股股东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19] 风险处置与责任追究 - 发现资金占用时董事会需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措施[16] - 占用资金原则上需现金清偿,非现金资产抵债需满足业务协同性、经评估且股东大会批准等3项条件[22][23] - 对纵容资金占用的董事/高管可给予处分或提议罢免,违规担保责任人需承担连带责任[24][25] -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损失的,除经济处罚外还将追究法律责任[26][27] 制度执行与修订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和修订,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9] - 若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以法律为准[28]
锴威特: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20 20:24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核心观点 - 公司建立专项制度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经营性或非经营性方式占用资金,明确禁止13类具体资金占用行为[2][3] - 制度覆盖合并报表范围内所有子公司,要求董事会定期核查资金往来并披露异常[4] - 董事长、财务总监为第一责任人,需监控资金流向并拒绝违规指令[6] 资金占用定义与分类 - **经营性资金占用**:通过采购、销售等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2] -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代垫费用、代偿债务、无偿拆借资金、违规担保等12类具体情形[2][3] - 禁止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变相占用形式[4] 防范措施与责任机制 - 财务部需严格审核资金流出,审计部每半年检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并报告[9][12] - 发现占用行为需立即追回资金并按银行利息计收占用费,必要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14] - 违规占用需优先现金清偿,非现金资产抵债需满足4项条件包括评估审计、独立董事意见等[17] 监督与处罚 - 审计委员会需督促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年审会计师需出具专项说明[5] - 董事及高管违规批准占用将面临追责,金额巨大时需股东会通报处理[18]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需承担赔偿责任[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