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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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面上市公司监管痛点 新条例构建全链条闭环
中国经营报· 2025-12-07 18:23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这是首部专门的上市公司监管行政法规,旨在围绕“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资本运作—投资者保护—执法处罚”构建监管闭环,以解决当前市场突出问题,推动上市公司提高质量与透明度,强化投资者保护,增强资本市场吸引力 [1][2] 监管条例的定位与意义 - 《条例》是首部专门的上市公司监管行政法规,在《公司法》、《证券法》基础上系统化整合监管制度,将成熟有效的监管实践上升为行政法规,强化了制度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2] - 该条例紧扣“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的工作主线,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旨在补齐制度短板,回应资本市场长期关切,为资本市场稳健运行提供更坚实的制度基础 [2][3] 完善公司治理要求 - 细化公司章程强制性记载事项、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职权,明确董事勤勉义务的具体标准,旨在解决“关键人控制”、“内部监督失灵”等问题 [3] - 突出审计委员会职能,赋予其涵盖内控、审计、财务信息审核的全面监督权,并规定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实质取代监事会职能,与新《公司法》改革相衔接 [4][5] - 规定公司章程需明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考核评价标准、绩效薪酬止付追索机制等内容,以利于投资者判断高管行为导向 [12] 强化信息披露监管 - 建立财务造假“多方追责”机制,要求审计委员会前置审核财报,并规定董事会可追回因造假导致的超额分红及薪酬,直击财务信息失真问题 [3] - 针对财务造假构建“全链条”打击机制,将第三方配合造假纳入监管范围,并引入追责追偿制度,以提高违法成本 [12] 规范并购重组行为 - 《条例》专设“并购重组”章节(第41条至第51条),对并购重组全链条进行规范 [8] - 明确收购人负面清单,规定包括负有数额较大债务、最近3年受证监会行政处罚等情形的收购人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8] - 规定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作出业绩承诺的,在承诺履行完毕前,其获得的用于承担业绩补偿义务的股份和定向可转债不得转让、质押,以防范“忽悠式重组”和“高溢价套利” [9] - 明确财务顾问应保持独立性,对相关行为及信息披露文件进行核查验证并出具意见 [9] 加强投资者保护 - 专设“投资者保护”章节,系统化规定现金分红、股份回购、退市保护等制度 [11] - 要求公司章程明确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允许一年内多次分红,并禁止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分红,将投资者回报机制刚性化 [11] - 规定特别重大决策事项(如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分拆上市)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中分拆上市还需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2] - 明确破产重整行政监管与法院的协调沟通机制,要求主动退市公司做好投资者保护安排,加强对退市风险公司的监管 [11] 严管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 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五种认定情形,并规定其自证非实际控制人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6] - 明确禁止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行为,并设定“按涉案金额比例罚款”的罚则,以遏制利益输送和“隐身操控”行为 [3][6] - 要求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维护公司利益,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董事会应组织调查或起诉 [6][7] 专家建议与待完善之处 - 建议提升监管条例的法律位阶,使违规成本远高于违规收益,增强法律威慑力 [13] - 建议进一步明确审计委员会独立于其他董事和高管的直接决定权(包括起诉权),以防出现监督真空 [14] - 建议在分红政策、退市安排、重大交易表决中赋予中小投资者更多实质性权利,并完善代表人诉讼、先行赔付等机制,使投资者维权更便捷 [14] - 建议进一步明确证监会、地方政府、司法机关等部门的联合执法与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14] - 建议明确关联交易“公允性”的具体衡量标准,并细化独立董事责任豁免情形,避免“过度问责”挫伤其履职积极性 [14]
上市公司治理再迎升级 我国将迎来首部专门的上市公司监管行政法规
央广网· 2025-12-07 12:51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资本市场将迎来首部专门的上市公司监管行政法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标志着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进入更加系统化、法治化的新阶段 [1] - 《条例》围绕“防风险、强监管、促发展”三大关键词旨在强化信息披露严厉打击财务造假并加大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 [1] 法规定位与结构 -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上市公司监管的行政法规共八章七十四条 [1] - 主要内容包括完善上市公司治理要求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关键少数”的行为 [1] 监管措施与处罚规定 - 严禁上市公司通过虚构交易、滥用会计政策等方式编制虚假财报 [2] - 创新性设立造假收益回溯制度 [2] - 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及服务机构等不得协助编制虚假财报违者将被处以100万元至1000万元罚款 [2] - 对于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的行为最高可处业务收入五倍罚款无收入或收入不足50万元的罚款额达50万元至250万元情节严重者将被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2] - 细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可以采取的措施对占用担保、配合造假等行为设置专门罚则 [1]
我国将迎来首部专门的上市公司监管行政法规 有何“亮点”?具体解读来了↓
央视网· 2025-12-07 11:43
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 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这是中国首部专门的上市公司监管行政法规,旨在从制度层面切断造假链条 [1] 条例核心内容与监管升级 - 条例将近年监管执法经验上升固化为法规,以解决监管实践中的难点痛点,为严监严管提供支撑 [3] - 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设专章规范上市公司治理,明确了从上市到退市全过程中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并购重组、分红回购、市值管理、破产重组、股票退市等各项监管要求 [4] - 条例特别强调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的规范和约束,健全上市公司监管法规 [6] - 在公司治理方面,条例严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乱象,为防范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建立制度防火墙,同时强化对高管的激励约束 [8] - 针对财务造假,条例构建“源头防控+过程监测+事后追责”的全链条机制,若基于虚假财报进行利润分配或支付薪酬,董事会需收回责任股东的超额利润及董事、高管多领的薪酬和股票期权 [11] - 对于未能勤勉尽责的证券服务机构,最高可处业务收入五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行为 [11] - 条例强化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管理,要求董事、高管通过业绩说明会等方式与投资者沟通,董事会审议重大事项时需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与回报,推动上市公司从“融资”向“回报”转变 [13] 证监会主席吴清谈市场发展与行业使命 - 证监会主席吴清表示,A股市场总体稳健活跃,总市值超过100万亿元 [16] - 证券公司总资产达14.5万亿元,净资产达3.3万亿元,四年多来分别增长超过60%和40% [16] - 证券行业助力近1200家科技创新企业上市 [16] - 外资机构境内业务加快布局,已有11家外资独资或控股证券公司在华展业 [16] - “十五五”时期,证券行业将肩负四大使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新质生产力、助力居民资产优化配置、支撑金融强国建设、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18] - 证券公司需从价格竞争加快转向价值竞争,头部机构应增强资源整合能力,力争在“十五五”时期形成若干家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标杆机构 [18] - 监管政策上将鼓励强化分类监管 [18]
对话北大郭雳:上市公司监管条例有哪些亮点?有何影响?
第一财经· 2025-12-07 11:33
文章核心观点 -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将在中国资本市场监管规则体系中发挥承上启下的核心作用,其效力层级介于《公司法》《证券法》与证监会、交易所规则之间 [1][6] - 条例首次从行政法规层面以专章形式系统规定上市公司治理,覆盖公司“全生命周期”,旨在通过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优化资源配置和强化市场纪律来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1][3] - 条例通过夯实监管制度基础、强化投资者保护举措和明确各层级规则关系,致力于构建更严谨、稳定、可预期的监管体系,以保障资本市场稳定运行并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3][6][7] 条例的定位与角色 - 条例是首部全面规范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行为的基础性行政法规,全文超过1.2万字 [1] - 其在监管规则体系中的效力位阶在《公司法》《证券法》之下,但在证监会部门规章、交易所等自律规则之上,起到“中间层级”规范的作用 [1][6] - 条例将长期监管实践的经验制度化,细化和落实了上位法的原则性要求,并为证监会和交易所制定更细致的操作规则提供了直接且明确的上位法依据,弥补了长期缺失的法规层级 [6][7] 公司治理规范亮点 - **首次系统规定**: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设立专章,系统规定上市公司治理,改变了以往相关操作性要求散见于部门规章和交易所规则的状况 [1][2] - **夯实组织基础**:对公司章程内容、股东会决议事项、审计委员会职权等作出细致规定,完善公司治理架构 [3] - **约束“关键少数”**:明确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资金、操纵公司等行为 [3] - **强化信义义务**:细化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与勤勉义务,强化责任追究体系,旨在降低代理成本 [3] - **完善保障机制**:加强独立董事与董事会秘书的履职保障,并规范股东质押、减持及表决权委托、股份代持等行为 [3] 对上市公司质量的积极影响 - **提升公司治理与风险防范**:通过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划定红线、压实董事高管义务,减少治理漏洞,增强公司稳健性和长期价值 [3][4] - **优化资源配置与促进产业升级**:强化对并购重组活动的制度支持,明确收购人资格、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及财务顾问职责,有助于降低市场不确定性,推动公司通过资源整合优化业务结构,增强核心竞争力 [4] - **强化市场纪律与诚信基础**: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例如形成针对财务造假行为的“组合拳”,促进上市公司合规经营,改善整体市场环境 [5] 投资者保护举措升级 - **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严禁操纵证券市场,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以改善投资者价值判断的基础条件 [5] - **强化投资回报机制**:要求上市公司关注投资价值,对现金分红、股份回购作出制度化安排,旨在提高投资者对长期回报的预期,引导投资行为向长期配置转变 [5] - **严格规范退市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证券交易所的终止上市决定,强化优胜劣汰机制,减少资源向低质量公司沉淀,引导投资者向治理稳健、经营规范的公司集中 [5]
证监会发布首部上市公司监管行政法规,资本市场迎重大制度升级!
搜狐财经· 2025-12-06 12:48
政策概览 - 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12月5日发布首部专门针对上市公司监管的行政法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标志着上市公司治理进入系统化法治新阶段 [3] - 该条例历时4年起草,整合了《公司法》《证券法》及50余项配套规则,覆盖上市公司从上市到退市的全生命周期 [3] - 政策背景源于财务造假、大股东占款等顽疾,2024年证监会查处案件超3000起,且在注册制深化、上市公司数量突破5000家的背景下,亟需统一监管框架 [4] 核心监管维度 - **公司治理**:强化对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的责任约束,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比过半并由会计专业人士召集,禁止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融资担保,违规者最高可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5] - **信息披露**:引入穿透式监管,第三方配合造假最高罚款1000万元,造假所得分红及薪酬需全额退回,并推广区块链存证技术,2025年试点企业财务造假识别率提升40% [5] - **并购重组**:强制要求重大资产重组必须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并明确子公司分拆上市的独立性要求,禁止“突击注资”等套利行为 [6] - **投资者保护**:规定主动退市公司需提供现金选择权,并要求连续三年盈利企业将不低于30%的利润用于分红,未达标者将面临融资限制 [7] - **执法升级**:对财务造假主犯可处15年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同时建立上市公司“红黑榜”进行信用惩戒 [8] - **退市机制**:明确交易类退市标准为股价连续20日低于1元且市值低于3亿元,并禁止利用破产重整规避退市,要求法院与证监会联合审查重整方案 [9] 行业影响与市场反应 - **合规企业受益**:政策发布后,ESG评级前100的公司日均成交额增长23%,A股某消费龙头因连续5年分红达标获险资增持2%,股价月内上涨18% [10] - **高风险板块承压**:2025年首批退市名单预计扩容至50家,ST股壳价值面临归零,中小券商投行业务收入或下滑30% [11] - **中介机构机遇与挑战**:审计机构签字会计师轮换周期从5年缩短至3年,行业集中度提升,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费平均上涨15% [12] 制度落地与未来展望 - **监管与市场平衡**:政策旨在简化再融资与并购审批流程的同时严控“忽悠式重组”,并试点“监管沙盒”允许合规企业采用同股不同权架构 [13] - **中央与地方协调**:计划建立跨省稽查协作机制,2026年实现稽查总队与地方局数据直连,以破解地方保护问题 [14] - **科技与生态重构**:计划于2026年建成“智能监管大脑”实时监测超10万家上市公司数据,并强制上市公司开设投资者关系短视频账号每月更新动态 [16]
首部!证监会重磅发布!
天天基金网· 2025-12-06 10:49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旨在通过完善公司治理、强化信息披露、规范并购重组、加强投资者保护及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健全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2][3][4] 完善公司治理要求 - 明确上市公司治理基本架构,细化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的职权规定[5] - 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明确其任职资格、忠实勤勉义务及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加强激励与约束[5] - 规范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行为,细化认定标准,严禁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严格规范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5] 强化信息披露监管 - 要求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保障信息披露真实[6] - 规定审计委员会对财务会计报告负有事前审核与事后调查职责,以强化内部监督制约[6] - 禁止上市公司关联方、客户、供应商等第三方配合财务造假,并明确董事会需追回因造假多分配的利润及薪酬[6] - 补充信息披露规范,明确控股股东等配合信息披露的义务,并细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6] 规范并购重组行为 - 细化《证券法》关于收购的规定,明确收购定义、收购人资格及权益变动披露标准,以减少市场争议[8] - 明确重大资产重组的定义、要求、程序及监管机制,并规范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独立上市的行为[8] - 规定财务顾问的聘请、职责和独立性要求,以发挥其在并购重组中的“把关”作用[8] 加强投资者保护与退市监管 - 规定上市公司需关注投资价值,明确现金分红与股份回购的基本要求,以增强投资者回报意识[8] - 明确破产重整的行政监管与法院协调沟通机制,要求主动退市公司做好投资者保护安排[8] - 加强对退市风险公司的监管,防止上市公司规避退市或利用破产重整损害投资者利益[8] 监管背景与目标 - 当前中国上市公司已超过5000家,规模快速增长、结构持续优化,但部分公司仍存在治理不健全、信息披露不合规、大股东行为不规范等问题[9] - 《条例》的出台旨在增强基础法治供给,是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必然要求,其坚守监管的政治性、人民性,并支持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制度做优做强[9] - 证监会将根据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进一步修改完善[9]
“防风险、强监管、促发展” !首部上市公司监管条例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护航
央视网· 2025-12-06 10:45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资本市场将迎来首部专门的上市公司监管行政法规,即《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 [1] - 该条例标志着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进入更加系统化、法治化的新阶段,主要围绕“防风险、强监管、促发展”三大关键词 [5] 条例主要内容与结构 - 条例共八章、七十四条 [3] - 主要内容包括完善上市公司治理要求,规范治理架构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关键少数”的行为 [3] - 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监管,特别是针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财务造假”等行为 [3] - 加强投资者保护,明确主动退市投资者保护安排,防范上市公司规避退市、利用破产重整损害投资者利益 [3] -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细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可以采取的措施,对占用担保、配合造假等行为设置专门罚则 [3] 条例的意义与影响 - 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上市公司监管的行政法规 [5] - 标志着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进入了一个更加系统化、法治化的新阶段 [5]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 投资者保护再加码
央视新闻· 2025-12-06 09:21
法规定位与意义 - 中国资本市场将迎来首部专门的上市公司监管行政法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1] - 该条例将散落在《公司法》《证券法》中的要求进行系统性整合 为上市公司“立规矩”“划红线” 标志着监管进入更加系统化、法治化的新阶段[3] - 条例主要围绕“防风险、强监管、促发展”三大关键词[3] 公司治理与“关键少数”约束 - 条例特别强调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的规范和约束[3] - 严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乱象 建立制度防火墙防止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5] - 强化对高管的激励约束 促使管理层与中小股东利益一致[5] - 上市公司董事会必须设置审计委员会 其成员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过半数需为独立董事 且召集人须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3] - 审计委员会将全面承接《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负责审核财务信息披露、监督内外部审计及内部控制 形成财务监督“第一道防线”[3] 独立董事制度 - 条例强制规定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且至少包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7] - 独立董事需重点监督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高管间的重大利益冲突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7] 财务造假全链条打击 - 条例构建“源头防控+过程监测+事后追责”全链条机制 从制度层面切断造假链条[8] - 严禁上市公司通过虚构交易、滥用会计政策等方式编制虚假财报[8] - 要求定期报告需经审计委员会过半数成员通过后方可提交董事会 未获通过的财报不得披露[8] - 上市公司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及服务机构等不得协助编制虚假财报 违者将被处以100万元至1000万元罚款[8] - 创新性设立造假收益回溯制度 若基于虚假财报进行利润分配或支付薪酬 董事会需收回责任股东的超额利润及董事、高管多领的薪酬和股票期权[10] - 证券服务机构未能勤勉尽责 最高可处业务收入五倍罚款 无收入或收入不足50万元的 罚款额达50万到250万元 情节严重的将会被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行为[10] 退市与投资者保护 - 完善退市环节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上市公司主动申请退市时 必须提供现金选择权或其他合法形式的异议股东保护措施 并对退市后的股票转让作出安排[10] - 若股东对退市决议持异议 可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10] - 强化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管理 要求董事、高管通过业绩说明会等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董事会审议重大事项时需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与回报 推动上市公司从“融资”向“回报”转变[10]
新华鲜报|我国将迎来首部专门的上市公司监管行政法规
新华网· 2025-12-06 08:52
法规概述 - 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 这是中国首部专门的上市公司监管行政法规 [1] - 该条例在《公司法》《证券法》基础上 对上市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等制度进行细化和明确 [1] 市场背景与监管主线 - 中国上市公司规模快速增长 结构持续优化 质量不断提升 超过5000家上市公司构成资本市场基石 [3] - 大力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是近年资本市场改革发展重点工作 条例围绕此主线做出系统规定 [3] 并购重组监管 - 条例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提出基本规范性要求 [3] - 旨在助力上市公司依法用好并购重组工具 实现产业整合和做优做强 [3] 投资者保护与回报 - 条例设专章对投资者保护作出规定 [3] - 明确上市公司有关注投资价值 提升盈利能力和回报水平的义务 严禁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3] - 进一步健全现金分红和股份回购制度机制 引导上市公司增强投资者回报意识 [3] - 防范恶意规避强制退市或利用重整程序损害投资者利益 [4] - 要求主动退市的公司提供现金选择权或其他合法形式的异议股东保护措施 [4] 公司治理规范 - 条例设专章将上市公司治理问题作为规范重点 [4] - 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章程和治理架构 压实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 [4] - 健全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 发挥公司内设机构监督制约作用 [4] 财务造假防范与打击 - 条例将防范打击财务造假作为重点内容 [4] - 强化关联交易监管 规定造假分红和薪酬退回机制 [4] - 禁止关联方 客户 供应商 合作方等第三方配合造假并设置专门罚则 强化责任追究 [4] 法规意义 - 该行政法规将进一步夯实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基础 [5]
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征求意见,四个“突出”透视万字长文
第一财经· 2025-12-06 08:52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就《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该条例全文超过1.2万字 共八章七十四条 旨在覆盖上市公司“全生命周期” 健全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 为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与强化监管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依据 [1] - 条例意见稿坚持问题导向 突出四个重点:规范公司治理、支持并购重组、打击违法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 [1] - 条例作为关键行政法规 将衔接《证券法》《公司法》与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则 提升监管执法有效性与震慑力 促进上市公司规范治理与健康运作 夯实经济高质量发展基础 [1][2] 公司治理 - 条例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设立“公司治理”专章 共24条4400余字 占全文三分之一 细化并补充了《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原则性规定 [3] - 重点规范内容包括:公司章程与基本治理架构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 董事高管的忠实勤勉义务 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 独立董事及董事会秘书职责 股东表决权委托及股份代持行为 [3] - 旨在通过完善治理要求与规范关键少数行为 提升治理有效性 夯实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根基 [3] 并购重组 - 条例明确收购与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含义 稳定市场预期 同时强化重点规范 明确并购重组基本要求、程序及监管机制 [4] - 细化完善《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 包括收购定义、收购人资格、权益变动披露标准等 [4] - 完善财务顾问监管制度 细化其聘请、职责及独立性要求 规定财务顾问需就委托人行为合规性及信息披露文件真实性等进行核查验证并出具意见 以促使其在并购重组、破产重整中更好发挥“把关”作用 [4] - 旨在通过规范收购人资格、收购行为、资产重组行为及财务顾问业务 发挥并购重组优化公司股权与资产业务结构、支持产业整合升级的作用 [4] 打击违法行为 - 加大针对财务造假的制度供给 包括:强化关联交易监管以防范操纵利润或系统性造假 要求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并明确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的事前审核与事后调查职责 规定造假分红与薪酬退回机制 禁止第三方配合造假并明确其法律责任以破除造假“生态圈” [5] - 明确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利用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并设置专门的法律责任 [5] - 明确董事会负有积极追偿的义务 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调查 董事会应通过各种方式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5] 投资者保护 - 明确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有促进提升投资价值的要求 进一步健全现金分红与股份回购制度机制 引导上市公司增强投资者回报意识 [6] - 强化投资者保护 坚决防范上市公司规避退市或通过重整损害投资者利益 要求主动退市公司提供现金选择权等异议股东保护措施 并对退市后的股票转让或交易作出安排 [6] - 条例提炼总结了市值管理、分红回购等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 核心在于强化积极回报投资者的意识 督促公司将提升投资价值内化为制度与行动 [6] - 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证券交易所的终止上市交易决定” 以加大对违规规避退市行为的监管力度 [6] - 明确证监会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协作沟通机制 防止无拯救价值的上市公司利用重整程序损害债权人及投资者利益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