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累积投票制
icon
搜索文档
麦澜德: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6 21:13
累积投票制适用范围 - 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及两名以上董事的情况 [1][3] - 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但不适用于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2] - 在拟选举两名或以上董事时 董事会需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采用累积投票制 [1] 董事候选人提名机制 - 非独立董事由董事会或单独/合计持有3%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名 [2] - 独立董事提名需符合《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 [2] - 提名人需提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被提名人需提交详细个人资料 [2] - 董事候选人数量可多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 [2] 投票权计算与行使规则 - 股东投票权等于持有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 [1] - 投票权可集中投向一位或分散投向多位候选人 但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3]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 投票权不可交叉使用 [3] - 每轮选举前需重新计算表决票数 董事会秘书需宣布并核对票数 [3] 董事当选规则 - 按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序 前应选人数名额者当选 [4] - 当选董事得票数需超过出席股东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 [4] - 当当选人数不足法定最低要求时 需进行第二轮选举或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 [4][5] - 得票相同导致超额时 需进行第二轮选举 [5] 选举实施与程序保障 - 股东会主持人需明确告知累积投票规则 [3] - 董事会需制备专用选票 董事会秘书需解释投票细则 [3] - 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后 由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结果 [5] - 出现未列明情况时 按出席会议股东协商或半数以上表决权意见处理 [6] 制度管理与修订 - 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6] - 若与后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 需进行修订 [5] - 实施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6]
埃科光电: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8-26 01:08
累积投票制总则 - 公司制定本细则旨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规范董事选举行为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累积投票制定义为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且表决权可集中使用[2] - 选举董事时必须实行累积投票制 适用于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但不包括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3][4] -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的董事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 补选董事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余任期限相同[5] 董事候选人提名机制 - 董事候选人由提名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 经董事会决议后提交股东会选举[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 经资格审核后提交选举[7] - 董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或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但不得提名存在利害关系人员[8] - 董事候选人需提交详细个人资料包括工作经历、兼职情况及持股情况 并作出书面承诺接受提名和保证资料真实[9] - 独立董事提名人需提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并公开披露其职业背景、独立性声明等信息[10] - 董事会需审核候选人任职资格 合格者方可成为董事候选人 且人数可多于公司章程规定[11] 董事选举及投票规则 - 累积投票制票数计算基于股东持股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 结果异议需立即核对[12]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 以确保独立董事比例符合公司章程规定[12] - 股东投票时需在选票上标明持股数及分配给每位董事的表决权数目 且投票候选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12][4] - 若股东投给非董事候选人或超应选人数 则全部选票视为弃权 若分配表决权数超过实际持有数则差额部分无效[12] 董事当选原则 - 董事候选人按得票数多少决定当选 且每位当选者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13][14] - 若候选人得票均超二分之一且人数不超过应选人数则全部当选 若超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当选[6] -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达到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时 缺额在下次股东会补选 不足三分之二时需在两个月内重新选举[6] - 若因票数相同导致董事会人数超限或不足时需另行选举 不足三分之二时需在两个月内补选缺额董事[6] 附则 -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冲突时按相关规定执行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于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15][16][17]
珠海冠宇: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8-26 00:52
公司治理结构 - 公司董事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 适用于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分别选举 但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不适用该细则 [1] - 累积投票制下 股东所持每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表决权可集中使用或分散投向多位候选人 [1] - 董事当选需满足得票数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得票相等时按规则处理缺额选举情况 [1] 相关金融产品表现 - 科创100ETF华夏跟踪上证科创板100指数 近五日涨幅达5.37% 当前市盈率为227.43倍 [3] - 该ETF最新份额为27.0亿份 较前期减少5000.0万份 但主力资金实现净流入385.2万元 [3] - 估值分位水平显示为55.62% 反映当前估值处于历史中值区间 [4]
众辰科技: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8-26 00:52
累积投票制适用范围 - 适用于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的表决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可集中使用表决权 [2] - 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选举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不适用本细则 [2] -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 补选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 [2] 董事候选人提名机制 - 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合并持股5%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 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3] -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的股东提名 需就独立性发表公开声明 [3] - 董事候选人数可多于拟选人数 实行差额选举 董事会负责资格审查 不符合资格者不提交选举但需在股东会说明 [3][4] 投票权行使规则 - 股东表决权等于持有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 可集中投给一位或几位候选人或分别投给全部候选人 [4] - 投票候选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否则投票无效 表决权行使少于全部表决权时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4]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4] 董事当选原则 - 当选董事得票必须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5] - 得票相等且不能同时当选时需进行第二轮选举 直至选出应选人数 [5] - 当选人数不足时需进行第二轮选举 若仍不足导致董事人数低于法定要求 需在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补选 [5] 实施细则效力 - 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6] -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与后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时按新规定执行 [5][6]
海陆重工: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6 00:31
累积投票制定义与适用范围 - 累积投票制适用于选举两名以上董事 股东投票权等于持股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 实行一权一票原则 [1] - 投票权可集中投给一位候选人或分散投给多位候选人 按得票数排序决定董事人选 [1]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达30%时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需单独计票并披露 [1]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规则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 均采用累积投票制 按得票数由高到低确定当选者 [2] - 选举独立董事时 投票权等于持股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 且仅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2] -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 投票权等于持股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 且仅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 投票程序与有效性要求 - 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需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说明 [2] - 股东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小于有效选票数时选票有效 超限时需区分处理:集中投一位按实际票数计算 分散投多位需重新确认直至合规 [2] - 计票人员需核对选票 主持人需明确说明注意事项 以保证投票公正有效 [2] 董事当选原则与特殊情况处理 - 董事候选人按得票数排序当选 但每位当选者得票需超出席股东持股总数的50% [3] - 若多名候选人得票相同且为最低 且全部当选将超应选人数时 需进行第二轮选举 若仍无结果则另行选举 [3] - 若候选人得票数未超50% 导致董事人数不足时 需对未当选者进行第二轮选举 若仍无结果则后续股东大会补选 [3] - 计票人员需清点票数并公布得票情况 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董事名单 [4] 实施细则的效力与修订 -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若与新政策或修订后章程冲突 以后者为准 [4] - 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4] - 实施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 [4]
双元科技: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8-26 00:23
累积投票制总则 - 公司制定本细则旨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维护中小股东重大事项决策参与权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1] - 累积投票制适用于选举两名以上董事 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 [2] - 董事范畴包含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但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不纳入股东会审议范围 [3] 董事候选人提名规则 - 董事候选人提名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 [4] - 提名人需事先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被提名人需提交详细个人资料包括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 [5][6] - 董事候选人需在股东会前书面承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履行董事职责 [7]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被提名人材料后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候选人数量可多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 [8] 董事选举投票机制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规定 [9] - 选举采用逐个投票方式 选票仅能投向对应类别候选人 股东累积投票额不可交叉使用 [10] - 独立董事投票权计算公式为持股数乘以待选独立董事人数 非独立董事同理 [11] - 票数计算需核对股东持股数与应选董事人数乘积 任何异议需立即核对 [12] 投票操作与当选原则 - 选票需明确股东持股数及累计投票最高限额 未填写视为无效 超额投票部分视为放弃 [13] - 董事当选需获超过出席股东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二分之一的票数 [14] - 当选人数超应选名额时按得票高低排序 不足时根据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比例启动第二轮选举或补选 [15] - 票数相同导致无法决定当选者时启动第二轮选举 若仍无法决定则根据董事会成员比例安排补选 [16] - 缺额补选被提名人可为原候选人或新候选人 股东会需明确告知累积投票规则并提供配套选票及说明 [17][18] 附则 -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9][20][21]
福然德: 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6 00:13
公司治理制度 - 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规范董事选举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及《公司章程》 [1] - 实施细则适用于股东会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董事且存在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超30%的情形 [1] 累积投票适用范围 - 所称"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 但不适用于职工代表董事 [1] - 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需在股东会通知中表明采用累积投票制 [1] -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且可集中使用 [1] 投票权计算规则 - 股东累积表决票数计算方式为持有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 [2] - 多轮选举时每轮需按当轮应选董事人数重新计算累积表决票数 [2] - 董事会秘书需在每轮投票前宣布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异议需立即核对 [2] 独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需分开逐项进行 累积投票额不可交叉使用 [2] - 选举独立董事时投票权为股份数乘以待选独立董事人数 且仅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2] -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投票权为股份数乘以待选非独立董事人数 且仅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 投票执行细则 - 投票需注明持股数并在每位董事后标注使用表决权数目 票数可集中或分散投给候选人 [2] - 所投票数不得超过拥有票数上限 所投候选人数不得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3] - 超限投票视为无效 不足票数视为放弃表决权 有效票按得票数从高到低确定当选董事 [3] 选举结果处理 - 得票相同且超应选人数时需对相同票数候选人重新投票直至选出 [3] - 首次投票未选满董事时需对不够票数候选人重新投票 仍不足则由下次股东会补选 [4] - 投票前主持人需明确告知累积投票方式 董事会秘书需解释投票细则及选票填写方式 [4] 制度效力与执行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不一致时以法规及章程为准 [4]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4]
招商南油: 招商南油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5 00:16
累积投票制度适用范围 - 适用于选举2名以上董事的情况 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1] - 不适用于职工代表董事选举 该类别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1] - 单一董事选举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包括独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单独选举 [1] 投票实施程序 - 表决前主持人必须明确告知累积投票方式 公司需准备专用选票 [2] - 选票不设置"反对"和"弃权"选项 董事会秘书负责解释投票方法 [2] - 董事选举分为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两个独立议案组进行投票 [2] 投票权计算与行使规则 - 股东投票权数等于持股数量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 [2] - 股东可集中或分散使用表决权 但不得超过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限制 [2] - 投票超过拥有选举票数或差额选举中超过应选人数的 该投票视为无效 [2] 董事当选规则 - 按得票数从高到低顺序确定当选董事 但每位当选者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2] - 实行差额选举时 董事候选人人数必须多于拟选出董事人数 [1] 制度依据与效力 - 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交所监管指引和公司章程制定 [1] - 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3] - 细则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不一致时 以后者规定为准 [3]
炬芯科技: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5 00:16
总则 - 实施细则旨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董事选举行为 维护中小股东权益并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 依据包括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1] - 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 投票权总数为持股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2] - 股东可将全部投票权集中投向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 也可分配投向多位候选人[2] - 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 董事会需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采用累积投票制[2] - 董事范围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2] 董事候选人提名 - 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除外)由本届董事会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会选举[2] -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2] - 候选人需提交详细个人资料 包括姓名 性别 年龄 国籍 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 兼职情况 与提名人关系及是否存任职不适情形[3] - 董事候选人需在股东会前书面承诺接受提名 公开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履职 独立董事候选人还需声明与公司无影响独立判断的关系[3] - 董事会审核候选人任职资格 合格者成为正式候选人[3] 董事选举及投票 - 累积投票制下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分开选举 投票权数分别为持股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和应选独立董事人数 且投票权仅能投向对应类别候选人[3][4] - 多轮选举时需根据每轮应选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投票权数[5] - 股东投票需在选票注明持股总数及投向每位董事的投票权数[5] - 选票有效条件为使用表决权数小于或等于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总数 未使用部分视为放弃[5] - 网络投票系统需确保股东使用表决权数不超过其拥有总数[5] - 现场表决后由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各候选人现场得票情况[5] 董事当选规则 - 董事候选人按获得投票权数多少当选 且每位当选董事获得票数不得低于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6] -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时 若已当选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 则缺额董事在下次股东会选举填补[6] - 若当选人数不足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 则对未当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6] - 若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三分之二 则需在本次股东会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选举缺额董事[6] 附则 - 投票表决前大会主持人需解释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以保证股东正确投票[6] - 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执行[6] - 实施细则与日后颁布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新法律法规为准[6] - 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6] - 实施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6]
泰鸿万立: 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证券之星· 2025-08-23 00:24
会议基本信息 - 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25年9月1日14:00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1][3] - 会议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现场会议地点为浙江省台州市台州湾新区海虹大道100号公司办公楼3楼会议室 [3] - 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系统进行 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9:15-9:25,9:30-11:30,13:00-15:00 互联网投票时间为9:15-15:00 [3] 会议议程安排 - 会议议程包括参会人员签到、股东发言登记、宣布会议开始、报告出席股东人数及股份数、宣读会议须知、推举计票监票人员、宣读审议议案、股东发言提问、投票表决、统计表决结果、宣读决议等十三项议程 [3][7] - 股东发言需提前登记并填写"股东会发言登记表" 临时要求发言需经主持人许可 每位股东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分钟 [2] - 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逐项表决 每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投票需在"同意"、"反对"、"弃权"中任选一项 [2] 公司章程修订 - 公司拟取消监事会 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法定职权 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相应废止 [4] - 根据新《公司法》及配套制度规则要求 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涉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等多项条款 [5][6][8][9] - 修订内容包括将"监事"从相关条款中删除 明确审计委员会职能 调整股东会职权范围 完善董事选举累积投票制操作细则等 [6][8][9][25][26] 公司治理结构变更 - 取消监事会后 股东会职权相应调整 不再包含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事项 [13] - 审计委员会将行使原监事会部分职能 包括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等 [16][17][18] - 公司设职工代表董事一名 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不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34] 股东权利与义务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21] -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规定 [8]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可依照《公司法》规定提起诉讼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