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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可按5%简易计税的情形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6-30 23:13
不动产销售税务处理 - 一般纳税人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非自建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购置原价或取得时作价)×5% [2][3] - 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简易计税下以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5%征收率计算税额 [4][5] - 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2][5] 不动产出租税务处理 - 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按5%征收率简易计税 [5][6] - 跨县(市)出租时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再向机构所在地申报 [8][9] 土地使用权转让 - 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选择简易计税,应纳税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土地使用权原价)×5% [10][11] 房地产老项目销售与出租 - 销售房地产老项目(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可选择按5%征收率简易计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式 [12][13][15] - 销售额不得扣除土地价款 [15] - 出租房地产老项目同样适用5%征收率,跨县(市)时需预缴税款 [17][18][21]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 按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销售额不含代发工资及社保公积金 [22][25] - 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按5%征收率计算税额 [25][26] 劳务派遣与安全保护服务 - 劳务派遣服务可差额纳税,应纳税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代付工资/福利/社保公积金)×5% [26][28] - 安全保护服务政策参照劳务派遣执行 [27][28] 通行费税务处理 - 试点前开工的一级/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选择按5%征收率简易计税 [2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