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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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兴制药: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29 00:26
科兴生物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核心内容 制度制定背景与适用范围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防止资金占用,保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1] - 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2] - 关联方定义依据《科创板上市规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 [3] 资金占用形式界定 - **经营性资金占用**:通过采购、销售等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4] -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代垫费用、代偿债务、拆借资金、担保形成的债权等无实际交易背景的资金转移 [4] 防范资金占用核心原则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者需赔偿损失 [5] - 禁止以垫付费用、代担成本等方式进行资金占用 [6] - 公司需保持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性 [8] - 明确禁止六类资金提供行为,如拆借、委托贷款、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等 [9][10] 资金清偿与抵债规范 - 被占用资金原则上需现金清偿,金融创新方式需经批准 [10] - 以资抵债需满足资产属同一业务体系、经评估审计、独立董事审核、股东会批准等四重条件 [11] 管理职责与支付程序 - 董事会为责任部门,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分级负责 [14][16] - 财务部门需定期自查关联方资金往来,支付需经财务总监审核及总经理审批 [17][19] - 关联交易支付需留存决策文件备查,财务部需核查支付依据合规性 [18][20] 监督与责任追究机制 - 董事会需定期检查关联方交易,发现异常需立即披露 [24] - 审计机构需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公告 [25] - 违规支付资金的责任人将面临扣薪、追责、赔偿甚至诉讼等处罚 [26][28] 制度生效与修订 - 制度与上位法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修订需股东会审议 [30]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自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31][32]
宣亚国际: 《规范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18 20:15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防止资金占用,保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1] - 制度明确区分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并禁止关联方通过非正当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2] - 公司建立长效机制防范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财务核查、审计监督及法律责任追究 [3][4][5] 资金占用定义与分类 - **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资金占用 [2] -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垫付费用、代偿债务、拆借资金、担保形成的债权等无商品或劳务支持的占用 [2]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与规范 - 公司董事、高管及子公司负责人对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需勤勉履职 [5] - 禁止以垫支费用、拆借资金、委托投资、虚假交易等方式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6] - 关联交易需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减少非必要关联交易 [7][9] 日常管理与监督机制 - 财务部门需定期检查关联方资金往来,发现占用需立即上报 [11][14] - 审计部门定期专项核查资金占用情况并向董事会汇报 [12] - 年度审计时注册会计师需对关联方资金占用出具专项说明并公告 [15] 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 - 发生资金占用时,董事会需采取措施要求赔偿,必要时提起诉讼或报告监管部门 [16] - 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公司可申请股权冻结并通过法律途径追偿 [18] - 违规责任人需承担行政处分、民事赔偿及法律责任 [24][25][26] 资金支付程序 - 关联交易支付需经财务总监审核、法定代表人审批,并严格遵循财务纪律 [20][21][22] - 财务部门需建立专门档案记录关联方资金往来 [23] 制度生效与修订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27][29] - 若与国家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需及时修订并重新审议 [28]
气派科技: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18 00:25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防止资金占用行为,保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1][2] - 制度明确区分经营性资金占用(如采购、销售等关联交易)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如垫付费用、代偿债务等),并禁止后者 [3][4] - 公司要求关联交易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签订协议并建立专门财务档案,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需定期核查资金往来情况 [5][6][7] 资金往来规范 - 经营性资金往来需按正常商业条款执行,并履行公司决策程序 [6] - 明确禁止12类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包括垫付费用、拆借资金、委托贷款、无商业实质往来款等 [7] - 关联交易需按《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超越董事会权限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8][11] 职责与措施 - 董事会及高管对防范资金占用负有法定义务,需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措施应对侵占行为 [9][15] - 财务部门需核算并建立资金往来档案,审计部每季度检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12][13] - 外部审计机构需对关联方资金占用出具专项说明,公司需公告相关内容 [14] 责任追究 - 违规占用资金的责任方需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可对直接责任人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 [16] - 被占用资金原则上需以现金清偿,非现金资产清偿需履行审批程序并符合国家规定 [17] 附则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18][19]
亚世光电: 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27 00:30
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保护投资者权益,避免资金占用行为 [1]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1][2] 资金占用定义 - 资金占用分为经营性占用(如采购、销售等关联交易产生)和非经营性占用(如垫支费用、代偿债务、无商业逻辑的资金提供等) [2] - 非经营性占用包括有偿或无偿拆借资金、委托投资、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等行为 [2][3] 资金往来规范 - 公司应减少关联交易,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2][5] -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2][6] - 公司明确禁止以垫支费用、拆借资金、委托投资等七种方式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3][7] 监督与整改机制 - 公司需建立防止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定期检查资金往来情况 [4][8] - 财务总监需确保财务独立性,拒绝控股股东不当指令并及时报告董事会 [4][8] - 关联交易需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担保议案中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4][10] 资金支付程序 - 资金支付需经财务总监审核及总裁审批,依据协议和决策程序执行 [5][11] - 经营性关联交易需签订真实交易背景的合同,无法履行时需协商解除并退回预付款 [5][12] 法律责任 - 发生资金占用时,董事会需采取诉讼等措施追责,控股股东强令提供资金时高管需拒绝 [9][18] - 董事及高管纵容资金占用的,将面临警告、降职、罢免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 [9][20] - 违规担保或资金占用导致损失的,公司追究责任人行政、经济及法律责任 [10][24]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11][25]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11][27][28]
中国巨石: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2025年6月)
证券之星· 2025-06-12 20:30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旨在防止关联方占用资金,建立长效机制,涵盖经营性及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规范要求 [1] - 制度明确禁止通过垫付费用、拆借资金、委托投资等六类方式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3] - 资金支付需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及董事长审批,并留存完整决策文件作为支付依据 [4] 制度适用范围 - 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2] - "关联方"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及《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一致 [5] 资金往来分类与限制 - **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需明确结算期限,严格限制资金占用 [1][2] -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代垫费用、代偿债务、无商业实质的资金拆借等,制度明确禁止此类行为 [2][3] 资金支付程序 - 支付前需提交依据至财务负责人审核,董事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4] - 支付依据需包含协议、合同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等决策文件 [4] - 财务部门需遵守公司财务纪律,建立专门档案管理资金往来记录 [4][5] 监督与法律责任 - 年度审计需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说明并公告 [4] - 发生资金占用时,公司需采取法律手段追责并要求赔偿,董事会负有报告义务 [5] - 违规高管将面临警告、降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5][6] 制度执行与修订 - 制度经董事会通过并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6] - 若与后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以最新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 [5]
芯源微: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06 21:17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防止资金占用行为,保护公司及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1][2] - 制度明确区分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并列举具体禁止行为 [2][3] - 建立防范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包括定期检查、审计监督、责任追究等措施 [5][6][7] 资金占用定义与分类 - **经营性资金占用**:通过采购、销售等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2] -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代垫费用、代偿债务、拆借资金、担保形成的债权等13类具体禁止行为 [2][3][4] - 禁止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变相占用形式 [4] 防范原则与规范 - 公司不得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等期间费用或代为承担成本 [4] - 关联交易需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结算期限,禁止变相财务资助 [4][5] - 财务部门定期检查资金往来,内审部门核查非经营性占用情况 [5] 职责分工与措施 - **责任主体**: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执行委员会主席为直接主管责任人,财务负责人为业务负责人 [7] - **董事会职责**:定期检查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及关联交易,发现异常需立即披露 [7] -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审机构检查,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督促披露资金占用情况 [6] - **财务负责人**:监控资金往来,拒绝违规指令并及时报告 [6] 监督与追责机制 - 保荐机构需重点关注资金占用及现金流异常,督促公司核实披露 [7] - 发生资金占用时,董事会应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措施追责 [7] - 对协助占用的董事、高管给予警告、解聘等处分,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8][9] - 非经营性占用导致损失的,追究责任人行政、经济及法律责任 [9] 制度执行与修订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未尽事项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9] - 董事会拥有最终解释权,修订需遵循相同程序 [9]
三全食品: 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25年5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5-13 22:08
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1] - 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1] - 资金占用分为经营性资金占用(如采购、销售等关联交易产生)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如垫付费用、代偿债务等) [1][2] 资金往来规范 - 公司需减少关联交易,禁止关联方在经营性往来中占用资金 [2] - 控股股东不得通过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公司及公众股东利益 [2] - 明确禁止六类资金占用行为,包括垫付费用、拆借资金、代偿债务等 [2] 支付程序 - 关联方支付需依据协议合同,并审查决策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经总会计师和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3][4] - 财务部需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办理支付 [4] 审计与档案管理 - 公司需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公告 [4] - 财务部需建立专门档案核算统计关联方资金往来 [4] 法律责任 - 关联方侵占资产时,公司需要求赔偿并追究法律责任,必要时提起诉讼 [5] - 违规高管将面临警告、降职直至移交司法机关等处分 [5] - 占用资金原则上需现金清偿,非现金资产抵债需满足业务协同、评估审计等严格条件 [5][6]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由董事会解释修订并生效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