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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持续迭代+应用空间拓展 微光股份上半年营收净利双增
证券日报· 2025-07-25 00:15
财务表现 - 2025年上半年营业收入7.50亿元,同比增长10%,净利润1.72亿元,同比增长11.32% [1] - 制冷电机及风机产品销售收入6.60亿元,同比增长10.30%,占绝对体量 [1] - 伺服电机产品销售收入6867.40万元,同比增长11.21%,增速较快 [1] - 境内销售收入3.50亿元,同比增长7.70%,境外销售收入4.01亿元,同比增长12.08% [3] 产品结构与发展战略 - 产品结构向高附加值迁移,伺服电机增速快于传统制冷电机 [1] - 制冷电机及风机应用于制冷、空调、通风等领域,并向储能、热泵、数据中心拓展 [1] - 伺服电机应用于工业自动化、机器人、纺织机械、数控机床等领域,受益于智能制造演进 [1] - 2024年开发3款空心杯电机和4款无框力矩电机,2025年新增关节模组等研发项目,加大机器人核心零部件投入 [2] 国际化布局 - 与"一带一路"沿线3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业务往来 [2] - 泰国子公司微光(泰国)取得生产许可和CE认证,冷柜电机、外转子风机已正常生产并出口印度 [3] - 东南亚本地化生产降低劳动力与土地成本,提升产品性价比和竞争力 [3] 行业机遇与竞争力 - 多元化应用场景降低对单一市场依赖,增强市场适应能力 [2] - 参与多项国家标准起草修订,行业影响力较强 [1] - 绿色低碳、智能制造方向的新品开发支撑长期竞争力 [2]
卧龙电驱赴港上市加推出海战略 全球设5大研发中心海外收入近40%
长江商报· 2025-07-24 07:23
赴港上市与出海战略 - 公司加快赴港上市步伐,已聘请信永中和香港为审计机构,推进H股发行并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1][3] - 赴港上市是公司出海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目标在三年内实现人财物及产供销全方位出海[3][4] - 2025年重点工作包括强化三大海外地区总部,推动"海外阵地战"提档加速,提升国际化经营业务占比[4] 国际化布局与市场表现 - 公司自1998年启动国际化战略,通过并购和技术整合构建全球产业布局,2024年海外管控体系已有效建立[3] - 2023年、2024年境外收入占比接近40%,中国市场收入分别为96.26亿元、101.38亿元,占总营收61.84%、62.40%[2][4] - 海外市场通过大客户管理机制实现销售收入与订货量双增长,分销渠道持续完善[3] 业务与技术优势 - 公司核心业务为电机及控制,涵盖日用电机、工业电机、电动交通等,并购多家海外知名品牌如Brook Crompton、ATB等[5] - 在高压驱动解决方案、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高端家用电机等领域取得全球领导权[5] - 全球布局42个制造工厂和5大研发中心,拥有高效电机、永磁电机等领域技术领先地位[6] 研发投入与新兴业务 - 2021-2024年研发投入分别为7.88亿元、7.66亿元、8.02亿元、8.75亿元,2024年投入超8亿元[2][7] - 布局人形机器人相关产品,业务包括仿生机器人、机器狗及工业智能化解决方案[7] - 公司为智元机器人战略股东,并与希尔机器人达成场景应用合作[7] 财务表现 - 2024年归母净利润7.93亿元,同比增长49.63%,2025年一季度净利润2.68亿元,同比增长20.45%[2][7]
微光股份: 2025年半年度业绩快报
证券之星· 2025-07-24 00:24
财务数据表现 - 2025年上半年营业总收入75,045.37万元,同比增长10.00% [1] - 营业利润19,939.69万元,同比增长12.27%,利润总额19,918.42万元,同比增长11.97% [1]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7,240.44万元,同比增长11.32%,基本每股收益0.75元,同比增长11.94% [1]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0.04%,较上年同期提升0.10个百分点 [1] - 总资产216,172.83万元,较期初增长2.4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175,359.69万元,增长6.00% [1] 业务板块分析 - 外转子风机实现销售收入27,309.67万元,同比增长10.30%,伺服电机销售收入6,867.40万元,同比增长11.21% [2] - 境内销售收入34,978.10万元,同比增长7.70%,境外销售收入40,067.27万元,同比增长12.08% [2] 经营策略 - 公司坚持"快研发、抢订单、强管理、降成本、提质量、增效益"的工作方针,在复杂环境中保持战略定力 [2]
江苏雷利: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24 00:14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包括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股份,且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融资融券交易 [2]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需将计划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需核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进展 [2] - 公司需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等 [6] 股票锁定规定 -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新增股份按100%自动锁定;上市满一年后,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锁定,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基数 [8]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每个账户分别进行锁定和解锁处理 [9] - 因公司发行股份或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转让股份做出限制性条件的,需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申请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10] 股份买卖限制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年报、半年报公告前15日,季报、业绩预告前5日等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4] -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一年内、离职后半年内等情形下不得转让所持股份 [15] - 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持股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16] 信息披露要求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需在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深交所网站公告变动情况 [21] - 违反《证券法》第44条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公司董事会应收回所得收益并披露相关情况 [22] - 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候选人的,需披露聘任理由及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23] 责任追究机制 - 违反制度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面临警告、通报批评、降薪、降职等处分 [27] - 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27] - 发生违规买卖行为的,董事会秘书需立即向深交所和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报告 [28]
江苏雷利: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24 00:14
薪酬管理制度适用范围 - 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2] - 薪酬定义为董事及高管履行相应职责所领取的报酬[2] 薪酬管理机构 - 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制度的实施、变更和终止[2] - 董事会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薪酬标准并进行年度考核[3] - 人力资源部及财务部配合薪酬方案实施[3] 薪酬标准 - 在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按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3] - 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参照地区经济及行业水平[3] - 不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除董事长及独立董事外)不领取薪酬[3] - 高管实行年薪制由基本工资和年度绩效奖金构成[3] 薪酬发放 - 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4] - 非独立董事及高管薪酬按公司工资制度发放[4] - 薪酬为税前金额需扣除个税及社保等费用[4] - 离任董事及高管薪酬按实际任职时间计算[4] 薪酬调整与激励 - 薪酬体系可随公司经营状况调整[5] - 可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薪酬补充[5] - 出现严重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可实施降薪或扣除薪酬[5] 其他规定 - 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等专项激励[5]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6] - 制度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6]
江苏雷利: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24 00:14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保障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及监管要求,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2] - 子公司关联交易行为需遵循本制度,并在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关联交易定义与类型 - 关联交易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3] - 交易类型涵盖购买/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担保、租入租出资产、研发项目转移等12类活动 [2][4] - 日常经营活动如购买原材料、销售产品等不属于关联交易范畴 [5]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 定价顺序为国家定价→市场价格→成本加成价→协议价 [3] - 交易双方需在协议中明确定价方法,包括国家/行业标准价、市场价、成本加成价或协商价 [6] - 财务部需监控关联交易价格及成本变动,并向董事会报备 [6] 关联人范围与管理 -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体范围遵循《上市规则》规定 [7] - 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等需及时向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 [7] - 公司需通过深交所系统定期更新关联人名单及关系信息 [7] 关联交易审批权限 - 总经理可审批与自然人交易额<30万元或与法人交易额<300万元/净资产0.5%的关联交易 [7] - 交易额超30万元(自然人)或300万元/净资产0.5%(法人)需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7] - 交易额超1,000万元且占净资产5%以上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7] 特殊关联交易规定 - 禁止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关联参股公司按出资比例同等条件资助除外 [8]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披露并提交股东会,控股股东需提供反担保 [8][9] - 日常关联交易可按类别预计年度金额,超预计部分需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9] 审计与评估要求 - 股东会审议的股权交易需审计最近一年一期财报,非股权资产需评估 [10] - 深交所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对未达股东会标准的交易进行审计/评估 [10] - 日常关联交易可豁免审计/评估 [10] 决策程序与回避规则 - 关联董事/股东需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方可形成董事会决议 [11] - 出席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时,交易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11] - 股东会表决时关联股东回避,其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11] 义务豁免情形 - 公开招标/拍卖、单方面获益交易、国家定价交易等可豁免股东会审议 [12][13] - 认购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领取股息等可免于履行关联交易义务 [13] 内部控制与风险防范 - 需审慎评估交易标的状况、对方资信及定价公允性,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 [13] - 禁止审议标的权属不清、价格不明、可能导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交易 [14] - 高溢价或低收益率资产购买时,交易对方需提供盈利担保或回购承诺 [14] 协议与日常管理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需明确价格、定价依据、总量、付款方式等条款 [15] - 禁止向董事/高管提供借款,需定期更新关联人名单并核查交易性质 [16] - 发现关联人侵占利益时,董事会需采取诉讼等保护措施并追责 [16] 制度实施与修订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会审议后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 [17] - 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抵触时需及时修订 [16][17]
江苏雷利: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24 00:14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1] - 选聘需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1] - 选聘程序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禁止在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1] - 控股股东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审核或提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 [1]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条件 - 候选机构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 [1] - 要求具备固定场所、健全组织架构、完善内控制度及熟悉财务法规 [1] - 需拥有良好执业质量记录、职业道德信誉及符合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团队 [1] - 必须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 选聘程序与审计委员会职责 - 审计委员会负责制定选聘政策、监督流程并提议启动选聘工作 [2] - 需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分标准、提出拟聘建议并监督审计工作 [2] - 每年需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履职评估报告 [2] - 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确保公平公正的方式 [3] - 具体程序涵盖资质审查、董事会审议、股东会批准及签约等环节 [3]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规定 - 改聘条件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缺陷、无法保障年报按时披露或主动终止服务等 [4] - 年报审计期间原则上不得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 - 改聘需提前30天通知原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可在股东会陈述意见 [5] - 若会计师事务所主动终止服务,需在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新选聘 [6] 监督与档案管理 - 选聘相关文件需保存至少10年,禁止伪造或销毁 [6] - 审计委员会需检查财务法规执行情况、选聘程序合规性及协议履行情况 [6] - 违规行为将导致通报批评、经济赔偿或解聘处罚 [6] - 会计师事务所若存在分包、审计质量问题或内幕交易等行为将被终止合作 [7] 附则与制度执行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8]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经股东会批准实施,修改需相同程序 [8] - 重大资产重组等专项审计的选聘参照本制度执行 [7]
江苏雷利: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24 00:14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防止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及利益相关方权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适用范围涵盖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资金往来 [1][2] 资金占用的定义与类型 - 资金占用分为经营性占用(如采购、销售环节的关联交易)和非经营性占用(如垫付费用、代偿债务、拆借资金等) [2] - 明确禁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垫支工资、福利、广告费等期间费用或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2][4] 禁止性行为清单 - 列举十类禁止行为,包括要求公司代偿债务、拆借资金、提供委托贷款、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等 [2][4] - 特别禁止“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变相占用形式 [4] 关联交易与资金管理规范 - 关联交易需严格遵循《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资金审批支付需符合协议规定,避免非正常占用 [4] -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管、控股股东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或委托理财 [4] 责任主体与监督机制 - 董事会为资金占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财务总监及业务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5][6] - 财务总监需确保财务独立性,拒绝控股股东不当指令并及时报告董事会 [6] - 董事及高管发现资金占用需立即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并督促信息披露 [6] 资金占用处置措施 - 发生占用时,董事会需制定清欠方案追回资金,严格监管“以股抵债”“以资抵债”条件,防止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7] - 优先以现金清偿占用资金,非现金资产清偿需履行内部审批并符合国家规定 [9] 违规责任追究 - 对协助或纵容资金占用的董事及高管,董事会可给予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9][10] - 擅自批准资金占用的行为视为严重违规,涉及金额巨大时需通报股东会并处理责任人 [10]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订需相同程序 [10][11] - 制度解释权归属董事会,与国家法律或《公司章程》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11]
江苏雷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24 00:14
控股股东与实控人行为规范总则 - 规范制定目的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规范健康发展,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2] - 控股股东定义包括持股超50%或表决权足以影响股东会决议的主体[2] - 实控人定义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等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2] - 规范适用范围延伸至实控人控制的法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等关联方[3] 行为规范一般原则 - 控股股东及实控人需遵守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5] - 禁止隐瞒控股股东或实控人身份以逃避责任[6] - 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7] - 需配合公司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登记工作,不得隐瞒重要信息[8] - 禁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或从事内幕交易[9] 控制权行使与独立性保障 - 控股股东及实控人应严格履行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10] - 丧失控制权时需确保未完成承诺由收购方承接[11] - 必须维护公司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及业务独立性[12] - 禁止通过关联交易、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14][19] - 质押股份需维持公司控制权及经营稳定[15] - 转让控制权前需调查受让方资质并解决债务、承诺等遗留问题[16] 股份交易规范 - 股份买卖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规避限制性规定[26][27] - 禁止利用他人账户或提供资金进行股份交易[28] - 特定情形下(如被立案调查、公司股价低于净资产等)不得减持股份[30][32][33] - 集中竞价减持90日内不得超过总股本1%,大宗交易减持不得超过2%[34] 信息披露管理 - 需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重大信息范围及保密措施[38] - 出现股份质押、经营恶化、控制权变化等情形需及时告知公司[39] - 信息泄露或市场传闻时需立即通知公司发布公告[40] - 不得通过非公开渠道获取未披露重大信息[41] - 接受调研时禁止传播未公开信息或虚假陈述[43] 规范实施与修订 - 规范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会决议生效,修订需相同程序[49] - 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律规定为准[47] - 董事会拥有解释权[48]
江苏雷利: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24 00:14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总则 - 设立提名委员会旨在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流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属专门机构,负责拟定董事及高管选择标准、程序,并对人选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1] - 主要职责包括提名/任免董事、聘任/解聘高管及其他公司章程规定事项 [1] 人员组成 - 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2] - 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会议、确定议程、确保信息完整及结论明确 [2][3] - 委员任期与董事一致,可连任,失去董事资格即自动卸任委员 [2] - 委员需按时参会、提出议题、列席相关会议并保证履职能力与时间投入 [2] 职责权限 - 研究董事及高管的选择标准与程序并向董事会建议 [3] - 搜寻合格人选并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3][4] - 向董事会提交任免董事及聘任高管的建议 [4] - 所有提案及研究材料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决策 [4] 工作程序 - 制定董事及高管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4] - 选任流程包括需求分析、人选搜寻、背景调查、资格审查及董事会建议等环节 [4] 议事规则 - 会议需提前3日通知,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有效,决议需过半数通过 [5] - 表决采用投票制,可远程参会,缺席委员需书面委托他人投票 [5] -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至少10年,决议需书面报董事会 [6][7] 协调与沟通 - 休会期间重大事项可通过董事会秘书提交书面报告,建议召开董事会或委员会会议 [7] - 高管提交报告需经总经理签发,委员会报告需由召集人或授权委员签发 [7] 附则 - 工作规则术语与公司章程一致,经董事会审议生效并保留修改解释权 [7][8] -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