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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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债虚假陈述五中介被判赔1800余万 赔偿额是这样认定的!
第一财经· 2025-10-28 20:35
案件判决核心 - 上海金融法院对上海华信国际集团债券发行文件虚假陈述案作出一审判决,五家中介机构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 - 案涉债券发行总金额超过400亿元,原告某农村商业银行投资本金为2亿余元 [1] - 法院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判决 [1][4] 中介机构赔偿责任 - 邮储银行、中金公司作为主承销商,各被判承担原告1.28亿元损失的5%,即各赔偿639.34万元 [2] -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联合资信、中诚信国际分别被判承担损失的3%、1%、0.5%,即赔偿383.6万元、127.9万元、63.93万元 [2] - 五家中介机构需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赔偿 [2][4] 案件费用承担 - 案件受理费、损失核定及专家出庭费共计约210万元,由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负担179.5万余元,被告承担剩余部分 [2] 损失核定方法 - 法院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采用“债券价值对比法”核定非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损失 [3] - 损失核定区分发行至揭露、揭露至违约、违约至裁定破产三个阶段,综合考虑宏观因素、发行人经营情况、债券特征及重大信用风险事件 [3] - 法院认为该核定方法符合债券定价原理和市场特征,结论公平合理 [3][4] 虚假陈述行为认定 - 案涉发行文件在公司治理结构、实际控制人、财务公司资金往来、合并财务报表、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方面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构成重大虚假陈述 [4] - 原告是在合理信赖发行文件基础上认购债券 [4] - 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被认定未尽勤勉尽责核查验证义务 [4]
华信债虚假陈述五中介被判赔1800余万,赔偿额是这样认定的!
第一财经· 2025-10-28 19:57
案件核心判决 - 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五家中介机构对上海华信国际集团债券发行文件虚假陈述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2][4] - 法院认定案涉发行文件在公司治理结构、实际控制人、财务公司功能用途及资金往来、合并财务报表、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方面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构成重大虚假陈述行为 [4] - 判决依据为《证券法》第八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相关规定 [2][4] 中介机构赔偿责任分配 - 主承销商邮储银行和中金公司需对原告约1.28亿元损失各自承担5%的连带赔偿责任,即各赔偿639.34万元 [2][4] -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对原告损失承担3%的连带赔偿责任,即383.6万元 [2][4] - 联合资信和中诚信国际两家评级机构分别对原告损失承担1%和0.5%的连带赔偿责任,即127.9万元和63.93万元 [2][4] - 法院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2] 案件背景与规模 - 案涉债券为上海华信国际集团于2014年至2017年发行的公司债、银行间债券等系列债券,发行总金额超过400亿元 [1] - 原告为某农村商业银行,投资本金超过2亿元,案件为上海金融法院受理的首例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1][2] - 案件受理费、损失核定及专家出庭费共计约210万元,主要由原告承担179.5万余元,被告承担剩余部分 [2] 损失核定方法与逻辑 - 法院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采用"债券价值对比法"及相关模型核定非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损失 [1][3] - 损失核定区分发行至揭露、揭露至违约以及违约至裁定破产三个阶段,综合考虑宏观因素、发行人经营情况、债券特征、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及违约等多方面因素 [3] - 法院认为该损失核定方法符合债券定价原理和市场特征,结论公平合理,故予以采信 [3][4] - 判决认定中介机构未尽勤勉尽责核查验证义务,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4]
9月债市新增11家境外机构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0-24 07:41
境外机构持仓概况 - 截至2025年9月末,境外机构持有银行间市场债券3.78万亿元,约占市场总托管量的2.2% [1] - 从券种看,持有国债2.00万亿元、占比52.9%,同业存单0.86万亿元、占比22.8%,政策性金融债0.77万亿元、占比20.4% [1] - 2025年三季度,境外机构持有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规模基本持平,但持有同业存单明显下降,从7月的0.98万亿元降至9月的0.86万亿元 [3] 境外机构市场参与动态 - 2025年9月新增11家境外机构主体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使三季度新增机构总数达15家,其中9月新增数量占比73.33% [1][3] - 截至9月末,共有1176家境外机构主体入市,其中612家通过结算代理渠道入市,837家通过"债券通"渠道入市 [1] - 境外机构9月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现券交易量约为0.96万亿元,日均交易量约为417亿元 [1] 银行间市场机构行为比较 - 2025年9月,境外机构现券交易规模约为0.83万亿元,较8月的0.87万亿元小幅下降 [3] - 商业银行9月现券交易规模为24.46万亿元,较8月小幅增长0.24万亿元,参与度保持稳定 [3] - 证券公司9月现券交易规模为14.98万亿元,较8月的15.52万亿元下降0.54万亿元,参与度有所回落 [3] 债券回购业务新规及影响 - 2025年9月26日,央行、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公告,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进一步扩大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 [4] - 新业务采用国际市场通行的"标的债券过户和可使用"模式,提升交易便利性,并通过多项措施保障安全 [6] - 新规允许境外机构在不减持现券的情况下获取短期资金,减少被动抛售行为,间接增强现券持有意愿 [7] 新规落地初期市场响应 - 政策出台后,中信证券、中金公司作为首批跨境回购做市商,于9月29日落地多笔首日交易 [5] - 9月29日,新机制下18家境外机构投资者与多家银行及券商达成"债券通"北向通买断式回购交易共计44笔、39.5亿元 [5] - 参与主体类型全面扩围,涵盖各类金融机构及中长期机构投资者,无论通过直接入市或"债券通"渠道均可参与 [6] 新规对市场的预期影响 - 业界预计新规将提升市场活跃度,促进流动性改善,并推动参与主体多元化,增强市场韧性和价格发现效率 [6] - 新规有助于吸引更多境外资金流入国内现券市场,推动交易规模扩大,提升人民币债券资产的使用效率 [7] - 参与主体多元化将带来更多交易策略,如回购业务与利率互换结合,催生更多组合策略以对冲利率风险 [7]
央行上海总部:7月份新增3家境外机构主体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新华财经· 2025-08-15 17:00
境外机构持有银行间市场债券情况 - 截至2025年7月末境外机构持有银行间市场债券规模达3.93万亿元 约占银行间债券市场总托管量的2.3% [1] - 从券种结构看 国债持有量2.02万亿元占比51.4% 同业存单0.98万亿元占比24.9% 政策性金融债0.76万亿元占比19.3% [1] 境外机构主体入市情况 - 7月新增3家境外机构主体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截至7月末共有1171家境外机构主体入市 [1] - 通过直接投资渠道入市机构608家 通过债券通渠道入市机构834家 同时通过两个渠道入市机构271家 [1] 境外机构现券交易情况 - 7月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量约1.44万亿元 日均交易量约628亿元 [1]
2025年河南省银行间市场债券融资增量提质 系列宣介活动成功举办
搜狐财经· 2025-08-12 17:16
活动概况 -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与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于2025年8月7日至8日在郑州联合举办河南省银行间市场债券融资增量提质宣介交流会及银行间债券市场助力科技创新发展座谈交流会系列活动 [1] - 活动由中信银行郑州分行承办 [1] 参会规模 - 河南省银行间市场债券融资增量提质宣介交流会现场参会人员包括政府部门、100余家企业及15家金融机构共计200余人 [2] - 另有200余家企业及各地市人行、有关政府部门远程参会 [2] 会议内容 - 交易商协会、中债增进、北金所就协会最新注册发行政策、创新产品及典型案例、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优势进行宣介和解读 [2] - 中信银行作为主承销商代表详细介绍债务融资工具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创新理念和实践 [2] - 银行间债券市场助力科技创新发展座谈会中5家企业代表介绍经营情况、融资计划及困难诉求 [4] 中信银行市场地位 - 中信银行作为全国银行间市场领先主承销商 每年为河南省各类企业提供综合融资超千亿元 [2] - 投行债券承销规模连续多年位列河南所有银行第一 [2] 后续计划 - 中信银行郑州分行将继续依托"进万企-信服惠企"活动服务区域内成熟发债企业并深挖潜在发债企业 [4] - 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等"五篇大文章"领域债券创新品种落地 [4] 活动成效 - 参会各方进一步加深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理解和认识 [4] - 活动有利于企业及时抓住市场机遇并拓宽债券融资渠道 [4]
银行间债券承销新规带来三大变化
证券日报· 2025-08-12 00:19
银行间债券市场承销新规核心观点 - 新规旨在强化银行间债券市场承销报价自律管理 促进市场高质量发展 [1] - 银行间市场托管余额占比高达88.4% 是债券市场核心组成部分 [1] - 新规将终结"价格战"乱象 推动承销机构重构盈利模式 拓宽实体经济融资渠道 [1][3][4] 债券市场定价机制变化 - 部分承销机构出现极端低价竞争案例 如6家机构承销350亿元债券服务费仅63448元 平均费率0.02‱ [1] - 超低承销费可能导致尽职调查质量下降 增加债市违约风险 [2] - 新规明确禁止低于成本报价 推动定价回归市场化 [2] 承销机构盈利模式重构 - 低价竞争动机包括争夺市场排名 获取综合业务收益 维持现金流业务 [3] - 价格战负面影响:抑制创新投入 加剧经营风险 [3] - 新规要求主承销商强化内部成本管理 促进长期稳健发展 [3] 实体经济融资渠道优化 - 合理承销收益将吸引更多专业机构参与 形成多层次服务体系 [4] - 新规三重效应: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积极性 引导资金流向重点领域 增强定价透明度 [4] - 规范承销行为有助于稳定市场信心 提升投资者决策质量 [4]
交易商协会:发行人及承销机构不得事先约定债券发行利率
中国证券报· 2025-08-08 15:21
发行承销规范要求 - 发行人和承销机构需按市场化原则开展业务 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 禁止事先约定债券发行利率 [1] - 禁止通过返费手段扭曲市场价格 禁止以代持 互持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1] - 主承销商不得将包销作为主动投资争揽客户的手段 余额包销需报价公允且程序合规 [1] 承销业务操作规范 - 余额包销不得挤占有效申购投资者认购规模 包销利率不得低于投资者有效申购利率上限 [1] - 承销机构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承销费率报价竞标 必须按商业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1] - 债券发行承销与投资业务条线需相互隔离 防范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 [1] 投资者行为规范 - 投资者不得协助发行人自融 不得参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活动 [1] - 禁止利益输送和非市场化发行等违规行为 [1] 自律管理与监督 - 交易商协会实施自律管理 定期监测发行承销业务并进行市场评价 [2] - 对违反自律规则的行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处分 涉嫌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2]
加大违规行为举报处理力度 银行间债券市场加强承销报价自律管理
新华财经· 2025-08-07 22:10
银行间债券市场承销报价自律管理新规 - 强化承销报价内部管理 要求主承销商建立健全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管理制度 禁止以低于成本的承销费报价参与债券项目竞标 [1] - 合理测算承销成本 要求真实覆盖全业务流程投入与摊销 包括人力成本 差旅费 运营成本 系统建设成本及其他必要业务支出 成本计算范围需涵盖总分支机构及业务前中后台 依据上一年度实际支出测算 [1] 成本数据报送与监管要求 - 规范成本数据报送 主承销商需在年度财务报告披露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债务融资工具和金融债券承销成本 资产证券化产品承销成本需单独列示 2024年数据需在2025年8月31日前报送 [2] - 报送材料需包含完整成本构成要素 明确测算过程及依据 加盖公司公章或授权业务章 以扫描件和可编辑电子文件形式发送至指定邮箱 [2] - 加强成本测算自律管理 交易商协会将对明显有失客观和行业公允的承销成本进行重点核查 约谈并公示 [2] 主承销商选聘与违规处理机制 - 规范主承销商选聘管理 发行人应合理设置比选评分指标 考虑专业水平和市场声誉等因素 不得干扰主承销商独立报价决策 [2] - 加大违规行为举报处理力度 市场成员可投诉举报低于成本报价或干扰报价行为 违规者将视情节采取自律措施 [2]
强化债券承销报价管理!交易商协会:各主承销商应合理测算承销成本
北京商报· 2025-08-07 20:08
核心监管要求 - 强化承销报价内部管理 主承销商需建立健全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管理制度 禁止以低于成本报价参与债券项目竞标 [1] - 要求合理测算承销成本 覆盖全业务流程投入与摊销 包括人力成本/差旅费/运营成本/系统建设成本等必要支出 [1] - 成本计算范围需涵盖总分支机构及业务前中后台 依据上一年度实际支出进行测算 [1] 数据报送规范 - 主承销商需在年度财务报告披露后10个工作日内 向交易商协会分别报送债务融资工具和金融债券承销成本 [1] - 资产证券化产品承销成本需单独计算列示 [1] - 2024年承销成本数据需在2025年8月31日前完成报送 [1] 自律管理机制 - 交易商协会将对明显失真的承销成本数据进行重点核查和约谈 并进行公示 [2] - 发行人应合理设置主承销商比选评分指标 重点考虑专业水平和市场声誉因素 [2] - 禁止发行人干扰主承销商独立客观的报价决策 [2] 违规处理措施 - 市场成员可向交易商协会投诉举报低于成本报价或干扰报价行为 [2] - 对违反自律规则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 交易商协会将根据情节采取相应自律措施 [2]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承销报价自律管理
第一财经· 2025-08-07 19:25
核心监管要求 - 强化承销报价内部管理 主承销商需建立健全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管理制度 禁止以低于成本的承销费报价参与债券项目竞标[1] - 合理测算承销成本 要求真实覆盖全业务流程投入与所有应计提摊销 包括人力成本 差旅费 运营成本 系统建设成本及其他必要业务支出[1] - 成本计算范围需涵盖总分支机构及业务前中后台 并依据上一年度实际支出进行测算[1] 制度依据 - 新规依据《关于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簿记建档发行及承销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市协发〔2025〕146号)等制度要求执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