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源家居(603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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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源家居: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7 18:29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以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依据包括《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制度明确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或暂缓披露 并规定内部审核流程与登记要求 [1][2][4]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在特定情形下需及时披露 如原因消除、信息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 [3][5] 制度适用范围 - 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适用本制度 [1] - 符合暂缓、豁免情形的信息无须向交易所申请 但需接受事后监管 [1] 国家秘密处理规则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依法豁免披露 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用于业务宣传 [2]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涉及国家秘密时可采用代称、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 [3] 商业秘密处理规则 - 符合三种情形的商业秘密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侵犯公司或他人利益、严重损害利益的其他情形 [2] - 商业秘密需满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经济价值且采取保密措施等法定特征 [2] - 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若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需及时披露 [3] 信息披露方式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时可采用代称、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3] - 临时报告经上述处理后仍存在泄密风险的 可豁免披露整份报告 [3] 内部审核流程 - 业务部门或子公司需提交项目资料、申请事由及保密承诺至董事会办公室 [4] - 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 批准后由董事会秘书登记归档 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4] - 若申请未通过 公司需按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4] 登记事项要求 - 登记内容包括豁免披露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审批流程、知情人名单及保密承诺 [4] - 涉及商业秘密的还需登记是否已公开、认定理由及披露可能产生的影响 [5] - 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需向证监局和交易所报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 [5] 信息披露触发情形 - 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原因消除、期限届满或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时需及时披露 [5] - 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时需公告信息并说明暂缓或豁免事由及内部登记情况 [5] 责任与惩戒 - 对违规暂缓或豁免披露的责任人员采取惩戒措施 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 [5] 制度效力与冲突处理 - 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6] - 公司其他制度与本制度冲突时以本制度为准 [6]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6] 附件内容概要 - 登记审批表需填写事项内容、原因依据、期限及审批意见 [7] - 知情人登记表需记录知情人姓名、身份、参与方式及签名 [7] - 保密承诺函要求知情人不泄露信息、不牟取非法利益并主动登记 [7]
中源家居: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7 18:29
核心观点 -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董事离职程序 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性和连续性 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1][2] 总则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2] - 适用范围涵盖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因任期届满 辞职 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2] - 遵循合法合规 公开透明 平稳过渡和保护股东权益四大原则 [2] 离职情形与程序 - 离职情形包括任期届满未连任 主动辞职 被解除职务及其他导致实际离职的情形 [2] - 董事辞职需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说明辞职原因 公司收到报告之日辞职生效 [3] - 若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或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比例不符合规定 原董事需继续履行职务直至新董事就任 [3] - 公司需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辞职情况 涉及独立董事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 并在60日内完成补选 [3] - 董事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时 公司应依法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可在任期届满前解除董事职务 需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 - 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有权在股东会上进行申辩 公司需提前通知并审议其申辩理由 [4] - 董事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个人信息 [4] 离职董事的责任及义务 - 董事离职前需完成工作交接 包括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移交文件资料印章物品 说明未完成事项及协助新任董事熟悉工作 [5] - 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需继续履行 未履行完毕需提交书面说明明确具体事项 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计划 [5] - 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忠实义务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5] - 保密义务持续至相关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5] - 其他义务持续期间根据公平原则确定 任职期间责任不因离职免除 [6] - 擅自离职致使公司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6] -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涉及违法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 [6] - 对追责有异议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 [6] 离职董事的持股管理 - 董事买卖公司股票前需知悉《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6] - 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6] - 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在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 需遵守持有公司股份总数25%的规定 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 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除外 [6] - 对持股比例 持有期限 变动方式 数量 价格等承诺需严格履行 [6] - 持股变动情况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 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7] 适用范围与附则 - 制度规定同时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7] - 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抵触时 依照后者规定执行 [8]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8]
中源家居: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7 18:29
薪酬管理框架 - 制度旨在完善公司治理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以提升经营管理效益和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1] - 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包括总经理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等 [1] - 薪酬原则遵循市场规律 体现价值 责权利统一及效益效率优先 薪酬水平与经营业绩和行业竞争力挂钩 [1] 薪酬决策与结构 - 董事报酬由股东会决定 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由董事会决定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具体方案并监督执行 [2] - 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劳动合同确定薪酬 不另发津贴 不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可经审批后领取职务津贴 [2] - 独立董事每年可领取7.8万元税后津贴 [2] - 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 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薪酬构成 按考核结果季度或年度发放 [2] 福利与执行细则 - 公司承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所需的通讯 交通等合理费用 [3] - 离任人员按实际任期和绩效结算津贴或薪酬 [3]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生效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3]
中源家居: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7 18:29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框架 - 公司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以规范选聘续聘改聘行为 提升审计质量并维护股东权益 依据包括公司法 会计法及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规定 [1]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涵盖对财务会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的行为 其他专项审计业务视重要性参照执行 [1] - 选聘需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由股东会最终决定 禁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1]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审议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或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审核职责 [1] 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 - 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职业资格 固定工作场所及健全组织机构 [1] - 需熟悉财务会计法律法规 拥有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团队和良好执业质量记录 [1] - 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 审计委员会职责 - 审计委员会负责制定选聘政策流程 提议启动选聘 审议选聘文件并监督选聘过程 [2] -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建议 监督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履行情况 [2] - 需定期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履职评估报告及监督职责报告 [2] - 财务部门和内审部门协助开展选聘工作 包括收集资料 签订业务约定书及日常管理 [2] 信息披露要求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选聘相关信息披露 包括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年限和审计费用 [3] - 每年需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履职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监督职责报告 [3] -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需披露前任情况 上年度审计意见 变更原因及前后任沟通情况 [4] 选聘程序与方式 - 选聘可采用竞争性谈判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或单一选聘等方式 以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 [4] - 公开选聘方式需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发布选聘文件 包含选聘基本信息 评价要素和评分标准 [4] - 为保持审计连续性 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方式 [5] - 选聘程序包括审计委员会提出资质要求 财务部门初步审查 审计委员会客观评价并形成审核意见 报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后签订业务约定书 [5] - 评价要素中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 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15% [5] 审计费用与续聘管理 - 审计费用可根据物价指数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及业务规模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 [6]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时需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金额 定价原则及变化原因 [6] - 审计委员会需对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工作和执业质量进行全面客观评价以决定续聘或改聘 [6] 改聘与解聘规定 - 出现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重大缺陷 审计人员安排难以保障年报披露或会计师事务所终止合作时应改聘 [6] - 年报审计期间改聘需审计委员会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并召开股东会委任新所 其他期间不得改聘 [6] - 改聘时审计委员会需向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了解情况 并对新所执业质量 专业能力 诚信状况等作出合理评价 [7] - 解聘或不再续聘需提前10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股东会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7] -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需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改聘需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 [7] 审计人员轮换要求 - 审计项目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后 连续5年不得参与审计业务 [7] - 工作变动时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合并计算 [7] - 重大资产重组或子公司分拆上市时审计项目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 服务期限合并计算 [8] - 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合并计算 承担IPO或公开发行股票审计业务的 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8] 文件管理与信息安全 - 选聘 应聘 评审和受聘文件及相关决策资料需妥善归档保存至少10年 禁止伪造 变造 隐匿或销毁 [8] - 选聘时需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 合同中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 [8] - 提供文件时需加强涉密敏感信息管控以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8] 需谨慎关注的情形 - 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报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连续两年变更或同一年多次变更保持高度谨慎 [8] - 关注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多个审计项目被立案调查的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8] - 关注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8] - 警惕聘任期内审计费用发生较大变动或选聘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8] - 关注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情形 [8] 制度执行与修订 - 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悖时 按国家规定执行 [9]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9]
中源家居: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7 18:29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并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旨在建立长效机制杜绝资金占用行为 涵盖经营性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定义、防范原则、责任措施及追责机制 [1][2][8] 制度总则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 -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1] -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及非经营性占用 经营性占用指通过采购销售等关联交易产生 非经营性占用包括垫支费用、代偿债务、资金拆借、担保形成债权及其他无商品劳务提供的资金使用 [1][2] 防范原则 - 公司需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资金及资源 [4] - 关联交易需按规定实施并及时结算 避免形成非正常经营性资金占用 [5] - 明确禁止为关联方垫支成本、有偿或无偿资金拆借(除参股公司同比例资金外)、委托投资、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代偿债务及其他监管部门认定方式 [6] 审计与监督 - 注册会计师需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由公司公告 [3]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内审部及财务部门需定期检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杜绝占用发生 [8] - 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关联方担保时关联董事/股东需回避表决 董事会审批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股东会需半数以上表决权通过 [9] - 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时 对方需提供反担保 [10] - 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视同公司担保 [11] 资金审批与合同管理 - 董事会审批关联交易事项 资金审批及支付需严格执行协议及资金管理规定 [12] - 子公司与关联方开展经营性关联交易需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 若合同无法履行需协商解除并退还预付款 [13] 责任与措施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子公司负责人需勤勉尽职维护资金安全 [14] - 董事长为防止资金占用及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6] - 设立防范资金占用领导小组 由董事长任组长 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任副组长 内审部及财务部门人员组成 负责日常监督 [17] - 内审部负责对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执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改进意见 [18] - 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为日常实施部门 定期检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19] - 发生侵占时董事会需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拒不纠正时需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 [20] - 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及董事会批准后 可申请对控股股东股份司法冻结 [21] 资金清偿规定 - 占用资金原则上需以现金清偿 严格控制以非现金资产清偿 [22] - 非现金资产需属于同一业务体系且增强公司独立性及竞争力 不得为未投入使用或无明确账面净值资产 [22] - 需聘请中介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或审计 以评估值或账面净值为定价基础并考虑资金现值折扣 审计及评估报告需公告 [22] - 独立董事需发表意见或聘请中介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 - 以资抵债方案需经股东会审议且关联股东回避投票 [22] 责任追究与处罚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或纵容资金占用时 董事会可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分 对重大责任董事提议股东会罢免 对高级管理人员可解聘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3] - 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并造成不良影响时 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24] - 违反制度导致资金占用并造成投资者损失时 除经济处分外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5] 附则 - 本制度未规定事项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26] - 制度经董事会通过并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修改程序相同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27]
中源家居: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7 18:29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规范资金使用 提高效率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涵盖存储 使用 变更 监督等全流程管理要求 [1][2][3] 募集资金存储 - 公司需设立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 且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3] - 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及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需包含资金集中存放 账户信息 银行对账单报送 大额支取通知 查询权限 监管职责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3][4] - 公司存在多次融资时需分别设置专户 超募资金也需存入专户管理 [3] 募集资金使用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需严格履行财务审批程序 并按照发行文件承诺的投资计划执行 [5]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或证券交易 禁止通过质押 委托贷款等方式变相改变用途 [5]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 搁置超1年 投资进度不足50%或其他异常时 公司需重新论证可行性并披露结论 [6] -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现金管理 补充流动资金 改变用途或使用超募资金时 需经董事会审议且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其中改变用途和超募资金使用还需股东大会审议 [6][7][8][9] - 现金管理需通过专户或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产品需为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的非保本型 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质押 [8]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实施 仅限主营业务使用 单次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且需归还前次资金 [9] - 超募资金需用于在建项目 新项目或股份回购 公司需至迟于同批次项目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 [9][10] - 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时 低于100万或承诺投资额5%可免程序 用于非募投项目时需履行变更程序 [10][11]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公司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取消原项目或实施新项目等情形需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11][12] - 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不视为改变用途 但需董事会审议及披露 [12] - 变更后的项目需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需进行可行性分析并防范风险 [13] - 变更用于收购关联方资产时需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 [13]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 公司会计部门需建立台账记录资金使用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每半年检查并报告审计委员会 [14] - 董事会需每半年核查募投进展并披露专项报告 年度审计时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14] - 保荐机构需持续督导资金使用 每半年现场核查 年度出具核查报告 内容包括存放情况 项目进度差异 变更意见等 [15][16] - 公司需配合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督导与审计工作 并提供必要资料 [17]
中源家居: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7 18:29
总则与制度框架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防范担保风险 确保资产安全 依据包括《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1] - 对外担保涵盖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2] - 对外担保总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3] - 实行多层审核制度 财务部负责初审及日常管理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合规性复核及组织审批程序[4] 担保申请与审核流程 -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提供担保[5] -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需对方提供反担保[6] - 财务部统一受理担保申请 需提前提交材料包括被担保人基本情况、还款计划及反担保方案等[7] - 申请需附担保相关材料 如营业执照、财务报表、主债务合同及担保合同文本等[8] - 财务部需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 形成书面报告后送交董事会办公室[9] - 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合规性复核后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程序[10][11] 审批权限与表决规则 - 对外担保事项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审批需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12] - 董事会审议需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且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股东会审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但特定情形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2] - 须经股东会审批的情形包括单笔担保额超净资产10%、担保总额超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为资产负债率超70%对象担保及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担保等[13] - 董事会可聘请外部机构进行风险评估作为决策依据[14] - 同次董事会审核多项担保时需逐项表决 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时交由股东会表决[15] - 利害关系董事或股东需回避表决[16] 特殊担保情形与额度管理 - 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可按资产负债率70%以上及以下分类预计未来12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实际发生时需及时披露且余额不得超过额度[17] - 对合营或联营企业担保可预计未来12个月担保对象及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实际发生时需及时披露且余额不得超过额度[18] - 担保额度调剂需满足获调剂量不超净资产10%、资产负债率超70%对象仅能从同类对象获额度及获调剂方无逾期负债等条件 调剂发生时需及时披露[19] - 控股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担保需履行审议程序后披露 为其他主体提供担保视同公司担保[20] - 提供反担保需参照担保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但为自身债务基础担保除外[21] - 独立董事需在年度报告中对对外担保情况及制度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2] 日常管理与风险控制 - 担保需订立书面合同 条款需明确无歧义[23] - 财务部负责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发现异常担保需及时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报告[24] - 需妥善保存担保相关文件 定期清理检查并与机构核对 按季度填报担保情况表[25] - 需对被担保人经营及财务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定期分析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建立财务档案并向董事会报告[26] - 发现被担保人经营严重恶化或发生重大事项时需及时汇报 董事会需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损失[26] - 担保债务到期后需督促被担保人履行义务 若未履行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展期担保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27] - 因关联方未及时偿还担保债务造成损失时 董事会需采取追讨诉讼等保护性措施并追究责任[28] 责任与附则 - 董事需按制度及法规审核担保事项 对违规担保损失承担连带责任[29] - 未按规定程序擅自担保或怠于职责造成损失时需追究相关人员责任[30] - 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31]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 自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实施[32]
中源家居: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7 18:29
独立董事制度总则 - 独立董事制度旨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促进规范运作并保障独立董事尽责履职 [1] - 独立董事定义为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 且与公司及主要股东无利害关系的董事 [1] - 独立董事需独立履行职责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1]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比不得低于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一 且需包含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2] - 会计专业人士需满足注册会计师资格 或具有高级职称/副教授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或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2] - 审计委员会需由独立董事过半数组成且由会计专业人士任召集人 薪酬与考核及提名委员会也需由独立董事过半数并任召集人 [2] - 八类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包括公司关联人员 持股1%以上股东 持股5%以上股东任职人员等 [2][3] - 独立董事需每年进行独立性自查 董事会需每年评估独立性并出具专项意见 [3] - 任职基本条件包括具备上市公司董事资格 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无不良记录等 [3] - 明确六类不良记录禁止情形 包括36个月内受行政处罚 立案调查 交易所谴责等 [3] 独立董事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或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4] - 提名人需提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并对其资格进行审查 [4] - 提名委员会需对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意见 [4] - 交易所对候选人有审查权并可提出异议 异议情况下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5]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需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5] 独立董事任期与更换 - 独立董事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 可连任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6] - 公司可依法提前解除职务 需披露理由 独立董事有异议时也需披露 [6] -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时需立即停止履职 公司需在60日内完成补选 [6] - 辞职需提交书面报告 公司需披露原因 若导致比例不符需继续履职至新董事就任 [6][7] 独立董事职责与履职方式 - 独立董事核心职责包括参与决策 监督利益冲突事项 提供专业建议等 [7] - 享有六项特别职权 包括独立聘请中介机构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等 [8] - 行使特别职权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且公司需披露行使情况 [8] - 需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且未委托将被解除职务 [8][9] - 投反对票或弃权票需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 公司需披露异议意见 [9] - 对特定事项需持续关注执行情况 发现违规可向董事会报告或向监管机构报告 [9] - 关联交易等四类事项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9] - 需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特定事项 公司需提供便利和支持 [9][10]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责 -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财务信息 监督审计工作 需审议财务会计报告 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 [10]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10][11] -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及高管选择标准 并就提名任免董事 聘任解聘高管等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1][12]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考核标准及薪酬政策 并就薪酬 股权激励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2] 独立董事履职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 可通过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13] - 需制作详细工作记录 相关资料至少保存十年 [13] - 需向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 涵盖出席会议情况 审议事项 沟通情况等七方面内容 [13] - 需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 参加监管机构组织的培训 [13]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 公司需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职 [14] - 董事会秘书需确保信息畅通 保障独立董事获得足够资源和专业意见 [15] - 公司需保障独立董事知情权 定期通报运营情况 提供资料 [15] - 需及时提供会议资料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可要求延期召开会议 [15] - 董事及高管需配合独立董事行使职权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信息 [16] - 独立董事履职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可享受责任保险制度保障 [16] 附则定义 - 明确主要股东 中小股东 附属企业 主要社会关系等关键术语定义 [17]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 自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实施 [18]
中源家居: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决策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7 18:29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投资决策管理制度以规范投资行为 建立系统化决策机制 确保科学透明决策 有效防范风险 保障公司和股东利益 [1][2] - 制度涵盖投资原则 决策程序 执行管理 转让回收及信息披露等环节 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2][6][10] 投资范围与原则 - 对外投资包括股权类投资(新设企业 增资 参股 收购 兼并 合资)和固定资产类投资(基本建设 技术改造 购置经营性用房) [2] - 投资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规模适度量力而行 坚持效益优先原则 控制投资风险 [2] 决策程序与权限 - 董事会审批标准: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净资产/成交金额占最近审计总资产/净资产10%以上 或利润/营业收入/净利润占最近年度审计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100万元 [3] - 股东会审批标准: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净资产/成交金额占最近审计总资产/净资产50%以上 或利润/营业收入/净利润占最近年度审计值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500万元 [4][5] - 总经理审批董事会和股东会权限以外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 [5] - 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相同交易类别或同一关联方的投资 若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超最近审计总资产3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且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6] 投资执行与管理 - 股东会 董事会 总经理办公会作为决策机构 未经授权其他部门和个人无权决定投资 [7] - 业务部门协同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门进行市场调查和财务测算后提出可行性分析报总经理审批 [7] - 财务负责人制定资金配套计划 审计人员定期审计投资项目财务收支 [7][8] - 对控股子公司派出管理人员 董事 监事或股权代表参与运营决策 维护公司利益实现投资保值增值 [8][9] 投资转让与回收 - 可收回投资情形:经营期满 无法偿还债务实施破产 发生不可抗力 合同规定终止或其他必要情形 [9] - 可处置股权或资产情形:投资背离经营方向 连续亏损扭亏无望 需盘活资产补充资金或其他必要情形 [9] 信息披露 - 对外投资严格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0] - 相关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及时报告投资情况 配合信息披露 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沟通 [10]
中源家居: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7 18:29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以规范关联交易行为 确保定价公允 决策程序合规 信息披露规范 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1][2] 关联人认定标准 - 关联法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由前述法人控制的其他法人 关联自然人控制的法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以及被认定有特殊关系的法人 [2] - 关联自然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前述人士的关系密切家庭成员 [2] - 过去12个月内存在关联情形的法人或自然人也被认定为关联人 [3] 关联交易范围 - 关联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 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 租入或租出资产 委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债务重组等17类事项 [5] - 其中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销售产品商品 提供或接受劳务 委托或受托购买销售 存贷款业务被定义为日常关联交易 [5] 管理责任部门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关联交易合规管理 信息披露和关联人清单更新 [4] - 财务部门负责定期统计预测关联交易发生额并进行监控 每季度向董事会办公室反馈 [4] - 各部门和分子公司负责具体办理关联交易业务和资金支付审批 [4] -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合规性审核 [4] 审批权限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 或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净资产0.5%以上需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7] - 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净资产5%以上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或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时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7] - 低于上述标准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审批 [8] 决策程序要求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决议需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8]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应充分披露 [9][10] - 为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 [10]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 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时对方应提供反担保 [10] 累计计算原则 - 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类别交易应按累计金额适用审批规定 [12] - 同一关联人包括受同一主体控制或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关联人 [12] 日常关联交易管理 - 已审议通过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需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履行情况 主要条款变化或续签需重新审议 [14] - 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应根据总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 无具体金额的需提交股东会 [14] - 可按类别预计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 实际超出需重新审议 [14]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需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14] 豁免审议情形 - 单方面获利益且不支付对价的交易 关联人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LPR且无需担保 现金认购公开发行证券 承销公开发行证券 依据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 参与公开招标拍卖 向特定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服务 定价为国家规定等交易可免于审议和披露 [17] 定价原则 - 实行政府定价的直接适用该价格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在指导价范围内确定 有可比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优先参考 无可比价格的参考非关联交易价格 无参考价格的以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为依据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