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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高笛(603908) -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9 18:36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时应在两个月内召开[2]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6][7] 自行召集条件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8] 临时提案 - 持股百分之一以上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两日内发补充通知[10] 通知时间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10] 股权登记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19] 延期取消 - 股东会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20] 投票时间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3] 表决权限制 - 股东买入有表决权股份违规,超过部分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16] 投票权征集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16] 累积投票制 - 股东会选举董事表决时可实行累积投票制[16] 决议公告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列明出席股东等情况及提案表决结果[18] 会议记录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19] 提案实施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公司应在会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20] 回购决议 - 公司回购普通股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0] 决议撤销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规决议[20] 规则生效与解释 -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规则同时失效[25] -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25]
牧高笛(603908) -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9 18:36
会议召开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4] - 特定条件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6] - 董事长应十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会议[8] - 定期和临时会议分别提前十日和两日发通知[10] - 定期会议通知变更需提前两日书面通知[12] 会议举行 - 需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14] -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两名董事委托[18] - 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临时可非现场[19] 会议表决 - 一人一票,举手和记名方式[26] - 提案需超半数董事赞成,担保需三分之二[30] - 董事回避时按无关联关系董事规则[32] 其他规则 - 不得越权,按授权行事[33] - 提案未通过,一月内不重审[35] - 部分董事认为有问题,会议暂缓表决[36] 会议记录与档案 - 秘书负责记录,含多项内容[39] - 可制作单独决议记录[41] - 董事签字确认,可说明意见[42] - 董事长督促落实决议并通报[43] - 秘书保存档案,期限十年以上[44][45] 规则生效与解释 - 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47] - 解释权属于董事会[47]
牧高笛(603908) -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9 18:36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两名,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为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决 定。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 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审计委员 1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条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强化董事会 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各项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管,做到事前审计, 专 ...
牧高笛(603908) -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9 18:36
独立董事任职限制 - 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8] - 董事会成员中1/3以上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8]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十股东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11] - 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或前五股东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11] -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17] 独立董事提名与罢免 -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15] - 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可对不具备资格等情况质疑或罢免[17] 独立董事履职要求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且不委托出席,董事会30日内提议股东会解除职务[18] - 辞职或被解除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60日内完成补选[19]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30] - 履行参与决策、监督利益冲突等职责[20] - 行使独立聘请中介等特别职权,部分需全体过半数同意[21] - 关联交易等经全体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5] 审计委员会规定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26] - 审核财务信息等需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6]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规定 - 就提名任免等向董事会提建议,未采纳需说明理由并披露[27] 独立董事其他职责与权益 - 发现重要事项未审议应尽职调查[32]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十年[36]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35] - 公司保障与其他董事同等知情权并定期通报运营情况[38] - 两名及以上认为会议材料有问题可书面延期,董事会应采纳[40] - 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或弃权票应说明理由,公司披露决议时同时披露异议[40] - 行使职权遇阻碍可向董事会说明,仍不能消除可向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41] - 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职权费用由公司承担[41] - 公司给予津贴,标准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年报披露[43]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46][47]
牧高笛(603908) -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制定)
2025-08-29 18:36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 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 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 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 ...
牧高笛(603908) -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8月制定)
2025-08-29 18:36
制度制定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于2025年8月制定[1] 会议规则 - 会议提前2天通知,紧急情况可免通知期限[5] - 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6] - 会议需全部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7] 决策要求 - 特定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10] - 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需全体过半数同意[10] 表决方式 - 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记名投票[16] - 议案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形成决议[17] 其他规定 - 会议记录保存10年[17]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21]
牧高笛(603908) -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制定)
2025-08-29 18:36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8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及《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董事会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 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
牧高笛(603908) -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9 18:36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 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牧高笛户外用品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全体委员在委员 中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
牧高笛(603908) -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9 18:36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三章 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 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
牧高笛(603908) -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9 18:36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 质量,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 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 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牧高笛户外用 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 部审计对象和时限、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及工作程序等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 计管理工作的标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 的财务收支与业务活动均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内部审计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 合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