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新材(605488)
搜索文档
福莱新材: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2 00:30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维护股东利益并提升审计质量,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选聘范围涵盖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及其他法定审计业务,需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逐级审议,禁止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前提前聘请[2][3] - 持股5%以上股东及实控人不得干预选聘过程或指定会计师事务所,确保审计委员会独立性[4] 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 - 候选机构需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格、良好执业记录及固定场所,近三年无重大审计质量问题或行政处罚[5] - 需配备符合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团队,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未受监管处罚且未被列入行业禁入名单[5] - 需熟悉财务法规并具备完善的质量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符合证监会其他附加条件[5] 选聘程序与方式 - 选聘提案可由审计委员会、1/3以上董事或独立董事发起,审计委员会负责全程监督并制定评价标准[6][7] - 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及单一选聘,公开选聘需发布包含评分标准的文件并公示结果[9] - 评价要素涵盖审计报价(基准价计算得分)、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等,原则上不设最高限价[11][13][14] 审计费用与信息安全 - 审计费用可随物价指数、业务复杂度调整,降幅超20%需披露原因及定价依据[15] - 选聘双方需签订信息安全条款,公司需管控涉密信息,会计师事务所需履行数据保护义务[7][8] 改聘与解聘机制 - 改聘需审计委员会调查新所资质并评估前任所表现,董事会审议后提前30天通知股东会[25][26] - 强制改聘情形包括:执业质量缺陷、审计进度延误、事务所主动终止业务或丧失资质[27] - 变更所需披露前任所意见、改聘原因及新所近三年处罚记录,年度审计改聘需在第四季度前完成[28][30] 监督与处罚 - 审计委员会需年度检查选聘合规性及审计履约情况,结果纳入年度报告披露[31][32] - 违规选聘将追责相关人员,情节严重可解聘事务所并承担违约损失,涉及违法则移交司法[33] - 事务所若出现逾期提交报告、串通投标或分包转包行为,公司可永久取消其竞聘资格[34] 制度实施与解释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解释权归董事会,自股东会审议生效[36][37][38]
福莱新材: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2 00:30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框架 - 公司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内幕信息管理、加强保密工作并建立知情人档案,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董事会为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领导机构,董事长负主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登记及报送工作[1] - 证券事务部为日常执行部门,各部门及子公司需配合登记并报送信息,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制度实施[2][3] 内幕信息范围界定 - 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证券价格且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 经营方针/范围重大变化、重大投资或资产交易(超总资产30%)、重要合同订立[2] - 重大债务违约、董事/总经理变动、5%以上股东持股变化[3] - 并购重组、股权激励、定期报告等资本运作信息[4][9] - 新增借款/对外担保超净资产20%、重大损失超净资产10%等财务指标[4] 内幕信息知情人认定标准 - 知情人范围涵盖: - 公司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管理层、实际控制人关联方[4] - 因职务可获知信息的证券机构人员、监管机构工作人员[5] - 重大事项参与方如收购人、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管理层[5][8] 登记备案管理流程 - 内幕信息形成各阶段需记录知情人名单及知悉时间/方式/内容,知情人需确认[5] - 子公司及外部机构需分阶段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完整档案需在内幕信息公开前送达证券事务部[6][7][8] - 重大事项需制作进程备忘录,记录关键时点及参与人员并签字确认[9] - 内幕信息公开后5个交易日内需向交易所报送知情人档案及备忘录[10] 保密与责任追究机制 - 知情人不得泄露信息或利用内幕交易,重大信息需控制知情范围[11] - 控股股东筹划重大事项需与中介签署保密协议[11] - 违规行为将问责追责,涉及内幕交易将移送司法机关并报送监管部门[12][13] 制度执行与档案管理 - 证券事务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登记管理自查,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10] - 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需签订保密协议或要求对方承诺保密义务[11] - 制度由董事会修订解释,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14]
福莱新材: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7-02 00:30
审计委员会设立依据与总则 -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设立,行使监事会职权,负责财务审核、审计监督及内控评估 [1] -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需为其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及管理层配合 [1][3] 人员组成与任职要求 - 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2名且至少1名为会计专业人士,成员不得兼任高管 [5] - 委员由董事长、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董事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召集人须为会计专业人士 [6][7] 职责权限与决策范围 - 行使监事会职权包括检查财务、监督董事高管行为、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及股东诉讼权 [9][4] - 需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涵盖财报披露、会计师事务所聘免、财务负责人任免及重大会计变更 [10] 财务信息审核与审计监督 - 审阅财报真实性准确性,重点关注重大会计问题、舞弊风险及整改情况 [11] - 负责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其合规性,协调内外部审计沟通 [12][15] 内部审计与内控评估 - 指导内审制度实施,审阅年度计划并督促执行,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 [13][14] - 每半年检查大额资金往来及高管关联交易,发现违规需及时上报交易所 [6][7] 会议机制与决策程序 - 每季度至少一次定期会议,三分之二成员出席方有效,紧急情况下可口头通知召开 [16][18] - 决议需过半数通过,利害关系委员需回避,会议记录保存十年且独立董事意见需载明 [20][24] 议事规则与保密义务 - 表决采用举手或投票方式,可邀请外部审计列席,委员缺席两次可被撤销资格 [21][23] - 与会人员需对议事项保密,不得擅自披露信息 [26] 附则与细则解释 - 细则未尽事宜按《公司法》《公司章程》执行,与法律冲突时以法规为准 [28] - 细则由董事会解释及修改,自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9][30]
福莱新材: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2 00:30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募集资金定义涵盖公开发行证券(如IPO、配股、增发、可转债)及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资金,但不含股权激励计划资金,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净额超计划部分[1][2] 募集资金使用原则 - 募集资金仅限用于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募投项目,未经股东会决议不得变更用途,公司需依法披露资金实际使用情况[3][4] - 公司需审慎处理投入时机、资金与项目效益关系,董事及高管须确保资金规范使用,禁止协助变相改变用途[5][6] -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得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若发生占用需及时追讨并披露原因及整改方案[7] 募集资金存储要求 - 募集资金须存入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禁止存放非募集资金或另作他用,到账后需由具备证券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10][11] - 若资金规模较大,可在多家银行分设专户,但同一项目资金需同户存储,超募资金也需专户管理[12] - 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需明确专户信息、银行对账单提供及监管方式等条款[13][14] 募集资金使用与变更规范 - 募集资金需按发行文件承诺专款专用,使用计划由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可行性报告后报批,财务部需建立专用台账记录收支[15][16] - 募投项目进度由工程部细化,若因不可抗力延迟需公开说明原因,禁止用于财务性投资、关联方输送等行为[18][20] - 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项目搁置超1年或投入不足计划50%等情形时,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并披露[21] 闲置资金管理与用途变更 - 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但仅限投资结构性存款等保本型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质押[24][25]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董事会审议,单次期限不超12个月且不得用于证券交易,到期需归还专户[26][27] - 变更募投项目需披露原项目情况、新项目可行性及投资计划,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新项目须聚焦主营业务[28][29] 超募资金与节余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优先用于在建/新项目或股份回购,使用计划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并披露项目回报率等信息[34][35] - 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项目承诺额5%可免于程序,超10%需股东会审议,用于非募投项目需履行变更程序[32][33] 项目管理与监督机制 - 募投项目由总经理负责实施,工程部监控进度与质量,财务部负责资金调度及决算审计[37][40] - 审计部每半年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需每半年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披露[44][46] - 独立董事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使用鉴证,若发现违规需公告整改措施,保荐机构需每半年现场核查[47][48] 违规责任与附则 -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导致损失的责任人将受处分或承担民事赔偿,严重违规可能被交易所惩戒或证监会查处[49][50]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53]
福莱新材: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5-07-02 00:30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情况 -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将于2025年7月10日届满,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权益数量的比例为30% [10][11]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24万股,授予价格为7.76元/股,涉及32名激励对象 [5] - 预留部分分两批次授予,第一批次授予20万股(2名激励对象),第二批次授予8万股(1名激励对象),授予价格均为7.76元/股 [5][6] 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 - 公司2024年经审计营业收入达25.41亿元,超过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要求的24.71亿元业绩目标 [13][14] - 13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14] - 公司未出现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违规利润分配等法定禁止情形 [11][12] 股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 - 因业绩未达标及人员离职,公司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384,000股及预留部分320,000股限制性股票 [7][9] - 回购价格因权益分派经历三次调整:从7.76元/股降至7.56元/股,再调至7.46元/股,最终调整为5.22元/股 [7][9][10] 决策程序履行情况 - 解除限售议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及股东均回避表决 [3][4][10] - 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解除限售及回购价格调整等事宜 [10]
福莱新材(605488) - 福莱新材关于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2025-07-01 18:33
可转债情况 - 2023年1月4日公司公开发行42,901.8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6年[4] - 2023年2月7日42,901.8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挂牌交易[5] - “福新转债”2023年7月10日起可转股,初始转股价格14.02元/股,最新9.54元/股[6] - 2025年4 - 6月“福新转债”累计转股金额9,802,000元,形成股份924,678股[3] - 截至2025年6月30日,累计转股金额326,943,000元,形成股份24,212,522股,占比13.77%[3] - 截至2025年6月30日,尚未转股的“福新转债”金额102,075,000元,占比23.79%[3] 转股价格调整 - 2023年5月16日因2022年度利润分配,转股价格由14.02元/股调为13.82元/股[6] - 2023年6月27日因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调为13.85元/股[7] - 2023年9月19日因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调为13.74元/股[7] - 2025年5月30日因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调为9.54元/股[12] 股本情况 - 2025年3月31日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375,790股[15] - 2025年3月31日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98,019,844股[15] - 2025年3月31日总股本201,395,634股[15] - 2025年5月8日起40,000股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15] - 2025年6月30日有限售条件流通股4,670,106股[15] - 2025年6月30日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77,337,500股[15] - 2025年6月30日总股本282,007,606股[15] 权益分派 -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合计29,882,735.40元(含税)[16] -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每10股转增4股,合计转增79,687,294股[17]
福莱新材(605488) - 福莱新材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2025-07-01 18:33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2023年首次授予登记限制性股票324.00万股,激励对象32人[6] - 2023年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登记限制性股票20.00万股,激励对象2人[8] - 2024年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登记限制性股票8.00万股,激励对象1人[9] - 2024年回购注销2023年部分限制性股票384,000股[9] - 2024年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第一批次)部分732,000股上市流通[11] - 2025年预留授予(第二批次)部分40,000股上市流通[11] 业绩与解除限售 - 2024年上市公司营业收入25.41亿元,富利新材营收5.13亿元未达目标[18][19][20] - 激励对象富利新材业绩考核目标2023 - 2025年分别不低于5.19亿、9.00亿、11.76亿元[19] - 2025年7月10日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届满,解除比例30%[16] - 本次13人可解除限售982,800股,占总股本0.35%[3][19][21] 其他 -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每10股派现1.50元(含税),转增4股[21] - 《激励计划》3名激励对象离职对应股票将回购注销[20]
福莱新材(605488) -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2025-07-01 18:32
限制性股票授予 - 2023年7月11日向3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324万股,价格7.76元/股[8][9] - 2023年10月12日向2名授予预留第一批次20万股,价格7.76元/股[9][10] - 2024年1月10日向1名授予预留第二批次8万股,价格7.76元/股[10]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 2024年7月10日回购注销384,000股[11] - 2025年3月27日回购注销320,000股[13] 回购价格调整 -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后由7.76元/股调为7.56元/股[12] - 2025年3月27日后由7.56元/股调为7.46元/股[13] - 2025年6月16日由7.46元/股调为5.22元/股[14] 解除限售情况 - 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比例30%,2025年7月10日届满[18] - 2024年营收25.41亿元,满足业绩考核目标[23] - 13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满足条件,解除限售比例100%[24]
福莱新材(605488)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增加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2025-07-01 18:32
资金募集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募集资金总额6.129亿元,净额为5.3063129768亿元[1] - 截至2025年6月23日,拟投入5.306313亿元,累计已投入5.03524亿元[2][3] 资金管理 - 2024年12月31日通过不超1亿元可转债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议案,期限1年[4] - 拟增加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额度0.4亿元,增加后不超1.4亿元[4][5][9] - 现金管理额度有效期至2026年1月15日,可循环滚动使用[5][8] - 投资品种为保本型理财产品,单项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7] 风险与收益 - 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总体风险可控,但有系统性风险[10] - 增加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可提高资金效率,获投资收益[13]
福莱新材(605488)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07-01 18:32
信息披露制度 -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可暂缓、豁免披露特定内容[2] -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可按规定豁免披露[5] 披露条件与要求 - 暂缓、豁免需信息未泄漏等条件[8]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可特定方式豁免披露[11] 后续处理 - 暂缓披露应在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12] - 决定处理的信息登记保存不少于十年[10] 组织管理 - 信息披露业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13] 材料报送 -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报送相关材料[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