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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新材: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2 00:30
薪酬管理制度的制定依据 - 公司制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旨在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积极性,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适用对象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1] 薪酬制度原则 - 竞争力原则:薪酬与同行业、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1] - 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薪酬体现岗位价值、责任大小,与"责、权、利"统一[1] - 年度效益与考核目标结合原则:薪酬与公司年度效益及分管工作考核目标挂钩[1] - 短期与长期激励结合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相符[1] - 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1] - 董事兼任其他职务时,以其具体岗位确定薪酬[1] 薪酬构成及管理机构 - 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薪酬标准与方案、年度考核及监督执行[2] - 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薪酬方案[2] - 董事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2] 董事会成员薪酬结构 - 非独立董事薪酬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执行,按岗位职责及贡献确定[2] - 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标准由股东会批准,不参与内部绩效考核[2]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 - 由基本薪酬和绩效奖金构成[2] - 基本薪酬考虑职位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3] - 绩效奖金与年度目标绩效及公司经营绩效挂钩,按考核结果结算兑付[3] 薪酬发放与管理 - 薪酬发放时间及方式按公司工资发放制度执行[3]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并监督薪酬制度执行[3] - 薪酬发放时直接扣除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等法定费用[4] 特殊情况处理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按实际任期和绩效发放薪酬[4] - 存在被公开谴责、重大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等情形时,可减少或停发薪酬[4] - 薪酬体系需随公司经营状况、市场水平、岗位调整等因素动态调整[4] 制度附则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以后者为准[6]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程序相同[6] - 董事会拥有本制度的解释权[6]
福莱新材: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2 00:30
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 [1]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包括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但持有金融牌照的主营融资业务主体、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不含控股股东关联方)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1] - 财务资助需与被资助对象签署协议,明确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 [1] 审批权限及程序 - 财务资助事项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董事会需评估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等,并披露风险与公允性 [2] - 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时,需其他股东按比例同等条件资助,且需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 [2] - 单笔资助超净资产10%、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或12个月内累计资助超净资产10%时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3] 实施与风险控制 - 财务部门负责评估资助对象风险,审计部门审核合规性及担保措施有效性 [4] - 财务总监需复核资金安排及偿还计划后提交审议,若出现逾期、资不抵债等情形需及时书面报告并制定措施 [4] - 财务部需跟踪资助对象还款情况,逾期或出现财务困难时需上报董事会并制定补救措施 [5] 信息披露 - 公司需依法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包括担保方信息及担保履约能力 [6] - 出现逾期还款、资助对象破产等情形时需及时披露风险及补救措施,且逾期期间不得追加资助 [6] - 证券事务部牵头信息披露,财务部、审计部需配合提供资料 [6] 附则 - 违规提供财务资助造成损失将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7]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7]
福莱新材: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7-02 00:30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 公司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所持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可集中或分散使用 [1] - 累积投票制适用于选举或变更董事议案,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不适用此规则 [1][4] 董事候选人提名 - 董事会及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需单独提名并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2] - 提名人需提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被提名人需提交详细个人资料并承诺资料真实性 [2][7] - 董事会审核候选人任职资格后形成候选人名单,候选人数量可多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 [2][9] 投票与当选规则 - 股东累积表决票数=持股数×应选董事人数,可集中投给单一候选人或分散投给多人 [2][3]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分开选举,投票权分别计算且不得交叉使用 [3] - 投票时需明确标注每名候选人所获票数,超应选人数投票或超额分配票数将导致选票无效 [3] 当选条件与补选机制 - 当选董事需获得超过出席股东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按得票数排序确定当选者 [4] - 若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但超过董事会2/3,缺额下次补选;若不足2/3则需当场或两个月内重新选举 [4] - 票数相同导致无法决定当选者时,需进行第二轮选举或后续股东会补选 [4] 实施保障 - 股东会需明确告知累积投票规则,董事会需提供专用选票并由董事会秘书解释投票方式 [5] - 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经股东会审议后生效 [5]
福莱新材: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2 00:30
关联交易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关联交易制度旨在规范关联交易行为,确保公允性并保护全体股东利益,遵循《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1] - 关联交易处理遵循四大原则:必要性(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及时披露、回避表决(关联董事/股东需回避)[2] - 公司明确禁止任何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关联交易行为[3] 关联人认定标准 - 关联人分为关联法人/组织和关联自然人两类,认定标准包括直接/间接控制关系、持股5%以上、董监高身份等[4][5] - 关联自然人范围涵盖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及其密切家庭成员(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6][7] - 过去12个月内曾具有关联人身份或协议安排未来12个月将成为关联人的主体视同关联人[7] 关联交易类型与定价 - 关联交易涵盖18类事项,包括资产买卖、投资、担保、租赁、研发转让等,并授权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补充认定[8] - 定价优先采用政府定价/指导价,次选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若无则参考非关联交易价格或成本加成法[14][15] - 特殊情形下可采用再销售价格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交易净利润法或利润分割法确定公允价格[15] 决策程序与披露要求 - 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5%以上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关联方担保一律上会[17][18]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需回避,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不足三人则提交股东会[27] - 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或关联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0.5%以上需及时披露[29][30] 日常关联交易特别规定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需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实际执行金额超预计额度需补充审议[38] - 披露日常关联交易需包含交易方、内容、定价政策、价格差异说明及必要性分析等16项要素[35][36] - 单方面获利益交易(如受赠资产)、利率不超LPR的关联方借款等7类情形可豁免审议披露[40] 责任与制度管理 - 控股股东/关联方损害公司利益需承担赔偿责任,违规董事/高管将面临处分或法律责任[41][42]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生效,修改需董事会提交股东会批准,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执行[44][45][48]
福莱新材: 董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5-07-02 00:30
公司治理结构 - 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职工代表董事1人 [5] -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时原董事仍需履行职务 [3] - 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及职工代表董事总计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4] 董事会职权范围 - 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6] - 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增减注册资本方案、发行债券及上市方案 [6] - 拟订重大收购、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6] - 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高级管理人员聘任解聘 [6][9] -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及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3] 重大事项决策权限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净资产/成交金额超过最近一期审计值10%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需董事会审议 [2][4] - 关联交易金额超30万元(自然人)或300万元(法人)且占净资产0.5%以上需董事会审议 [5] - 单笔对外捐赠500万元以下由董事会审批,100万元以下由董事长审批 [7][8] 会议召开机制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提前10日书面通知 [10] - 临时会议需提前3日通知,紧急情况下可不受限制 [12] - 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股东或三分之一董事联名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11] 表决程序规范 - 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关联交易需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13][14] - 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时提交股东会审议 [14] - 特殊情况下新增议题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审议 [12] 文件记录保存 - 会议档案包括通知、材料、委托书、记录、决议等,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14] - 会议记录需记载出席人员、议程、发言要点及表决结果等要素 [14]
福莱新材: 内部审计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2 00:30
内部审计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内部审计制度旨在规范审计工作、提升审计质量并保护股东权益,依据包括《公司法》《审计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1] - 内部审计定义为对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信息真实性及经营活动效率的系统性评价活动 [1] - 内部审计部门需保持独立性,禁止与财务部门合并办公或受其领导 [1][3] - 公司所有机构及控股子公司必须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支持 [1] 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配置 - 公司设立独立内部审计部,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负责监督内部控制及财务信息质量 [5] - 审计部设负责人1名,可根据业务需求配备专职人员,并计划建立多层次审计体系 [6] - 审计人员需具备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及独立性,且与被审计对象无利益关联 [9][10] - 外部专业机构或人员可经董事长批准参与特定审计项目 [7] 审计对象与依据 - 审计对象涵盖控股子公司、职能部门、派驻人员及董事会指定的其他事项 [12] - 审计依据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及经营目标等 [13] 审计职责与流程 - 审计委员会需指导审计制度实施、审议工作报告并协调外部审计关系 [14] - 审计部职责包括评估内部控制、审计财务合规性、反舞弊检查及季度汇报 [15] - 年度审计计划需提前两个月提交,审计范围覆盖所有财务相关业务环节 [16][18] - 审计证据需满足充分性、相关性要求并完整记录于工作底稿 [19][20] 审计权限与重点领域 - 审计部有权参与经营决策会议、调取资料并对违规行为提出追责建议 [21] - 重点审计领域包括对外投资、资产交易、担保及关联交易,需关注审批程序、合同履行及风险控制 [26][27][28][29] 内部控制评价与整改 - 审计部每年需提交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重点审查大额资金往来、投资及担保事项 [22][23] - 发现内控缺陷时需督促整改并跟踪落实情况,重大风险需立即上报 [24][25] 奖惩机制 - 公司对表现突出的审计人员给予奖励,对违规行为追究责任直至移交司法 [31][32] - 阻挠审计、提供虚假材料或打击报复等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 [12]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4][35]
福莱新材: 子公司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2 00:30
公司治理架构 - 公司依法参与建立子公司的治理架构,确定子公司章程主要条款,并根据需要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 [6] -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统称"公司派出人员" [7] - 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任职条件,否则不得任职 [8] 子公司管理职责 - 公司派出人员需依法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工作,确保发展战略和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9] - 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严格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进行未经批准的关联交易 [10] - 公司派出人员需按管理层要求提交年度述职报告,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将被更换 [11] 经营及投资决策 - 子公司需制定经营管理目标,建立市场导向的管理体系,并完成年度经营目标 [14] - 子公司需及时向公司汇报生产经营情况并提供相关报表数据 [15] - 子公司重大交易事项(如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关联交易等)需逐级审批后方可执行 [19] 财务管理 - 公司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委派制,子公司不得擅自更换财务负责人 [24] - 子公司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建立独立核算体系,加强成本、费用及资金管理 [25] - 子公司需按时向公司报送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26][27] 信息披露 - 子公司需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事项,并确保信息保密 [34] - 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需明确具体负责人及信息提供部门 [35] - 子公司不得擅自披露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信息 [36] 监督审计 - 子公司需配合公司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财务审计,包括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和高管经济责任审计 [41][42] - 子公司需全力配合审计工作,提供所需资料并执行审计意见 [43] 考核与奖惩 - 子公司可制定绩效考核制度,但需报公司备案 [45] - 子公司因违规受处罚时,公司可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高管给予处分 [46] 附则 -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或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48]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49]
福莱新材: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2 00:30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核心观点 - 公司建立严格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范担保行为,控制经营风险,确保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1] - 担保范围包括子公司、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等,涵盖银行授信、借款担保、信用证等多种形式 [2] - 所有担保需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4] 担保审批程序 -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要求:对外担保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股东会批准 [6] - 控股股东等关联方担保需提供反担保,且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未解决前不得转让股份 [6] - 需披露担保总额、对子公司担保总额等,并在指定媒体公告 [3][8] 被担保人资质审查 - 需审查企业基本资料、财务报告、还款能力、反担保条件等,确保真实性 [4][5] - 禁止为财务状况恶化、存在重大诉讼、失信等情形的对象提供担保 [5] - 特定情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如担保总额超净资产50%、单笔担保超净资产10%等 [13] 担保合同管理 - 担保合同需明确债权人、债务金额、期限、担保方式等关键条款 [21] - 合同审查需规避不利条款,修改需重新审批 [22][23] - 债务展期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24] 担保风险监控 - 财务部负责担保台账管理,定期核对并督促还款 [26] - 持续跟踪被担保方经营状况,发现风险及时报告 [27][28] - 被担保方违约时需启动追偿程序并披露信息 [30][31] 责任追究 - 董事会对违规担保承担连带责任 [36] - 高管或责任人违规造成损失将追究责任 [37] - 违规担保需及时披露并采取措施降低损失 [39] 其他规定 - 对外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40]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42]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 [44]
福莱新材: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2 00:30
公司治理结构 - 公司制定独立董事制度旨在完善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独立董事定义为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且与公司及主要股东无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董事[2] - 独立董事需履行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影响[3]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候选人需具备上市公司董事资格、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及良好个人品德,无重大失信记录[4] - 禁止存在36个月内受证监会处罚、被立案调查、受交易所公开谴责等不良记录[5] - 会计专业人士需满足注册会计师资格、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等至少一项条件[7] 独立性要求 - 禁止与公司存在附属关系、持股1%以上或前十大股东关联、控股股东附属企业任职等八类人员担任独立董事[8] - 独立董事需每年提交独立性自查报告,董事会需出具专项评估意见并披露[8] 提名与选举机制 - 董事会或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经股东会选举且提名人需回避利害关系[9] - 提名委员会需审查候选人资格,交易所对材料有异议则不得提交选举[11] - 独立董事占比不得低于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一,选举需采用累积投票制并单独计票[12] 职权与履职保障 - 独立董事职权包括监督利益冲突事项、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等[17] - 关联交易、承诺变更等重大事项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18] - 公司需为独立董事提供工作条件,保障知情权,并承担其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22][27] 履职规范 - 独立董事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需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涵盖履职详情[20][21] - 遭遇履职阻碍时可向证监会报告,涉及披露事项可直接申请披露[26] - 公司需支付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定并经股东会审议[28]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 公司需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审议关联交易、收购决策等事项[32] - 会议记录需载明意见分歧细节,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33][34] 制度执行与修订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35][36]
福莱新材: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2 00:30
信息披露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义务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1] - 适用范围包括临时报告暂缓披露及定期报告中豁免证监会/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2] - 信息披露义务主体涵盖公司、董事、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所有法定责任主体 [3] - 信息披露需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原则,禁止利用暂缓披露规避义务或实施内幕交易 [4] 暂缓与豁免披露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且披露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可豁免披露 [5] - 商业秘密符合三种情形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1)核心技术泄露引致不正当竞争 2)经营信息侵犯公司/他人利益 3)其他严重损害情形 [6] - 明确定义商业秘密为经保密措施保护的技术/经营信息 [7] - 国家秘密指依保密法规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的信息 [8] 信息披露管理机制 - 暂缓披露需满足三条件:信息未泄露、知情人书面承诺保密、股票交易无异常波动 [9] - 定期报告可采用代称/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涉密内容 [11] - 董事会统一领导信息披露业务,证券事务部负责具体执行并建立三级审核流程(证券部→董事会秘书→董事长) [13][5] - 豁免披露需登记披露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别等至少五项内容,商业秘密类需额外登记知情人名单等 [15] 信息披露监督与执行 - 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等四种情形时需立即核实并披露 [16] - 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需向证监局/交易所报送期内暂缓披露材料 [17] - 对违规暂缓披露行为将参照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 [18]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与其他文件冲突时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 [1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