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智能(688125)

搜索文档
安达智能(688125) - 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2025-05-22 19:50
业绩总结 - 2024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为7.11亿元,归属比例100%[7] 激励计划 - 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374,604股[1] - 多原因致不同数量限制性股票作废[7] 时间节点 - 2024年3 - 6月通过相关议案并完成授予登记[1][2][4][5] - 2025年5月21日通过多项激励计划议案[6]
安达智能(688125) -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2025-05-22 19:50
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两类限制性股票合计222.75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2.76%[2][3] -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5.37元/股,第二类24.44元/股[3] - 首次授予激励人数82人,其中第一类4人,第二类80人(2人同时获授两类)[3] 业绩考核目标 - 2024年业绩考核目标值营业收入5.9亿元,触发值5.66亿元[3] - 2025年业绩考核目标值营业收入6.79亿元,触发值6.23亿元[3] - 2026年业绩考核目标值营业收入7.46亿元,触发值6.54亿元[3] 解除限售条件 - 公司层面达目标值归属比例100%,达触发值归属比例80%,未达触发值不得解除限售[5] - 个人层面考核优秀、良好解除限售/归属比例100%,合格为80%,不合格为0[5] 2024年授予情况 - 2024年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5.37元/股,数量72.77万股,人数4人[15] - 2024年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4.44元/股,数量149.98万股,人数80人,剩余53.48万股[15] - 2024年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4.44元/股,数量53.48万股,人数13人[15] 2025年解除限售情况 - 2025年5月21日董事会通过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议案,4人可解除291,080股[16] - 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2025年5月14日至2026年5月13日[17] - 2024年度公司营业收入7.11亿元,高于目标值,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100%[19] - 4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优秀或良好,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100%[19] - 本次拟解除限售第一类限制性股票291,080股,无回购注销情形[19] 其他 - 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5月14日[22] - 董事杨明辉已获授60万股,可解除24万股,占比40%[22] - 其他核心人员(3人)已获授12.77万股,可解除5.108万股,占比40%[22] - 北京中银(东莞)律师事务所认为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符合规定[25] - 公告发布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27]
安达智能(688125) - 北京中银(东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25-05-22 19:48
激励计划时间节点 - 2024年3月1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激励计划相关议案[12] - 2024年3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激励计划相关议案[12] - 2024年3月28日,公司将激励对象名单通过上交所网站等公示,4月1 - 11日通过OA系统公示[13] - 2024年4月17日,公司监事会公示无异议[13] - 2024年4月29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相关议案[13] - 2024年4月30日,公司披露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股票自查报告[14] - 2024年5月1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七届会议审议通过调整及授予议案[15] - 2024年6月6日,公司完成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并披露结果公告[15] 激励计划相关数据 - 2024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为7.11亿元,高于业绩考核目标值5.9亿元,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100%[20]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有80名[20] - 本次归属股份数量为378,256股[22] - 本次作废处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74,604股[20] - 激励计划归属人数为52名,授予价格24.44元/股[23] - 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113.84万股,可归属数量37.8256万股,可归属比例33.2270%[23] - 本次可解除限售股票为291,080股[29][30] - 董事杨明辉已获授限制性股票60万股,可解除限售数量24万股,比例40%[29] - 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共3人)已获授限制性股票12.77万股,可解除限售数量5.1080万股,比例40%[29] - 本次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5.37元/股[29] 作废处理情况 - 1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作废处理限制性股票211,900股[21] - 5名考核“合格”、2名考核“不合格”的激励对象合计作废处理12,864股[21] - 1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期归属,作废处理106,840股[21] - 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参与计划,作废处理43,000股[21] - 本次不能归属且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74,604股[34] 归属与解除限售时间 - 2024年5月14日为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18] - 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为2025年5月14日至2026年5月13日,可申请归属比例为授予总数的40%[18] -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2025年5月14日至2026年5月13日,可申请解除限售比例为40%[26] 合规情况 -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作废相关事项符合规定[34] -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归属、解除限售和作废已取得必要批准和授权[35] - 公司本次归属、解除限售和作废条件及成就情况符合相关规定[35,36]
安达智能(688125) -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5-05-22 19:45
证券代码:688125 证券简称:安达智能 公告编号:2025-020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 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 次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5 年 5 月 18 日以 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到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胡适先生召集并主持,会 议应出席监事 3 名,实际出席监事 3 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 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研究审议,监事会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 共计 80 ...
安达智能(688125) - 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及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名单的核查意见
2025-05-22 19:45
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及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名单的核查意见 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安达 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 属名单及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名单进行了审核,发表核 查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计 80 名,除 28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放弃及考核结果不合格不得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外,其 ...
安达智能(688125) -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5-05-22 19:45
股权相关 -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52 名激励对象可归属 378,256 股[2] -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4 名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 291,080 股[4] - 公司董事会同意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未归属的 374,604 股[5] 会议情况 -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召开,7 名董事全部出席[1]
安达智能(688125)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2025-05-19 19:48
关于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 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安达智能"或"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负责安达智 能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出具本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序号 | 工作内容 | 持续督导情况 | | --- | --- | --- | |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 | 保荐机构已建立并有效执 | | 1 | 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 | | | | 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 | | | 保荐机构已与安达智能签 | |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 | 订《保荐协议》,该协议明 | | 2 |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 | 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 | | ...
安达智能(688125)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2025-05-19 17:46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 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智能"或"公司")的保荐机 构,负责对安达智能的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中金公司作为正在履行安达智能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期间的规范运作 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石文琪、贾丽芳 (三)现场检查时间:2025年5月9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石文琪 (五)现场检查内容: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 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 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与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沟通;查阅公 ...
安达智能(688125) -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5-05-16 19:30
会议基本信息 - 股东大会于2025年5月16日在广东东莞寮步镇召开[2] - 25人出席,所持表决权占公司77.1169%[2] - 7名董事、3名监事全部出席[4] 议案表决情况 - 7项非累积投票议案通过,普通股同意票比例98.9916%[5][6][7][8] - 部分议案5%以下股东同意票比例83.7342%[8] 其他情况 - 对议案5 - 7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9] - 无关联事项及回避表决[9] - 听取《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9] - 见证律所是康达,律师认为程序合法[11][13]
安达智能(688125) -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05-16 19:18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 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 010-50867666 传真/Fax: 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 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昆明 南昌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 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