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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实业(000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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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实业: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2024-06-03 18:49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对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报的 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4〕第 173 号)(以下简称"年报问询函"),要 求公司就所提问题做出书面说明。 公司董事会收到年报问询函后高度重视,并积极组织相关各方对问询函中涉及的 问题进行核查、分析,并逐项予以落实。按照问询函要求,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问题一:关于并购及商誉减值。2020 年 6 月,你公司完成对临港化工 51%股权 的收购,形成商誉 1.62 亿元,交易对方承诺临港化工 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扣非后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1.60 亿元。若业绩承诺期内,临港化工实际净利润总 额达到承诺净利润总额的 90%(含),可视为交易对方完成业绩承诺,业绩承诺方不 需要进行业绩补偿。临港化工承诺期内三年累计实现扣非后净利润 1.52 亿元,累计 完成率 95.06%。2022 年度, ...
亚太实业: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报的问询函》的回复
2024-06-03 18:49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报 的问询函》的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于 近 日收到了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太 实业")转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甘肃亚太实业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4〕第 173 号, 以下简称"问询函")。按照该问询函的要求,我所对问询函所提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核查,现就问询函中要求我所发表核查意见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问询函问题 1: 1.关于并购及商誉减值。2020 年 6 月,你公司完成对临港化工 51%股权的收购, 形成商誉 1.62 亿元,交易对方承诺临港化工 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扣非 后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1.60 亿元。若业绩承诺期内,临港化工实际净利润总额达到承 诺净利润总额的 90%(含),可视为交易对方完成业绩承诺,业绩承诺方不需要进 行业绩补偿。临港化工承诺期内三年累计实现扣非后净利润 1.52 亿元,累计完成率 95.06%。2022 年度,你公司未计 ...
亚太实业: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回复及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更新的提示性公告
2024-05-31 07:2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4〕120019 号)(以 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审核问询问题。 收到审核问询函后,公司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审核问询函所提出的问题进 行了认真研究和落实,并结合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对审核问询函 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说明及回复,同时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内容进行了 更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相 关公告文件。公司将在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及更新后的申请文件披露后,通 过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相关文件。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回复 及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更新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亚 ...
亚太实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2024-05-30 22:4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德恒 37F20230163-7 号 致: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亚太实业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 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管理办法》 《第 12 号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关于甘肃亚 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 师工作报告》)、《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4 年 ...
亚太实业: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2024-05-30 22:41
本回复中涉及 2024 年相关数据和信息未经审计,本回复中若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 计数值存在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一、问题 1 2023 年 7 月 1 日,发行人原控股股东兰州亚太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 矿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兰州太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太华)与广州万顺 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万顺)、发行人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广州万顺可通过 借款、表决权委托、改选董事会成员、定向增发等方式实现对发行人的控制;在公司 治理层面,亚太实业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广州万顺提名 4 名非独立董事,其 中 1 人担任董事长,推荐 2 名独立董事,亚太矿业、兰州太华提名 2 名非独立董事, 推荐 1 名独立董事。同日,亚太矿业、兰州太华与广州万顺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 无偿且不可撤销地将其现时合计享有的 54,760,995 股股票的表决权唯一、排他地委托 给广州万顺行使,包括在股东大会上的提案权和提名权等股东权利。广州万顺于 2022 年 7 月成立,陈志健和陈少凤分别持有其 65%和 35%股份。发行人认定,报告期初至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 ...
亚太实业: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2024-05-30 22:4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保荐人 (主承销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guotai junan securities co., ltd.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二〇二四年五月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保荐书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人")接受甘 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实业"、"公司"、"发行人") 的委托,担任亚太实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项目") 的保荐人,张贵阳、范心平作为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特此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本项目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 ...
亚太实业: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修订稿)
2024-05-30 22:41
股票代码:000691 股票简称:亚太实业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Gansu Yatai Industrial Development Co.,Ltd. (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亚太工业科技总部基地 A1 号楼)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募集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二〇二四年五月 1-1-1 (修订稿)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 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中财务 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 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 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 ...
亚太实业: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2024-05-30 22:41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 2023 年度 目 录 | | | 页次 | | --- | --- | --- | | | 审计报告 | 1-5 | | ι í | 合并资产负债表 | 6-7 | | ní | 合并利润表 | 8 | | 四、 | 合并现金流量表 | 9 | | 五、 | 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 10-11 | | 六、 | 资产负债表 | 12-13 | | 七、 | 利润表 | 14 | | 八、 | 现金流量表 | l ર | | 九、 | 股东权益变动表 | 16-17 | | 十、 | 财务报表附注 | 18-100 | 委托单位: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单位: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联系电话:(010) 85886680 传真号码:(010) 85886690 网 址: http://www.Reanda.com 您可使用手机"扫一扫"或进入"注册会计师行业线—必须 6-1-1 1 审计报告 利安达审字[2024]第 0415 号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一、审计意见 我们审计了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 ...
亚太实业: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2024-05-30 22:4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二〇二四年五月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书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人"或"本保荐 人")接受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实业""公司"或 "发行人")的委托,担任亚太实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张贵阳、范心平作为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出具上市保荐书。 本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下称"《保荐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 ...
亚太实业: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2024-05-30 22:41
股票代码:000691 股票简称:亚太实业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与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审核问询函的 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二〇二四年五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下发的《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4〕120019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已收 悉。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实业""发行人"或"公 司")会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北京德恒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 简称"申报会计师"),本着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问询函所提意见逐项 进行了认真核查及讨论,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使用的简称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的 释义相同。 | 本问询函回复的字体说明如下: | | --- | | 黑体(不加粗)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