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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普生物(300119)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2025-11-28 18:47
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 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七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应为战略 委员会委员,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 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
瑞普生物(300119)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28 18:47
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 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 参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 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法律规定的形式。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遵守《证券法》《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以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 ...
瑞普生物(300119)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28 18:47
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 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 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制度第二十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等由董事会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 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 ...
瑞普生物(300119) - 突发事件处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28 18:47
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突发事件处理制度 第五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治理类 1 1、公司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2、大股东之间在公司治理和发展方向存在重大争议; 3、公司与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重大争议或诉讼; 4、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涉及重大违规甚至违法行为; 5、决策层对公司失去控制; 6、公司资产被大股东或有关人员转移、藏匿到海外或异地无法调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处置突发事件 和保障生产经营安全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 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稳定,保障广大投资者合法利益,促进公司全面、 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证券、期货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 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 ...
瑞普生物(300119)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28 18:47
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事项的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 辞职或辞任、任期届满卸任、任期内罢免、更换或解聘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的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三年,任期届满,除非经股东会选 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 ...
瑞普生物(300119)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28 18:47
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权证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保在新增股份 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该就 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负有保荐责任,保荐 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证 ...
瑞普生物(300119)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28 18:47
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和《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和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准 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公司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发 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 ...
瑞普生物(300119) -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
2025-11-28 18:47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更好地保证董事 会履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确保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规范董事会 议事和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瑞普 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十)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
瑞普生物(300119)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2025-11-28 18:47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 产生,优化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瑞普生物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应为提名委 员会委员及独立董事,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 ...
瑞普生物(300119)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2025-11-28 18:47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内控制度及其实施,进行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 之间的沟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 能,做到事前防范、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