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利智汇(3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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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利智汇: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4月)
2024-04-24 20:21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 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 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系指公司实际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 的实际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资金。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下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 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的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同样受本制度的约束。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专户不 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 ...
鸿利智汇: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04-24 20:21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 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的,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并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再单独选聘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 ...
鸿利智汇:独立董事2023年年度述职报告(梁彤缨)
2024-04-24 20:21
会议情况 - 2023年召开6次董事会会议、2次股东大会[3][4] - 2023年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组织召开七次会议,审议16项议案[8] 决策事项 - 2023年4月24日审议通过董事和高管2022年度薪酬确认及2023年度薪酬方案[14] - 2023年4月24日、5月19日审议通过续聘审计机构[16] - 2023年7月10日审议通过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和补选非独立董事议案[17] - 2023年10月26日审议通过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议案[18] 未来展望 - 2024年按规定开展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相关工作[9] - 2024年独立董事继续履职并提供建设性建议[21]
鸿利智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4年4月)
2024-04-24 20:21
内幕信息界定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资产总额30%等属内幕信息[3] - 公司董事等变动属内幕信息[4]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等情况变化属内幕信息[4] 内幕信息知情人 - 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相关人员等[5] 信息披露限制 - 定期报告公告前,知情人不得泄露报表及数据[10] -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公司保留追责权利[10] 自查与处理 - 应在报告和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自查知情人买卖情况[13] - 发现违规核实追责,二日内报送深交所并披露[14] 登记备案工作 - 由董事会负责,董秘组织,证券投资部监控披露[15] - 首次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备档案[17] - 披露重大事项时需报备相关档案[16][17] 备忘录要求 -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报送[17] - 档案和备忘录至少保存十年[18] 相关配合工作 - 分公司等负责人应报告并配合登记披露[18] - 股东等知情人应配合登记备案[20] 制度相关 - 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22] - 由董事会修订解释,审议通过后实行[22] - 登记表所列项目为必备,可按需增加内容[26]
鸿利智汇:对外投资及资产交易管理制度(2024年4月)
2024-04-24 20:21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及资产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 行为,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下同)参照本制度执 行,提高投资效益,合理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以及对外进行各种形 式的投资活动及产权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无形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产权转让、 增资及资产合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 等;无形资产投资指购买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主要指专利权、 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股权投资包括投资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企 业、合伙企业,股权收购,对出资企业追加资本金,新设基金或认购基金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产权转让,是指公司转让对 ...
鸿利智汇: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2024-04-24 20:21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 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和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 等规定和要求,公司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 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3 年度履职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 下: 一、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名称: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3 年 11 月 27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083391472Y 注册地址:泸州市江阳中路 28 号楼三单元 2 号 总部办公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 18 号金茂礼都南 28 楼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3 ...
鸿利智汇:总裁工作细则(2024年4月)
2024-04-24 20:21
高管任职限制 - 兼任总裁、副总裁的董事不得超公司董事总数二分之一[2] - 犯罪判刑或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不得担任高管[4] - 对破产公司负有个人责任,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不得担任高管[4] - 对被吊销执照公司负有个人责任,自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不得担任高管[4] -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最近三年内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需披露相关情况[5] -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最近三年内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需披露相关情况[5] 会议规定 - 公司总裁定期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需提前3日通知与会人员[11] - 如有特定情形,总裁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总裁会议[11] 总裁决策权限 - 总裁对关联交易可获董事长在其权限范围内授权决策[15] - 总裁对其他交易决策权限中,交易涉及资产总额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8%[15] - 总裁对其他交易决策权限中,交易成交金额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且绝对金额不超1200万元[15] - 总裁对其他交易决策权限中,交易产生利润不超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8%且绝对金额不超120万元[15] - 总裁对其他交易决策权限中,交易标的主营业务收入不超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8%且绝对金额不超1200万元[15] - 总裁对其他交易决策权限中,交易标的净利润不超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8%且绝对金额不超120万元[15] 董监高声明与报告 - 公司新任及续聘董监高应在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声明及承诺书并报备[19] - 声明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持股除外),董监高应在五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报备[19] - 总裁应每月至少一次向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报告工作[21] - 董事会或监事会要求时,总裁应在接到通知五日内报告工作[21]
鸿利智汇: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
2024-04-24 20:21
利润分配 - 未来三年每年现金分配利润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2] - 不同阶段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占比有最低要求[3] 重大资金支出界定 - 未来十二个月内对外投资等累计支出有两种重大资金支出界定标准[3] 股东回报规划 - 董事会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7] - 调整议案及《公司章程》利润分配政策表决通过比例不同[7] 规划实施 -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8]
鸿利智汇:关于调整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2024-04-24 20:21
董事会会议 - 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1] 审计委员会调整 - 会议审议通过调整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议案[1] - 拟选举刘信国担任委员,李俊东不再担任[1] - 调整后成员为梁彤缨、马文杰、刘信国[1]
鸿利智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
2024-04-24 20:21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无故拖延或阻挠。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 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