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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欣科技(300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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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欣科技(300493)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18:49
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3]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应通过专户,用于主营业务相关活动[13]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5] 募投项目规定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或超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可行性[12]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29]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1]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1] 监管协议要求 - 公司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 三方监管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应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10] 资金存放规则 - 募集资金存放于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其他用途[6] - 公司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用途符合相关规定[10] 资金管理期限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6] 检查与核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8] - 投资管理部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总结[28]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29]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9]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9] 信息披露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结论[31]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董事会应分析理由并提出整改措施[31] -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30] 违规处理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等未履行协议或存在重大违规、风险,应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30] 制度相关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抵触时以规定为准[32]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2] -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33]
润欣科技(300493)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18:49
内幕信息界定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资产总额30%或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等一次超该资产30%属内幕信息[4]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公司情况变化属内幕信息[4] - 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属内幕信息[6] - 放弃债权或财产超上年末净资产10%属内幕信息[6] - 发生超上年末净资产10%重大损失属内幕信息[6] 档案报送 - 内幕信息首次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9] - 披露重大事项前股票等交易异常波动应报送相关档案[11] - 筹划重大资产重组首次披露时应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11] - 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应报送相关档案[12] 工作管理 - 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2] -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13] -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信息至少保存10年[14] 违规处理 -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2个工作日内报监管局和交易所[17]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等擅自披露信息公司保留追责权利[17] 其他 - 进行重大事项应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和分阶段披露[13] - 中介机构等受托事项、股东等发起重大事项应填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14] -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内幕信息应登记[15] -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有流程[15]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执行[21]
润欣科技(300493) - 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18:49
业务适用范围 -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由公司统一管理[2] 业务限制条件 - 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预测金额,交割期需与实际执行期匹配[6] 审议披露要求 - 预计动用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等情况需股东会审议[7] -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损益及亏损达规定应及时披露[9] 业务管理架构 - 股东会、董事会为决策机构,财务部经办,审计部监督[11] 信息保密与应对 - 参与人员及合作机构须保密,汇率波动财务部应上报方案[13][16]
润欣科技(300493)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18:49
报告标准 - 公司控股公司指直接或间接控股超50%或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3] - 控股股东及5%以上股份股东特定情形应报告信息[4]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7] - 交易标的营收占最近一年经审计营收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8]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8] - 交易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8]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关联交易需报告[9] - 与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报告[9] -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等情况超总资产30%需报告[10] - 除董事长、总经理外董高无法履职超3个月需报告[10] - 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控人持股等情况变化需报告[11][12] - 任一股东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报告[11][12] - 重大事件标的超交付或过户期限三月未完成需报告及进展[12] 报告流程 -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信息当日向董秘报告并报送原件[15] - 董事会秘书知悉后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14] - 董秘应对信息分析判断并提请董事会披露[15] 责任与制度 - 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有敦促信息收集整理义务[16] - 瞒报等导致未及时上报或失实追究责任人责任[17]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19]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6]
润欣科技(300493)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18:49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公司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加强与投资者信息沟通,保护其合法权益[3] - 投资者关系工作目的包括促进良性关系、建立稳定投资者基础等[3] - 投资者关系工作遵循合规性等原则[4][6] 沟通内容与方式 -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内容包括发展战略等[9] - 公司通过多渠道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9] 信息披露与沟通平台 - 应披露信息须第一时间在指定报纸和网站公布[10] - 公司应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官网开设专栏[11] - 公司应加强与中小投资者沟通,召开说明会[13] 管理职责与人员要求 - 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为专职部门[14] - 从事该工作的人员需具备良好品行等素质和技能[16] 工作内容与限制 -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拟定制度等多方面[19] - 公司应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30日内接受现场调研和采访[22] 说明会相关 - 存在5种情形时公司应召开投资者说明会[23] - 公司在年报披露后应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并征集问题[23] 沟通规范 - 公司与调研机构沟通要求其出具证明、签署承诺书[26] - 承诺书包含不打探未公开信息等6项内容[27] 档案与回复 - 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编制记录表并刊载[27] -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28] - 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回复调研机构文件[28] 互动易平台要求 - 公司通过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并公平回复问题[28] -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应谨慎、保证真实准确等[30] - 公司答复热点概念等问题应谨慎,不得影响股价[30] 分红沟通 - 股东会审议现金分红方案前,公司应与股东沟通[30] 信息发布审核 - 特定非正式公告信息需经审核和审批方可发布[31] 突发事件处理 -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等[33] -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董事会办公室应跟踪调查等[33] - 出现重大诉讼或仲裁,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披露等[33] - 受到监管立案调查或处罚,公司应汇报公告等[38] -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董事会办公室应通知董事会确定意见[38]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6][37]
润欣科技(300493)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18:49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另有规定外,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 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限制及要求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 1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确 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润欣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 情形除外: (一) 公司以对外提 ...
润欣科技(300493) -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18:49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障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以 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的管理规定,对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 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监督、评价活动,旨在增加公司价值和改善公司运 营。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等主体需要进行审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审计委员会 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 且为会计专业 ...
润欣科技(300493) -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2025-10-27 18:49
提名委员会组成 - 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不少于二名[3]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3] -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3] 任期与职权 - 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相同[4] - 人数低于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暂停行使职权[4] 会议相关 - 提前三天通知,紧急情况可随时通知[9]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过半数通过[9] -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11] 细则规定 - 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14] - 修订权、解释权归属董事会[14]
润欣科技(300493)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2025-10-27 18:49
| 第一章 | 总 则 1 | | --- | --- | | 第二章 | 股东会的召开 1 | | 第三章 |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3 | | 第四章 | 会议登记 5 | | 第五章 | 股东会的召开 7 | | 第六章 |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9 | | 第七章 | 股东会记录 13 | | 第八章 | 其 他 13 |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开 1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 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 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海润欣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股东会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权限 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 ...
润欣科技(30049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18:49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除另有规定外,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 会计专业人士时,或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除存在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 时生效。 ...